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案】:A、B、C、E
近年来,国内职业责任保险产品创新较活跃,包括:医疗职业责任保险、律师责任保险、建筑工程设计责任保险、会计师责任保险、美容师责任保险、免疫接种责任保险、建设工程勘察责任保险、建设工程项目咨询责任保险、认证认可职业责任保险、保险代理人职业责任保险、保险经纪人职业责任保险、保险公估机构职业责任保险、船舶检验师职业责任保险等。D项,目前尚未开办此类保险。
可分为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
一、财产保险包括: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等业务.
(1)财产损失保险主要包括的业务种类有:企业财产保险、家庭财产保险、机器损坏保险、利润损失保险、运输工具保险(机动车辆保险、船舶保险、飞机保险)、货物运输保险(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国内运输保险)、工程保险(建筑工程保险、安装工程保险)、特殊风险保险(航天保险、核电站保险、海洋石油开发保险)和农业保险等种类.
(2)责任保险主要业务种类有:公众责任保险(场所责任保险、承包人责任保险、承运人责任保险、个人责任保险、综合公共责任保险)、产品责任保险、雇主责任保险、职业责任保险(内科医生、外科医生及牙科医生职业责任保险、药剂师职业责任保险、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律师职业责任保险、保险代理人及经纪人职业责任保险)等.
(3)信用保险的主要业务种类有:一般商业信用保险(赊销信用保险、贷款信用保险、个人贷款信用保险)、出口信用保险、合同保证保险(供应保证保险、投标保证保险、履约保证保险、预付款保证保险、维修保证保险)、产品保证保险和忠诚保证保险等.
二、人身保险包括: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保险业务.
(1)人寿保险的主要业务种类有:普通型人寿保险(定期寿险、终身寿险、两全寿险、年金寿险)、新型人寿保险(投资连结保险、分红寿险、万能寿险)、团体人寿保险(团体定期人寿保险、团体信用人寿保险、团体养老保险、团体终身保险缴清退休后终身保险、团体遗属收入给付保险、团体万能寿险)等.
(2)健康保险的主要业务种类有:个人健康保险[医疗保险(普通医疗保险、住院保险、手术保险、综合医疗保险)、疾病保险和收入补偿保险]、团体健康保险[团体医疗费用保险、团体补充医疗保险、团体特种医疗费用保险(团体长期护理保险、团体牙科费用保险、团体眼科保健保险)、团体丧失工作能力收入保险]等.
(3)意外伤害保险的主要业务种类有:个人意外伤害保险(普通意外伤害保险、特定意外伤害保险)、团体意外伤害保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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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内建设工程领域,职业责任保险主要针对勘察、设计、监理、施工职业角色分别开展保险业务。从险种市场业务发展来看,设计责任保险与监理责任保险发展相对较快,但相较国际工程职业责任保险发展,也只处于起步阶段。整体上,我国建设工程职业责任保险发展时间较晚,进程较为缓慢,目前在政策上主要以推动工程设计责任险为主。
1、建设工程职业责任保险险种分类
勘察责任险、设计责任险、施工责任险、监理责任险是分别承保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或专业技术人员因工作疏忽或过失,引发工程在施工阶段或使用阶段发生质量安全事故或问题,造成损失或费用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职业责任保险。
勘察责任保险
建设工程勘察责任保险,是指被保险人在保险单列明的保险期限,或追溯期内完成勘察的、位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的建设工程,由于被保险人勘察工作中的过失,发生工程质量事故造成的损失,在保险期限内,由建设单位向被保险人首次提出索赔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时,保险人根据保险单的约定负责赔偿。
设计责任保险
建设工程设计责任保险是指以建设工程设计人因设计上的疏忽或过失而引发工程质量事故造成损失或费用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职业责任保险。
施工责任保险
建设工程施工责任保险是指以施工单位或个人因施工上的疏忽、过失、失职,而引发工程在施工阶段或使用阶段的质量安全事故或问题,应当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职业责任保险。
监理责任保险
建设工程监理责任保险是以监理职业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一种责任保险,它承保监理人在履行监理合同所规定的监理义务过程中,由于疏忽行为、错误或失职而造成委托人或依赖于这种服务的第三方的损失,依法应当由监理人承担的赔偿责任。
2、建设工程设计责任保险
建设工程设计责任保险是我国开办最早的职业保险险种之一,也是目前我国工程职业责任保险发展较快的主要险种。但相较于国外工程设计责任保险的发展,依旧显得较为缓慢,仍处于起步发展阶段。
政策发展历程
1995年5月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合作出台了全国最早的《建设工程设计责任保险条款》草案,推出了首个建设工程设计责任保险品种。
1999年
建设部下发《关于同意北京市、上海市、深圳市开展工程设计保险试点的工作通知》开始进行建设工程设计责任保险的城市试点。
2000年8月
深圳市在全国率先施行建设工程设计责任保险制度。其保险对象为经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相应资质证书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成立的所有建设工程设计单位。
2003年11月
建设部发布《关于积极推进工程设计责任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要求在2004年底前,在全国范围内建立工程设计责任保险制度。
2017年9月
天津市政府发布《天津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规定》,提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鼓励推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责任保险制度。
2017年9月
上海市政府发布《关于促进本市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文件提出强化建筑师执业资格管理,引入风险管控和职业责任保险制度,积极引导施工期间的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设计责任险。
2018年1月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勘察设计处印发《2018年全省勘察设计与抗震防灾工作要点》的通知,要求积极推进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责任保险制度,提高参保率。
险种功能作用
国内经济处于快速发展阶段,各项基础设施建设需求增大,工程项目规模与投入持续增涨,相应的工程设计风险也与之俱增。一旦出现因工程设计责任导致的事故损失,仅凭设计合同中约定的设计方赔偿方案,远无法弥补业主方受到的高额经济损失,此外,客观上设计公司也没有足够的经济赔偿能力。
建设工程设计责任险的出现,一方面使得工程设计方的赔偿能力得到保障,有助于完善建筑市场中不同责任主体之间的风险分担及保障机制;另一方面,投保需通过保险公司的审查,信誉好、设计质量可靠、设计水平高的设计单位才可能获得投保资格,这既降低了可能出现的设计风险,又提高了工程项目设计的入口门槛,避免低价设计中标带来的工程质量隐患。
医生职业责任保险、药剂师职业责任保险、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律师职业责任保险、设计师职业责任保险、建筑师职业责任保险、保险代理人职业责任保险、保险经纪人职业责任保险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