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4月20日,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正式进入海关总署,并成为海关总署其中重要部门。
自4月20日起,出入境检验检疫系统统一以海关名义对外开展工作,一线旅检、查验和窗口岗位要统一上岗、统一着海关制服、统一佩戴关衔。
4月20日起旅检监管、通关作业申报查验放行“三个一”、运输工具登临检查、辐射探测、邮件监管、快件监管、报关报检企业资质注册以及对外“一个窗口”办理等7个业务领域完成优化整合,实现“一口对外、一次办理”,并完成业务单证及印章的统一替换,尽快释放改革红利,提升企业群众的获得感。
还是叫海关
扩展资料:
依据本国(或地区)的法律、行政法规行使进出口监督管理职权的国家行政机关。
英语Customs一词,最早是指商人贩运商品途中缴纳的一种地方税捐,带有"买路钱"或港口、市场"通过费"、"使用费"的性质。
各国政治、经济情况不尽相同,海关职责也有差异,即使同一国海关家,各个历史时期海关职责也有变化。但以下几项职责是绝大多数国家海关基本相同的:
①对进出口货物、旅客行李和邮递物品、进出境运输工具,实施监督管理,有的称作通关管理,有的称作保障货物、物品合法进出境。
②征收关税和其他税费。许多国家海关除征收关税外,还在进出口环节代征国内税费,例如增值税、消费税和石油税等。有些国家海关,还征收反倾销税、反补贴税和进口商品罚金等。
③查缉走私。各国海关部对逃避监管、商业瞒骗偷逃关税行为进行查缉,尤其对走私禁止和限制进出境的货物、物品,特别是毒品,每一个国家海关都加大查缉力度。其他部分或个别国家海关具有的特殊职能:如编制对外商品贸易统计、保税管理、沿海巡逻警戒、管理航行一级保护版权和专利权等。21世纪初,有些国家除对传统的有形贸易(实物)监管外,还对无形贸易(服务贸易)进行监管。许多国家政府指令该国海关履行国际出口管制制度,即对高科技产品、导弹技术产品、核相关双重用途产品、生化武器、常规武器、环境污染物质和有毒废料、濒危物种、文物等进行管理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规定,中国海关职能有4项:监管、征税、查私和编制海关统计。
监管进出境的运输工具、货物、行李物品、邮递物品和其他物品;征收关税和其他税、费;查缉走私;编制海关统计;办理其他海关业务。
法律分析:这两个单位现已合并。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明确“将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的出入境检验检疫管理职责和队伍划入海关总署”。4月14日起,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管理职责和队伍统一划入海关总署。4月20日起,在上海关区,原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21家分支机构和直属单位统一以海关名义对外开展工作,一线旅检、查验和窗口岗位实现统一上岗、统一着海关制服、统一佩戴关衔、统一使用海关标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第二十五条进出口侵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保护的知识产权的货物的,没收侵权货物,并处货物价值30%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需要向海关申报知识产权状况,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及其代理人未按照规定向海关如实申报有关知识产权状况,或者未提交合法使用有关知识产权的证明文件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报关企业、报关人员非法代理他人报关或者超出海关准予的从业范围进行报关活动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下罚款,暂停其6个月以内从事报关业务或者执业;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报关注册登记、取消其报关从业资格。
这两个单位现已合并。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明确“将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的出入境检验检疫管理职责和队伍划入海关总署”。4月14日起,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管理职责和队伍统一划入海关总署。4月20日起,在上海关区,原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21家分支机构和直属单位统一以海关名义对外开展工作,一线旅检、查验和窗口岗位实现统一上岗、统一着海关制服、统一佩戴关衔、统一使用海关标识。
按照海关总署工作要求,出入境检验检疫系统统一以海关名义对外开展工作,一线旅检、查验和窗口岗位要统一上岗、统一着海关制服、统一佩戴关衔。目前各地原检验检疫系统已经完成换装、更换标识等工作。旅检监管、通关作业申报查验放行“三个一”、运输工具登临检查、辐射探测、邮件监管、快件监管、报关报检企业资质注册以及对外“一个窗口”办理等7个业务领域已经成优化整合,基本实现“一口对外、一次办理”,具体内容如下:
1.旅检监管。
旅检现场海关与检验检疫部分作业环节予以合并优化,海关旅检现场和检验检疫作业现场通道直接合并,监管检查设备统一使用,行李物品一次查验,统一使用海关政策宣传内容,统一使用海关标识。
2.通关作业“三个一”。
通过“单一窗口”实现同时报关报检,查验现场统一验货,收发货人凭海关放行指令提离货物,实现一次放行。
3.运输工具登临检查方面
将原有的关检监管环节进行优化整合,由海关根据对运输工具开展卫生检疫、动植物检疫、登临检查等不同要求,安排调度各类专业人员实施作业。
4.辐射探测方面
统一使用一套辐射探测设备,进行一次探测。
5.邮件监管方面
将原有的关检监管环节大幅精简优化。
6.快件监管方面
将原有的关检监管环节进行优化整合,作业现场进行整合,设施设备统一安排使用。
7.报关报检企业资质注册以及对外“一个窗口”办理方面
企业在海关注册登记或者备案后,同时取得报关报检资质。各业务现场按照优化整合后的业务流程统一以海关的名义对外开展工作,检验检疫原有管理要求、作业标准不变,实现“一口对外,一次办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是国家的进出关境(以下简称进出境)监督管理机关。海关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监管进出境的运输工具、货物、行李物品、邮递物品和其他物品(以下简称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征收关税和其他税、费,查缉走私,并编制海关统计和办理其他海关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