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中没有关于征占用林地的统一补偿标准,林地征收的补偿标准由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被拆迁人可以到市、县级人民政府查询相关的办法。林地征用补偿主要有以下几项:1、土地补偿费;2、安置补助费;3、林木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征用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用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公告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用土地方案的实施。征用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
林地征收是有补偿的,这在我国的《森林法》18条中有明确的规定:
第十八条,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必须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依照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并由用地单位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
森林植被恢复费专款专用,由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统一安排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植树造林面积不得少于因占用、征用林地而减少的森林植被面积。上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督促、检查下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的情况。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森林植被恢复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森林植被恢复费使用情况的监督。
但是由于各地的政策有所不一样,所以林地征用补偿标准不同地方有不同的标准,具体标准请咨询当地林业部门或国土资源部门。
总体来看,林地征收补偿费用包括以下3个方面:
1.土地补偿费
2.安置补助费
3.林木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上述三项都是直接补贴给该林地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
此外,征收部门还应缴纳纳森林植被恢复费,专门用来恢复因征地而减少的林地植被面积。此项费用要交给当地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
扩展资料:
《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十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三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五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林业主管部门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盗伐、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森林法》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采种、采脂和其他活动,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在幼林地和特种用途林内砍柴、放牧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林业主管部门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
参考资料:
森林法-百度百科
请你看一看内蒙古自治区占用、征用林地收费标准和管理使用的规定
内蒙古自治区林业局、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占用、征用林地收费标准和管理使用的规定》的通知
(1993年7月20日)
内林政字〔1993〕127号
各盟市林业处(局)、物价处(局)、财政处(局)、内蒙古大兴安岭林管局:
根据内蒙古在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内政办发【1992】100号文《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林业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林地保护管理工作请示的通知》、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196号文《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林业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精神,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内蒙古自治区森林管理条列》的有关规定,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占用、征用林地收费标准和管理使用的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给我们。
内蒙古自治区关于占用、征用林地收费标准和管理使用的规定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内蒙古自治区森林管理条列》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对依法批准占用、征用林地的,必须缴纳林地、林木补偿费、森林植被恢复费和安置补助费。
农民建房占用集体林地的,只收取森林植被费。
森林经营单位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在所经营的林地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道路和其他工程设施的除外。
第三条临时占用的、征用林地的,缴纳林地补偿费。需要伐除林木的,还应缴纳林木补偿费和森林植被恢复费。
需要拆除其它附着物的,按实际损失缴纳补偿费。
第四条非国营林业单位经批准在国营林业单位林地上开办旅游业的,除按本规定缴纳林地补偿、林木补偿和森林植被恢复费、安置补助费外,并按年缴纳总收入的百分之五的管理费。
第五条林业主管部门在办理占用、征用林地审核手续时,一次性征收总占用、征用林地费用百分之一的林地管理费。
第六条占用、征用林地的补偿费按下列标准缴纳:
(一)用材林林地:按每亩成熟林蓄积价值的3倍。
(二)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地:按每亩用材林的成熟林蓄积价值的4—6倍。
珍贵树种林地,按每亩用材林的成熟林蓄积价值的8—10倍。灌木林每亩按用材林林地标准的百分之五十。
(三)经济林地,按设计每亩年产量价值的3—6倍。
(四)苗圃地,按占用、征用前三年,平均每亩年产值的5倍。
(五)占用、征用盟市、旗县所在地或城镇郊区范围内林地的,其补偿费应高出相同林种林地标准的1—2倍。
(六)占用、征用宜林地的,按用材林地标准的百分之三十三。
(七)占用、征用期三年以下的,按永久占用、征用林地补偿标准的百分之二十。
(八)占用、征用森林经营单位的其他用地的,经占用、征用林地双方按实际情况协商确定。
第七条林木补偿费按下列标准缴纳:
(一)用材林每亩按六立方米出材量的价值补偿。珍贵树种的补偿费为一般树种的3倍。
(二)防护林为用材林补偿标准的3倍。
(三)经济林为用材林补偿标准的4-8倍。
(四)特种用途林为用材林补偿标准的10倍。
(五)零星树木的补偿标准,按用材林的补偿标准执行。
(六)未成林的树木、薪炭林和灌木林均按用材林补偿标准的百分之五十。
(七)苗木的补偿标准,为当地同种苗木出圃时产值的3倍。
第八条占用、征用林地安置补助费,按照二十亩林地一个劳动力或者四万元标准。
因建设占用、征用林地造成的多余劳动力安置,可由其上级主管部门组织就业,也可以到用地单位就业,不收安置补助费。
第九条森林植被恢复费的标准:
按当地整地、造林、培育(包括护林防火、病虫害防治,垦复抚育)全过程的重置价格3倍计算确定。
森林经营单位的全部用地被占用、征用的,除了缴纳上述各种费用外,还应按占用、征用林地各种费用总和的百分之十五至百分之二十的标准,缴纳新林地开发基金。
第十条林地补偿费、林木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由用地单位在林地划拨前向被占用、征用林地单位缴纳。
森林植被恢复费,由旗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收取。
占用、征用林地3年以下的,年满3年时,用地单位应当在林地上造上林,经林业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将新林地归还原林地所有者或使用者,收回森林植被恢复费。未造林的,不退森林植被恢复费。
新林地开发基金,由旗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收取,返还被占用、征用地单位,用于新林地开发。
第十一条占用、征用林地的各项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由被占用、征用林地单位用于发展生产和安排因林地被占用、征用而造成的多余劳动力的就业和不能就业人员的生活补助,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二条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主动与有关部门配合协作,切实做好占用、征用林地的收费工作,并加强检查督促。所收取的各项补偿费,应当用于造林营林、森林植被的恢复和林政管理。凡违反本规定的,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依法查处。
第十三条占用、征用林地的补偿费和各种收费,均属预算外资金,要按预算外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在同级财政部门被告财政专户储存管理。收费单位应接规定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
第十四条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财政物价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本规定的实施。
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有林权证的农民林地的补偿标准是参考和比照国家林地的。也就是第六、第七两条的内容。
林地征收是有补偿的,这在我国的《森林法》18条中有明确的规定:
第十八条,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必须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依照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并由用地单位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
森林植被恢复费专款专用,由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统一安排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植树造林面积不得少于因占用、征用林地而减少的森林植被面积。上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督促、检查下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的情况。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森林植被恢复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森林植被恢复费使用情况的监督。
但是由于各地的政策有所不一样,所以林地征用补偿标准不同地方有不同的标准,具体标准请咨询当地林业部门或国土资源部门。
总体来看,林地征收补偿费用包括以下3个方面:
1.土地补偿费
2.安置补助费
3.林木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上述三项都是直接补贴给该林地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
此外,征收部门还应缴纳纳森林植被恢复费,专门用来恢复因征地而减少的林地植被面积。此项费用要交给当地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
扩展资料:
《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十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三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五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林业主管部门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盗伐、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森林法》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采种、采脂和其他活动,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在幼林地和特种用途林内砍柴、放牧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林业主管部门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
参考资料:
森林法-百度百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