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代意义上的无罪推定是由意大利刑法学家贝卡利亚在其著作《论犯罪与刑罚》中提出。所谓无罪推定就是指任何人在被有权机关依据法律确定为有罪之前应当被认定为无罪。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2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其有罪”,为了保证该原则的实行,立法也作了相应的调整与规定。但是,从中国目前的现有规定来看,12条的规定虽然是体现了无罪推定的精神,但是没有建立无罪推定的具体原则,因而并不是完全意义上的无罪推定原则。
关键词:刑事诉讼法第12条规定,无罪推定,沉默权,疑罪从无,举证责任
我国现行的刑事诉讼法第12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其有罪”,这是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新确立的一项基本原则。从表面上看,它吸收了无罪推定原则的合理内核,体现了无罪推定的精神,但是从本质上看,该条仅是无罪推定原则的一个衍生,并不是完全意义上的无罪推定原则。
一、无罪推定原则的渊源及其基本内涵
从历史渊源上看,无罪推定原则起源于古罗马诉讼中的“有疑,为被告人之利益”的原则。而近代意义上的无罪推定原则是意大利著名的刑法学家贝卡利亚,他在他的成名之作《论犯罪与刑罚》中说到:“在法官判决之前,一个人是不能被称为罪犯的。只要还不能断定他已经侵犯给予他保护的契约,社会就不能取消对他的公共保护。……如果犯罪是不肯定的,就不应该折磨一个无辜者,因为,在法律看来,他的罪行并没有得到证实。”而在法律上最早将无罪推定规定为刑事诉讼法的一个基本原则的是1789年的法国《人权宣言》,其第9条规定:“任何人在其被宣布为有罪以前应当被推定为无罪。”
对于无罪推定原则的内涵,各国的表述虽然不尽相同,但是大抵上相差不大。我国刑法学界一般认为无罪推定原则的内涵应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任何人在被有权机关依据法律确定为有罪之前应当被认定为无罪。审无罪推定原则的基本内涵之一。
第二,在调查取证方面:在犯罪的侦查、侦讯、追诉及审判程序中,调查、侦讯、追诉及审判机关、审判人员应全面地调查落实,收集证据,并应主动考虑足以证明被告人无罪的各种事实证据,防止先入为主,有罪推定,防止根据主观成见决定证据的取舍或片面的选择不利于被告的证据。
第三,证明责任由控方承担。按照无罪推定的要求,被告人在被证明有罪以前被推定为无罪。如果控诉方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被告人有罪,那么被告人就是无罪的。也就是说,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责任应当由控诉方承担,被告人没有证明自己无罪的义务。
第四,疑罪从无原则,也称为有利被告原则。证明被告人有罪必须达到法律规定的要求,不能达到要求的或存在疑问的必须做出有利于被告的判决,即认定被告人无罪。具体来讲包括:对认定被告人有罪的证据存在合理怀疑的时候,应作出有利于被告的解释,即在有罪无罪难以确定时,应判定被告无罪;重罪与轻罪难以确定时,应判定被告为轻罪;对被告部分罪行存在疑问时,存在疑问的部分应当判定不成立。
第五,嫌疑人、被告人享有沉默权。应当遵循:一是权力告知规则。司法机关应当将其享有的反对强迫自证其罪的权利的信息告知被告人,最典型的就是美国的“米兰达规则”。二是非任意性供述证据排除规则,即如果被告人受到侦控机关的强迫自证其罪,该证据将被法庭排除,不能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
二、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2条的基本含义及相关立法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12条规定了:“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其有罪。”而且为了这一原则的有效实施,我国立法上也作出了相关调整和规定。两者的主要的内容包括以下几点:
第一,定罪权专属于人民法院。确立被告人有有罪的权力由人民法院统一行使,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人民法院作为我国唯一的审判机关,代表国家统一行使刑事审判权。
第二,人民法院判决任何人有罪,必须严格依照法定程序,组成合格的法庭进行公正、公开的审理,并须予以被告人一切辩护人权利的保障。开庭时,被告人有权自我辩护或委托他人辩护,有权对控方证人进行询问,有权对出示的实物证据辨认和质证,等等。
第三,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吸收了无罪推定原则的内涵。摒弃了“有罪推定”,“疑罪从有、从轻”等诉讼观念和做法,确立了“疑罪从无”。
第四,区分了犯罪嫌疑人与刑事诉讼被告人。公诉案件在提出公诉前将被追究者称为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后被称为刑事被告人,同时去除了“人犯”这一明显带有有罪推定色彩的称谓。
第五,明确了由控诉方负举证责任,被告人不负证明自己无罪的义务,不得因被告人不能证明自己无罪而推定其有罪。
三、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2条规定及相关规定与无罪推定原则的差异
尽管我刑事诉讼法第12条及立法相关规定达到了无罪推定的基本要求,但是与完全的无罪推定原则仍然存在较大的差距:
第一,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2条的立法精神不符合无罪推定的基本精神。刑事诉讼法第12条规定仅到“不得确定有罪”,而“不得确定有罪”只是表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此时的状态是罪与非罪尚不明确,罪与非罪是模糊不清的。而无罪推定的基本精髓在于,在法院作出正式判决前,受刑事指控者一律被推定为无罪,是诉讼主体的确定状态。可见,刑事诉讼第12条的规定与无罪推定的基本精神仍有区别,不是根本意义上的无罪推定原则。
第二,我国刑事诉讼法没有确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沉默权。沉默权作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一项基本权利,但在我国刑事诉讼中并没有得到真正体现,相反却受到了限制。刑事诉讼法条93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且还规定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作为一种法定的证据。这与国际通行的规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得自证的原则相左。也于无罪推定的精神相违背的。
第三,我国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不彻底。无罪推定要求排除一切用非法手段获取的供述及其他证据的证明效力。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非法证据都持否定态度,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作出的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进一步完善了我国刑事案件非法排除规则,但是我国的非法证据排除仍然不彻底。无罪推定要求控方负举证责任,提高控方举证质量,保证被告人的基本人权,呼唤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设立,而分析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7条、157条和司法解释第58的规定,我们可以明显的看出,中国没有任何传闻证据的排除和直接言辞证据的原则。而且立法对非法证据的宽容,甚至是纵容的态度导致了司法实践中刑讯逼供等侵犯人权的现象大量存在,与无罪推定原则反映的给予被追诉对象充分法律保护的精神相冲突。
第四,对疑罪从无原则贯彻不彻底。疑罪从无规则要求证明有罪的证据必须达到充分的程度,如果控方的证据达不到认定犯罪事实所需的程度,不能排除被告人无罪的合理怀疑,即使被告人犯罪嫌疑仍未排除,被告仍应宣告无罪。但是在我国的刑事立法中疑罪从无并不彻底。刑事诉讼法第140条第4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对经过公安机关两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仍然认为证据不足的,不符合起诉的条件,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这反映了疑罪从无的无罪推定精神。但是,该条却没有作出肯定的规定,又有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刑事诉讼法的制定的司法解释第251条规定:“决定不起诉的,在发现新的证据并符合起诉条件时可以提起公诉”。这样的规定明显是对疑罪从无精神的违背,而且也成了超期羁押、刑讯逼供等侵犯犯罪嫌疑人的人权的行为滋生的温床,对司法的权威性也是一种践踏。
四、结语
孟德斯鸠曾说:“人们的安全从没有比在公的或私的控告时受到的威胁更大的。……当公民的无辜得不到保证,自由也就没有保证。”刑事诉讼作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大宪章,是他们人权的基本保障。而无罪推定原则则是刑事诉讼法的灵魂,是人权保障所不可或缺的基石。虽然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2条和一些相关立法规定确定了无罪推定原则的一些基本内容,但与无罪推定原则的要求还相差较大,因而我国尚未完全确立无罪推定原则。希望立法者从人权保障和法治建设的目的出发,尽快在我国确立完全意义上的无罪推定原则。
无罪推定是指在刑事诉讼中,任何被怀疑犯罪或者受到刑事指控的人在未经司法程序最终确认有罪之前,在法律上应推定其无罪或假定其无罪。推荐阅读:无罪推定原则的核心内容是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利,具体包括三个方面的规则: 1疑罪从无规则即控诉方提出的证据不足以认定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有罪时,应当作无罪处理。疑罪从无是无罪推定原则的一个派生标准,即对任何一个案件的认定必须依靠确实、充分的证据,如果达不到证明标准,就会形成疑案,无罪推定原则对疑案的处理是按照“疑罪从无”原则,即在判决的结果上宣告无罪。针对过去刑事审判中存在的疑案问题,我国刑事诉讼法在修改时,从保护人权的高度出发,吸收了“疑罪从无”这一科学的、公正的做法。如第162条第(三)项规定:“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这体现出了我国民主与法制的进步。 2控方举证规则即控诉方承担证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有罪的责任,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自证其罪,他们虽有反驳控诉,证明自己无罪的权利,但是没有证明自己无罪的义务。在我国的刑事诉讼活动中,公诉案件的证明责任是由检察人员承担的;自诉案件的证明责任原则上由自诉人承担,当然,若被告人提出反诉,则应当对反诉举证。刑事诉讼法第89条规定:“公安机关对已经立案的刑事案件,应当进行侦查、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材料。”第137条第(一)项规定:人民检察院审理案件的时候,必须查明“犯罪事实、情节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犯罪性质和罪名的认定是否正确。”第140条第2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这些规定都说明收集证据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责任在国家司法机关而不在被告人。如果要求被告人承担证明责任,势必又要走回有罪推定的老路,同时也会导致屡禁不止的刑讯逼供现象进一步滋生和蔓延。 3沉默权规则沉默权规则与无罪推定的人权保障精神密不可分。任何人不应成为追诉自己的工具。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沉默权,由他们自己决定是否行使反驳控诉的权利,是否同司法机关合作,也体现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意志主体和诉讼主体的地位,也体现了对人性的尊重。沉默权规则又与举证责任的归属密不可分。既然犯罪的证明责任在控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证明自己无罪的责任。他们就不应被拷问、被逼供,也不会被拷问、被逼供。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保持沉默,询问就必须停止。被告人拒绝提供陈述或者故意提供虚假陈述不负刑事责任;仅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得认为被告人有罪。沉默权最早渊源于英国,后又在美国推行,并波及欧洲诸国,以及我国港、澳、台地区;现在不少国际文件都有规定。而在我国,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立足于本国国情和当前刑事诉讼法的客观实际,在法律条文上没有明确规定沉默权,而是在重申“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等规定的同时,仍然规定“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因此,从某种意义上说,我国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并未真正地完整地确立起无罪推定原则,而是在充分考虑我国国情的基础上,吸收了这一原则的合理内容,使之在扬弃过程中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
任何受刑事控告者,在被证实和判决有罪之前,应推定无罪。无罪推定是为确定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据此设定被告人的诉讼权利义务,设定控辩对抗的现代诉讼机制。“被告人不等于罪犯”,这是无罪推定的首要之义。
即在刑事诉讼中,无论何人,哪怕是现行犯,在未经法院依法审判确认有罪之前,其身份只能是“嫌疑人”、“被告人”;关于案由,只能是“涉嫌”作什么。只有确立无罪推定原则,被告人才成为诉讼主体,享有与原告对等的诉讼地位,享有以辩护权为核心的各项诉讼权利。
2018年10月26日新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2条明确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这意味着,在法院依法判决之前,任何人都不处于有罪公民的地位。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被追诉者在被起诉前处于犯罪嫌疑人的地位,被起诉后则处于被告人的地位,从而避免将其视为“有罪者”、“人犯”或“罪犯”。
2、在法庭审判过程中,公诉人负有提出证据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责任,被告人不承担证明自己有罪或无罪的义务。
3、疑罪从无,即公诉人不能提出确实充分的证据证实被告人的罪行,法庭经过庭审和补充性调查也不能查明被告人有罪的事实,那么就只能判定被告人无罪。
扩展资料
造成我国刑事诉讼制度对无罪推定原则持犹豫态度的原因大致有以下几点:
首先,由于我国的刑法以及刑事诉讼法是保障国家安全、打击各种刑事犯罪为主要目的的。故维护社会正常、安全的秩序便成为我国刑诉法追求的重要价值。这种法的价值观使中国的法文化中缺少一种普遍的宽容精神。
于是立法者总是从严厉打击犯罪的角度出发来确定刑诉法的基本原则。而无罪推定原则于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个人权利有利,于打击犯罪、保障安全不利。故刑诉法对该原则虽接受但有所保留。
其次,我国的刑诉制度中有一条“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所谓事实应该是指客观存在的真实情况,所谓根据是指判断当事人是否有罪的标准。这一原则体现的是一种科学的实事求是的态度。
但是,我们应该分清楚法律所追求的真实,只能是一种证据的真实而不是也不可能是一种客观上的真实。但我们通常所理解的真实便是一种客观的真实。
因此,当一些证据可以证明被告人有犯罪嫌疑,但又难以将其定罪时,司法人员往往遵循“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对犯罪嫌疑人持一种怀疑的态度,而不会适用无罪推定原则将其视为无罪。
这种在证据难以证明被告人有罪时,不适用无罪推定原则,而对其是否有罪持怀疑态度的作法,在司法实践中往往会造成很多积案、陈案。同时由于案件迟迟不能了解,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将长期受到一些强制措施的约束,如:被监视居住、取保候审、被羁押等。
这种对公民权利的严重侵害在司法实践中也是屡见不鲜。这种情况对司法部门而言是浪费了大量司法资源,牺牲了法所追求的诉讼效率。对犯罪嫌疑人而言则是被剥夺了自由权利。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无罪推定原则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法院网-浅议我国的无罪推定原则
无罪推定原则意指“未经审判证明有罪确定前,推定被控告者无罪”。
【法律分析】
无罪推定原则是现代法治国家刑事司法通行的一项重要原则,是国际公约确认和保护的一项基本人权,也是联合国在刑事司法领域制定和推行的最低限度标准之一。但在本国的司法实践领域,还并未全面承认无罪推定原则。无罪推定原则的核心内容是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利,具体包括三个方面的规则:1、疑罪从无规则。即控诉方提出的证据不足以认定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有罪时,应当作无罪处理。疑罪从无是无罪推定原则的一个派生标准,即对任何一个案件的认定必须依靠确实、充分的证据,如果达不到证明标准,就会形成疑案,无罪推定原则对疑案的处理是按照“疑罪从无”原则,即在判决的结果上宣告无罪。2、控方举证规则。即控诉方承担证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有罪的责任,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自证其罪,虽有反驳控诉,证明自己无罪的权利,但是没有证明自己无罪的义务。3、沉默权规则。沉默权规则与无罪推定的人权保障精神密不可分。任何人不应成为追诉自己的工具。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沉默权,由自己决定是否行使反驳控诉的权利,是否同司法机关合作,也体现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意志主体和诉讼主体的地位,也体现了对人性的尊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一条人民法院审判案件,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一律公开进行。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人民法院有义务保证被告人获得辩护。第十二条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