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定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精神病鉴定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

qq745048485 2024-11-28 阅读:1

法院在进行案件的办理时都是需要遵循相关的时间规定的,我们知道,在一些案件中,为了更好的还原事实的真相,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需要进行司法鉴定的,那么,鉴定期间计入办案期限吗?下面就跟着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鉴定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精神病鉴定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
(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一、鉴定期间计入办案期限吗

计入办案期限规则:

1、除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精神病鉴定时间不计人办案期限外,其他鉴定时间都应当计人办案期限。

2、对于因鉴定时间较长,办案期限届满仍不能终结的案件,自期限届满之日起,应当对被羁押。

延伸扩展:

1、法院在审理刑事案件、民事案件,或是行政案件中,司法鉴定时间是不计入到案件的审理期限内。

2、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办理刑事案件时,除了精神病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到办案期限内,其余司法鉴定时间计入到办案期限内。

二、审查司法鉴定结果需要从哪些方面出发?

1、审查司法鉴定的委托程序

司法鉴定委托程序方面有法律规定,比如:鉴定依据的检材要先经双方当事人质证,鉴定材料经质证,确保真实、完整、充分,与案件有关联性。如果没有质证,那么委托程序就违法了。如果是单方面自行委托的司法鉴定,则可以就此委托程序提出异议,从而申请重新鉴定。

2、审查鉴定机构的鉴定程序

鉴定机构及鉴定人的资质要符合法律规定,鉴定人要执行回避等。司法鉴定程序的规定很多,包括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司法部颁布的《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对司法鉴定从受理委托到鉴定结论出具等各环节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将涉案司法鉴定的各个环节步骤对照相关规定,以找出其违反程序规定的问题。

3、审查鉴定标准的选择适用

司法鉴定往往涉及的是专业性问题,但很多专业性问题并无统一的鉴定标准,不同标准的适用决定了鉴定结论的巨大差别。同样的鉴定标准也可能存在理解和适用上的不一致,专家也存在理解适用错误的情况。因此,针对具体的鉴定结论,吃透案情,熟悉各种鉴定标准就显得非常重要了。

4、审查鉴定结论的证据能力

在我国司法审判实践中,法官们通常过分地夸大鉴定结论的科学性,而忽视鉴定结论的“意见”属性。因此鉴定结论并不具有任何预决的效力,鉴定意见只有在具有法律规定的证据资格的情况下,并经过庭审质证和辩论才可以成为法官据以做出判断的证据。所以,对鉴定结论进行充分有效的质证很关键。

三、对司法鉴定结果不服怎么办?

1、坚持申请重新鉴定

首先要取得法官对重新鉴定申请的支持,不能单纯的只是提出申请,而要围绕重新鉴定申请准备充分合理的理由,要尽量搜集证据。

2、向司法行政机关投诉反映

向司法行政机关投诉反映,以达到撤销违法司法鉴定结论的目的。如果司法鉴定机构违法违纪进行司法鉴定活动,则可以向省级司法行政部门投诉。司法行政部门可以对其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和处理,从而使得原鉴定结论作废或者司法鉴定结构主动撤销违法的鉴定结论。

3、主动搜集其他证据以推翻鉴定结论

正规的司法鉴定意见书首页会有一份“声明”,其内容往往包括什么委托人应当向鉴定机构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并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之类的话语。如果能够搜集到有关否定检材真实、完整、充分、合法的证据,则鉴定意见自然就失去基础,不能作为定案证据。

以上就是为您详细介绍的关于鉴定期间计入办案期限吗的相关内容,鉴定期间一般是不计入办案期限的,在申请进行司法鉴定时,需要遵守相关的流程来进行,需要支付一定的敌法鉴定费用,若您还有什么法律疑问,建议咨询专业律师。

法律分析:鉴定期限不计入办案期限的,《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九条规定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为了查明案情进行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六十四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的期限,是指从立案的次日起至判决宣告、调解书送达之日止的期间,但公告期间、鉴定期间、审理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以及处理法院之间的管辖争议期间不应计算在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条对犯罪嫌疑人作精神鉴定的期间不记入办案期限。

不计入办理治安案件期限的“鉴定期间”,是指什么时候

我认为“鉴定期间”是鉴定机构接受鉴定申请之日起至鉴定机构作出鉴定结论并送达公安机关的期间。

治安案件的鉴定期间,是指案件需要,公安机关依法委托相关鉴定机构鉴定相关案件事实的期限。

例如对人身伤害的鉴定期间,对相关证据材料的鉴定、检验期间等。

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

根据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九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

因鉴定期间扣除审理期限自2017年02月24日起不计入案件审理期限待法定原因消除后案件审理期限

鉴定期间应当扣除审理期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第九条下列期间不计入审理、执行期限:

(一)刑事案件对被告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期间;

(二)刑事案件因另行委托、指定辩护人,法院决定延期审理的,自案件宣布延期审理之日起至第十日止准备辩护的时间;

(三)公诉人发现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延期审理建议后,合议庭同意延期审理的期间;

(四)刑事案件二审期间,检察院查阅案卷超过七日后的时间;

(五)因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法院决定延期审理一个月之内的期间;

(六)民事、行政案件公告、鉴定的期间;

(七)审理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和处理法院之间的管辖争议的期间;

(八)民事、行政、执行案件由有关专业机构进行审计、评估、资产清理的期间;

(九)中止诉讼(审理)或执行至恢复诉讼(审理)或执行的期间;

(十)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或者提供执行担保后,执行法院决定暂缓执行的期间;

(十一)上级人民法院通知暂缓执行的期间;

(十二)执行中拍卖、变卖被查封、扣押财产的期间。

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遇到法定假日怎么办公

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为30日,案情重大复杂的可延长30日。没有对遇到法定节假日如何操作的规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九条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30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30日。

为了查明案情进行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

哪些期间不计入案件审理期限?

核心提示:在民事案件的审理过程中,会因一些特殊的但又必要的情况耽误诉讼的进行,这些情况所占用的时间原则上不计入法定的审理期限,如:申请通知新证人到庭、调取新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时法院延期审理一个月之内的期间,公告、鉴定的期间,审理管辖权异议和管辖争议的期间,

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超过期限怎么办

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超过期限,当事人可向其上级机关投诉,由上级机关给予相应行政处分。

1、《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九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

为了查明案情进行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

2、《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问题的解释》的通知公安部档案公通字〔2006〕12号规定:

对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逃跑等客观原因造成案件不能在法定期限内办结的,公安机关应当继续进行调查取证,及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不能因已超过法定办案期限就不再调查取证。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在逃,导致无法查清案件事实,无法收集足够证据而结不了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向被侵害人说明原因。

对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治安案件的办案期限,应当从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之日起开始计算。

公安派出所承办的案情重大、复杂的案件,需要延长办案期限的,应当报所属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治安案件的受理期限

派出所处理治安案件一般在30日结案。

法律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九条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30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30日。

为了查明案情进行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

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为了查明案情进行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九条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条对犯罪嫌疑人作精神鉴定的期间不记入办案期限。了查明案情进行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

司法鉴定机构鉴定期限的规定:

(1)一般鉴定期限,即应当在签订司法鉴定协议书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鉴定;

(2)特殊鉴定期限,即鉴定事项涉及复杂、疑难、特殊的技术问题或者检验过程需要较长时间的,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完成鉴定的时间可以延长至60个工作日;

(3)约定鉴定期限,即司法鉴定机构与委托人(绝大多数为办案单位)对完成鉴定的期限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4)补充材料的时间,即在鉴定过程中补充或者重新提取鉴定材料所需的时间,不计入鉴定时限。

上述期限中有三个期限的规定存在很大的操作弹性:约定受理期限、约定鉴定期限和补充材料的期限,这就给精神病鉴定期限的有关规定在实践中被异化留下了方便之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