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役军人配偶待遇最新政策集中体现在《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中,包括死亡抚恤、残疾抚恤、优待等,具体包括:一、优待证,可享受到很多的福利待遇的;二、生活补助,对有困难的退伍家属给予一定的生活补助;三、医疗,家属可享受免挂号、看诊免费等优惠;四、教育,子女在入学的时候,可享受到很好的资源
法律分析:退伍军人有工作单位或者从工作单位退休的,本人死亡后按照政策有丧葬费和一点补贴。退伍军人有工作单位或者在退休前非因工(因病)死亡的,本人死亡后有丧葬费,其配偶无工作的,年龄55岁以上或因残疾丧失劳动力的,有抚恤金。退伍军人无工作的,但属于参战人员、功臣英模的,由各省市自治区民政部门依据本地政策给予补助。除上述情况外,退伍军人死亡一般没有社保和民政的补贴,其遗孀可以根据本人残疾程度和家庭经济状况申请低保等救济性补助。
法律依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二十八条退出现役的因战、因公致残的残疾军人因旧伤复发死亡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按照因公牺牲军人的抚恤金标准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其遗属享受因公牺牲军人遗属抚恤待遇。退出现役的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的残疾军人因病死亡的,对其遗属增发12个月的残疾抚恤金,作为丧葬补助费;其中,因战、因公致残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因病死亡的,其遗属享受病故军人遗属抚恤待遇。
伤残军人过世后,其配偶可定期收到抚恤金。
残疾军人因旧伤复发去世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因公牺牲军人的抚恤金标准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其遗属享受因公牺牲军人遗属抚恤待遇。退出现役的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的残疾军人因病死亡的,对其遗属增发12个月的残疾抚恤金,作为丧葬补助费。另外,因战、因公致残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因病死亡的,其遗属享受病故军人遗属抚恤待遇
二、伤残军人抚恤金
按照民政部出台的最新规定,按照新的标准来发放抚恤金,其中:
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标准(单位:元/年)
一级残疾等级残疾,因战:72850元,因公:70550元,因病:68240元
二级残疾等级残疾,因战:65930元,因公:62460元,因病6:0130元
三级残疾等级残疾,因战:57850元,因公5:4360元,因病:50920元
四级残疾等级残疾,因战:47410元,因公:42800元,因病:39330元
五级残疾等级残疾,因战:37040元,因公:32380元,因病:30070元
六级残疾等级残疾,因战:28940元,因公:27380元,因病:23130元
七级残疾等级残疾,因战:21990元,因公:19680元
八级残疾等级残疾,因战:13880元,因公:12710元
九级残疾等级残疾,因战:11530元,因公:9260元
十级残疾等级残疾,因战:8100元,因公:6930元
法律依据: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第十四条一次性抚恤金发给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没有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的,发给未满18周岁的兄弟姐妹和已满18周岁但无生活费来源且由该军人生前供养的兄弟姐妹
1.现役残疾军人去世后,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按照规定享受抚恤金待遇。
2.安置工作的退伍残疾军人逝世后,妻子和未成年子女按照规定享受抚恤金待遇。
3.未安置工作的退伍残疾军人去世后,妻子没有其他待遇。
切实保障退出现役的一至六级残疾军人(以下简称残疾军人)的医疗待遇,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和劳动保障部《关于印发〈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障办法〉的通知》(民发[2005]199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残疾军人参加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并建立残疾军人医疗补助,对残疾军人实行补充医疗保障。残疾军人医疗补助资金由医疗救助资金列支,单独记帐。
除享受公费医疗单位的残疾军人和在乡残疾军人外,其他残疾军人按本通知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二、要保障残疾军人现有的医疗待遇不降低。参加医疗保险的残疾军人,在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大额医疗互助和退休人员统一补充医疗保险的基础上,享受残疾军人医疗补助待遇。
三、残疾军人医疗补助的报销范围是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由个人按比例负担部分,以及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下部分。
四、残疾军人医疗补助的报销比例是:
退休人员在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大额医疗互助和退休人员统一补充医疗保险后,符合报销范围的医疗费用由残疾军人医疗补助进行补助,其中一至四级残疾军人按100%比例报销,五至六级残疾军人按50%比例报销。
在职人员在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和大额医疗互助后,符合报销范围的医疗费用由残疾军人医疗补助进行补助,其中一至四级残疾军人按100%比例报销,五至六级残疾军人按70%比例报销。
残疾军人在原工作单位医疗保障待遇高于残疾军人医疗补助规定的部分,由单位补充医疗保险继续给予保障。
五、残疾军人按属地原则参加医疗保险,具体经办由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
六、享受公费医疗单位的残疾军人,继续按照公费医疗管理。保障现有医疗待遇不降低,一至四级残疾军人发生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按100%比例报销;五至六级残疾军人发生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门诊报销比例不低于90%,住院报销比例不低于95%。
享受公费医疗单位的残疾军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待公务员实施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时另行制定。
七、在乡残疾军人继续按照公费医疗管理,保持原管理方式和原待遇不变。
八、残疾军人因旧伤复发发生的医疗费用按工伤保险有关规定执行。
九、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切实履行各自职责。
民政部门要严格残疾军人的审核工作并提供有关资料,对无工作残疾军人要做好参保、缴费等各项协调工作;对年老体弱、行动不便的残疾军人,基层民政部门要对其就医等给予协助。
劳动保障部门要做好参保残疾军人的医疗保险服务管理工作,按规定保障参保残疾军人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要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定期分析,并商财政、民政部门解决资金使用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财政部门要及时安排有关资金,并会同有关部门加强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确保残疾军人医疗保障待遇得到落实。
配偶没有任务好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