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俄罗斯,与海关管理相关的主要法律有《俄罗斯联邦海关法》(2004年)(以下简称《海关法》)、《俄罗斯海关关税法》(2000年)(以下简称《海关关税法》)、《对外贸易活动国家调节法》(2003年)等。
(一)海关监管制度
2003年5月28日,俄罗斯总统普京签署了《海关法》。自2004年1月1日起,新《海关法》开始实施。新《海关法》指出,俄罗斯的海关事务由俄罗斯联邦海关机构具体负责,包括货物和车辆方面的关税征收以及海关监管,海关政策的制定和执行等。《海关法》第1条和第3条明确规定了俄罗斯海关的监管事务包括,通关货物和车辆和程序和规则,海关关税的制定和征缴,海关业务的办理,海关法的执行和俄罗斯海关监管领域的国际合作,以及国际法和国际惯例的协调和统一。
与旧《海关法》不同,所有与海关领域有关的活动将不再需要领取许可证。海关经营者、临时储存仓库、保税仓库和报关经纪人只要注册登记为法人组织之后,就可以从事相关业务(《海关法》第18条)。申请人向海关机构提交申请书及相关文件后,海关机构应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决定是否同意其注册,如果允许其注册应当立即签发执照给申请人,申请人受到执照有权开展海关事务(《海关法》第20条)。
《海关法》第358条规定了海关监管的原则:在开展海关管制时,海关机构应根据选择性原则以确保《海关法》的实施,即使用对人、动植物的生命和健康无危险的,对货物、车辆、文件和人员无损害的方法,海关监管业务完全由海关按照《海关法》实施。
《海关法》第360条进一步规定了海关对商品和交通工具的监管控制。进口货物和交通工具通过海关监管区或在俄罗斯联邦境内获得收益回报,必须获得俄罗斯海关机构允许并在其监管下才能进行。货物、车辆、海关经纪人,临时仓库业主,海关仓库和运营商,必须向海关机构提交海关监管所需要的单证和信息。海关当局要求的单证和海关管制所需的信息,以书面形式提交。有关单证至少保管3年,而海关经纪人,临时储存仓库的业主,海关仓库业主和运营商对当年记录必须保存5年以上(《海关法》第363条)。
《海关法》第362条规定了海关管制区制度。为对货物和运输工具实施监管,海关监管区可以设在海关边境沿线、经常检查的地点、海关机关所在地及其他地点。海关管制区可能是永久性的或是暂时的,以方便对进口商品进行现场监管,海关管制区的设立由国家海关委员会确定。在进行海关管制时,海关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损害承运人、临时仓库业主,保税仓库业主,以及其他有关人员、货物和车辆的利益。由于非法决定,海关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海关监管过程中造成损失的,国家应给予全额补偿(包括利润损失)。造成这些损失的海关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根据俄罗斯联邦法律承担相应责任。
《海关法》第三十五章分别对货物、车辆,以及个人进出俄罗斯海关边境作出了规定。进出口货物应当接受海关查验。海关查验货物时,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应当到场。海关认为必要时,可以进行开验、复验或者提取货样。海关检查进出境运输工具时,运输工具负责人应当到场。海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派员随运输工具执行公务,运输工具负责人应当提供方便(第371条和第372条)。个人作为检查的控制,可根据海关当局或其决定的执行副组长的海关特殊形式,如果有理由认为,自然人通过俄罗斯联邦边界或海关管制区或国际航空港过境区时,私自隐瞒俄罗斯联邦海关法所禁止进口或转出口物品时,海关人员可以实施个人查验。在查验之前,海关人员有义务向该自然人宣布查验个人决定,并告之其在查验中的权利和义务,并建议其自愿交出隐藏的物品。被查验人应当在查验决定上签字;拒绝签字的,海关查验人员应当在文件中予以注明并签名。检查个人应由与同一性别的海关机构人员在符合卫生要求的隔离室进行,并有两名相同性别的见证人在场,其他人不允许进入隔离室。
如发生异议,申报人有权不服核查的结果,并要求一同核查记录争议的报关说明。在海关办事处申报的货物的核查只能在海关仓库或海关部门指定的地点进行。货物核查所必需的操作费用由申报人承担。核查货物如果没有海关部门的许可不得移动。申报人雇佣的进行报关货物操作的人员须经海关部门认可;如果没有该认可,禁止其进入海关仓库及核查指定的地点。一旦认定为违反现行《海关法》行为,运输工具和争议商品可作为处罚保证被扣留(《海关法》第377条)。
(二)进口商品通关程序
货物到港后15天内进口商应办理报关手续,可以书面、口头、电子或其他形式提供货物信息,向海关机构申报货品,开始报关程序。报关单应当包含以下基本信息:货物名称及商品编码、海关经纪人(代理人)、有关货物和国际运输使用的车辆、产品信息、海关关税数额、地点和海关申报日期等内容(《海关法》第124条)。
根据新《海关法》第62条和第125条规定,需要清关的货物可以在发生清关的海关管理机构所在地进行清关,只有个别品种货物才在指定的海关检查站进行清关。在货物通关时,申请人有义务向海关管理机构提交文件和清关所需的资料。办理海关手续所必需的单证包括:
1)货物报关单;
2)海关价值申报单,包括海关价值申报和确定海关价值选择的方法;
3)许可证;
4)货物原产地证明;
5)商检证书;
6)国际销售或其他类型的合同;
7)交通(运输)证明;
8)支付和结算文件;
9)其他补充单证。
如果有特殊要求,包括申报全部或部分免除关税,商品的许可证书等,应向海关机构提交有关文件和说明。如果某些文件不能及时获得,可以向海关机构提交书面延期申请,但不得迟于45天后报关(《海关法》第131条)。被运到海关仓库或指定核查地点的货物如果没有海关部门的许可不得移动。自1995年俄罗斯联邦《产品及认证服务法》实施之后,俄罗斯开始实行产品认证(ГОСТ)制度,认证制度包括强制性和自愿性认证两种。按照《进入俄罗斯联邦海关领土需要具有强制认证证明的商品清单》,强制认证产品范围主要包括:食品,饮料、机械设备、钟表、化妆品、家具、陶瓷等。自愿性认证,通常是申请人(制造商,经销商)按照产品规格、行业或国家标准的要求来确认,例如ГОСТР或者ISO9000标准。
《海关法》第68条特别规定了简化清关程序。俄罗斯依据通关申请人所提供精确的资料来管控通关的货物,海关允许这些精确的资料作为货物抵达前的通关。具体而言,从事外贸活动3年以上的进口商,并且其对业务设立会计账簿,能够为海关机构提供详细资料和通关货物信息的,可以简化其清关程序。申请简化通关程序的法人应当向海关机构提交书面申请以及外贸信息,此外申请人必须提交同意海关机构审查其会计账簿的书面承诺书。有权简化通关的法人应当定期提交报关单(《海关法》第136条)和货物信息(《海关法》第150条)。简化清关程序是海关对合法货物快速放行的一种世界便捷标准。
《海关法》第十二章规定了货物的临时储存规范。进口商可以将商品存放在任何临时储存仓库,海关机构不能指定特定仓库作为货物临时存放地点(《海关法》第100条)。在临时储存仓库可以放置任何外国商品,但商品可能造成其他商品损害或需要特殊贮存条件,必须存放在特定仓库或指定的临时储存设施。进口商应当向海关机构提交临时储存的货物名称,其数量、包装、标签、发票、产品总重量或货物量,以及货物编码或商业信息等文件(《海关法》第102条)。货物的临时储存期限为2个月,如果有特殊情况可以向海关机构主动要求延长到4个月(《海关法》第102条)。临时储存仓库必须设在交通枢纽和运输路线方便的地方,为确保货物的安全,临时储存仓库应杜绝未经许可人的访问。临时储存仓库的业主应当进行注册登记,海关机构在审查后颁发证书(《海关法》第111条)。临时储存仓库证书包括:地点和业主姓名、房屋和开放区的信息,证书有效期为5年。
依照《海关法》第152条海关申报制度,货物放行的期限不得超过自海关接受申报之日起3个工作日。货主或报关代理向海关提交货物报关单、海关价值申报单、许可证、商检证书和(或)其他证明文件,并足额缴纳关税、单货相符的进口货物应予以放行。《海关法》第150条特别规定了提前申报制度,符合《海关法》第67条指定的商品,以及符合简化清关程序时,在货物到达海关终端之前,进口商只要能提交必要的文件和资料,就可以提前申报通关。货物放行后45天之内再向海关机构提交书面申报和相关文件资料。如果货物属于保税仓、境内加工、免税贸易、临时进境、复出口等特殊监管的,海关可有条件放行货物。
(三)俄罗斯进口商品关税
1992年1月起,俄罗斯宣布取消所有的进口限制,所有的关税暂停征收,此措施主要目的在于弥补国内消费市场的不足。但自1992年6月起俄罗斯重新征收进口税。1993年5月21日《海关关税法》开始实施,《海关关税法》是俄罗斯联邦对进出口实行关税调节的基本法。俄罗斯联邦政府根据该法律制定海关关税进出口税率。《海关关税法》规定了实行关税措施的宗旨和一般原则、税号、税种、关税程序、确定商品海关价格的方法及制度、报关人的权利和义务;商品出产国家的确定;提供关税优惠及其他事宜。《海关关税法》对进口商品采用国际惯例,使用3种关税:从价税、从量税与综合税。
俄罗斯现行进口关税税率平均为14%~15.5%,绝大部分商品的进口关税为从价税,小部分商品实行从量税和复合关税。货主应当按海关计算的税款及时足额缴纳关税,包括进口关税、增值税及海关杂费。目前,俄罗斯主要商品的进口关税,食品:5%~20%;电子产品:5%~20%;化工产品:5%~15%;机器设备:0~20%;汽车:15%。
特别注意的是,《海关关税法》第36条规定了税率特惠规则,在俄罗斯联邦与外国进行贸易政策的联系时,允许以免除关税,降低税率或制定必要的进口(出口)关税限额的形式对以下商品实行俄罗斯联邦的海关税率的特别优惠。与俄罗斯联邦共同建立自由贸易区或海关联盟的国家或者签署了关于建立自由贸易区或海关联盟协议的国家生产的商品;享有俄罗斯联邦国家优惠制度的发展中国家生产的商品,俄罗斯联邦政府应对这些国家进行至少5年一次的周期性的审查。从目前来看,对产自与俄签有自由贸易协定的独联体国家(阿塞拜疆、亚美尼亚、白俄罗斯、吉尔吉斯斯坦、摩尔多瓦、哈萨克斯坦、乌兹别克斯坦、乌克兰、塔吉克斯坦和土库曼斯坦10个国家)的商品免征进口关税。从发展中国家进口的商品按基本税率的75%征税,根据俄罗斯联邦国家海关委员会1996年4月26日第258号令,享受这一优惠的发展中国家共120多个。中国商品进入俄罗斯可享受发展中国家的优惠待遇。对47个不发达国家的货物实行特惠制,不征海关税。对产地不明的商品按基本税率的2倍征税。根据2000年5月25日第414号令:中国等发展中国家的商品进入俄罗斯享受的优惠待遇,但须出具A级原产地证明,并须符合直接运输和直接购买的规则。对产自与俄签有自由贸易协定的独联体国家免征进口关税的商品,必须提供CT-1的原产地证明。
直接购买和直接运输是确定中国等发展中国家商品进入俄罗斯能否享受关税优惠的基本条件。根据发展中国家的原产地规则,给予普遍优惠制关税优惠的产品应当是直接购买,例如进口商直接从一个发展中国家的商业实体购买的商品,能够享受优惠关税。直接交付的货物应当从一个发展中国家运到俄罗斯,如果没有提供直接运输的证明,或是通过另一国的领土,就不能享受优惠关税提供关税优惠。但由于地域、交通、技术或经济原因,该商品通过多个国家运输入境,且只是存放在这些国家的临时仓库,那么这些商品也能够享受优惠关税。
关税优惠也适用于进口商在展览会或交易会上购买的商品,且符合以下条件:
1)该展品来自于享受优惠关税待遇的发展中国家;
2)用于从展览或交易的商品只是用于展示,而没有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3)不考虑在商品因自然恶化,或在运输和储存条件,改变其正常状态。
原产地证明文件是一项声明原产地的资料,以确定商品原籍国的文件,其中载有关于其制造商,销售商,或与出口货物原产地国作出的声明。原产地证明包括在各种证明来源,这些文件包括,商业文件(发票、航运和装箱单等)、运输单证(提单、贸易文件等)。原产地证明文件可以是出口国主管机构签发,也可以是工会,企业协会等签发,有时根据国际商业惯例,原产地证明文件必须由领事机构认证。对于原产地证书的主要要求,是应该清楚地表明货物从该国出货。原产地证书必须包含的出口书面声明,该批货物符合原产地的有关标准,以及书面证书颁发机构颁发的证书,并且在证书中声明这是内容是真实的。因此,在A级原产地证明文件中应记载:“上述内容属实,所有的货物来自某国,它们满足原产地的有关标准”。原产地证书有两种形式:即A级原产地证明和证书的CT-1的原产地证明。A级原产地证明用于确认来自发展中国家和最不发达国家的商品,它的有效期为自其签发之日起12个月。A级原产地证明应当采用俄文或英文书写,不允许修改。
2009年7月24日俄罗斯对《海关法典》进行了修订,明确了支付关税的义务和税款,特别规定了终止缴纳关税的事由,这些事由如下:
1)海关关税和其他税款已足额支付;
2)义务纳税自然人死亡;
3)义务纳税组织清算解散。
俄罗斯政府宣布从2009年1月12日起,排量在1.5L至1.8L的轿车征收30%的进口关税,且总关税不低于每升1.5欧元。此前关税为25%,且不低于每升1.25欧元。排量1.8L至2.3L轿车被征收30%的关税,且总关税不低于每升2.15欧元。此前关税为25%,且不低于每升1.8欧元。此次临时提高关税涉及拖拉机、载重车和轿车,新关税实施期限为9个月,该政策旨在保护在世界金融危机时期备受冲击的俄罗斯本国汽车工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促进对外经济贸易和科技文化交往,维护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是指海关对与进出口货物有关并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保护的商标专用权、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专利权(以下统称知识产权)实施的保护。第三条国家禁止侵犯知识产权的货物进出口。
海关依照有关法律和本条例的规定实施知识产权保护,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规定的有关权力。第四条知识产权权利人请求海关实施知识产权保护的,应当向海关提出采取保护措施的申请。第五条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向海关如实申报与进出口货物有关的知识产权状况,并提交有关证明文件。第六条海关实施知识产权保护时,应当保守有关当事人的商业秘密。第二章知识产权的备案第七条知识产权权利人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将其知识产权向海关总署申请备案;申请备案的,应当提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名称或者姓名、注册地或者国籍等;
(二)知识产权的名称、内容及其相关信息;
(三)知识产权许可行使状况;
(四)知识产权权利人合法行使知识产权的货物的名称、产地、进出境地海关、进出口商、主要特征、价格等;
(五)已知的侵犯知识产权货物的制造商、进出口商、进出境地海关、主要特征、价格等。
前款规定的申请书内容有证明文件的,知识产权权利人应当附送证明文件。第八条海关总署应当自收到全部申请文件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备案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备案的,应当说明理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总署不予备案:
(一)申请文件不齐全或者无效的;
(二)申请人不是知识产权权利人的;
(三)知识产权不再受法律、行政法规保护的。第九条海关发现知识产权权利人申请知识产权备案未如实提供有关情况或者文件的,海关总署可以撤销其备案。第十条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自海关总署准予备案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10年。
知识产权有效的,知识产权权利人可以在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内,向海关总署申请续展备案。每次续展备案的有效期为10年。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有效期届满而不申请续展或者知识产权不再受法律、行政法规保护的,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随即失效。第十一条知识产权备案情况发生改变的,知识产权权利人应当自发生改变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海关总署办理备案变更或者注销手续。
知识产权权利人未依照前款规定办理变更或者注销手续,给他人合法进出口或者海关依法履行监管职责造成严重影响的,海关总署可以根据有关利害关系人的申请撤销有关备案,也可以主动撤销有关备案。第三章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申请及其处理第十二条知识产权权利人发现侵权嫌疑货物即将进出口的,可以向货物进出境地海关提出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申请。第十三条知识产权权利人请求海关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应当提交申请书及相关证明文件,并提供足以证明侵权事实明显存在的证据。
申请书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名称或者姓名、注册地或者国籍等;
(二)知识产权的名称、内容及其相关信息;
(三)侵权嫌疑货物收货人和发货人的名称;
(四)侵权嫌疑货物名称、规格等;
(五)侵权嫌疑货物可能进出境的口岸、时间、运输工具等。
侵权嫌疑货物涉嫌侵犯备案知识产权的,申请书还应当包括海关备案号。第十四条知识产权权利人请求海关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应当向海关提供不超过货物等值的担保,用于赔偿可能因申请不当给收货人、发货人造成的损失,以及支付货物由海关扣留后的仓储、保管和处置等费用;知识产权权利人直接向仓储商支付仓储、保管费用的,从担保中扣除。具体办法由海关总署制定。第十五条知识产权权利人申请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符合本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并依照本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提供担保的,海关应当扣留侵权嫌疑货物,书面通知知识产权权利人,并将海关扣留凭单送达收货人或者发货人。
知识产权权利人申请扣留侵权嫌疑货物,不符合本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或者未依照本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提供担保的,海关应当驳回申请,并书面通知知识产权权利人。
第一部分中英文对照海关进出口关税税则,分进口税则速查一览表及其附表、出口税则速查一览表及其附表两部分进口税则速查一览表共分八列:随后加列了出口退税率调整表、2008年出口税则和出口暂定税率等附件。
第二部分:中英文对照的“进出口贸易重要法律、法规及规定汇编”,汇集财政部、商务部、中国海关等相关部委最新颁布的有关外贸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及管理办法,涉及外经贸法规、进口环节国内税、一般商品进出口管理、机电产品进出口管理、进出口商品检验、动植物检疫、卫生检疫、医药检验、化学品登记、出口退税及其他贸易经营权有关的管理措施、加工贸易、外汇管理以及其他贸易管理措施等,是我国迄今为止内容最全面、资料最新的且唯一一本含有法律法规(英文版)的进出口管理参考工具书。
为方便读者在海关报关和计算关税,本书另含有报关自动化系统常用代码表及《海关关税计算方法》两部分
读者可通过本书或光盘查找到海关进出口税则的有关数据资料及相关中英文法规。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税则速查一览表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自动化系统常用代码表及说明
4.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税款计算方法
5.常用计量单位换算表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快件监管办法
海关对出口退税报关单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进出口货物特许权使用费估价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代理报关企业的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药品进口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申报管理规定
海关总署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征收进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征收进口货物滞报金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丁政赔偿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裁定管理暂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外商投资企业进出口货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
货物进口许可证管理办法
货物自动进口许可证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
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哥:转关运输货物监管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
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
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异地加工贸易的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加工区监管的暂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
海关总署关于优惠贸易协定项下进口货物的报关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实施办注
2013年版《中国海关报关实用手册》
仍由海关总署政策法规司编制、中国商务出版社出版,
2013年,根据国民经济发展需要,国家将对关税政策和进出口管理政策作相应调整。为了方便企业和社会各界及时掌握新政策,加快企业通关速度,增加海关执法透明度,海关总署政策法规司根据海关征税、监管、统计和报关自动化系统的要求,组织了数十名海关业务专家和骨干,编制开发了2008年版的《中国海关报关实用手册》。
2013年版的《手册》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商品目录》、《海关进出口关税与代征税对照使用手册》和国务院有关部委最新颁布的进出口管理规定为基础,集中反映国家对关税和进出口管理政策的重大调整、最新进出口法律法规、最新区域性或双边贸易协定税率、国家对禁限货物贸易管制改革的具体措施等。另外,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报关自动化系统常用代码表及说明,进出口商品的HS编号、名称、关税税率、增值税税率、消费税税率、统计计量单位、进出口时需向海关提交的监管证件名称,2013年进口商品暂定税率表(部分生产设备或其他商品),2013年进口商品关税配额税率表,计量单位换算表,进口关税与进口环节代征税计税常数表等报关必备资料也将全盘收入书中。
该书是海关工作人员、进出口企业报关员、预录入企业操作员等必备的报关工具书,也是与进出口业务有关的企事业单位了解海关业务和对进出口货物进行成本核算的重要参考资料。
一、对外贸易法:
1、94年5月人大八届七次会议通过,04年4月人大十届八次会议修订,7月实施。
2、我根据“平等互利”原则参加经贸组织,对外发展经贸关系。
3、根据“互惠、对等”原则,或缔结的国际条约、协定,给与最惠国待遇、国民待遇。
4、外贸调查:书面问卷、听证会、实地调查、委托调查等方式。
5、国家对于低价出口第三国市场,而对我国产业形成实质性损害或损害威胁,可与第三国政府磋商,从而决定适当措施。
6、救济情形:直接进口产品或服务激增、第三国限制进口导致进入我国激增。
7、我国建立了货物和技术进出口、国际服务贸易预警应急机制,以应对突发和异常情况。
8、国家采取出口信用保险、出口信贷、出口退税、“外贸发展基金”、“风险基金”鼓励出口贸易。
9、擅自进出口国营贸易管理的货物,罚款5万;严重者取消其经营国营贸易货物申请资格3年,或者取消其既有国营资格。
二、海关法:87年1年人常会6.19通过7月实施;00年7月9.16通过;01年1月实施。
1、海关缉私队伍执行侦察、拘留、执行逮捕、预审工作,对于走私罪案件,应向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
2、海关免验货物必须经过总署同意。
3、加工贸易制成品使用进口料件,准予保税的应办理核销,属于先征收税款的,办理退税。
4、电力等特殊货物,定期申报。
5、海关可以要求收发货人提供商品归类所需的资料;必要时,可以组织化验、检验,并将海关认定的化验、检验结果作为归类依据。
6、免税暂准进出境的物品,应由本人复带出进境。
7、保税货物、暂准进出境货物,原则上必须提供等税保证金或担保,方可免纳关税。(*)
8、纳税期限内有转移、藏匿应税货物情节的,可强制担保;不能提供担保,可经批准:或暂停金融机构支付等税存款,或扣留等税货物或其他资产。纳税期限届满仍未缴税,可变价抵缴、强制扣缴。
9、物品税金,应在放行前缴纳。
10、限制类物品必须提交许可证方可担保放行;担保适用于:商品归类、商品估价、不能及时提供相关单证,而急需提发货的情形。
11、走私行为:
直接向走私人购买、收购走私物品的;
(直接购买禁止物品,或购买走私货物数额巨大,则构成走私罪)
在领海、沿边等(指境内),运输、收购或贩卖应税物品、禁限物品的
(直接运购、贩卖禁止物品,或购买走私货物数额巨大,则构成走私罪)
逃避监管,运输携带邮寄禁限货物、物品进出境
……税款,………………应税……………………而未纳税的。
未缴税交证,擅自将监管货物、物品、进境运输工具、补偿贸易物料在境内销售的。
12、个人携带超量自用物品,未申报,则责令补税,并可处罚款(不按走私行为处)。
三、刑法:
1、走私罪:
走私逃税额5<X≤15万,<3年徒刑,1—5倍罚金;(含1不含5)
15<X≤50万,<10年徒刑,1—5倍罚金;(严重则10年以上)
X>50万,>10年徒刑,1—5倍罚金;
走私武器、弹药、核材料、假币的
走私禁止文物、珍稀动植物、黄金、白银等贵金属;
以牟利、传播为目的,走私**音像、图书等的;
运进境外气态、液态垃圾,情节严重的;运进固体垃圾的;
*、以上若单位,则同时对直接主管人员进行刑事处罚。
武装走私的
暴力抗拒、威胁缉私的,(并按妨碍执行公务罪数罪并罚)
为走私罪犯提供资金、单证、储运等条件的(按走私罪共犯论处)
走私、贩卖、制造定量以上毒品(鸦片1Kg,海洛因50g),或武装毒品行为,暴力拒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2、破坏金融秩序罪:逃避监管,非法转移外汇的,情节严重对单位处罚金,并对直接主管人员和责任人员,处<5年徒刑。
3、危害税收征管罪:假报出口,骗取退税,税额较大,<5年徒刑,1—5倍罚金;……。
虚开增值等税票,骗取退税、抵扣的;
伪造、出售假票,骗取退税、抵扣的;
盗窃、骗取增值等可退税或抵扣税票的;
4、扰乱市场罪:擅自从事国营贸易;
无证(许可证)经营的;
买卖进出口许可证、原产地证的;
5、扰乱公共秩序罪:伪造企事业单位印章的
伪造、买卖、盗窃、毁灭国家公文、证件、印章的
四、进出口货物管理条例:02版本,1月1日实施
禁止进出口的货物:聚、裂变货物(及技术);武器、弹药军用物资。
限制进口的货物,实行许可证管理、关税配额管理。
许可证件管理:指各种具有许可性质的证明、文件。
关税配额证明:凭以办理报关验放;9月15日前未交回未使用的配额且在未当年使用的,则扣减其下一年的关税配额。
限制出口的货物:实行配额管理、许可证管理。
配额管理:实行直接分配、招标分配;申领配额证明后,到外贸主管部门换发配额许可证。10月31日前未交回未使用的配额且在当年使用的,则扣减其下一年的关税配额。
许可证管理:包括各种具有许可性质的证明、文件。
国营贸易管理:部分数量可以由非指定国贸企业经营;也可以在一定时限内实行指定经营。
五、关税条例:04年版本,1月1日实施,03年10月通过
出料加工,以境外工料费、复运进境的运保费审定完税价格;
出境维修,则以境外工料费(修理费+料件费)审定完税价格;
加工进口料件保税进口,其制成品或进口料件未在规定期限内出口,则补税征息。
加工进口料件缴税进口,其制成品或进口料件在规定期限内出口,可退还已征税。
进口物品的关税、进口环节代征税合并为进口税,海关征收。
六、稽查条例
1、稽查范围:外贸企业;加工企业;经营保税业务的企业;使用或经营减免税进口货物的企业;报关企业;
2、特殊情况下,经直属关长或授权的隶属关长同意,可以不事先发出稽查通知。
3、下列行为责令改正,拒不改正,处1—3万元罚款,处直接责任主管和责任人员1000—5000元罚款:
提供虚假资料瞒报重要事实的
拖延、拒绝提交资料的
转移、藏匿、篡改、毁损资料的
不按规定编制账簿等资料的
六、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
1、保护范围:商标专用权、著作权和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专利权。
1、备案的撤销:不如实提供有关情况或文件而备案的
2、30日内决定是否准予备案,有效期10年,届满前6个月申请续展,备案产权发生变更30天内备案。
3、申请扣留侵权嫌疑货物时,应说明产权人信息、产权信息、侵权人信息、侵权货物信息、侵权行为信息,产权如备案,同时提供海关备案号。信息不全或不提供担保的,驳回扣留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