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证据清单份数:法院1份+被告几个就要准备几证据清单份。民事案件起诉时,如果被告只有一个人,原告需要提交二份起诉状,证据的复印件也要提交二份,其中一份由法院存卷,另一份由法院转交被告。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不可以。
公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如果有关单位或者个人主动提供证据的,对于不再办理证据调取手续的,由公安机关直接出具《接受证据材料清单》(下称《清单》)一式三份,写明证据材料的编号、名称、数量、特征等,由证据提交人、办案人(接受人)签名,注明接受时间,加盖办案(受案)单位公章,一份由办案单位留存附卷,一份交证据提交人,一份连同接受的证据交公安机关保管人员妥善保管。可见,在公安机关执法办案中,《清单》属于正式法律文书,并常态化使用。但是,《清单》并未明确列入《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法律文书格式样本》,在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中也生成不了该文书。尽管检察机关在刑事案件审查起诉阶段,存在使用该文书的较大必要性,但不容回避的一个问题是:《清单》在检察机关法律文书体系内地位缺失、性质不明,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司法办案的严肃、规范与效率。
在有些刑事案件中,犯罪嫌疑人一方与被害人一方达成赔偿谅解协议,有关赔偿协议书、谅解书等书证,在审查起诉阶段向检察机关提交的,有的认为正式法律文书中没有《清单》,可以拒绝接受;有的则将此类事项一概推给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接受并核实无误后,再移交给检察机关。如果检察机关正式的法律文书中存在《清单》,这种情况下,由检察机关出具一个《清单》,将上述书证予以接受,合理正当,高效便捷,既节约司法资源与时间,也是一种规范、严谨的司法行为。
刑事诉讼法规定,检察机关对刑事案件审查起诉过程中,需要进行补充侦查的,既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49条和第224条规定,辩护人认为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公安机关、检察院收集的证明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未随案移送,申请法院调取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并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法院接受申请后,应当向检察院调取。由此可见,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承载着审查监督和侦查追诉的双重职责。增设《清单》这一法律文书,依法接受有关诉讼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本身就是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全面、客观收集证据材料的具体表现。
当事人在立案时需要填写证据目录,填写证据目录需要按照其清单内容如实填写。
第一,序号,通常情况下用阿拉伯数字表示,如1,2
第二,证据的种类,根据提交证据的种类进行填写,比如身份证,证人证言等;
第三,页数,看自己提交证据中的页码确定;
第四,证据原件或者复印件;
第五,证明的目的,比如身份证证明的是原告身份信息。
第六,备注,通常情况下可以不填。
开庭前需要准备证据清单,开庭前就需要对相关辩护情况进行准备,相关的证据需要提交到司法机关来进行鉴定,当事人可以聘请律师来对相关情况进行界定,并按照规定的程序来配合司法审理程序。
一、开庭前需要准备证据清单吗?需要准备证据清单,具体内容有:
(1)准备证据原件,便于开庭进行证据真实性质证。
(2)根据对方当事人人数,复印或复制证据复印件或者副本,另外需要向法院提交一套证据复印件。
(3)准备证据目录:明确证据编号、证明目的、并对证据进行必要的说明。
(4)证人证言,需要证人带自己的身份证到庭作证。
(5)录音录像证据:需要自带(或提前沟通好由法院准备)证据播放工具,准备录音录像证据文字整理资料。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第一百二十条,起诉形式
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第一百二十一条,起诉状
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三)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四)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第一百二十三条,立案和受理
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第一百二十五条,送达起诉状和提出答辩状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答辩状应当记明被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第一百三十九条,当事人庭审权利
当事人在法庭上可以提出新的证据。当事人经法庭许可,可以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当事人要求重新进行调查、鉴定或者勘验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开庭是司法机关对犯罪事实进行司法判决的具体情况,在司法实践中,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来处理,对于当事人的相关证据还需要结合实际的犯罪事实情况来准备,辩护人应当根据自己的辩护意见来准备相关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