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制度,是关于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的法规、政策和登记管理主体、客体、体制、权利、义务、内容、方式、目的等方面规定的总和。(一)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最基本的法律法规依据是,《民法通则》中的有关规定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最重要的政策依据是,中共中央中发[1993]7号文件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中办发[1996]17号文件中的有关要求;具体的操作依据是,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的实施办法和其他有关规定。(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的主体是,国务院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和县以上各级地方政府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三)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的客体是各类事业单位。(四)事业单位登记管理体制的基本形式是,统一领导、分级登记管理。(五)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的权利和义务主要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登记管理机关有权要求事业单位按照《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申请登记、接受有关管理,并有权对事业单位违反《条例》的行为进行处罚;同时承担依法保护经核准登记(备案)的事业单位与登记事项有关的合法权益的义务。二是事业单位有权申请登记,有权要求登记管理机关对与登记事项有关的合法权益予以保护,并对登记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条????》规定的登记管理行为提出申诉;同时承担按规定申请有关登记、提交年度报告及其他材料、配合登记管理机关对其依法实施有关监督管理的义务。(六)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的主要内容是:办理事业单位的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审查事业单位的年度报告并作出相应处置;依法保护事业单位与登记事项有关的合法权益;监督事业单位按照登记事项开展活动,处理违反《条例》的事件等。(七)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的主要方式,在登记管理方面以申请、受理、审查、核准、发(缴)证书、公告为基本程序;在监督管理方面以年度报告的提交和审查为基本形式,同时辅以其他形式。(八)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的主要目的是,确立事业单位的法人地位,规范事业单位的行为,保护事业单位的合法权益,强化对事业单位的监督管理,推进事业单位社会化。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制度的形成经历了一个发展过程;这一过程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酝酿、提出和逐步确立的过程基本同步。其间,大体经历了三个阶段。一是酝酿提出阶段。1986年4月12日全国人大六届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五条明确规定:“事业单位……依法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经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这个通则,第一次提出了“事业法人”的概念。这是建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制度的最基本的法律依据。1988年国务院机构编制部门就提出了建立事业单位证书制度的设想。1989年,原国家编委办公室在基本完成了对中央国家机关所属事业单位的清理审批工作之后,针对怎样巩固并进一步发展清理审批的成果,实现对事业单位的“跟踪”管理问题,开始酝酿并提出建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制度。二是起草、修改《条例》,进行登记试点阶段。自1991年,开始着手进行《条例》的初步起草工作,并先后在沈阳、烟台、太原、北京召开了条例草案的修改和论证会。1992年,中编办12号文件提出,要进行事业单位法人资格认定。同年,中编办主要负责同志在中央国家机关党政机构改革会议上明确提出,要进行事业单位登记。1993年,在《中共中央关于党政机构改革的通知》(中发[1993]7号)文件中,第一次以中央文件的形式,正式提出:“要积极推进事业单位的社会化,使事业单位具有法人资格,进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1994年,中编办正式将《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条例(草案)》报送原国务院法制局审查。与此同时,还进行了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的试点工作。最先进行试点的是安徽省,随后江苏、北京、天津等省(市)也相继进行了试点。在1995年的郑州会议上,中编办负责同志适时提出:进一步扩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的试点范围。1996年,中办发[1996]17号文件进一步提出:“要建立和实施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制度,使事业单位的发展和管理更加规范,要通过实施登记管理制度,确立事业单位的法人地位,推进事业单位的社会化进程,规范事业单位的行为,保护事业单位的合法权益,强化对事业单位的监督”。到《条例》颁布前,有19个省市不同程度地进行了登记试点工作。试点工作的开展,一方面适应了各地经济、社会发展和事业单位管理的需要;一方面为条例的修改、完善提供了大量有价值的实践经验。没有进行试点的省市,也就事业单位的登记管理进行了大量调查研究,作了充分的准备,并对《条例》的修改、完善提出了许多好的建议。三是《条例》颁布后的实施阶段。1998年9月25日,国务院第八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并于10月25日颁布实施。《条例》对事业单位定义、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事业单位法人的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以及监督管理等都作出了明确的规范。《条例》的颁布,标志着我国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制度有了基本的国家法规的规范。全面贯彻实施《条例》,已成为各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重要任务。1999年4月1日,在湖南长沙召开的第一次“全国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会议”,标志着实施工作的正式启动
金凤区关于《事业单位登记暂行条例》执行情况的评估报告
自治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全面贯彻实施《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以来,金凤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已走过了10个年头。十年来,随着全区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事业单位综合配套改革的不断深入,积极推行政事分开,使事业单位的市场主体地位日益显现,法制观念和法人意识逐渐增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也日趋完善与成熟。新形势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也取得了一定的成绩,现将执行情况报告如下:
一、《条例》执行情况
(一)做法和成效
第一,加强班子队伍建设,完善各项规章制度。一是建立登记管理机构,充实了登记管理队伍。金凤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核定按编制2名配齐了工作人员,做到了受理、审核、核准有专人办理,工作程序规范合法。二是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规范登记年检管理流程。分别建立了工作职责、服务承诺、登记管理程序及事业单位登记、年检、变更、注销等规章制度。
第二,规范程序,依法把关,高质量登记,严要求年检。一是严格把好申请关、受理关、审核关、核准关、发证关、公告关,对事业单位登记年检事项进行严格的审查核定。对不属管辖范围、不符合条件和材料不齐、内容不实的,坚决不予受理;对于违反程序或填写不整洁、不规范的纠正后再办理;对登记名称、住所、经费来源、法定代表人等事项发生变更的事业单位,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后,再进行年检;对于机构改革撤销的事业单位依照程序予以注销。在每年的年度检验中,严把年审关,对各单位提交的年度报告认真分析,严格把关,保证了登记工作和年检换证工作的顺利进行。二是开展了网上登记工作,现已有一家事业单位按要求进行了网上登记,为以后工作全部在网上进行奠定了基础。
第三,明确职责、强化监督,提高事业单位登记率和信息管理。一是采取措施,强化日常监督管理。变被动等待办理为主动上门服务。特别是近几年来,登记局加强了对事业单位的日常监管工作,结合事业单位机构清理整顿、乡镇机构改革和行业改革,深入基层为事业单位指导事业单位依法履行法人职责和义务。为其讲解政策,排忧解难。二是依法登记,及时公告。对于初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的事业单位,及时进行了公告。
第四,建档立卷,储备信息。在搞好登记(备案)工作的同时,金凤区重视对档案信息资料的收集整理,专门购置了档案盒和铁卷柜,对已登记的93个事业单位的档案进行了排序、编号、归档,建立了检索目录,提高了检索效率,并根据有关规定为社会和相关事业单位提供阅览、复制、摘录档案提供了相关服务,发挥了档案的利用价值。
第五,强化培训学习,提高办事人员和法定代表人素质。一是针对局两名办事人员不熟悉业务的情况,采取集中学习和自学相结合的方法,认真学习《事业单位登记暂行条例》、《细则》及有关文件,提高了登记管理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二是针对事业单位不熟悉业务的情况,采取开展登记业务与培训相结合的方式,来一家讲一家,提高法定代表人及相关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
(二)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1、部分事业单位对登记管理工作重视不够。由于事业单位普遍存在依法从事其活动的意识不强,因此对事业单位登记、变更、年检等工作不予重视,造成年检工作拖拖拉拉,变更登记不及时;部分事业单位年检资料提供不全,少数法人事业单位虽按法人登记但没有具备真正意义上的独立法人资格。
2、年检时效性有待解决。事业单位职能归并、机构整合所涉及的新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以及部分单位转、改制需要保留牌子,处理债权、债务和人员安置等遗留问题,在年检时限内难以完成,缓检单位较多,造成年检率有所下降。
3、对事业单位监督管理抓手不够。《条例》和《实施细则》没有赋予登记管理机关刚性抓手,只能通过说服教育加以纠正,监督执法强度较弱,独立处置能力有限,工作被动,力不从心,影响了登记管理工作的深入开展。
4、法定代表人不够规范。在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中存在个别事业单位的负责人由其他主管部门领导兼任,也有少数事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由主管部门中层干部来兼任的现象。这些现象的存在,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事业单位登记业务的有序开展。
5、管理体制有待加强。2000年7月,中央编办会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人事部等15部委联合下发了《关于〈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使用问题的通知》,规定事业单位在办理刻制印章、开立帐户、税务登记、法律诉讼等诸多事项时必须提供《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但从实际工作看,个别部门仍然沿袭以前的工作程序,使查验《法人证书》工作流于形式。
6、事业单位独立性差是长期困扰法人登记的瓶颈。有的单位财务不独立,由其主管部门管理,或者财政部门为了工作的需要只认可部门统一预算管理;有的有职无权或责权脱钩;有的从业人员少,其法人资格值得考量。这就造成了部分单位认为登记实质作用不大,“登记”和“不登记”对事业单位运行的影响不大,尤其是公益性强和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更是如此。市县登记管理机关本身就不具备法人资格,又如何监管别人。
7、执法监督管理职能弱是滞阻登记管理的关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赋予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职能太弱,对《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监管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职能部门的协作和制约,缺乏监督管理的自主性、强制性和决定性。对事业单位依法开展监督检查,无论是登记还是年检仅限于书式审查。
8、管理机制不完善是当前登记管理乏力的根本。登记管理法律依据不够完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一直在“暂行”中,监督手段操作性不强。而且目前年检的法定时间相对较短,法定代表人的管理滞后,单位资产(开办资金)变更频繁等都值得探讨和研究。
(三)金凤区登记管理现状
1、截止目前,金凤区共有各类事业单位95个(含公证处),其中政府直属事业单位2个,部门所属事业单位81个,乡镇街道事业单位12个。截止2011年4月底,金凤区对符合登记条件的46家事业单位法人进行了登记,及时核发了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对经机构编制部门批准的47家非法人事业单位进行了备案。
2、事业单位绝大多数为政府机关所属的事业单位,行政类(管理、监督、执法)和公益类事业单位居多,其经费来源多为财政支持,经区编办批准,公证处、国土资源资源信息中心、西湖开发办公室等3个事业为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单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但目前这几个单位均没有工作业务,没有经营性收入。经过多年改革纯生产类事业单位已基本改制完成。
3、金凤区符合登记条件事业单位都进行了登记,没有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财产举办事业单位。
二、《条例》执行情况的总体评价
(一)对《条例》重要性、必要性的认识,有了进一步提高。
自《条例》颁布实施以来,金凤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在编委领导的高度重视和支持下,编办始终把登记工作作为目标责任纳入年度计划和工作任务中。登记管理机关认真贯彻执行《条例》及《实施细则》,围绕事业单位改革大局,坚持以规范登记为基础,以创新机制为动力,以突出监管为抓手,扎实有效地开展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有力地保障事业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了事业单位公益职能的发挥。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已经逐步走向了依法登记管理的轨道,事业单位在登记管理工作中的角色也已由被动登记、变更、年检向主动登记、变更、年检转变,实现了质的飞跃。几年来,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为维护市场经济和社会秩序做出了贡献。
其主要意义体现在四方面:一是确立事业单位法人地位的需要。随着《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出台,事业单位法人就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事业单位组织。这意味着进行了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就依法受法律保护。二是规范事业单位行为的需要。建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制度,能够有效地加强对事业单位的监督管理,规范事业单位行为。运用法制手段,使管理更加规范;三是通过年度报告公告等手段,掌握事业单位的运转情况,对事业单位进行动态管理,提高对事业单位管理的透明度,接受社会监督。四是保障事业单位合法权益的需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制度明确了事业单位的法人地位,使事业单位在开展业务活动中有保障,能发挥其在社会主义经济建设中应有的作用,为社会提供全面、优质的服务,取得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二)《条例》执行存在的问题及相关规定的评价
1、登记管理机关对法定代表人应具备的条件较难把握。《条例》和《实施细则》对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应具备的条件规定不够具体。如兼职人员(非本单位人员)能否担任法定代表人问题,在《条例》和《实施细则》中均找不到相关依据。
2、监管处罚措施执行困难。《条例》和《实施细则》对事业单位接受登记管理的监管措施虽有一些规定,如:对不参加年检的事业单位,吊销其法人证书,收回其印章,建议银行冻结其银行帐户、建议要求其主管部门给予法定代表人行政处分等。但实际工作中执行起来困难较多。主要原因,一是大部分事业单位承担着社会服务等公益职能,是社会生活正常运转不可或缺的部分,无法也不可能停止其业务活动。二是目前绝大多数事业单位附属于行政机关,事业单位还不是真正意义上的独立法人,主管部门与事业单位的关系密切,要求通过主管部门对事业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实施处罚,难度会很大。三是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构的权威性不强。目前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构均为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机构规格偏低,在执法过程中难以体现其权威性。
3、各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机构、队伍建设太薄弱。国务院令第411号《国务院关于修改〈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决定》明确了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的执法主体是各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承担事业单位设立登记、变更、注销、年检及监督管理等的具体工作。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对事业单位实施登记管理,是各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必须遵守的基本准则。尤其在《行政许可法》实施后,摆在登记管理机关面前的责任尤为重大。但目前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人员配备偏少。由于人员力量不足,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只停留在对事业单位日常登记、变更、年检工作上,没有更多的精力去开展业务调研,难以推进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的开拓创新。
三、对《条列》修改的意见和建议
1、关于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的问题。进一步明确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的条件《条例》应该增加一条,即“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必须是具有一定管理能力的事业单位法人内部成员。”
2、关于事业单位法人注销问题。进一步完善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的有效管理办法一是要加强宣传引导,说明事业单位不及时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的利害关系,促使事业单位及时办理注销登记手续。二是对于历史遗留未能及时注销的事业单位,适当简化注销登记的手续。如对于历史遗留未能及时注销的事业单位,可以由主管单位集中办理申请、公告,进行注销登记。
3、关于事业单位的监督问题。一是要建立协调监管机制。根据相关政策法规赋予各职能部的职权,建立互相协作,分工负责的行政管理机制,加强各部门间的配合与协调,形成设置有序、运行高效、分工负责和具有较强权威性的共同监管模式,强化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的监督管理。二是要建立社会监督机制。许多事业单位,大多从事社会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职能,与人民群众广泛接触,他们的工作质量、服务水平、办事效率、社会影响,在人民群众中自有评价。三是要建立奖惩激励机制。科学的奖惩激励机制,是加强监督管理的重要手段。建立事业单位法人及其代理人的监督管理机制,要从登记的主体和客体两方面考虑,
4、其他建议。
(1)建议在《条例》中增加经济处罚的有关规定,如建议修改《条例》、《实施细则》,增以下条款:将《细则》第七十三条“依据前款规定撤销登记,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修改为:“依据……不予撤销,但应给予适当的经济处罚”。
(2)建议适当延长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有效期。目前工商的企业法人证书、民政的社团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法人证书的有效期都是4年。建议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有效期,也可参照上述部门的做法。
(3)加强登记管理机构、队伍的自身建设。一是加强机构队伍建设。为了使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步入法定的规范程序,希望中编办和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对各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机构性质、职能、机构规格、人员配备等方面作出更加具体的规定。二是加强学习,创新登记管理工作。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要加强理论学习,将深入学习科学发展观活动与登记管理工作紧密结合;按照科学发展观的理念,以全新的思维,创新的精神,服务的意识,扎实做好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要加强业务学习,提高业务素质和依法办事的能力;要加强登记管理工作人员与事业单位经办人员之间的沟通交流。可以充分利用网络等新媒体,创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的QQ群,加强与事业单位经办人的交流沟通,及时发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的有关信息、通知,为事业单位经办人答疑解惑,帮助他们增强业务知识和提高工作效率。要重视学习外地先进管理经验和做法,如一些省、市在创建事业单位法人协会、建立和完善事业法人治理结构、开展事业单位法人履职评估工作等方面都有一些比较好的做法值得我们学习研究。
银川市金凤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四日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事业单位登记管理,保障事业单位的合法权益,发挥事业单位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的作用,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事业单位,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
事业单位依法举办的营利性经营组织,必须实行独立核算,依照国家有关公司、企业等经营组织的法律、法规登记管理。第三条事业单位经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审批机关)批准成立后,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登记或者备案。
事业单位应当具备法人条件。第四条事业单位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第五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所属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实施事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加强对登记管理机关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事业单位实行分级登记管理。分级登记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规定。
法律、行政法规对事业单位的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第二章登记第六条申请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审批机关批准设立;
(二)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三)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四)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经费来源;
(五)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第七条申请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登记申请书;
(二)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三)场所使用权证明;
(四)经费来源证明;
(五)其他有关证明文件。第八条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登记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审查,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准予登记的,发给《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不予登记的,应当说明理由。
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包括:名称、住所、宗旨和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经费来源(开办资金)等情况。第九条经登记的事业单位,凭《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刻制印章,申请开立银行帐户。事业单位应当将印章式样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第十条事业单位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第十一条法律规定具备法人条件、自批准设立之日起即取得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或者法律、其他行政法规规定具备法人条件、经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审核或者登记,已经取得相应的执业许可证书的事业单位,不再办理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登记管理的规定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的直属事业单位直接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第十二条事业单位备案的事项,除本条例第八条第二款所列事项外,还应当包括执业许可证明文件或者设立批准文件。
对备案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备案文件之日起30日内发给《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第十三条事业单位被撤销、解散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或者注销备案。
事业单位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审批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事业单位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事业单位办理注销登记,应当提交撤销或者解散该事业单位的文件和清算报告;登记管理机关收缴《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和印章。第十四条事业单位的登记、备案或者变更名称、住所以及注销登记或者注销备案,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公告。第三章监督管理第十五条事业单位开展活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的合法收入,必须用于符合其宗旨和业务范围的活动。
事业单位接受捐赠、资助,必须符合事业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必须根据与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第十六条事业单位必须执行国家有关财务、价格等管理制度,接受财税、审计部门的监督。第十七条事业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分别向登记管理机关和审批机关报送上一年度执行本条例情况的报告。第十八条事业单位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办理登记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限期补办登记手续;逾期不补办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建议对该事业单位的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决贯彻党的基本路线,积极投身于科技事业,有强烈的进取精神和奉献精神。
2、坚持实事求是,能够理论联系实际,讲真话、办实事、求实效,工作有实绩。
3、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有实践经验,具有胜任工作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
4、遵纪守法、清正廉洁、勤政为民,团结同志。
扩展资料:
宗旨:
事业单位是以政府职能、公益服务为主要宗旨的一些公益性单位、非公益性职能部门等。它参与社会事务管理,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能,宗旨是为社会服务,主要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
其上级部门多为政府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政府职能部门,其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所做出的决定多具有强制力,其人员工资来源多为财政拨款。事业单位的登记在编制部门进行。事业单位与职工签订聘用合同,发生劳动争议后,事业单位进行人事仲裁。
对比
事业单位是相对于企业单位而言的。首先,事业单位包括一些有公务员工作的单位,它们不是以盈利为目的,是一些国家机构的分支。与企业单位相比,事业单位有以下特征:一是不以盈利为目的;二是财政及其他单位拨入的资金主要不以经济利益的获取为回报。
企业单位一般是自负盈亏的生产性单位。所谓“自负盈亏”意即:自己承担亏损与盈利的后果,有一定的自主权。企业单位分为国有企业和私营企业。国企就是属国家所有的企业单位;私企就是属个人所有的企业单位。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事业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