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下列行为不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下列行为不合法的是

qq745048485 2024-11-27 阅读:3

(2006年) 1.下列哪种情形成立民事法律关系? A.甲与乙约定某日商谈合作开发房地产事宜 B.甲对乙说:如果你考上研究生,我就嫁给你 C.甲不知乙不胜酒力而极力劝酒,致乙酒精中毒住院治疗 D.甲应同事乙之邀前往某水库游泳,因抽筋溺水身亡答案及解析:C.解析:《民法通则》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民法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可总称为民事关系,民事关系是一种社会生活关系,但并非所有的社会生活关系都是民法调整的对象,只有民法所规定的才受民法所调整,其他的社会生活关系受道德、习惯等的调整.其中C项因甲的劝酒而导致乙酒精中毒住院治疗所产生的侵权损害赔偿关系受民法所调整,故 C项正确.A项虽然与合同相关,但只是商谈,并没有进入缔约阶段;BD项属于爱情、友情等领域,都不受民法所调整. 2.甲被法院宣告死亡,甲父乙、甲妻丙、甲子丁分割了其遗产.后乙病故,丁代位继承了乙的部分遗产.丙与戊再婚后因车祸遇难,丁、戊又分割了丙的遗产.现甲重新出现,法院撤销死亡宣告.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 A.丁应将其从甲、乙、丙处继承的全部财产返还给甲 B.丁只应将其从甲、乙处继承的全部财产返还给甲 C.戊从丙处继承的全部财产都应返还给甲 D.丁、戊应将从丙处继承的而丙从甲处继承的财产返还给甲答案及解析:D《民法通则》第25条规定,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返还财产.依照继承法取得他的财产的公民或者组织,应当返还原物;原物不存在的,给予适当补偿.因此本题中,丁继承的甲的财产应当返还,丁、戊从丙处继承的财产因为是丙从甲处继承的,所以返还给甲.另外,丁从乙处代位继承取得的财产,由于代位继承实际上是继承了甲应当继承的份额,所以在甲被撤销死亡宣告后应返还给甲,故A、B、C项错误,D项正确. 3.关于企业法人对其法定代表人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的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仅对其合法的经营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B.仅对其符合法人章程的经营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C.仅对其以法人名义从事的经营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D.仅对其符合法人登记经营范围的经营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答案及解析:C《民法通则》第43条规定,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合同法》第50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因此,只要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经营活动,即使超越法人章程的规定,只要第三人是善意的,也应认定企业法人对其法定代表人的越权行为承担责任.所以C是正确的.A项中,企业法人对他的法定代表人不合法的经营行为也应当承担责任.B项中由于法人章程是内部规定,不足以对抗不了解其章程规定的第三人,所以对于法定代表人超出章程规定范围的经营行为,如果不能证明第三人是明知的,仍然要承担民事责任.D项是错误的,超出法人登记经营范围的经营行为只有不是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是有效的. 4.甲欠丙800元到期无力偿还,乙替甲还款,并对甲说:“这800元就算给你了.”甲称将来一定奉还.事后甲还了乙500元.后二人交恶,乙要求甲偿还余款300元,甲则以乙已送自己800元为由要求乙退回500元.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 A.甲应再还300元 B.乙应退回500元 C.乙不必退回甲500元,甲也不必再还乙300元 D.乙应退还甲500元及银行存款同期利息考点:本题涉及赠与合同的问题答案及解析:A乙替甲还款后,丙对甲的债权转移给乙,而乙所说的“这 800元就算给你了”属于赠与的意思表示,但赠与是合同行为,需要取得受赠人的同意才能发生法律效力.甲说将来“一定奉还”,实际是对乙赠与的意思表示的否定.所以赠与合同没有成立.乙代甲清偿钱款后成为借款合同当事人,因此甲偿还500元的行为有效,乙无需返还,甲还需再还300元.另外依《合同法》211条,未约定利息视为不支付利息.所以乙不必退还银行同期存款利率,所以A项是正确的. 5.A公司经销健身器材,规定每台售价为2000元,业务员按合同价5%提取奖金.业务员王某在与B公司洽谈时提出,合同定价按公司规定办,但自己按每台50元补贴B公司. B公司表示同意,遂与王某签订了订货合同,并将获得的补贴款入账.对王某的行为应如何定性? A.属于无权代理 B.属于滥用代理权 C.属于不正当竞争 D.属于合法行为答案及解析:D.《反不正当竞争法》第 8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帐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的方式给对方折扣,可以给中间人佣金.经营者给对方折扣、给中间人佣金的,必须如实入账.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必须如实入账.本题中王某是按照公司规定的合同价与对方签订的订货合同,且其补贴的金额没有超过其可获得的奖金提成,补贴款已入账,故不构成不正当竞争.所以选D是正确的. 6.2001年4月1日,范某从曹某处借款2万元,双方没有约定还款期.2003年3月22日,曹某通知范某还款,并留给其10天准备时间.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 A.若曹某于2003年4月2日或其之后起诉,法院应裁定不予受理 B.若曹某于2005年3月22日或其之后起诉,法院应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C.若曹某于2005年4月2日或其之后起诉,法院应裁定驳回其起诉 D.若曹某于2005年4月2日或其之后起诉,法院应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答案及解析: D根据《合同法》第 206条、《民通意见》第 121条的规定,借款合同的当事人没有约定还款期限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也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本题中,曹某通知范某还款,且指定10天为还款期限.如果到2003年4月2日范某没有还款,则诉讼时效开始起算,也就是若曹某于2005年4月2日或其后起诉,就超过了诉讼时效.《民诉意见》第153条规定,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受理后查明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因此选D是正确的. 7.甲、乙共同继承平房两间,一直由甲居住.甲未经乙同意,接该房右墙加盖一间房,并将三间房屋登记于自己名下,不久又将其一并卖给了丙.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 A.甲、乙是继承房屋的按份共有人 B.加盖的房屋应归甲所有 C.加盖的房屋应归甲、乙共有 D.乙有权请求丙返还所购三间房屋答案:B解析:甲、乙共同继承的房屋在遗产分割之前属于其共同共有,所以A项是错误的.甲加盖的房屋是接在该房屋右墙以外的,与甲乙共同共有的房屋相互独立,甲原始取得其加盖房屋的所有权,所以B项是正确、C项是错误的.《民通意见》第89条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甲对其加盖的房屋有处分权,对其与乙共同共有的房屋无处分权,但由于甲为三间房屋的登记所有人,且丙又为善意,所以根据公示公信原则,丙取得三间房屋的所有权,乙无权要求返还,所以D项是错误的. 8.方某向孙某借款 1万元,孙某要求其提供担保,方某说:“我有一部手提电脑被刘某租去用了,就以它作质押吧,但租金不作质押.”孙同意,遂付款.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 A.孙某实际占有电脑时质押合同才生效 B.如刘某书面同意,则质押合同生效 C.如刘某收到关于质押的书面通知,则质押合同生效 D.如质押合同生效,则孙某有权收取电脑租金答案:C(本题目在《物权法》颁布以后没有合适的答案)解析:本题显然是在《物权法》还没有颁布时考察相关法律对质押合同效力的规范问题.很据《担保法》第64条的规定:“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担保法解释》第88条的规定:“出质人以间接占有的财产出质的,质押合同自书面通知送达占有人时视为移交.占有人收到出质通知书后,仍接受出质人的指示处分出质财产的,该行为无效.”由于当刘某收到关于支援的书面通知时,表示方某完成了对质物的交付,此交付形式为指示交付.据此,选项C项是符合题意的正确答案.但是,我国《物权法》在质押合同生效问题上对《担保法》进行了重要的修改.《担保法》以及《担保法解释》混淆了物权行为和债权行为的生效要件,质物的转移占有本来应当作为质权的生效要件,而不是质押合同的生效要件.而合同的生效要件则根据《物权法》15条的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可见,质权的生效要件和质押合同的生效要件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所以在此题中,质押合同自成立时就生效.C选项的条件“刘某收到关于质押的书面通知”应该是质押权的成立要件,而非合同的生效要件.由于质押合同约定了租金不作为质押,所以如果合同生效,孙某也无权抽取电脑租金.因此D项是错误的.可见,《物权法》颁布后,本题就没有了合适的答案. 9.5月10日,甲以自有房屋1套为债权人乙设定抵押并办理抵押登记.6月10日,甲又以该房屋为债权人丙设定抵押,但一直拒绝办理抵押登记.9月 10日,甲擅自将该房屋转让给丁并办理了过户登记.下列哪种说法是错误的? A.乙可对该房屋行使抵押权 B.甲与丙之间的抵押合同已生效 C.甲与丁之间转让房屋的合同无效 D.丙可以要求甲赔偿自己所遭受的损失答案:C(根据《物权法》本题的正确答案应为C)解析:本题中我们首先要强调《物权法》对《担保法》的一个重大的修改.《担保法》第41条规定:“当事人以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这个规定混淆了物权行为和债权行为的生效要件,特定财产办理抵押物登记本来应当作为抵押权的生效要件,而不是抵押合同的生效要件.而合同的生效要件则根据《物权法》15条的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和他能够,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和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可见,抵押权的生效要件和抵押合同的生效要件是完全不同的概念.《物权法》第187条规定:“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物权法》第188条规定:“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六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物权法》第189条规定:“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以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的动产抵押的,应当向抵押人住所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的第三人.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抵押的,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对于特殊财产,即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以及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设立抵押的,办理抵押物登记是抵押权成立的要件,而非抵押合同成立的要件.对于一般财产,即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交通运输工具设立抵押权,以及企业、个人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可以将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的,办理抵押物登记既不是抵押合同的生效要件,也不是抵押权的生效要件,仅仅是产生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此时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是设立.当时根据《担保法》第41条的规定,办理抵押物登记是抵押合同生效的要件,因为甲和丙并没有办理抵押登记,所以两人之间的抵押合同没有生效,因此B选项是错误的,成为当时官方发布的标准答案.现在我们根据《物权法》的相关理论再来审视这道题目.在本题中,房屋显然属于我们上面分析的特殊财产,办理抵押物登记是其抵押权生效的要件,而不是合同生效的要件.所以乙对该房屋享有抵押权,而丙对该房屋不享有抵押权,但是甲与丙之间的抵押合同却已经成立生效.所以A项正确,B项也是正确的.甲与丙的合同已经生效,但是由于甲拒不进行抵押登记而使丙没有取得抵押权,所以丙可以依照合同向甲要求损害赔偿,所以 D项是正确的.《物权法》第 191条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权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可见,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并不当然导致转让行为无效,故选项C是错误的 10.甲、乙签订货物买卖合同,约定由甲代办托运.甲遂与丙签订运输合同,合同中载明乙为收货人.运输途中,因丙的驾驶员丁的重大过失发生交通事故,致货物受损,无法向乙按约交货.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 A.乙有权请求甲承担违约责任 B.乙应当向丙要求赔偿损失 C.乙尚未取得货物所有权 D.丁应对甲承担责任答案及解析:A《合同法》第 121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甲不能向乙按约履行义务是由于丙的原因,但是甲仍应承担违约责任.乙和丙之间没有直接的法律关系,基于合同的相对性,乙不能要求丙承担赔偿责任.甲在向乙承担违约责任后,可向丙要求赔偿,由于丁是丙的工作人员,因此丁不对甲承担责任,而应由甲直接向丙主张.此外,标的物所有权自交付时转移,在代办托运的情况下,货物交承运人即为交付,所以乙已经取得货物所有权.综上所述,本题的正确选项是A. 11.甲忘带家门钥匙,邻居乙建议甲从自家阳台攀爬到甲家,并提供绳索以备不测,丙、丁在场协助固定绳索.甲在攀越时绳索断裂,从三楼坠地致重伤.各方当事人就赔偿事宜未达成一致,甲诉至法院.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 A.法院可以酌情让乙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B.损害后果应由甲自行承担 C.应由乙承担主要责任,丙、丁承担补充责任 D.应由乙、丙、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答案及解析:A《民法通则》第 132条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本题中,乙、丙、丁对于甲的损害都没有过错,而甲是听从乙的建议行动,并且所用的绳索也是乙提供的,因此可酌情让乙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12.陈某外出期间家中失火,邻居家10岁的女儿刘某呼叫邻居救火,并取自家衣物参与扑火.在救火过程中,刘某手部烧伤,花去医疗费200元,衣物损失100元.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 A.陈某应偿付刘某100元 B.陈某应偿付刘某200元 C.陈某应偿付刘某300元 D.陈某无须补偿刘某答案及解析:C《民法通则》第93条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即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构成无因管理.无因管理属于事实行为,并不要求管理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只要管理人具有认识能力即可.因此题中刘某的行为构成无因管理,其有权要求受益人陈某偿付其因管理行为而支付的必要费用.《民通意见》第132条规定,民法通则第九十三条规定的管理人或者服务人可以要求受益人偿付的必要费用,包括在管理或者服务活动中直接支出的费用,以及在该活动中受到的实际损失.刘某因救火烧伤手部花去的医疗费200元和衣物损失100司在生产过程中擅自将零部件出售给丙公司的行为违反其应负的保密义务,构成违约,故 A项是正确的.丙公司未经甲公司同意将其专利投入生产,同样侵犯了甲公司的专利权,故B项正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2条规定,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所以 D项是正确的.而对于 C项,如果甲公司对丙公司提起专利侵权诉讼,乙不能作为第三人,因为乙公司和丙公司存在共同侵权行为,应列为共同被告.故选项C是错误的. 20.甲公司于2000年3月为其生产的酸奶注册了“乐乐”商标,该商标经过长期使用,在公众中享有较高声誉.2004年 8月,同一地域销售牛奶的乙公司将“乐乐”登记为商号并突出宣传使用,容易使公众产生误认.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 A.乙公司的行为必须实际造成消费者误认,才侵犯甲公司的商标权 B.即使“乐乐”不属于驰名商标,乙公司的行为也侵犯了甲公司的商标权 C.甲公司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该商号登记 D.乙公司的商号已经合法登记,应受法律保护答案及解析:B根据《商标法》第52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下列行为不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下列行为不合法的是
(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应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五十二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第五十六条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

(二)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

(三)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

(四)伪造商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篡改生产日期,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

(五)销售的商品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者伪造检验、检疫结果的;

(六)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的;

(七)拒绝或者拖延有关行政部门责令对缺陷商品或者服务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的;

(八)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

(九)侵害消费者人格尊严、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或者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对损害消费者权益应当予以处罚的其他情形。

经营者有前款规定情形的,除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处罚机关应当记入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七条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七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第八条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第九条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

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第十条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

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第十一条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第十二条消费者享有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组织的权利。

第十三条消费者享有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

消费者应当努力掌握所需商品或者服务的知识和使用技能,正确使用商品,提高自我保护意识。

第十四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享有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

第十五条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检举、控告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中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权对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提出批评、建议。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承担违反劳动法责任的方式有哪几种?

违反《劳动法》可能导致的责任形式主要有三种: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

用人单位有哪些法律责任?

根据《劳动法》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在下列情况下,应当承担法律责任:一、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责任形式有劳动保障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造成损失的还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二、违法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责任形式有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和罚款。三、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解除劳动合同未依法进行经济补偿。四、劳动安全设施或劳动卫生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或未向劳动者提供必要劳动防护用品。五、对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致使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责任人追究刑事责任。六、强令劳动者冒险作业,发生重大伤亡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责任人追究刑事责任。七、非法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责任形式有劳动部门责令改正、罚款,工商部门予以吊销营业执照。八、违反女职工和未成年人保护规定,责任形式有劳动部门责令改正,罚款,以及民事赔偿责任。九、以暴力、殴打、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侮辱、体罚、非法搜查拘禁劳动者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罚款、拘留,情节严重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十、由于过错行为导致劳动合同无效,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十一、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或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责任形式由劳动部门责令改正,造成损失的要承担民事赔偿。十二、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对原单位造成损失的。十三、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责任形式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限期缴纳及滞纳金处罚。

劳动者有哪些法律责任?

劳动者违反《劳动法》的法律责任,一是劳动者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又与其他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对原用人单位所受的经济损失负赔偿责任;二是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或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应当对用人单位造成的损失负赔偿责任。

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有哪几种

继续履行,赔偿违约金、双倍返还定金,赔偿对方因你违约造成的损失。如果因你违约造成人身损害,还要承担赔偿责任。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有哪几种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

【民事责任的概念】民事责任是指是民事主体违反了民事义务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民事义务包括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

,也包括积极义务和消极义务、作为义务和不作为义务。民事责任主要是由三个部分的内容构成,包括缔约过失责任、违约责任、侵权责任。

【民事责任承担的方式】《民法通则》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1)停止侵害;

(2)排除妨碍;

(3)消除危险;

(4)返还财产;

(5)恢复原状;

(6)修理、重作、更换;

(7)赔偿损失;

(8)支付违约金;

(9)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以上承担民事责任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适用上述规定外,还可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收缴进行非法活动的财物和非法所得,并可以依照法律规定予以罚款、拘留。

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有哪几种方式

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是指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后,另一方当事人承担法律责任或者合同约定责任的具体方式。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1.继续履行。一方当事人在拒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按照另一方当事人的要求,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即为继续履行。继续履行合同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当事人必须有违约行为。当事人有不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行为,如拒付货款、迟延履行、质量不符合约定等。没有违约行为的,不存在继续履行合同。(二)必须是非违约方提出继续履行合同的要求。非违约方认为继续履行合同更有利于保护其利益,可以要求对方继续履行。但不是所有合同都要继续履行,只要非违约方不要求继续履行,债务人也不必继续履行。(三)继续履行不违背合同的性质和法律。对于基于人身依赖关系或者信任对方特殊技能、业务水平而产生的合同,如委托合同、服务合同、某些承揽合同,要求债务人继续履行等于对债务人实施人身强制,与合同的性质相违背。(四)违约方能够继续履行合同。如果违约方确实无履行能力,强迫其继续履行合同也是做不到的。

继续履行有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只有继续履行,才能使债权人获得原合同规定的标的,实现合同的目的;并能防止违约人通过违约获得不正当利益;同时继续履行使债权人不必承担对违约损失的举证责任。因此,当事人一方不履行货币债务或者履行货币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有权要求继续履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货币债务或者履行非货币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继续履行。当然,非违约方要求对方继续履行的,应当提出一个履行期限,即宽限期,要求违约方在该期限内履行。在该宽限期过后债务人仍不履行的,非违约方可以解除合同,也可以通过仲裁或者诉讼方式强制违约方继续履行。2.支付违约金。3.赔偿损失。4.履行定金罚则。5.其他补救措施。除了上述前四种方式以外,当事人还可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性质采用其他的补救措施。如履行合同的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受害人可以根据标的物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合理选择要求修理、更换、重作、减价或者退货的补救措施。质量不符合约定造成损失的,还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此外,还可以采用解除合同,中止履行的补救措施。

简述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哪几种类

(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赔偿损失;(七)赔礼道歉;(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违约方应承担的责任有哪几种

1.违约金

2.定金

3.赔偿损失

4.继续履行

5.采取补救措施

承担教育法律责任有哪几种主要方式

教育法规定的,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情形较多,按不同的标准可以有不同的分类。

一、根据违法行为性质的不同,法律责任可以分为民事、行政、刑事法律责任。

1、行政责任:由于教育法就其性质而言,主要是调整教育行政关系的规范性档案的总称,因而具有行政法的属性,故其所规定的法律责任主要是行政法律责任。

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行政处分,它是国家行政机关依照行政隶属关系对有轻微违法失职行为的国家工作人员所实施的惩罚措施,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另外一种方式是行政处罚,它是享有行政处罚权的主体依法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但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个人或组织所实施的惩罚措施。在教育领域,教育行政处罚的种类主要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颁发、印制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撤销违法举办的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取消颁发学历、学位和其他学业证书的资格;撤销教育资格,停考、停止申请认定资格;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教育行政处罚。

2、民事责任:是指行为人由于民事违法行为而承担的法律后果。教育法上的民事责任是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违反教育法律、法规,破坏了平等主体之间正常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依法承担的民事责任,是一种以财产为主要内容的责任。在义务教育方面,应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的行为有:(1)侵占、破坏学校的场地房屋和装置的;(2)侮辱、殴打教师、学生的;(3)体罚学生的;(4)将学校校舍、场地出租、出让或者移作他用、妨碍义务教育实施。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以上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3、刑事责任:指行为人实施刑事法律禁止的行为所必须承担的法律后果。教育法的刑事法律责任是指行为人实施的违反教育法的行为,同时触犯了刑法,达到犯罪的程度时,所必须承担的法律后果。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行为有以下6种:(1)侵占、克扣、挪用义务教育经费;(2)扰乱实施义务教育学校教学秩序,情节严重的:(3)侵占或者破坏学校校舍、场地和装置情节严重的;(4)侮辱、殴打教师、学生情节严重的;(5)体罚学生情节严重的;(6)玩忽职守致使校舍倒塌,造成师生伤亡事故情节严重的。追究刑事法律责任往往表现为给予行为人以刑事制裁,即人民法院依法对犯罪人运用刑罚。

我国刑法规定的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两类。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五种;附加刑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三种。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的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有哪几种?

违约责任的形式,即承担违约责任的具体方式。对此,民法通则第111条和合同法第107条做了明文规定。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据此,违约责任有三种基本形式,即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和赔偿损失。当然,除此之外,违约责任还有其他形式,如违约金和定金责任。

合同法第七章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

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

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

报酬。

第一百一十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

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第一百一十一条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

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

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

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一十二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

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一百一十三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

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

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

可能造成的损失。

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

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

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

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

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第一百一十五条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

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

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

,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第一百一十六条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

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第一百一十七条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

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

责任。

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

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第一百一十九条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

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第一百二十条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第一百二十

一条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

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第一百二十二条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

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一、学校应承担法律责任的情形:

1、《侵权责任法》规定:

第三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第三十九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第四十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2、《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规定

第九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

(二)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三)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的;

(四)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五)学校知道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

(六)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的;

(七)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

(八)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

(九)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

(十)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的;

(十一)对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学校发现或者知道,但未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导致未成年学生因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的;

(十二)学校有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条

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由于过错,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学生伤害事故,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学生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违反社会公共行为准则、学校的规章制度或者纪律,实施按其年龄和认知能力应当知道具有危险或者可能危及他人的行为的;

(二)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学校、教师已经告诫、纠正,但学生不听劝阻、拒不改正的;

(三)学生或者其监护人知道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患有特定疾病,但未告知学校的;

(四)未成年学生的身体状况、行为、情绪等有异常情况,监护人知道或者已被学校告知,但未履行相应监护职责的;

(五)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有其他过错的。

二、学校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情形: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规定

第十二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无法律责任:

(一)地震、雷击、台风、洪水等不可抗的自然因素造成的;

(二)来自学校外部的突发性、偶发性侵害造成的;

(三)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态,学校不知道或者难于知道的;

(四)学生自杀、自伤的;

(五)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的;

(六)其他意外因素造成的。

第十三条

下列情形下发生的造成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学校行为并无不当的,不承担事故责任;事故责任应当按有关法律法规或者其他有关规定认定:

(一)在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发生的;

(二)在学生自行外出或者擅自离校期间发生的;

(三)在放学后、节假日或者假期等学校工作时间以外,学生自行滞留学校或者自行到校发生的;

(四)其他在学校管理职责范围外发生的。

扩展资料:

1、事故处理: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规定

第十五条

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及时救助受伤害学生,并应当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有条件的,应当采取紧急救援等方式救助。

第十六条

发生学生伤害事故,情形严重的,学校应当及时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报告;属于重大伤亡事故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第十七条

学校的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应学校要求或者认为必要,可以指导、协助学校进行事故的处理工作,尽快恢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第十八条

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与受伤害学生或者学生家长可以通过协商方式解决;双方自愿,可以书面请求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进行调解。成年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也可以依法直接提起诉讼。

第十九条

教育行政部门收到调解申请,认为必要的,可以指定专门人员进行调解,并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完成调解。

第二十条

经教育行政部门调解,双方就事故处理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在调解人员的见证下签订调解协议,结束调解;在调解期限内,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或者调解过程中一方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的,应当终止调解。调解结束或者终止,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

第二十一条

对经调解达成的协议,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反悔的,双方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第二十二条

事故处理结束,学校应当将事故处理结果书面报告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重大伤亡事故的处理结果,学校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2、损害赔偿: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规定

第二十三条

对发生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组织或者个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第二十四条

学生伤害事故赔偿的范围与标准,按照有关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或者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中的有关规定确定。

教育行政部门进行调解时,认为学校有责任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规定,提出相应的调解方案。

第二十五条

对受伤害学生的伤残程度存在争议的,可以委托当地具有相应鉴定资格的医院或者有关机构,依据国家规定的人体伤残标准进行鉴定。

第二十六条

学校对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根据责任大小,适当予以经济赔偿,但不承担解决户口、住房、就业等与救助受伤害学生、赔偿相应经济损失无直接关系的其他事项。

学校无责任的,如果有条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本着自愿和可能的原则,对受伤害学生给予适当的帮助。

第二十七条

因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中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予以赔偿后,可以向有关责任人员追偿。

第二十八条

未成年学生对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由其监护人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学生的行为侵害学校教师及其他工作人员以及其他组织、个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成年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第二十九条

根据双方达成的协议、经调解形成的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应当由学校负担的赔偿金,学校应当负责筹措;学校无力完全筹措的,由学校的主管部门或者举办者协助筹措。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学校举办者有条件的,可以通过设立学生伤害赔偿准备金等多种形式,依法筹措伤害赔偿金。

第三十一条

学校有条件的,应当依据保险法的有关规定,参加学校责任保险。

教育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鼓励中小学参加学校责任保险。

提倡学生自愿参加意外伤害保险。在尊重学生意愿的前提下,学校可以为学生参加意外伤害保险创造便利条件,但不得从中收取任何费用。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侵权责任法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