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损金额,是指当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人接到被保险人报险后,派出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查勘,通过运用专业知识和实务经验,对事故损失进行调查、记录与验证,获取第一手现场事故资料,确认事故原因与事故责任,对保险标的物的事故损失程度与修复金额进行评估,评估金额即是定损金额。
核损金额,是指在现场查勘定损人员对保险事故经过调查、记录、验证、定损后,提交相关事故材料由保险公司专业的核损人员,进一步核查判断。在这一过程中,最后确定的事故损失金额即为核损金额,也就是保险事故中保险标的物的实际损失金额。
保险定损与保险核损,是确认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中实际损失的重要环节;定损金额与核损金额直接关系到被保险人最终获得的保险事故赔偿金额,即理赔金额。但在实务中,定损金额与核损金额经常出现不同。
原因是保险事故责任通常由多种因素组成,现场定损人员初步评估定损后,定损结果依旧存在相应的风险因素(如事故责任划分、技术检验、道德风险等),因此客观上需要在核损环节,通过专业核损人员的进一步核查,最终确定核损金额。
需要注意的是,核损金额并不意外着被保险人最终获得的理赔金额,核损金额仅为保险公司最终确定的保险标的损失金额。理赔金额是保险人依据保险合同约定,在多项影响因素的共同作用下,最终得出的被保险人获得的风险补偿。
1、最终理赔金额的影响因素
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最终获得理赔金额主要受到以下三方面的因素影响:
一、是否足额投保
足额保险,即是指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等同的保险合同。在足额保险中,如果发生保险事故并造成保险标的全部损失,保险人应按照保险价值全部赔偿。
不足额保险,是指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保险合同。在不足额保险中,一旦发生保险事故并造成保险标的损失时,保险人并不全部赔偿,一般按比例进行部分赔偿。
因此,最终的理赔金额还是需要看投保时是否是足额。
二、保险免赔额
免赔额是指保险人根据保险的条件作出赔付之前,被保险人先要自己承担的损失额度。常见的免赔额模式主要分为:绝对免赔额与总计免赔额。
绝对免赔额,即是指在保险赔付中,低于约定免赔额的部分,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保险人只对超过免赔额的赔偿部分进行理赔。
总计免赔额,即是指把保险期内所有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加计在一起,低于约定总计免赔额的损失部分,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一旦全部损失超过总计免赔额,保险人对所有超额部分的损失予以赔付。
两种免赔额模式不同,但都会影响最终的保险理赔金额。
三、保险标的物市场价值变低
以足额投保为前提,被保险人在投保时,依据保险标的物的实际价值选择保险金额,但在保险期限内,保险标的物的实际市场价值变低,则理赔金额也会受到相应影响。
例如:一辆价值10万元的汽车,被保险人投保时选择足额投保,即保险金额为10万元,但在汽车发生保险事故时,汽车的实际市场价值已下降至8万元,则理赔金额也相应下降至8万元。
2、实务中的定损、核损风险要点
上述内容多是基于理论方面,实务中关于保险事故中的定损、核损工作还涉及多项风险要点。
事故责任原因的技术评估风险
在保险事故中,保险责任的划分直接关系到保险人是否存在保险理赔义务,如保险事故责任判定不属于保险人,则保险人不负有理赔责任。在实务中,保险事故的责任判定,通常由查勘定损人员凭借自身技术、工作经验进行评估定损,再由核损人员进行核查确认。
然而,许多保险事故原因,常常由多方面复杂的因素构成;责任划分也涉及不同专业、不同技术种类的知识。这部分工作是普通定损、核损人员所无法完成的,保险人一旦无法客观准确进行定损核损,必然出现技术评估风险。
针对上述情况,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可通过协商,由第三方专业评估机构,进行定损评估。
事故存在的欺诈道德风险
保险欺诈是一个普遍的行业问题。在保险事故定损、核损环节中,经常出现受利益驱使的保险欺诈现象。所涉主体既有被保险人,也有保险人(定损人员)与维修人员,欺诈手段层出不穷。常见的欺诈手段如下:
1.伪造出险时间
为了摆脱事故责任,一些被保险人会利用伪造出险时间,制造时间差,进行道德欺诈。如因醉酒导致的保险事故,被保险人不即时报险,而是隔天才报险,以此逃避事故责任。
2.一次事故多次索赔
一次事故出险后反复多次向保险人索赔,骗赔者经常用同一个事故,利用时间差和不同的经办人多次向保险人索赔。
3.以次充好,故意骗赔
被保险人故意将车辆配件以旧换新,制造保险事故,而后向保险人索赔;部分被保险人为图省事,将车辆委托维修厂代为向保险人索赔,维修厂受利益驱使,以次充好,“吃”掉高额差价。
4.定损人员与修理厂监守自盗
一些定损人员有自己长期合作的修理厂,为了获取利益,与修理厂暗中勾结,虚报修理费用,监守自盗。
保险事故中,定损金额、核损金额与理赔金额三者之间有着巨大区别,同时受多种因素影响。了解三者概念,有助于被保险人避免陷入思维误区,有效保障自身获得足够事故风险补偿;充分认识实务中定损、核损工作的风险要点,则能帮助保险人更好的进行定损、核损等理赔工作。
也就是说,不管是几块,还是几十元,只要是低于一千元的食品出了质量问题,赔偿金额都是一千元。
这是今年10月1日正式实施的新版《食品安全法》中的条款,简称为”千元保底赔偿“。
最新《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
因此,该规定比2009年实施的食品安全法新增了一千元的“保底”惩罚性赔偿和可选择主张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的规定,换言之,生产者或销售者一旦触犯食品安全法,其面临的赔偿金额至少为一千元。这是一个惩罚性赔偿的条例,可以简单的理解为,你向商家或者成产厂家购买的食品出现质量问题或者因为食品造成身体损伤时,可以要求商家或者厂家根据你购买的商品的价格的十倍或者给你造成损失的三倍来进行索赔。
如果商品价格的十倍或者对你带来的损失十倍低于一千元时,按一千元算,高于一千元时,按照实际金额赔偿。
根据《食品安全法》规定:
一百四十八条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增加赔偿的金额指的是在赔偿事项中提高赔偿数额的意思。当受害人或索赔方认为原本的赔偿金额不足以弥补他们所遭受的损失或伤害时,他们可以提出要求增加赔偿金额。这可能涉及通过法律途径,向法院或相关机构提起诉讼或申请重新评估赔偿数额。增加赔偿金额的目的是确保受害人能够获得更公正、合理的赔偿,以补偿其遭受的损失和恢复原有权益。
补偿金额是指企业或个人在某个事情上受到不合理的侵犯或损失,在法律的规定范围内给与的一定的补偿,补偿包括精神补偿和物质补偿,其中物质补偿一般指现金,或实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