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①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一条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
(一)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三)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
(四)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②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
二、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
(一)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三)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
(四)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
(五)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六)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八)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应以第(二)款为审查标准。
三、法院应以行政附带民事诉讼一并受理。
四、根据《国家赔偿法》由国家赔偿。彭、吴应承担行政责任。
安徽一监狱民警涉嫌损害司法公正被直接立案侦查
日前,由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原阜阳监狱民警何联江涉嫌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减刑一案,由颍东区法院一审开庭审理。该案是刑事诉讼法修改后安徽省检察机关直接立案侦查的第一起司法工作人员涉嫌损害司法公正的职务犯罪案件。
今年56岁的何联江一直在阜阳监狱工作,曾因私自为罪犯传递物品被阜阳监狱给予行政警告处分。2018年11月14日,因涉嫌滥用职权犯罪,何联江被颍东区监察委立案调查。
同年12月11日,因涉嫌徇私舞弊减刑罪被阜阳市检察院立案侦查。调查和侦查终结后,经阜阳市检察院指定,由颍东区检察院审查起诉。
据颍东区检察院指控,2014年至2017年,何联江在担任阜阳监狱第十三监区民警期间,利用职务便利,接收本监区及其他监区服刑人员亲友汇款或现金共计14.69万元,为24名服刑人员捎带现金及物品在监狱内使用,并从中截留约2.9万元占为己有,构成滥用职权罪。
后在本监区呈报罪犯减刑工作过程中,何联江故意隐瞒多名罪犯私藏、使用违禁品、违规品的违纪事实,并同意呈报减刑,致使11名不符合减刑条件的罪犯被顺利减刑,构成徇私舞弊减刑罪。
“作为一名老党员、一名工作了30多年的老干警,从执法者变为被执法者,对不起组织、对不起家庭,希望能通过我的事例警醒还在做这些事的人赶快收手,希望能给我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庭审中,被告人何联江当庭表示认罪悔罪。
当地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阜阳监狱、九龙监狱管教民警旁听了庭审。法庭没有当庭宣判。
扩展资料:
常见职务犯罪解读滥用职权罪②本罪的客观方面
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超越职权,违法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我国刑法把滥用职权罪与玩忽职守罪一起规定在第九章渎职罪,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1、对滥用职权的理解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高检发释字〔1999〕2号),滥用职权是指超越职权,违法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
通常认为,滥用职权的行为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况:
一是超越职权,擅自决定或处理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
二是玩弄职权,随心所欲地对事项作出决定或者处理;
三是故意不履行应当履行的职责,或者说任意放弃职责;
四是以权谋私、假公济私,不正确地履行职责。
2、对“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与“情节特别严重”的理解
滥用职权的行为,必须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结果时,才构成犯罪。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12〕18号),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的“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一)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9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轻伤3人以上,或者重伤1人、轻伤6人以上的;
(二)造成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的;
(三)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四)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造成伤亡达到前款第(一)项规定人数3倍以上的;
(二)造成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的;
(三)造成前款规定的损失后果,不报、迟报、谎报或者授意、指使、强令他人不报、迟报、谎报事故情况,致使损失后果持续、扩大或者抢救工作延误的;
(四)造成特别恶劣社会影响的;
(五)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
3、有关“经济损失”的理解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12〕18号第八条,“经济损失”,是指渎职犯罪或者与渎职犯罪相关联的犯罪立案时已经实际造成的财产损失,包括为挽回渎职犯罪所造成损失而支付的各种开支、费用等。
立案后至提起公诉前持续发生的经济损失,应一并计入渎职犯罪造成的经济损失。
债务人经法定程序被宣告破产,债务人潜逃、去向不明,或者因行为人的责任超过诉讼时效等,致使债权已经无法实现的,无法实现的债权部分应当认定为渎职犯罪的经济损失。
渎职犯罪或者与渎职犯罪相关联的犯罪立案后,犯罪分子及其亲友自行挽回的经济损失,司法机关或者犯罪分子所在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挽回的经济损失,或者因客观原因减少的经济损失,不予扣减,但可以作为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渎职侵权重特大案件标准(试行)》(高检发〔2001〕13号),滥用职权等渎职犯罪是以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为构成要件的。
其中,公共财产的重大损失,通常是指渎职行为已经造成的重大经济损失。在司法实践中,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虽然公共财产作为债权存在,但已无法实现债权的,可以认定为行为人的渎职行为造成了经济损失:
(1)债务人已经法定程序被宣告破产;
(2)债务人潜逃,去向不明;
(3)因行为人责任,致使超过诉讼时效;
(4)有证据证明债权无法实现的其他情况。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安徽一监狱民警涉嫌损害司法公正被直接立案侦查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常见职务犯罪解读滥用职权罪②本罪的客观方面
术有专攻,案例为王---胡建平律师简介
胡建平, 1968年8月29日生,中国政法大学本科学历,1995年辞去公职,开始投身律师行业,系山西建志律师事务所创始人、主任。几十年如一日,专门从事刑事辩护业务。秉持“三有”辩护理念,力求案案经典。
作为刑辩律师,最大的挑战是没有固定的客户,唯有技艺精湛,认真负责,才能获得市场的尊重,正所谓,赢在法庭,胜在专业。
作家最美丽的语言是作品,律师最美丽的语言是案例。
无罪辩护成功的,累计25件:
1.为涉嫌玩忽职守罪的某县原看守所所长王XX辩护(采纳律师意见,无罪释放)
2.为涉嫌贪污罪的柳林县城关镇某村委主任杜XX辩护(采纳律师意见,无罪释放)
3.为涉嫌盗窃罪的中阳县宁乡镇尚家峪村任XX辩护(采纳律师意见,无罪释放)
4.为涉嫌故意伤害罪的交口县任XX辩护(采纳律师意见,无罪释放)
5.为涉嫌故意伤害罪的交口县陈XX辩护(采纳律师意见,无罪释放)
6.为涉嫌非法行医罪的临县徐XX辩护(历经三年,最终采纳律师意见,宣告无罪)
7.为离石县某村委主任闫XX辩护(审查起诉阶段,办案机关主动撤销指控)
8.为涉嫌故意杀人罪的柳林县赵XX提供法律帮助(经与办案单位交涉,当天被释放)
9.为涉嫌强奸罪的柳林县段某某辩护[开庭审理后,检察机关撤诉]
10.为涉嫌贪污罪的原中阳县某村支部书记曹某某辩护[开庭后,检察机关撤诉]
11.为涉嫌信用卡诈骗罪的冯某某辩护(无罪)
12.为涉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的煤老板刘某某辩护(无罪)
13.为涉嫌非法采矿罪的古交宏远煤矿有限公司辩护(无罪)
14.为涉嫌敲诈勒索罪的冯某某辩护(审查起诉阶段采纳律师意见,无罪释放)
15.为涉嫌逃税2000万的刘某某辩护(经两次退补,检察机关采纳律师意见,做出不起诉决定)
16.为涉嫌合同诈骗240万的王某某辩护(检察机关撤诉后作出不起诉决定)
17.为涉嫌故意伤害罪的贺某某辩护(检察机关撤诉后作出了不起诉决定)
18.为涉嫌敲诈勒索2亿元的刘某某辩护(无罪)
19.为涉嫌诈骗500万的李某某辩护(无罪)
20.为涉嫌故意伤害罪的王某某辩护(经两次退补后撤销案件)
21.为涉嫌私分国有资产罪的农科院某研究所的财务科长辩护(开庭后,检察机关撤诉)
22.为涉嫌诉讼诈骗300万元的任某某辩护,检察机关经审查采纳辩护意见,作出了不起诉决定
23.为涉嫌故意伤害的田某某辩护(无罪)
24.为涉嫌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财产案的王某某辩护(不起诉)
25.为涉嫌信用卡诈骗罪的冯某某辩护(无罪)
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
1.为震惊中外的山西文水假酒案的主犯王X辩护
2.为名列太原市99年度十大要案之一的华宇购物中心爆炸案的第二被告郑XX辩护[一审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二审改判为四年]
为山西燕子帮执法长老高XX辩护[指控的两项罪名,其中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被宣告无罪,寻衅滋事罪被免予刑事处罚]
3.为涉嫌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妨害公务罪、窝藏罪的某县公安局领导辩护[前两项指控被宣告无罪,窝藏罪被免于刑事处分]
4.为轰动全国的山西中阳乔家沟煤矿特大瓦斯爆炸案的主犯张XX辩护[采纳律师意见,从轻判处五年有期徒刑]
5.为发生在307国道柳沟收费站的山西第一起以驾车冲卡方式危害公共安全案的被告人王XX辩护
6.为绑架山西大土河煤焦集团总公司董事长之子,索要赎金二百余万元的第一被告赵XX辩护[采纳律师就程序方面的辩护人意见,庭审后检察机关撤诉]
7.为中央电视台《血色黄昏》专题报道的涉嫌滥用职权罪的某县征费所稽查队长某某辩护[被判缓刑]
为太原市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五项罪名的刘某某辩护。
8.为冀城特大爆炸案的主犯温某某辩护
9.为2012年公安部督办的第9号涉嫌非法集资20亿的王某某辩护
10.为2014年公安部猎狐行动第一个回国自首的7.28金融票据诈骗案的朱某某辩护
11.为张志雄黑社会性质组织案的第二被告张某某辩护
12.为7.14专案(陈鸿志黑社会性组织)凌志公司安保处处长白某某辩护
13.为7.30专案(王世君黑社会性质组织)积极参加者薛某某辩护
14.为马某某黑社会性质组织案的积极参加者赵某某辩护。
15.为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张某某辩护。(庭审后,检察院主动撤回了涉黑指控)
16.为308专案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李某某辩护(审查起诉阶段脱黑)
17.为涉嫌非法集资近20亿的牛某某辩护
相对典型的刑事案件还有:
1.为涉嫌故意杀人罪的临县成XX辩护(在一片喊杀声中,面对律师提出的重重疑点,一审法院终于刀下留人,判其死缓)
2.为涉嫌绑架罪的中阳县宁乡镇刘家坪村的王XX进行二审辩护(一审按绑架罪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二审采纳律师意见,按抢劫未遂判三年有期徒刑)
3.在惨绝人寰的某县职业中学薛XX杀人案中,为受害人一方代理(戳穿被告人伪装精神病的假象,最终被处以极刑]
4.为发生在离石市稻香村酒店的涉嫌故意伤害(致死)罪的高XX辩护(采纳律师意见,按防卫过当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5.为涉嫌故意杀人罪的中阳县枝柯镇马家峪村的张XX辩护(鉴于律师提出的疑点无法排除,所有被告均幸免于极刑.)
6.为涉嫌敲诈勒索(致人死亡)罪的方山县的李XX辩护(采纳律师意见,从轻判处三年有期徒刑)
7.为涉嫌故意伤害(重伤)罪的离石市的张XX辩护(迫于各方面的压力,法院虽未采纳律师的无罪辩护意见,但最终以缓刑方式让被告回归社会)
8.为涉嫌暴力取证罪的某县公安局干警高某某辩护[免于刑事处分]
9.为涉嫌玩忽职守罪的某县看守所干警柴某辩护[免于刑事处分]
为涉嫌受贿罪、介绍贿赂罪的某县交警大队干警刘某某辩护[缓刑]
10.为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的柳林某某煤矿矿长朱某某辩护[缓刑]
11.为涉嫌抢劫、杀人、绑架罪的孝义市刘某某辩护[一审被判极刑后,在重审期间家属委托本律师辩护,改判死缓]
12.为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寻衅滋事罪的原联盛集团保安宋某某辩护[其中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宣告无罪]
13.为涉嫌滥用职权罪的太原某局干部郭某某辩护(免于刑事处罚)
14.为涉嫌挪用公款罪的某县乡镇企业局副局长郝某某辩护[历经二审,不予追诉]
15.为涉嫌盗窃罪的任某某辩护(一审按盗窃罪判处十一年,经二审发回重审后,采纳律师意见,按诈骗罪判处三年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
16.为涉嫌盗窃罪的太钢王某某、众力公司赵某某、柳林梁某某辩护(若按指控罪名,对应刑期均在十年以上,此三案均采纳律师辩护意见,按职务侵占罪论处,轻者仅处刑六个月,最重者也为五年半)
17.为涉嫌贪污罪的某市烟草公司经理辩护(一审被判五年有期徒刑后,二审采纳律师意见改判免于刑事处罚)
18.为涉嫌贪污罪的某国土局士干部李某某辩护(初审被判十年有期徒刑,二审发回重审后改判免于刑事处罚)
19.为涉嫌玩忽职守罪的煤管局某干部曹某某辩护(采纳律师意见,免于刑事处罚)
20.为涉嫌强奸罪的张某某辩护(一审被判十年有期徒刑,二审发回重审后改判三年零六个月)
21.为涉嫌贪污罪的某县司法局局长刘某某辩护(免于刑事处罚)
22.为涉嫌挪用公款罪的某县税务局局长穆某某辩护(免于刑事处罚)
23.为公安厅督办的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的某公安派出所所长张某某辩护(免于刑事处罚)
24.为涉嫌故意伤害、非法拘禁、寻衅滋事、敲诈勒索、开设赌场罪的李某某辩护(一审采纳律师部分辩护意见,数罪并罚判处八年,二审采纳律师大部分辩护意见,寻衅滋事被宣告无罪,开设赌场变更为聚众赌博,同时剔除了部分非法拘禁事实,减为四年半)
25.为涉嫌贪污罪的某县民政局干部高某某辩护(初审判十年有期徒刑,经两次重审,最终改判为三年有期徒刑)
26.为涉嫌玩忽职守罪的某县安监局干部闫某某辩护(免于刑事处罚)
27.为涉嫌玩忽职守罪的某县劳动局干部郑某某辩护(免于刑事处罚)
28.为涉嫌寻衅滋事、强迫交易罪的吕梁市孙某某辩护[寻衅滋事被宣告无罪、强迫交易被判缓刑]
29.为涉嫌挪用公款320万的霍某某辩护(免于刑事处分)
为涉嫌受贿罪某国企项目经理辩护(改变定性,从轻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30.为涉嫌受贿的某交通局局长辩护,(一审以超过追诉时效为由,中止审理)
31.为涉嫌贷款诈骗逾1000万的郭某某辩护(审查起诉阶段改变定性将可能判处十年以上的重罪改为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三年以下的轻罪)
32.为涉嫌职务侵占5000余万元的杨某某辩护(改变定性,从原判十一年改为四年)
33.为涉嫌故意杀人罪的薛某某辩护(减轻处罚,判七年有期徒刑)
34.为涉嫌受贿、挪用公款、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的某法院执行局长张某某辩护(挪用公款宣告无罪,受贿核减85万元)
35.为涉嫌滥用职权罪、贪污罪、受贿罪的某市旅游局总工周某某辩护(一审判处八年,二审改判四年)
36.为涉嫌受贿、行贿、帮助伪造证据罪的某公安局经侦大队长辩护(三罪变两罪,从轻判处五年零六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