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发票是国家税务局的统一标准发票。
首张“网络发票”由河北新兴际华集团武安分公司于2012年开出。发票虽然采用网络开具的形式,实际还是纸质发票的应用和管理模式,这样是起不到“控假”作用的。《中国税务报》已有报道,温州等地发现利用网络发票“阴阳票”作假的问题。这说明如果不改变这种发票电子信息的保存技术和受票方的使用制度,网络发票的“控假”效果是难以奏效的。
网络发票的优势如下:
1、省时节约。网络发票降低了纳税人开具发票的成本和时间。传统发票使用时一般要开具三联、四联的纸制发票,网络发票只要一联,节约了需要支付的发票工本费成本。传统发票用户每个月都要拿数本发票去税局核销。实现网络实时联结,通过互联网即可完成发票领购、配号、开具、查询等事项;
2、提高效率。网络发票相对税务部门进行税票的管理更具效率。网络发票的时时数据传送,实现了“以票管税”和“数据管税”相结合,税务机关可进行开票数据的查询、统计、比对等数据分析应用。发票在线应用系统通过采集纳税人开具发票的信息,具有很高的准确性、真实性和全面性,为数据管税提供基础数据支持,具有“在线开票、数字防伪、全面监控和查验便捷”的特点;
3、减少用票成本。传统发票至少要三联,而网络发票以单联式为主体,可省2/3工本费。
法律依据:《网络发票管理办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使用网络发票管理系统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办理网络发票管理系统的开户登记、网上领取发票手续、在线开具、传输、查验和缴销等事项,适用本办法。
电子发票都是有PDF格式的,很少有用jpg格式.
电子发票是信息时代的产物,同普通发票一样,采用税务局统一发放的形式给商家使用,发票号码采用全国统一编码,采用统一防伪技术,分配给商家,在电子发票上附有电子税务局的签名机制。
与传统纸质发票相比,网络发票管理系统可以在线开票,节省发票工本费、税控机成本以及相关人力成本。
扩展资料
发行电子发票将大幅节省企业在发票上的成本,节约发票印制成本,而且不包括企业发票管理间接成本。而且电子发票系统可以与企业内部的ERP、CRM、SCS等系统相结合,发票资料全面电子化并集中处理,有助于企业本身的账务处理,并能及时给企业经营者提供决策支持。
电子发票在保管、查询、调阅时更加方便,也便于电子商务网站为消费者提供更加方便的服务。而且可以减少纸质发票的资源浪费现象,将减少森林的砍伐,更加的环保,符合未来人类的发展。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电子发票
形式发票并非真正意义上的发票。开具形式发票并不意味着要求客户支付所列产品或服务的费用,由于形式发票并非真正意义上的发票,其金额不计入卖方的应收帐款,由于费用并未支付,形式发票的金额不计入客户的应付账款。
如需要为尚未供应的商品或服务开具一份销售文件,您可开具一张形式发票,向客户提供这些商品或服务的价格,形式发票常常也用于海关货物价值申报,但按照定义,其并非正式发票。
形式发票不是正式的发票,所以不能入账,除非有形式发票的原件,那么这个时候可以作账务处理。
扩展资料
1、形式发票并非商业发票,亦非增值税发票,故应标有“此发票非增值税发票”的字样。
2、如果接收人接受形式发票中所提供的商品或服务,反过来也供应了这些商品或服务,那须在适当的时间范围内,开具一张正式的增值税发票。
3、在国际贸易的惯例中,出口商开具的形式发票必须是要和正式发票相符合的,所以在信用证上有的时候会加上一个条款,或者在正式发票中会特别加注要求受益人书面声明正式发票的内容要和形式发票相符。这样的规定,使得形式发票更具有合同效力。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形式发票
网络发票,是以互联网、无线通信等网络为基础网络,利用网络发票管理系统实时在线开具的发票。税务机关利用网络信息技术可即时、准确地采集和存储发票数据,并以此比对、验证申报信息。
目前,我国各地区推广应用的网络发票管理系统大体上由税务端和纳税人端两部分组成。其中,税务端主要由税务机关自建,可实时在线采集和管理发票数据,部分试点税务机关还可实现与核心征管系统、管理决策系统信息交互。纳税人端各地主要通过运营商提供、税务机关自行开发或委托软件商开发等方式来建设。
电子发票是信息时代税收服务和管理方式变革的新产物,是储存在信息系统中的电子记录信息,是全新的无纸化发票形式。电子发票有利于进一步简化发票的流转、贮存、查验、比对等管理环节,在强化税务机关发票管理的同时,降低纳税人成本。
哪种发票更便捷?
从具体应用方式来看,如今电子发票的开具方式颇为便捷,用户直接通过微信公众号或支付宝服务号等入口进入,输入企业名称等内容开票,电子发票可以直接保存在微信卡包或者支付宝“发票管家”中,再对接微信企业号或者企业自身的移动办公应用申请报销、查询报销状态。
综上所述,网络发票,是以互联网、无线通信等网络为基础网络,电子发票是信息时代税收服务和管理方式变革的新产物。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第二十条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