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报告 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报告怎么写

qq745048485 2024-11-28 阅读:1

国有资产清查部门自查报告

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报告 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报告怎么写
(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部门:

1,自查情况概述:

部门资产管理员(签字):

部门负责人(签字):

部门盖章

日期:年月日

部门固定资产项目盘盈明细表(填表日期:年月日)

序号

二级使用部门

资产名称

型号规格

金额

生产厂商

使用管理人

取得时间

相关说明

部门固定资产项目盘亏明细表(填表日期:年月日)

序号

二级使用部门

资产编号

资产名称

型号规格

金额

购置日期

盘亏原因

损失时间

相关说明

问题一:工商企业资产状况怎么填写资产总额:资产负债表“资产总计”

所有者权益合计:资产负债表“所有者权益合计”

营业总收入:利润表“主营业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收入”之和(如果利润表未分“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则是“营业收入”栏金额)

利润总额:利润表“利润总额”净利润:利润表“净利润”

负债金额:资产负债表“负债合计”

纳税金额:当年支付的所有税种税目的税额总计。

问题二:企业经营情况该怎么写经营情况:

1、“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净资产总额”、“实收资本”:指公司本年度年末总资产、总负债、净资产、实收资本数额。以本年度年末公司资产负债表为准。

2、“产值”、“营业额”、“税后利润”、“亏损额”:指公司本年度产值、营业额、税后利润或亏损额。以本年末公司损益表为准。

例如:资产总额(万元) 322

负债总额(万元) 246

净资产总额(万元) 76

实收资本(万元) 100

产值(万元)

营业额(万元) 606

税后利润(万元)

亏损额(万元) 21

亏损原因:

由于xx行业形势不好,收入少、经费大,因而产生亏损,公司正积极扩大业务渠道,力争在新的一年里扭亏为盈

问题三:企业年度报告中的资产信息状况该怎么填写 5分现在营业执照都不用年检了,只要网上公示就可以了。年度报告中资产信息就实事求是写就可以了。

问题四:公司的财务及资产状况的报告怎么写罗列资产并进行与往年的对比分析

进行财务指标的分析(例如资产负债率货款周转率等)对财务三大报表进行对比分析

问题五:企业经营情况怎么写?(包括哪些方面)公司成立于什么什么时候,主营什么业务,注册资金多少,目前的销售收入是多少,利润是多少,缴纳税金多少,主要的业务合作伙伴有哪些。对企业经营情况进行分析:

一、首先要为分析提供内部资料和外部资料。内部资料最主要的是企业财务会计报告,财务报告是反映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书面文件,包括会计主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附表、会计报表附注等;外部资料是从企业外部获得的资料,包括行业数据、其他竞争对手的数据等。

二、根据财务报告:按照分析的目的内容分为:财务效益分析、资产运营状况分析、偿债能力状况分析和发展能力分析;按照分析的对象不同分为:资产负债表分析、利润表分析、现金流量表分析。

(一)按照分析的目的内容分析

1、财务效益状况。即企业资产的收益能力。资产收益能力是会计信息使用者关心的重要问题,通过对它的分析为投资者、债权人、企业经营管理者提供决策的依据。分析指标主要有:净资产收益率、资本保值增值率、主营业务利润率、盈余现金保障倍数、成本费用利润率等。

2、资产营运状况。是指企业资产的周转情况,反映企业占用经济资源的利用效率。分析主要指标有:总资产周转率、流动资产周转率、存货周转率、应收帐款周转率、不良资产比率等。

3、偿债能力状况。企业偿还短期债务和长期债务的能力强弱,是企业经济实力和财务状况的重要体现,也是衡量企业是否稳健经营、财务风险大小的重要尺度。分析主要指标有:资产负债率、已获利息倍数、现金流动负债比率、速动比率等。

4、发展能力状况。发展能力是关系到企业的持续生存问题,也关系到投资者未来收益和债权人长期债权的风险程度。分析企业发展能力状况的指标有:销售增长率、资本积累率、三年资本平均增长率、三年销售平均增长率、技术投入比率等。

(二)按照分析的对象不同分析

1、资产负债表分析。主要从资产项目、负债结构、所有者权益结构方面进行分析。资产主要分析项目有:现金比重、应收帐款比重、存货比重、无形资产比重等。负债结构分析有:短期偿债能力分析、长期偿债能力分析等。所有者权益结构是分析:各项权益占所有者权益总额的比重,说明投资者投入资本的保值增值情况及所有者的权益构成。

2、利润表分析。主要从盈利能力、经营业绩等方面分析。主要分析指标:净资产收益率、总资产报酬率、主营业务利润率、成本费用利润率、销售增长率等。

3、现金流量表分析。主要从现金支付能力、资本支出与投资比率、现金流量收益比率等方面进行分析。分析指标主要有:现金比率、流动负债现金比率、债务现金比率、股利现金比率、资本购置率、销售现金率等。

问题六:企业概况里的财务状况怎么描述财务状况内容提要:

财务状况是对企业一定会计期间内生产经营、资金周转、利润实现及分配等情况的综合性分析报告,是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重要组成部分。各企业应依据《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国务院令第287号)和《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确认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9号)等有关规定,对本年度的经营成果、财务状况和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等情况进行总结,以财务指标和相关统计指标为主要依据,运用趋势分析、比率分析和因素分析等方法进行横向、纵向的比较、评价和剖析企业经营过程中的利弊得失,客观反映企业财务状况及发展趋势。财务情况说明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企业生产经营的基本情况

(一)企业主营业务范围和附属其他业务,纳入年度财务决算报表合并范围内企业从事业务的行业分布情况;企业从业人员、职工数量和专业素质的情况;未纳入合并的应说明原因。

(二)按业务板块详细说明本年度生产经营情况,包括主要产品的产量、业务营业量、销售量(出口额、进口额)及同比增减量,在所处行业中的地位,如按销售额排列的名次;经营环境变化对企业生产销售(经营)的影响;营业范围的调整情况;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开发及投入情况。

(三)对企业业务有影响的知识产权的有关情况。

(四)开发、在建项目的预期进度及工程竣工决算情况。

(五)经营中出现的问题与困难,以及需要披露的其他业务情况与事项等。

二、利润实现、分配及企业亏损情况

(一)主营业务收入的同比增减额及其主要影响因素,包括销售量、销售价格、销售结构变动和新产品销售,以及影响销售量的滞销产品种类、库存数量等。

(二)成本费用变动的主要因素,包括原材料费用、能源费用、工资性支出、借款利率调整对利润增减的影响。

(三)其他业务收入、支出的增减变化,若其金额占营业总收入10%(含10%)以上的,则应按类别披露有关数据。

(四)同比影响其他收益的主要事项,包括投资收益,特别是长期投资损失的金额及原因;补贴收入各款项来源、金额,以及饥除补贴收入的利润情况;影响营业外收支的主要事项、金额。

(五)利润分配情况。

(六)利润表中的项目,如两个期间的数据变动幅度达30%(含30%)以上,且占报告期利润总额10%(含10%)以上的,应详细说明原因。

(七)税赋调整对净利润的影响,包括有关税种和税率调整、享受税收优惠政策退税返还等数额。

(八)会计政策变更的原因及其对利润总额的影响数额,会计估计变更对利润总额的影响数额。

(九)亏损企业户数、亏损面、亏损总额及其同比增减额,按企业改组改制、产品滞销、成本费用加大、管理不善等原因对亏损企业户数及亏损额进行分析。

三、现金流管理情况

(一)经营、投资、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入和流出情况。

(二)与上年度现金流量情况进行比较分析。

(三)逐项说明对本年度现金流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四、资产负债构成及变动情况

(一)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项目中,如两个期间的数据变动幅度达30%(含30%)以上,且占报表日资产总额5%(含5%)以上的,应明确说明原因。

(二)资产结构分析,详细说明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存货、长期股权投资等项目的变化及增减原因。

(三)负债结构分析,详细说明长期借款、短期借款、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等项目的变化及增减原因,带息负债规模、融资成本的变动情况等。

五、重大事项说明

对兼并收购、重大资产处置、债务重组、改制上市、资产重组等重大事项进行详细说明。

六、企业本年科技投入和支出情况,环境保护和......>>

问题七:工商年报上企业资产状况填写资产状况信息,按照你公司上年年末报送给税务机关的那个报表的内容填写即可。

问题八:企业资产状况信息负债怎么填写资产负债表一般是按帐面金额来填,如果是无帐,只可根据公司资产情况估填报表了。

实收资本金根据营业执照上注册资金填写,固定资产根据现状可估算,其他资产结合实际确定好了,借款及负债根据实际填写,注意资产合计与负债及所有者权益合计两边相等。

问题九:企业基本情况怎么写一般情况下,企业的基本情况介绍是凸出优点,优势,弱化缺点或不足激如人员少,就会不提具体的员工人数,在2个省有办事处,就会说在多个省市设有办事处,

原则上说,要写明,公司的全称,简称,公司的注册地,注册时间,注册资本,法人,经营范围,企业的营业情况,收入,企业的精神,企业的发展战略,及企业发展历史。

问题十: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资产状况信息怎么写应该是资产负债表上,本年的期末数。

重要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改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在作出决定或者向其委派参加国有资本控股公司股东会会议、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代表作出指示前,应当将改制方案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十一条企业改制应当制定改制方案,载明改制后的企业组织形式、企业资产和债权债务处理方案、股权变动方案、改制的操作程序、资产评估和财务审计等中介机构的选聘等事项。

企业改制涉及重新安置企业职工的,还应当制定职工安置方案,并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二条企业改制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准确界定和核实资产,客观、公正地确定资产的价值。

企业改制涉及以企业的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财产折算为国有资本出资或者股份的,应当按照规定对折价财产进行评估,以评估确认价格作为确定国有资本出资额或者股份数额的依据。不得将财产低价折股或者有其他损害出资人权益的行为。

第三节与关联方的交易

第四十三条国家出资企业的关联方不得利用与国家出资企业之间的交易,谋取不当利益,损害国家出资企业利益。

本法所称关联方,是指本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以及这些人员所有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

第四十四条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不得无偿向关联方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不得以不公平的价格与关联方进行交易。

第四十五条未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同意,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与关联方订立财产转让、借款的协议;

(二)为关联方提供担保;

(三)与关联方共同出资设立企业,或者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所有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投资。

第四十六条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与关联方的交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有关行政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由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定。由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决定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委派的股东代表,应当依照本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对公司与关联方的交易作出决议时,该交易涉及的董事不得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

第四节资产评估

第四十七条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合并、分立、改制,转让重大财产,以非货币财产对外投资,清算或者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规定应当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的,应当按照规定对有关资产进行评估。

第四十八条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符合条件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涉及应当报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的事项的,应当将委托资产评估机构的情况向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报告。

第四十九条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资产评估机构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与资产评估机构串通评估作价。

第五十条资产评估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受托评估有关资产,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评估执业准则,独立、客观、公正地对受托评估的资产进行评估。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对其出具的评估报告负责。

第五节国有资产转让

第五十一条本法所称国有资产转让,是指依法将国家对企业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转移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按照国家规定无偿划转国有资产的除外。

第五十二条国有资产转让应当有利于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防止国有资产损失,不得损害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

第五十三条国有资产转让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转让全部国有资产的,或者转让部分国有资产致使国家对该企业不再具有控股地位的,应当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五十四条国有资产转让应当遵循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除按照国家规定可以直接协议转让的以外,国有资产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场所公开进行。转让方应当如实披露有关信息,征集受让方;征集产生的受让方为两个以上的,转让应当采用公开竞价的交易方式。

转让上市交易的股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进行。

第五十五条国有资产转让应当以依法评估的、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认可或者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核准的价格为依据,合理确定最低转让价格。

第五十六条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可以向本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或者这些人员所有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转让的国有资产,在转让时,上述人员或者企业参与受让的,应当与其他受让参与者平等竞买;转让方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如实披露有关信息;相关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参与转让方案的制定和组织实施的各项工作。

第五十七条国有资产向境外投资者转让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六章国有资本经营预算

第五十八条国家建立健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对取得的国有资本收入及其支出实行预算管理。

第五十九条国家取得的下列国有资本收入,以及下列收入的支出,应当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算:

(一)从国家出资企业分得的利润;

(二)国有资产转让收入;

(三)从国家出资企业取得的清算收入;

(四)其他国有资本收入。

第六十条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按年度单独编制,纳入本级人民政府预算,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按照当年预算收入规模安排,不列赤字。

第六十一条国务院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的编制工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向财政部门提出由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

第六十二条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的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七章国有资产监督

第六十三条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情况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情况的专项工作报告,组织对本法实施情况的执法检查等,依法行使监督职权。

第六十四条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其授权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六十五条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审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规定,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国家出资企业进行审计监督。

第六十六条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布国有资产状况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情况,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六十七条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根据需要,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或者通过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由国有资本控股公司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维护出资人权益。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六十八条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不按照法定的任职条件,任命或者建议任命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的;

(二)侵占、截留、挪用国家出资企业的资金或者应当上缴的国有资本收入的;

(三)违反法定的权限、程序,决定国家出资企业重大事项,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

(四)有其他不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的行为,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

第六十九条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十条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委派的股东代表未按照委派机构的指示履行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十一条国家出资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

(一)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取得其他非法收入和不当利益的;

(二)侵占、挪用企业资产的;

(三)在企业改制、财产转让等过程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平交易规则,将企业财产低价转让、低价折股的;

(四)违反本法规定与本企业进行交易的;

(五)不如实向资产评估机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或者与资产评估机构、会计师事务所串通出具虚假资产评估报告、审计报告的;

(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企业章程规定的决策程序,决定企业重大事项的;

(七)有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企业章程执行职务行为的。

国家出资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前款所列行为取得的收入,依法予以追缴或者归国家出资企业所有。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任命或者建议任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的,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依法予以免职或者提出免职建议。

第七十二条在涉及关联方交易、国有资产转让等交易活动中,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有资产权益的,该交易行为无效。

第七十三条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法规定,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被免职的,自免职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造成国有资产特别重大损失,或者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的,终身不得担任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七十四条接受委托对国家出资企业进行资产评估、财务审计的资产评估机构、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执业准则,出具虚假的资产评估报告或者审计报告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七十六条金融企业国有资产的管理与监督,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最新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巩固和发展国有经济,加强对国有资产的保护,发挥国有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主导作用,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企业国有资产(以下称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

第三条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国有资产所有权。

第四条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分别代表国家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出资人权益。国务院确定的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大型国家出资企业,重要基础设施和重要自然资源等领域的国家出资企业,由国务院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其他的国家出资企业,由地方人民政府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

第五条本法所称国家出资企业,是指国家出资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

第六条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政企分开、社会公共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分开、不干预企业依法自主经营的原则,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

第七条国家采取措施,推动国有资本向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集中,优化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推进国有企业的改革和发展,提高国有经济的整体素质,增强国有经济的控制力、影响力。

第八条国家建立健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相适应的国有资产管理渗型与监督体制,建立健全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

第九条国家建立健全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制度。具体办法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制定。

第十条国有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害。

第二章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

第十一条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的规定设立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授权,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可以授权其他部门、机构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部门,以下统称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

第十二条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对国家出资企业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出资人权利。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或者参与制定国家出资企业的章程。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对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须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重大事项,应当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三条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委派的股东代表参加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召开的股东会会议、股东大会会议,应慧穗当按照委派机构的指示提出提案、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并将其履行职责的情况和结果及时报告委派机构。

第十四条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履行出资人职责,保障出资人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损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维护企业作为市场主体依法享有的权利,除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外,不得干预企业经营活动。第十五条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对本级人民政府负责,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情况,接受本级人民政府的监督和考核,对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负责。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有关国有资产总量、结构、变动、收益等汇总分析的情况。

第三章国家出资企业

第十六条国家出资企业对其动产、不动产和其他财产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国家出资企业依法享有的经营自主权和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十七条国家出资企业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加强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接受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机构依法实施的管理和监督,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对出资人负责。国家出资企业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和风险控制制度。

第十八条国家出资企业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设置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的规定向出资人提供真实、完整的财务、会计信息。国家出资企业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的规定,向出资人分配利润。

第十九条国有前喊卜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和国有资本参股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设立监事会。国有独资企业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委派监事组成监事会。国家出资企业的监事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企业财务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国家出资企业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

第二十一条国家出资企业对其所出资企业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出资人权利。国家出资企业对其所出资企业,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通过制定或者参与制定所出资企业的章程,建立权责明确、有效制衡的企业内部监督管理和风险控制制度,维护其出资人权益。

第四章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的选择与考核

第二十二条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的规定,任免或者建议任免国家出资企业的下列人员:

(一)任免国有独资企业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二)任免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监事会主席和监事;

(三)向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的股东会、股东大会提出董事、监事人选。

法律依据:

《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巩固和发展国有经济,加强对国有资产的保护,发挥国有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主导作用,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制定本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