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分则第九章《渎职罪》及《刑法修正案(四)》共规定有三十五个罪名。根据渎职罪的客观表现分为以下三类犯罪:
一、滥用职权型渎职罪
包括滥用职权罪,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私放在押人员罪,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入境证件罪,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罪,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
二、玩忽职守型渎职罪
包括玩忽职守罪,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环境监管失职罪,传染病防治失职罪,商检失职罪,动植物检疫失职罪,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罪。
三、徇私舞弊型渎职罪
包括徇私枉法罪,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执行裁判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罪,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
扩展资料:
渎职犯罪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渎职罪是惩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职责行为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才能构成此类犯罪,其他人员不能构成。
二、此类犯罪在实践中都是具体表现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国家权力或者不履行、不认真履行国家权力的违反自己职责的行为。
我国现行刑法未对滥用职权罪的主观罪过予以明确规定,基于我国现有刑法体系、立法价值的要求以及考虑到司法实践的需要,过失不能成为滥用职权罪的罪过,滥用职权罪的主观罪过应包括“故意加实含的复合罪过形式”。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我国现行刑法未对滥用职权罪的主观罪过予以明确规定,学界对于该问题的观点亦未达成共识。
刑法总则第十四、十五条规定了故意、过失两种主观罪过,学理上对故意与过失做了进一步划分:将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故意界定为直接故意;将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故意界定为间接故意。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渎职罪
根据《刑法》规定,属于渎职罪的罪名主要有:滥用职权罪,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徇私枉法罪,私放在押人员罪,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放纵走私罪等。
渎职罪包括以下几种: 1、滥用职权罪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超越职权,违法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2、玩忽职守罪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第一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
渎职犯罪共有36个罪名:(1)滥用职权罪;(2)玩忽职守罪;(3)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4)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5)徇私枉法罪;(6)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7)“枉法仲裁罪”;(8)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9)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10)私放在押人员罪;(1)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12)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13)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14)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15)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16)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17)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18)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19)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20)环境监管失职罪;(21)传染病防治失职罪;(22)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23)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24)放纵走私罪;(25)商检徇私舞弊罪;(26)商检失职罪;(27)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28)动植物检疫失职罪;(29)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30)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人境证件罪;(31)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罪;(32)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33)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34)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35)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36)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毁损、流失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