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司章程修正案范本
在现实社会中,我们每个人都可能会接触到章程,章程明确了组织内部成员的权利和义务,并对成员的权利起到保障作用。那么相关的章程到底怎么写呢?下面是我为大家收集的关于公司章程修正案范本,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公司章程修正案1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规定及公司的实际情况,拟对公司章程有关的条款修改如下:
(一)原公司章程第三章第一节第二十一条修改为:
“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185,711,578股,其中发起人持有76,118,224股,占股份总数的40.99%;社会法人股为26,099,382股,占股份总数的14.05%;社会公众股为83,438,855股,占股份总数的44.96%。”
(二)原章程第四章第一节第三十五条第(六)款第二项修改为:
“2、缴付合理费用后有权查阅和复印:
(1)本人持股资料;
(2)股东大会会议记录;
(3)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4)公司股本总额、股本结构。”
(三)原章程第四章第一节第三十七条增加的内容为:
“董事、监事、经理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股东有权要求公司依法提起要求赔偿的诉讼。”
(四)原章程第四章第一节第四十条修改为:
“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行使表决权时,不得作出有损于公司和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决定。”
(五)原章程第四章第二节第四十三条修改为:
“股东大会分为股东年会和临时股东大会。股东年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并应于上一个会计年度完结之后的六个月之内举行。公司在上述期限内因故不能召开年度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六)原公司章程第四章第二节第四十八条增加以下内容:
“(七)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并为股东提供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投票的时间、投票程序以及审议的事项。”
(七)原公司章程第四章第二节第四十九条增加以下内容: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投票权征集应采取无偿的方式进行,并应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信息”。
(八)原公司章程第四章第二节第五十四条修改为: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下称“提议股东”)或者监事会提议董事会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时,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应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会议议题和内容完整的提案。书面提案应当报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提议股东或者监事会应当保证提案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董事会在收到监事会的书面提议后应当在十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召开程序应符合本章程相关条款的规定。
(三)对于提议股东要求召开股东大会的书面提案,董事会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决定是否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应当在收到前述书面提议后十五日内反馈给提议股东并报告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
(四)董事会做出同意召开股东大会决定的,应当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提议股东的同意。通知发出后,董事会不得再提出新的提案,未征得提议股东的同意也不得再对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进行变更或推迟。
(五)董事会认为提议股东的提案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应当做出不同意召开股东大会的决定,并将反馈意见通知提议股东。提议股东可在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决定放弃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自行发出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提议股东决定放弃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
(六)提议股东决定自行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报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后,发出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的内容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1、提案内容不得增加新的内容,否则提议股东应按上述程序重新向董事会提出召开股东大会的请求;
2、会议地点应当为公司所在地。
(七)对于提议股东决定自行召开的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及董事会秘书应切实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保证会议的正常秩序,会议费用的合理开支由公司承担。会议召开程序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1、会议由董事会负责召集,董事会秘书必须出席会议,董事、监事应当出席会议;董事长负责主持会议,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其他董事主持;
2、董事会应当聘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律师,按照本章程规定,出具法律意见;
3、召开程序应当符合本章程相关条款的规定。
(八)董事会未能指定董事主持股东大会的,提议股东在报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后会议由提议股东主持;提议股东应当聘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律师,按照本章程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出具法律意见,律师费用由提议股东自行承担;董事会秘书应切实履行职责,其召开程序应当符合本章程相关条款的规定。
(九)原公司章程第四章第三节第五十七条修改为:
“年度股东大会,单独持有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总数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监事会可以提出临时提案。
临时提案如果属于董事会会议通知中未列出的新事项,同时这些事项是属于本章程第四十五条所列事项的,提案人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十天将提案递交董事会并由董事会审核后公告。
第一大股东提出新的分配提案时,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的前十天提交董事会并由董事会公告,不足十天的,第一大股东不得在本次年度股东大会提出新的分配提案。
除此以外的提案,提案人可以提前将提案递交董事会并由董事会公告,也可以直接在年度股东大会上提出。”
(十)原公司章程第四章第四节第六十二条增加以下内容为:
“在股东大会选举董事(含独立董事)、监事(指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的过程中,采取累积投票制。在累积投票制下,独立董事应当与董事会其他成员分别选举。”
(十一)原公司章程第四章第四节第六十五条增加两条,原章程以下条款顺延,增加的条款内容为:
第六十六条下列事项须经公司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并经参加表决的社会公众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方可实施或提出申请:
(一)公司向社会公众增发新股(含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或其他股份性质的权证)、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向原有股东配售股份(但控股股东在会议召开前承诺全额现金认购的除外);
(二)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购买的资产总价较所购买资产经审计的账面净值溢价达到或超过20%的;
(三)公司股东以其持有的本公司股权偿还其所欠本公司的债务;
(四)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公司附属企业到境外上市;
(五)在公司发展中对社会公众股股东利益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事项。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审议上述所列事项的,应当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公司股东大会实施网络投票,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十七条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包括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扩大社会公众股股东参与股东大会的比例。
(十二)原公司章程第四章第四节第六十八条修改为: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股东大会议案按照有关规定需要同时征得社会公众股股东单独表决通过的,除现场会议投票外,公司应当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系统。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均有权通过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但同一股份只能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如果同一股份通过现场和网络重复进行表决,以现场表决为准。
(十三)原公司章程第四章第四节第六十九条修改为:
每一审议事项的表决投票,应当至少有两名股东代表和一名监事参加清点。如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方式,公司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通过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表决票数,应当与现场投票的表决票数一起计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权总数,并对每项议案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投票表决结果。如有本章程第七十六条规定的情形时,还应单独统计社会公众股股东的表决权总数和表决结果。由清点人代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十四)原公司章程第四章第四节第七十条修改为:
会议主持人根据表决结果决定股东大会的决议是否通过,并应当在会上宣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网络服务方、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对投票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建议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修改公司章程。
以上章程修正案请各位董事审议,并形成决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公司章程修正案2公司章程修正案
(公司登记文书范本之十五:有限公司章程修正案)xxxx有限公司章程修正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xxxxx有限公司于xx年xx月xx日召开股东会,决议(一致)通过变更公司(登记事项1)、(登记事项2),并决定对公司章程作如下修改:
一、第xx条原为:“………………”。现修改为:“………………”。
二、第xx条原为:“………………”。现修改为:“………………”。 xxxx有限公司(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
200x年xx月xx日注意事项:
1.本范本适用于有限公司(不含国有独资公司)的变更登记。变更登记事项涉及修改公司章程的,应当提交公司章程修正案,不涉及的不需提交;如涉及的事项或内容较多,可提交修改后的公司新章程(但应经股东签署)。
2.“登记事项”系指《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的事项,如经营范围等。
3.应将修改前后的整条条文内容完整写出,不得只摘写条文中部分内容。
4.股东为自然人的,由其签名;股东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在签名处盖上单位印章;签名不能用私章或签字章代替,签名应当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毛笔或签字笔,不得与正文脱离单独另用纸签名。
5.因转让出资变更股东,若提交的是新章程,应由变更后持有股权的股东盖章或签名。
6.文件签署后应在规定期限内(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为30日内,变更住所为迁入新住所前,增资为股款缴足30日内,变更股东为股东发生变动30日内,减资、合并、分立为45日后)提交登记机关。
7.要求用a4纸、四号(或小四号)的宋体(或仿宋体)打印,可双面打印;多页的,应打上页码,加盖骑缝章;内容涂改无效,复印件无效。
公司章程修正案3____________有限公司于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召开股东会,决议变更公司登记事项,并决定对公司章程作如下修改:
一、第____条原为:“_____________”。
现修改为:“_____________”。
二、第____条原为:“_____________”。
现修改为:“_____________”。
(股东盖章或签名)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注:
1、本范本适用于有限公司(非国有独资)的变更登记。变更登记事项涉及修改公司章程的,应当提交公司章程修正案,不涉及的不需提交。如涉及的事项或内容较多,可提交新修改后并经股东签署的整份章程。
2、“登记事项”系指《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_____条规定的事项,如经营范围等。
3、应将修改前后的整条条文内容完整写出,不得只摘写条文中部分内容。
4、股东为自然人的,由其签名。股东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在签名处盖上单位印章。签名不能用私章或签字章代替,签名应当用签字笔或墨水笔,不得与正文脱离单独另用纸签名。
5、转让出资变更股东的,应由变更后持有股权的股东盖章或签名。
6、文件签署后应在规定有效期内(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为_______日内,变更住所为迁入新住所前,增资为股款缴足_______日内,变更股东为股东发生变动_______日内,减资、合并、分立为_______日后)提交登记机关,逾期无效。
公司章程修正案4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
为了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维护公司、股东、债权人的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公司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xxxx、xxx共同出资设立xx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一条公司名称:xxxxx有限公司
第二条公司住所:xxxxx
第二章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条经营范围:xxxxxxxxxx。(以上范围需许可经营的,凭许可证经营)
第三章公司注册资本
第四条公司注册资本:xxxxxx万元
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必须召开股东会并由三分之二以上股东通过并作出决议。公司减少注册资本,还应当自作出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后申请变更登记,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应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四章股东的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第五条股东的姓名、出资方式及出资额如下:
股东姓名身份证号码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比例 xxxxxx xxxxxxxxxxxxxxxxxxxx xxxx xxxxx万元整 20xx.xx.xx xx% xxxxxx xxxxxxxxxxxxxxxxxxxx货币 xxxxxx万元整 20xx.xx.26 xx%
第六条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第五章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股东享有如下权利:
(1)参加或推选代表参加股东会并根据其出资份额享有表决权;
(2)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3)选举和被选举为执行董事或监事;
(4)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取股权并转让;
(5)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6)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
(7)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
(8)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9)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
第八条股东承担以下义务:
(1)遵守公司章程;
(2)按期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3)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承担公司债务;
(4)公司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股东不得抽回投资;
第六章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第九条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股权。
第十条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
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第十一条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公司应将受让人的名称、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登记于股东名册。
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
第七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的报酬事项;
(3)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4)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5)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6)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7)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8)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9)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10)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11)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三条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第十四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十五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并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定期会议每年召开一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或者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六条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并主持。执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时,由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七条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决议应由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十八条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对公司股东会负责,由股东会选举产生。执行董事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执行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十九条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负责召集和主持股东会,检查股东会会议的落实情况,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会决议;
(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制定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7)制定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9)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1)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
第二十条公司设经理1名,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解聘。经理对执行董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定公司内部管理结构设置方案;
(4)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6)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7)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经理列席股东会会议。
第二十一条公司设监事1人,由公司股东会选举产生。监事对股东会负责,监事任期每届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执行董事、经理行使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执行董事、经理提出罢免的建议;
(3)当执行董事、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经理予以纠正;
(4)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5)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经理提起诉讼;
(6)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监事列席股东会会议。
第二十二条公司执行董事、经理、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公司监事。
第八章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三条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应于第二年三月三十一日前送交各股东。
第二十四条公司利润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劳动用工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第二十六条公司的营业期限为五十年,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七条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
(2)股东会决议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4)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
(5)因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公司无法经营时;
(6)宣告破产。
第二十八条公司解散时,应依《公司法》的规定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清算组由股东组成。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该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十章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九条公司根据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修改公司章程应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应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同时应向公司登记机关做变更登记。
第三十条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属于股东会。
第三十一条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三十二条公司章程条款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三十三条本章程经各方出资人共同订立,自公司设立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四条本章程一式2份,公司留存一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一份。
全体股东签字(盖章):
年月日
;债务重组即是IVA,意思是由欠债者与债主共同商量一个还款安排.
IVA的好处是不用经法庭,可以免因被申请破产而留有法院记录.
只会是债主本人知道有关还款方案.(所以有时去银行借钱会叫你申报有冇欠债)
破产则是最后方法,因为申请了破产钱可能永远追唔番.而债仔方面会因为曾被申请破产而留有"民事案底",即是court record.往后向银行借钱都会好难,例如申请信用咭,多数唔批,或者批都好细limit.,(Individual Voluntary Arrangment)个人自愿安排,俗称『债务重组』它是破产条例中的一项,主要目的是协助欠债市民妥善处理债务,为仍有还款能力的欠债人提供一条出路,令债权人及欠债人双方达成妥善还款安排,达到双方互有得益局面。
注意错误观念:
『债务重组不是破产的另一选择』
债务重组(IVA)只适合仍有一定还款能力欠债人。破产(Bankrupty)的人已无还债能力,资不低债。(两者截然不同)传媒上有一些讯息大力推广(IVA)债务重组是破产的另一选择,其实只是为了个人利益,原因是(IVA)收费十分昂贵,切勿草率行事,招致损失。
中国香港经济低迷引起的欠债问题
自九七年金融风暴至今,中国香港经济低迷,失业问题严重,中国香港市民的收入大幅下降,负资产问题严重,令中国香港人的个人资产大幅贬值,引至近年破产个案急升。破产人仕由于收入有限,在扣除基本生活开支后,收入所如无几,无力偿还欠债,无奈地申请破产。仍有一群收入不俗的欠债人,只要略为降低生活质素,在扣除基本生活开支后,仍能拨出一定的金额还债,债务重组(IVA)个人自愿安排程序,正好为这类仍有还款能力的中产人仕,只要与债权人达成还款协议,就能解决欠债问题。
Why申请债务重组
1.即时截息、欠款不再增加
众所周知,利息是每个欠债人的致命伤,因为利息高昂,令欠债金额不断递增,令欠款额像雪球般愈滚愈大。如果欠债无足够经济能力一次过偿还欠债,唯有长期缴付利息,用金钱买时间,欠债人就有一笔还不完的债。
但只要透过债务重组(个人自愿安排) IVA的法律程序,债权人必须截息,使欠款不再增加,欠债人便能够有机会还清欠债,使黑暗的欠债道路再现曙光,截停昂贵的利息是处理欠债一个重要的环节。
2.减低每月还款额
假如阁下有多项欠债,每月需应付多项供款,例如:card数、供楼及私人货款等。沉重的债务令阁下每月均入不敷支,无力维持正常生活,可透过申请债务重组(IVA)将众多的供款合而为一,再按照欠债人每月的还款能力,分期每月摊还,大大减低欠债人每月的负担。
3.法庭颁令,债权人参加谈判
假如阁下有多个债权人,如银行、财务公司、房协等,苦想与众债权人商讨还款协议,可说是困难重重,他们未必愿意与欠债人谈判。因此,透过债务重组(IVA)的法律程序,法庭会颁令召开债权人会议,债权人必须回应欠债人的还款安排建议,使债权人箕欠债人有一个沟通的机会。
4.还款方案只须百分之七十五(以银码计算)债权人同意便可通过
假如阁下有多名债权人,在谈判还款方案过程中,有债权人赞成建议,当然亦有反对的,但要成功通过还款方案,只需要有百分之七十五债权人同意安排便可,剩余少数债权人,在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下,也需同意。
谁适合申请债务重组
先决条件就是申请人要有还款能力,所以在一般的情况下,欠债人必须有稳定工作,失业人仕当然不适合啦。
简单来说,按照欠债人的月入,在扣除必须的生活开支后,仍有一定数量的还款金额,能够每月供款摊还欠债。假如欠债人的收入,只能勉强维持生计,便不适合申请。还款能力愈大,成功机会就愈高。在申请过程中,欠债人的收入与还款能力,是方案成功与否的关键因素。
Application Procedure
1.委托代名人
申请人必须委托一位代名人进行申请,代名人必须是执业律师、会计师或债权人银行。
2.撰写建议书
代名人会按照欠债人的个别情况,撰写一份还款建议书,转交各债权人。
3.申请法庭颁令
代名人会代表欠债人,向法庭申请颁令召开债权人会议,由法庭审核建书的可行性,然后才召开债权人会议。
4.债权人会议
若在债权人会议中,有百份之七十五债权人(金额计算)同意安排,还款方案便可获通过。
5.开始还款计划
议案通过后,代名人有责任监管长达数年的还款安定排,欠债人必须遵守诚诺,按时还款,直至还清欠债。,点解 IVA:破产外的选择
IVA是破产外的选择。对债务缠身的人来说,破产是消除负债的一种方法。
破产常被看为最后的选择,破产会经年地伤害债务人的信贷声誉。
一些债务人不适宜于破产,破产会令他们失去工作,当中包括了一些专业人士,因为他们的职责在于处理客户的金钱和资产,例如是保险代理和律师,当中亦包括公务员,特别是纪律部队人员如警察。
一些人亦恐怕破产会对职业前途造成坏的影响。
对不能/不想破产的人来说,IVA可能是一项选择,令至他们可以减轻负债至有力偿还的情况,避免破产和修补信贷声誉。
IVA的步骤包括:
分析方案
取得债权人接纳方案和
施行及监督还款方案。
IVA的开支比破产申请多,但它处是:
可以分期支比、
并可以加入债项支付。
根据我们的经验,所收费用,对考虑申请IVA的人士,没有构成障碍。只需一万元左右,便可进展至债权人会议,轻松容易。
债权人会议前的支出,与申请破产相约,甚至较低(我们接办破产,总收费连破产署按金、法庭收费是$14,500)。尚有不明,你务必向我们的律师问清楚。
代名人和法律顾问服务:$25,000
代名人(Nominee)和法律顾问服务包括:
给予专业会计师任代名人的专业服务费
给予叶谢邓律师行的律师费。
申请人委派一位代名人,我们会安排一位专业会计师担任申请人的代名人,叶谢邓律师行担任IVA的法律顾问和办理各样的法律文书。
代名人费用低,咨询和面谈不收费用,直至你接受委托我们代办你的IVA,你才要首先支付$500至$3,000。
行政费:每月$300至$500
就施行和监督你的IVA还款方案,代名人会每月收取小量的费用,作行政开支用
费用由$300至$500不等,视乎工作量而定
具体数字须待履行方案前双方协定。
以上收费不包括你须支付给法庭杂费,这笔费用在于你入纸申请临时命令时必须支付,请查看法庭收费和其他杂费。
,参考: iva/898/iva_avoid_bankruptcy/cat568059/inde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