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法颁布之后是否承认事实收养 收养法颁布之后是否承认事实收养的规定

qq745048485 2024-11-27 阅读:2

一,不可以:

收养法颁布之后是否承认事实收养 收养法颁布之后是否承认事实收养的规定
(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1,收养法实施以后收养的孩子,必须按收养法的规定来办理收养手续;

2,如果当事人没有办理过合法的收养手续的,在法律上来说,就不存在收养关系;

3,而且当事人的户口本上,体现的也不是收养关系;

4,当事人可以咨询孩子户口所在地的民政部门,按对方的要求办理。

二,我国《收养法》的规定:

第十五条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

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订立收养协议的,可以订立收养协议。

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第十六条收养关系成立后,公安部门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被收养人办理户口登记。

第十七条孤儿或者生父母无力抚养的子女,可以由生父母的亲属、朋友抚养。

抚养人与被抚养人的关系不适用收养关系

公民收养小孩需要办理合法的领养手续,拿到领养证,收养关系才具有法律效力。没有收养手续的养女是否有继承权,主要是看被继承人是否有订立遗嘱,分两种情况:一是没有合法的收养手续,即表示收养关系没有依法建立,被继承人在生前又没有订立遗嘱的,根据法定继承的规定,此种情况的养女是没有继承权的;二是被继承人可以通过赠与的方式给予非法收养关系的养女相应财产,这种情况下养女也会有继承财产的权利。

【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养子女和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收养行为使得权利义务关系发生了转移,养子女与养父母有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而与生父母间解除了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此,养子女只能继承养父母的遗产,而不能继承生父母的遗产,除非解除收养关系,恢复与生父母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继承法意见》第十九条规定:被收养人对养父母尽了赡养义务,同时又对生父母扶养较多的,除可依《继承法》第10条的规定继承养父母的遗产外,还可依《继承法》第14条的规定分得生父母的适当遗产。

《继承法》第十六条规定,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收养一个孩子不是一件简单的事情,自从1999年《收养法》改革后,不少收养孩童的家庭担心自己被扣上违法收养孩童的帽子,形成拐卖孩童的罪名,日后少不了打官司等事情,想要知道自己收养的孩童是否具有事实收养。那么,92年之后99年之前是否具有事实收养?下面跟随我来了解一下吧!

92年之后99年之前是否具有事实收养,要根据几个方面来看:

1、法律法规。1992年《收养法》还未确立收养关系,而到1999年4月1日起才开始施行收养关系的确立。因此,92之后 99年之前收养的孩童只要符合1992的《收养法》是具有事实收养的。

2、共用生活时间。一般情况下,没有完成法律手续,但已经形成了收养事实,什么是已经成为收养事实呢?简单来说,就是收养人能够证明与被收养人在一起生活多年,常以父母子女相称,且被收养人已经与生父母没有权利义务的关系(指与生父母有血缘关系,没有法律关系),确与生父母法律关系已经消除。(这条只针对92之后 99年之前的事实收养分析)

但具有事实收养还不够,还得去公证处进行事实收养公证,收养人只有到收养人住所地公证管辖处进行办理事实收养公证,拿到事实收养公证书才具有法律合法作用,才能更好的维护收养人的合法权益。大家可以参考以上的说法来确认是否具有事实收养。

法律分析:对于《收养法》施行前已经形成的事实收养关系应予承认。1994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条规定:“亲友、群众公认,或有关组织证明确以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长期共同生活的,虽未办理合法手续,也应按收养关系对待。”因此,对于在《收养法》施行前,符合收养的实质要件,仅是缺少形式要件的收养关系是予以保护的。一些当事人在《收养法》施行后为避免因原收养关系成立时未履行法律手续而出现各种问题,可以补办收养公证。《收养法》施行后,收养关系的成立应当依照《收养法》的规定办理,对于不具备《收养法》规定的形式要件的事实收养,为无效的收养关系,不再承认其效力。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零五条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

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签订收养协议的,可以签订收养协议。

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

第一千一百零六条收养关系成立后,公安机关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被收养人办理户口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