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书可以电子送达。
具体规定如下:
1、电子送达必须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专门机构或者人民法院自行通过专门的电子送达系统进行;
2、电子送达需要当事人同意,并在送达前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3、电子送达的判决书应当具备与纸质文书相同的法律效力,且送达时应当保证数据的安全性、真实性、完整性和可靠性;
4、对于因网络故障、技术原因等未能及时送达的情况,应当通过其他方式进行送达。
法院有以下送达方式:
1、直接送达是送达方式中最基本的方式。即是说凡是能够直接送达的,就应当直接送达,以防止拖延诉讼,保证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在一般情况下,受送达人是公民的,由该公民直接签收。该公民不在时可交由与其同住的成年家属签收;
2、留置送达,是指受送达人无理拒收诉讼文书时,送达人依法将诉讼文书放置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产生送达的法律效力的送达方式;
3、委托送达,是指负责审理该民事案件的人民法院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时,依法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为送达。委托送达与直接送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负责审理该民事案件的人民法院称为委托法院,接受送达任务的法院称为受托法院;
4、邮寄送达,是指人民法院将所送达的文书通过邮局并用挂号信寄给受送达人的方式;
5、转交送达,是指人民法院将诉讼文书送交受送达人所在单位代收,然后转交给受送达人的送达方式;
6、公告送达,是指法院以张贴公告、登报等办法将诉讼文书公诸于众,经过一定时间,法律上即视为送达的送达方式。
综上所述,电子送达仅适用于符合法律规定的民事案件,对于涉及刑事、行政等其他案件的判决书,电子送达可能会受到不同的规定和限制。另外,在使用电子送达时,当事人需要保持警觉,防范不法分子利用电子邮件、短信等手段进行诈骗或其他非法活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
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能够确认其收悉的电子方式送达诉讼文书。通过电子方式送达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受送达人提出需要纸质文书的,人民法院应当提供。
采用前款方式送达的,以送达信息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法律依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2021年12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六、将第八十七条改为第九十条,修改为:
“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能够确认其收悉的电子方式送达诉讼文书。通过电子方式送达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受送达人提出需要纸质文书的,人民法院应当提供。
“采用前款方式送达的,以送达信息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民事送达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十、在严格遵守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关于电子送达适用条件的前提下,积极主动探索电子送达及送达凭证保全的有效方式、方法。有条件的法院可以建立专门的电子送达平台,或以诉讼服务平台为依托进行电子送达,或者采取与大型门户网站、通信运营商合作的方式,通过专门的电子邮箱、特定的通信号码、信息公众号等方式进行送达。
十一、采用传真、电子邮件方式送达的,送达人员应记录传真发送和接收号码、电子邮件发送和接收邮箱、发送时间、送达诉讼文书名称,并打印传真发送确认单、电子邮件发送成功网页,存卷备查。
十二、采用短信、微信等方式送达的,送达人员应记录收发手机号码、发送时间、送达诉讼文书名称,并将短信、微信等送达内容拍摄照片,存卷备查。
权威观点主编:人民法院出版社编
来源:解读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含指导性案例.民事诉讼卷(上)
电子送达是互联网法院的基本送达方式,实践中应当优先适用。《规定》第十五条明确了电子送达的条件、方式和范围;第十六条明确了电子送达地址的确认和告知规则;第十七条明确了有效送达的情形和判断标准。有三个问题需要重点把握:
一是电子送达的适用条件。
民事诉讼法规定电子送达应征得当事人同意,
因此,《规定》明确了适用电子送达的确认和告知程序,同时,考虑到实践中可能会出现当事人意思表示不明确或意思表示与实际诉讼行为有矛盾的情况,《规定》第十五条第二款明确了“默示同意规则”,具体情形包括:对电子送达作出过事前或事中的约定,或者事后作出认可。确立“默示同意”规则,能够在充分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基础上,积极稳妥有序扩大电子送达的适用频率。
二是电子送达的适用对象。《规定》第十五条明确,除了诉讼文书及当事人提交的证据等材料可适用电子送达外,在充分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并征得其同意的前提下,
对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也可以电子送达。为保障当事人诉讼权益,这里的“同意”,应当是“明示同意”,不能是“默示同意”。
三是电子送达生效规则。《规定》第十七条明确了“到达生效”和“收悉生效”两种送达生效标准和情形。
对受送达人在事前送达约定和送达确认过程中主动提供或确认的电子地址,适用“到达生效”主义,送达信息到达该电子地址即为有效送达。
在非当事人主动提供地址的情况下,法院向常用电子地址或者能够获取的其他电子地址送达的,适用“收悉生效”主义。具体而言,确认“收悉”分为两种类型:第一,不可推翻的直接确认,即符合“受送达人回复已收到送达材料,或者根据送达内容作出相应诉讼行为”情形时,视为送达成功,且效力不可推翻;第二,可推翻的推定确认,即符合“受送达人的媒介系统反馈受送达人已阅知,或者有其他证据可以证明受送达人已经收悉”情形时,推定送达成功。若当事人举证证明非因主观过错确未“收悉”,则不能视为有效送达,送达效力可被推翻。
作者:最新法律文件解读丛书编选组
来源:商事法律文件解读 2020年第5辑(总第185辑)
电子送达可以通过中国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网、全国统一送达平台、即时通讯工具等多种方式进行,
但应当在统一规范的平台上进行。采取即时通讯工具送达的,应当通过人民法院的官方微信、微博等账号发出,并在审判系统中留痕确认,生成电子送达凭证。
实践中要注意避免分散和多头送达,同一文书原则上只采取一种电子送达方式,如果送达后无法确认该种方式送达效力的,可以继续采取其他电子送达方式。
主编:沈德咏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上)引用0417页
民事诉讼法规定,电子送达以到达对方特定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不论受送达人是否真正实际接收并了解送达文书的内容,只要受送达人同意以电子送达方式接收诉讼文书,并自行提供了接受送达的传真号码或电子邮箱地址或通信设备号码,人民法院将诉讼文书发送到受送达人指定的电子信息系统时,就视为送达已经完成并发生相应的送达效力。因受送达人原因未实际接收到诉讼文书的责任由受送达人自行承担,受送达人不得以其并未实际接收到诉讼文书为由主张送达不生效力。本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补充规定,
受送达人有证据证明到达其特定系统的日期与人民法院对应系统显示发送成功的日期不一致的,以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准。
相关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成都市魁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成都建工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案
(二)针对第二个争议焦点。魁星投资主张本案一审法院公告送达程序存在瑕疵。本院认为,首先,一审法院按照魁星投资的工商登记地址邮寄了开庭传票等相关法律文书,该地址也是魁星投资向二审法院提交的上诉状中载明的地址,该地址应视为魁星投资自身认可的有效地址。故一审法院已经向魁星投资有效的送达地址对魁星投资进行了送达。其次,一审法院在按照魁星投资的有效地址仍无法对其进行送达的情况下,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并无不妥。魁星投资称其办公场所无人上班,一审法院应当采取电子送达方式进行送达的理由不能成立。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诉讼文书,但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除外”、《民诉法司法解释》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款“电子送达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移动通信等即时收悉的特定系统作为送达媒介”和第一百三十六条“受送达人同意采用电子方式送达的,应当在送达地址确认书中予以确认”的规定,魁星投资未在送达地址确认书中同意采用电子送达方式,其提供的证据亦不足以证明其在一审期间的电子送达途径处于正常状态。
此外,魁星投资已参加二审诉讼,一审送达程序对其实体权益未造成影响。
综合来源:民事法律参考、法律一讲堂
法律分析:判决书不可以电子送达,人民法院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移动通信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诉讼文书,但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除外。受送达人同意采用电子方式送达的,应当在送达地址确认书中予以确认。一旦受送达人同意以电子送达方式接收诉讼文书,并自行提供了接受送达的传真号码或电子邮箱地址,法院将诉讼文书以传真、电子邮件等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日期为送达日期,即视为送达已经完成并发生相应的送达效力。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五条电子送达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移动通信等即时收悉的特定系统作为送达媒介。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人民法院对应系统显示发送成功的日期,但受送达人证明到达其特定系统的日期与人民法院对应系统显示发送成功的日期不一致的,以受送达人证明到达其特定系统的日期为准。
1.直接送达。
直接送达,是指由法院的送达人员将需送达的诉讼文书直接交给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代收人、诉讼代理人的送达方式。
2.留置送达。
留置送达,是指在送达的诉讼文书时,受送达人或者有资格接受送达的人拒绝签收的,法律送达人员将诉讼文书留放在受送达人住所的送达方式。留置送达具有与直接送达相同的法律效果。
3.委托送达。
委托送达,是指受理诉讼的法院直接送达确有困难,而委托其他法院将需送达的诉讼文书送交受送达人的送达方式。
4.邮寄送达。
邮寄送达,是指受理诉讼的法院在直接送达有困难的情况下,通过邮局以挂号信的方式将需送达的诉讼文书邮寄给受送达人的送达方式。
5.转交送达。
转交送达,是指受理诉讼的法院将需送达的诉讼文书交有关机关、单位转交给受送达人的送达方式。
6.电子数据方式送达。
电子数据方式送达,是指通过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为受送达人收悉的方式送达诉讼文书的送达方式。
7.公告送达。
公告送达,是指受理诉讼的法院在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采取上述几种方式均无法送达时,通过公告的方式送达诉讼文书的送达方式。公告期满后,即产生与直接送达相同的法律效果。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