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展期是指经银行信贷部门批准延长贷款期限的一种方法.根据《贷款通则》的规定,"不能按期归还贷款的,借款人应当在贷款到期El之前,向贷款人申请贷款展期.是否展期由贷款人决定."短期贷款必须在到期日的10天前、中长期贷款在到期日的一个月前,向银行提出贷款展期申请."借款展期申请书"一式三联,交给信贷部门审批后,*9联由信贷部门备查,第二、三联送交银行会计部门.经信贷部门审查同意后,在展期申请书上签注意见送会计部门.
会计部门收到后,不需要办理转账,只在贷款凭证上批注展期日期,其中第二联展期申请书附于借款凭证后面专夹保管.第三联加盖业务公章后交给借款单位,作为同意贷款展期的通知.每笔贷款展期只限一次.短期贷款展期期限不得超过原贷款的期限;中期贷款展期期限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的一半;长期贷款的展期期限不得超过3年.
2、逾期贷款
逾期贷款指借款合同到期(含展期到期后)未归还的贷款.当贷款逾期,借款单位存款账户无力归还贷款时,银行会计部门应于贷款到期日营业终了,通过会计分录将贷款转入"逾期贷款"账户.核算时由会计部门填制两联特种转账借方传票.其会计分录为:
借:逾期贷款--××借款单位逾期贷款户
贷:贷款--××借款单位贷款户
办妥上述手续后,将逾期贷款借据另行保管,加强催收.
逾期贷款从逾期之El起,按罚息利率计收罚息,直到清偿本息为止,发生罚息利率调整情况则分段计息.待借款单位的存款户有资金时,银行应按规定的扣款顺序,一次或分次扣收逾期贷款.扣收时,由银行填制特种转账借贷方传票,办理转账.转账时,会计分录为:
借:吸收存款--活期存款--××借款单位存款户
贷:逾期贷款--××借款单位逾期贷款户
应收利息
3、非应计贷款
按现行会计制度规定,当贷款本金或利息逾期90天仍未收回,应转入"非应计贷款"账户单独核算.会计部门根据经审核确认不良贷款的相关单证,填制特种转账凭证办理转账.其会计分录为:
借:非应计贷款--××借款单位非应计贷款户
贷:逾期贷款--××借款单位逾期贷款户
同时应计利息停止计入当期利息收入,纳入表外核算.其会计分录为:
借:利息收入
贷:应收利息
(或借)贷款--利息调整
收入:应收未收利息
收回非应计贷款本息时,其会计分录为:
付出:应收未收利息
再转入表内(即已计提),其会计分录为:
借:利息收入
贷:应收利息
(或借)贷款--利息调整
收回非应计贷款时:
借:吸收存款--活期存款--××借款单位存款户
贷:非应计贷款--××借款单位非应计贷款户
应收利息(按已计提利息)
利息收入(按其差额即利息调整余额)
未收到利息还要确认“利息收入”的原因和税法的规定有一定的关系,在金融业的营业税缴纳中,到期的应收未收利息也是按收入征收营业税的。
当应收未收利息逾90天后才按实际的利息收入计征营业税。若之前已交了营业税的应收未收利息超过核算期还未收回时,再从以后的营业额中扣除。根据金融企业会计制度,金融业的结息日确认利息收入,债务人能支付就按"应收利息"科目核算,不能支付就按"应收未收利息"科目.当逾期超过了90天以后就采用表外核算,不确认应收利息了,只有实际收到的利息确认收入。已确认最后全没收到的,按自营贷款,减值损失处理。
什么是利息收入:
利息收入是企业将资金提供给相关使用但不构成权益性投资,或者因相关机构占用本企业资金而发生的利息性所得,主要包括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债券利息、欠款利息等收入。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在会计处理上,企业应按合同利率计算确定的应收未收利息,借记“应收利息”或“银行存款”等科目,按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的利息收入,贷记“财务费用”相关红字二级科目,期末应将“财务费用”相关红字二级科目的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科目应无余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512号)第十八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五)项所称利息收入,是指企业将资金提供他人使用但不构成权益性投资,或者因他人占用本企业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债券利息、欠款利息等收入。”
实际利息收入的计算公式为:
实际利息收入=本金×实际利率×本金存入的期限(或他人使用本企业货币资金的时间)
确认贷款利息时写的是:
借:应收利息
贷:利息收入
借:存放同业
贷:应收利息
利息收入的确认:
(1)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2)包括: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债券利息、欠款利息的等。
(3)混合性投资业务:兼具权益和债权双重特性的投资业务(被投资企业定期支付利息或定期支付保底利息、固定利润、固定股息;并在投资期满或满足特定投资条件后,赎回投资或偿还本金)。
混合性投资业务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1)对于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利息:
被投资企业应于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利息支出,进行税前扣除;投资企业应于被投资企业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并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2)对于被投资企业赎回的投资:
投资双方应于赎回时将赎价与投资成本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损益,分别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拓展资料
贷款利息收入是商业银行的主营业务收入,收息率越高,收入额越多。但不能用此单独说明贷款效益的好坏,理由之一,贷款利息收入的高低,不能完全说明贷款投向和周转的正常和合理,如逾期贷款罚息可增加利息收入,但不能说明信贷效益好,必须结合贷款风险指标一起分析;理由之二,这里的贷款利息收入是按照权责发生制要求计算的应收利息,是否能按期收回,应结合贷款利息收回率指标以考核分析实收利息和应收利息的关系。
金融机构应将相关免税证明材料留存备查,单独核算符合免税条件的小额贷款利息收入,按现行规定向主管税务机构办理纳税申报;未单独核算的,不得免征增值税。
金融机构应依法依规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一经发现存在虚报或造假骗取本项税收优惠情形的,停止享受本通知有关增值税优惠政策。
金融机构应持续跟踪贷款投向,确保贷款资金真正流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贷款的实际使用主体与申请主体一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利息收入确认问题的公告》(2010年第23号)规定,属于逾期贷款,其逾期后发生的应收利息,应于实际收到的日期,或者虽未实际收到,但会计上确认为利息收入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即金融企业逾期90天仍未收回的贷款利息,可以按收付实现制确认营业收入,也可以按会计确认利息收入的日期确认税务利息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