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明码标价是我国价格领域中一项强制性行政管理措施,也是我国价格管理最基本的形式和内容之一。我国曾于1990年和1994年先后两次颁布《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并发布了实施细则。此制度为推进交易行为的公开化,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起到了应有的作用。随着我国价格法制化建设的推进和经济形势的变化,对完善和健全明码标价制度提出了新的要求,国家计委对《规定》又做了进一步修改,2000年10月,国家计委以主任令发布了本《规定》。
规定如下:
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明码标价应当做到价签价目齐全、标价内容真实明确、字迹清晰、货签对位、标示醒目。价格变动时应当及时调整。
国家发展改革委要求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抓好《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的贯彻落实工作,大力加强商品房销售领域的价格行政执法,加强市场检查,对不执行明码标价规定、明码标价不规范,或利用标价进行商品房销售价格欺诈等价格违法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对情节严重的典型案例要予以曝光,以儆效尤。
第一条为了规范商品房销售价格行为,建立和维护公开、公正、透明的市场价格秩序,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中介服务机构(以下统称商品房经营者)销售新建商品房,应当按照本规定实行明码标价。
中介服务机构销售二手房的明码标价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明码标价,是指商品房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房时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公开标示商品房价格、相关收费以及影响商品房价格的其他因素。
第四条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商品房明码标价的管理机关,依法对商品房经营者执行明码标价和收费公示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已取得预售许可和销售现房的房地产经营者,要在公开房源时,按照本规定实行明码标价。
第六条商品房经营者应当在商品房交易场所的醒目位置放置标价牌、价目表或者价格手册,有条件的可同时采取电子信息屏、多媒体终端或电脑查询等方式。采取上述多种方式明码标价的,标价内容应当保持一致。
第七条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应当做到价目齐全,标价内容真实明确、字迹清晰、标示醒目,并标示价格主管部门投诉举报电话。
第八条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实行一套一标。商品房经营者应当对每套商品房进行明码标价。按照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计价的,还应当标示建筑面积单价或者套内建筑面积单价。
第九条对取得预售许可或者办理现房销售备案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商品房经营者要在规定时间内一次性公开全部销售房源,并严格按照申报价格明码标价对外销售。
第十条商品房经营者应当明确标示以下与商品房价格密切相关的因素:
(一)开发企业名称、预售许可证、土地性质、土地使用起止年限、楼盘名称、坐落位置、容积率、绿化率、车位配比率。
(二)楼盘的建筑结构、装修状况以及水、电、燃气、供暖、通讯等基础设施配套情况。
(三)当期销售的房源情况以及每套商品房的销售状态、房号、楼层、户型、层高、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
(四)优惠折扣及享受优惠折扣的条件。
(五)商品房所在地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一条商品房销售应当公示以下收费:
(一)商品房交易及产权转移等代收代办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代收代办收费应当标明由消费者自愿选择。
(二)商品房销售时选聘了物业管理企业的,商品房经营者应当同时公示前期物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及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三)商品房所在地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二条对已销售的房源,商品房经营者应当予以明确标示。如果同时标示价格的,应当标示所有已销售房源的实际成交价格。
第十三条商品房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销售商品房,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第十四条商品房经营者在广告宣传中涉及的价格信息,必须真实、准确、严谨。
第十五条商品房经营者不得使用虚假或者不规范的价格标示误导购房者,不得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方式进行价格欺诈。
第十六条商品房经营者不按照本规定明码标价和公示收费,或者利用标价形式和价格手段进行价格欺诈的,由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行政处罚。
第十七条价格主管部门发现商品房经营者明码标价的内容不符合国家相关政策的,要及时移送相关部门处理。
第十八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实施细则。
第十九条本规定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以上就是关于商品房明码标价的全部介绍,希望能加深大家对《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的认识,买房之前也了解到相关的政策知识,这对我们买房来说也是有利的!
1.什么是商品定价明码标价法
维护顾客的利益比照顾顾客的面子更重要。
某一天,地处延平北路的新华皮鞋公司门口挂出了“不二价”的特大招牌。这在当时的延平北路可谓风险冒得太大。
因为当时人们到延平北路买东西时,厂商们都把售价提高两倍左右,以便还价时给折扣。新华皮鞋公司实施“不二价”不久,很多顾客对它的皮鞋非常中意,可总觉得照价付钱亏了,使许多眼见成交的生意吹了。
该公司老板认为顾客会货比数家之后,会再回来购买的,因此决定再挺一阵子。果然不出所料,时隔不久,新华公司门庭若市。
许多顾客到可以还价的商店购买,打折后,皮鞋价格往往仍比新华皮鞋公司的要高,因此顾客们纷纷回头光顾。“明码标价法”的缺点是缺乏灵活性,其优点是交易简单,并容易使人产生信誉高的心理。
2.明码标价的种类或方式有哪些
1、成本导向定价法①成本加成法,按照成本的110%或其他比例确定价格,一般适用于大批销售给代理商的商品或企业内部员工购买的商品。
该方法毛利一定。②目标收益定价法,首先确定毛利,价格变动随成本变动而变动,该方法优点是利润一定,缺点是忽略了成本管理,对售价不利。
③边际成本定价法④盈亏平衡定价法2、市场导向定价法,①随行就市定价法,按照目前市场价格来确定售价,该方法售价一定,为了获取利润只有减少成本和费用。②产品差别定价法,同种产品由于不同销售区域、在顾客心中树立的品牌形象不同,实行不同的价格,比如同种洗发水在乐购和物美两个超市的价格就可能不同。
③密封投标定价法,适用于产品投标的活动3、顾客导向定价法,根据顾客对产品的理解、营销手段的深入等确定不同的价格①理解价值定价法,根据顾客对产品的理解度不同制定价格②需求差异定价法,根据需求量不同制定价格③逆向定价法,差的产品可能定高价,好产品也许低价。
3.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营者必须明码标价的内容有哪些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营者经营下列商品或服务必须明码标价:1。
在市场收购、销售商品或收取费用的,都必须实行明码标价制度。2。
商品的明码标价,应按国家定价,国家指导价、市场调节价的价格形式分别利用红、蓝、绿三色价格标签。服务收费项目应收费项目价目表、价格标签,价目表一律用***数字标明人民币金额。
3。实行明码标价制度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必须做到价签价目齐全,标价准确,字迹清晰,一货一签,摆放醒目。
价格变动,应及时更换。4。
零售商业和个体工商户的商品价格标签,应包括品名、货号、规格、f级、计量单位、零售价格等主要内容。削价处理商品,必须以公开方式表示,以区别于正常商品价格。
由于行业特点需要增减价格标签内容或者实行不同的标价方式,以及某些特殊商品如艺术珍品、古董等不宜标价的,均须经当地物价部门核清。5。
旅店、饮食店等有偿服务单位或场所,均需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公布其收费项目明细价目表。价目表应包括收费项目名称、等级或者规格、服务项目、计量单位、收费标准等主要内容。
6。进人生产资料交易市场的商品,除应标明其品名、规格、计量单位和销售价格以外,对国家规定有最高限价的商品,交易市场应在醒目位置上分布最高限价。
7。农贸市场按规定允许上市的农副产品由买卖双方议价成交;有固定摊位的,也应当实行明码标价。
4.国家对经营者实行明码标价做了哪些明确规定
商品和服务的价格是消费者最为关心的事情。
商品和服务的价格是否真实,关系到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维护。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应当明码标价。”
国家对经营者实行明码标价做了以下明确规定:(一)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收购、销售商品或收取费用的企业、行政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都必须执行明码标价制度。(二)商品和服务的明码标价实行标价签、价目表、价格板、价格牌、价格本(簿)、价格单等标价方式(以下简称“标价签或价目表”)。
具体标价方式、内容除按《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实施细则》有关条款执行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物价检查机构或其授权的地(市)县级物价检查机构可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及各行业的不同特点确定。标价签或价目表应根据行业特点和部门的实际情况以陈列式、摆放式、悬挂式等形式公开商品价格或收费标准。
标价签和价目表由县级以上物价检查机构统一监制。由于行业特点需要制作特色价签的,应经县级以上物价检查机构核准监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印制。
(三)实行明码标价制度,必须做到价签价目齐全、标价准确、字迹清晰、货签对位、一货一签、标示醒目,价格变动时应及时更改。商品价格和收费标准一律使用***数码标明人民币金额。
对于少数用外币出售商品的商店、饭店,需要有一个过渡到人民币单一标价的过渡期,在此期间,可按市场汇率折算后,同时标明外币金额。不得高于标价出售商品和收取费用,收取费用应列出具体收款项目和标准,不得另行收取未标明的费用。
(四)从事零售业务的,商品标价签应包括品名、产地、规格、登记、计价单位、零售价格等主要内容,标价签由专、***物价员或制定专人签章。削价处理的商品,必须以分开方式表示,以区别于正常商品价格。
从事批发业务的,应明码标价。由于行业特点,需要减少标价签内容或某些特殊商品(如艺术珍品、古董等)不宜标价的,均须经价格主管部门核准。
(五)凡提供有偿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均须在其经营场所或交缴费用的地点的醒目位置公布其收费项目明细价目表、价目表应包括收费项目名称。登记或规格、服务内容、计价单位、收费标准等主要内容。
(六)收购农副产品和废旧物资的,必须在收购点公布收购价目表,表明品名、规格、登记、计价单位和收购价格。(七)进人生产资料交易市场的商品,应表明其品名、产地、规格、登记、型(牌)号、计价单位和销售价格等内容;进人批发市场交易的农副产品和工业消费品,也应实行明码标价;进人房地产交易市场交易的房、地产,应表明其坐落位置、结构、规格、计价单位面积和销售(出租)价格。
价格主管部门对某些商品规定有最高限价、最低保护价或参考价的,市场管理部门应在市场醒目位置予以公布。(八)城市集贸市场按规定允许上市的农副产品和其他商品,参照第(四)项规定实行明码标价,价格主管部门对某些商品规定有参考价或临时销售限价的,市场管理部门应在市场醒目位置予以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