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编总则第一章刑法的任务、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第一条【立法宗旨】为了惩罚犯罪,保护人民,根据宪法,结合我国同犯罪作斗争的具体经验及实际情况,制定本法。第二条【本法任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任务,是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第三条【罪刑法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第四条【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第五条【罪责刑相适应】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第六条【属地管辖权】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
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第七条【属人管辖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第八条【保护管辖权】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第九条【普遍管辖权】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适用本法。第十条【对外国刑事判决的消极承认】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本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虽然经过外国审判,仍然可以依照本法追究,但是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第十一条【外交代表刑事管辖豁免】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第十二条【刑法溯及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
本法施行以前,依照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的生效判决,继续有效。第二章犯罪第一节犯罪和刑事责任第十三条【犯罪概念】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第十四条【故意犯罪】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第十五条【过失犯罪】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
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第十六条【不可抗力和意外事件】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第十七条【刑事责任年龄】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对依照前三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一、多项选择题。每题所设选项中至少有两个正确答案,多选、少选、错选或不选均不得分。
1.关于《刑法》分则条文的理解,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2011/二/58)
A.即使没有《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的规定,对于犯盗窃罪,为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的行为,也要认定为抢劫罪
B.即使没有《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于携带凶器抢夺的行为也应认定为抢劫罪
C.即使没有《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于盗窃信用卡并在ATM取款的行为,也能认定为盗窃罪
D.即使没有《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四款的规定,对于保险事故的鉴定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实施保险诈骗提供条件的,也应当认定为保险诈骗罪的共犯
参考答案
1.【考点】注意规定;法律拟制
【答案】AB。解析:《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转化型抢劫)是法律拟制条款。如无该条款规定,犯盗窃罪为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和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A项错误,当选。
《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二款(携带凶器抢夺定抢劫罪)是法律拟制条款。如无该条款规定,携带凶器抢夺的行为,构成抢夺罪。B项错误,当选。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是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构成盗窃罪,是注意规定。C项正确,不当选。
如果没有此项规定,按照刑法总则规定的共同犯罪的成立原理,仍可认定保险诈骗罪的共犯。D项正确,不当选。
故本题选AB。
相关考点:1、注意规定
注意规定,是指在刑法已经作出基本规定的情况下,注意规定并不改变基本规定的内容,只是对基本内容的强调和重申;注意规定只具有提示性,因此即使删去了注意规定的内容,对行为人的定罪量刑也不会产生任何影响。
例1,第156条【走私共犯】与走私罪犯通谋,为其提供贷款、资金、帐号、发票、证明,或者为其提供运输、保管、邮寄或者其他方便的,以走私罪的共犯论处。
例2,第287条【利用计算机实施犯罪的提示性规定】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诈骗、盗窃、贪污、挪用公款、窃取国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例3,第310条【窝藏、包庇罪】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款罪,事前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例4,第355条【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依法从事生产、运输、管理、使用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提供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向走私、贩卖毒品的犯罪分子或者以牟利为目的,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提供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2、法律拟制
法律拟制,是指将原本不符合某种规定的行为也按照该规定进行处理。法律拟制与注意规定的区别在于,如果删去了法律拟制的内容,对造成对行为人的定罪量刑截然不同的结果。
例1,第267条【抢劫罪】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例2,第196条【信用卡诈骗罪】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例3,第238条【非法拘禁罪】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例4,第247条【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例5,第248条【虐待被监管人罪】监狱、拘留所、看守所等监管机构的监管人员对被监管人进行殴打或者体罚虐待,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例6,第269条【转化的抢劫罪】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例7,第289条【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抢劫罪】聚众“打砸抢”,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毁坏或者抢走公私财物的,除判令退赔外,对首要分子,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例8,第292条【聚众斗殴罪】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一、不定项选择题
甲于某晚9时驾驶货车在县城主干道超车时,逆行进入对向车道,撞上乙驾驶的小轿车,乙被卡在车内无法动弹,乙车内黄某当场死亡、胡某受重伤。后查明,乙无驾驶资格,事发时略有超速,且未采取有效制动措施。(事实一)
甲驾车逃逸。急救人员5分钟后赶到现场,胡某因伤势过重被送医院后死亡。(事实二)
交警对乙车进行切割,试图将乙救出。此时,醉酒后的丙(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52mg/100ml)与丁各自驾驶摩托车“飙车”经过此路段。(事实三)
丙发现乙车时紧急刹车,摩托车侧翻,猛烈撞向乙车左前门一侧,丙受重伤。20分钟后,交警将乙抬出车时,发现其已死亡。现无法查明乙被丙撞击前是否已死亡,也无法查明乙被丙撞击前所受创伤是否为致命伤。(事实四)
丁离开现场后,找到无业人员王某,要其假冒飙车者去公安机关投案。(事实五)
王某虽无替丁顶罪的意思,但仍要丁给其5万元酬劳,否则不答应丁的要求,丁只好付钱。王某第二天用该款购买100克海洛因藏在家中,用于自己吸食。5天后,丁被司法机关抓获。(事实六)
根据上述材料,请回答以下题目
1.关于事实一的分析,下列选项错误的是:(2013/二/86)
A.甲违章驾驶,致黄某死亡、胡某重伤,构成交通肇事罪
B.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交通肇事罪的想象竞合犯
C.甲对乙车内人员的死伤,具有概括故意
D.乙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同车人黄某当场死亡、胡某重伤,构成交通肇事罪
2.关于事实二的分析,下列选项正确的是:(2013/二/87)
A.胡某的死亡应归责于甲的肇事行为
B.胡某的死亡应归责于甲的逃逸行为
C.对甲应适用交通肇事“因逃逸致人死亡”的法定刑
D.甲交通肇事后逃逸,如数日后向警方投案如实交待罪行的,成立自首
3.关于事实三的定性,下列选项正确的是:(2013/二/88)
A.丙、丁均触犯危险驾驶罪,属于共同犯罪
B.丙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丁构成危险驾驶罪
C.丙、丁虽构成共同犯罪,但对丙结合事实四应按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对丁应按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
D.丙、丁未能完成预定的飙车行为,但仍成立犯罪既遂
4.关于事实四乙死亡的因果关系的判断,下列选项错误的是:(2013/二/89)
A.甲的行为与乙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B.丙的行为与乙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C.处置现场的警察的行为与乙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D.乙自身的过失行为与本人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5.关于事实五的定性,下列选项错误的是:(2013/二/90)
A.丁指使王某作伪证,构成妨害作证罪的教唆犯
B.丁构成包庇罪的教唆犯
C.丁的教唆行为属于教唆未遂,应以未遂犯追究刑事责任
D.对丁的妨害作证行为与包庇行为应从一重罪处罚
6.关于事实六的定性,下列选项错误的是:(2013/二/91)
A.王某乘人之危索要财物,构成敲诈勒索罪
B.丁基于不法原因给付5万元,故王某不构成诈骗罪
C.王某购买毒品的数量大,为对方贩卖毒品起到了帮助作用,构成贩卖毒品罪的共犯
D.王某将毒品藏在家中的行为,不构成窝藏毒品罪
参考答案
1.【考点】交通肇事罪;犯罪故意;因果关系
【答案】BCD。解析:甲驾驶机动车逆向行驶,导致他人死伤,属于违反交通运输法规造成危害后果的情形,构成交通肇事罪。A项正确,不当选。
交通肇事罪是在交通运输过程中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属于过失犯、结果犯,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则属于“方法”特别危险的犯罪,其与交通肇事罪在构成要件上并不相同。甲没有希望或者放任他人死亡的故意。B、C两项错误,当选。
由于甲的违章逆向行驶行为高度危险,在乙无驾驶资格,事发时超速,且未采取有效制动措施的行为和本案的最终死伤结果之间,介入了对结果有重大影响力的甲的违章驾驶行为,因此,死伤结果应该由甲负责,即便乙的行为与结果之间有条件关系,在规范评价上,也不应该认为乙的行为制造了法益危险并使该结果得以实现。D项错误,当选。
故本题选BCD。
2.【考点】结果加重犯;交通肇事罪中的自首
【答案】AD。解析:在甲逃逸之前,其违章行为已经使胡某身受重伤,在其逃逸之后,急救人员5分钟内即赶到现场,胡某最终死亡不是因为甲不救助的行为,而是因为甲先前的交通肇事行为使其伤势过重而引发死亡后果。因此,胡某的死亡不能归责于逃逸行为,当然不能适用交通肇事“因逃逸致人死亡”的法定刑。A项正确,当选。B、C两项错误,不当选。
交通肇事后逃逸,数日后向警方投案并如实交代罪行的,根据有关司法解释规定,属于犯罪后自动投案的情形,符合自首条件。D项正确,当选。
故本题选AD。
3.【考点】危险驾驶罪的构成要件
【答案】AD。解析: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构成危险驾驶罪。在本题中,被告人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实务上,都属于情节恶劣的情形。在追逐竞驶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场合,行为人主观上是故意,可以成立共同犯罪。危险驾驶罪是抽象危险犯,行为即便没有造成实害,没有完成预定的飙车行为,也成立犯罪既遂。A、D两项正确,当选。
丙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与他人追逐竞驶,且在追逐竞驶过程中撞击他人车辆,其行为明显属于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情形,只需要在危险驾驶罪的构成要件内加以评价即可,与交通肇事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要件不符。B、C两项错误,不当选。
故本题选AD。
4.【考点】因果关系的判断
【答案】ABCD。解析:由于无法查明乙被丙撞击前是否已死亡,就应该根据“存疑时有利于被告”的原则,认定乙被丙撞击前存在已经死亡的高度可能性,而不能认定丙的行为与乙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由于无法查明乙被丙撞击前所受创伤是否为致命伤,就应该根据“存疑时有利于被告”的原则,认定乙被丙撞击前还存在活着的可能性,而不能认定甲的行为与乙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A、B两项错误,当选。
交警对于现场的处置,属于合法行使职务的行为,且该行为和死亡结果之间,介入了丙醉酒后飙车的重大过错行为,因此,不能要求交警对乙的死亡结果负责。由于前面的分析已经明确:甲应该对先前发生的交通肇事后果负责,乙的过失行为和该交通肇事结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因此,不能认为乙自身的过失行为与本人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C、D两项错误,当选。
故本题选ABCD。
5.【考点】包庇罪;教唆犯
【答案】ABCD。解析:丁作为危险驾驶罪的犯罪人(本犯),其指使他人作伪证以包庇自己的行为,属于犯罪人为逃避刑事责任而通常会实施的行为,而法律不强人所难,按照期待可能性的法理,不能追究其妨害司法罪的刑事责任。A、B、D三项错误,当选。
教唆未遂应当理解为教唆犯实施教唆行为,且他人接受教唆后着手实行,但没有达到既遂的情形。在本题中,丁的教唆行为完全没有被王某所接受,丁不构成教唆未遂。C项错误,当选。
故本题选ABCD。
6.【考点】诈骗罪;对向犯
【答案】ABC。解析:在丁为逃避刑事责任要王某顶罪,并对给付财物不拒斥的场合,不能认为其被恐吓,且替人顶罪时获取报酬虽然违法,但在很多人看来就是一场“交易”,王某向丁索要财物符合“交易惯例”。A项错误,当选。
在没有欺骗行为就不会使对方丧失对财物的占有的场合,即便被害人是基于不法原因给付财物,行为人也构成诈骗罪。B项错误,当选。
在对向犯中,存在立法上只处罚一方的规定,贩卖毒品罪即仅处罚贩卖者,不处罚购买者,尤其是不处罚为自己吸食而购买毒品的人(立法者意思说)。C项错误,当选。
王某为自己吸食而将毒品藏在自己家中的,其行为对社会管理秩序的危害极其有限,不是刑法处罚的对象,不构成窝藏毒品罪。D项正确,不当选。
故本题选ABC。
更多法律职业资格考试1997年起到2020年为止我国人大常委会颁步了十个刑法修正案。
1997年新《刑法》生效后,短短二十年时间,我国已对其进行了十次修正。分别是:1999年的刑法修正案(一),2001年的刑法修正案(二)(三),2002年的刑法修正案(四),2005年的刑法修正案(五),2006年的刑法修正案(六)。
2009年的刑法修正案(七),2011年的刑法修正案(八),2015年的刑法修正案(九),以及2017年的
刑法修正案(十)。
扩展资料:
1、刑法修正案(一),1999年12月25日第九届人大代表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2、刑法修正案(二),2001年8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3、刑法修正案(三),2001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4、刑法修正案(四),2002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5、刑法修正案(五),2005年2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6、刑法修正案(六),2006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7、刑法修正案(七),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8、刑法修正案(八),2011年5月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9、刑法修正案(九),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10、刑法修正案(十),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