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房产税其实就是需要交纳的一些房屋税费问题,可能很多人对于这方面的税种认识的不是很多。而且并不是说每一个城市都是需要去交纳房产税的,房产税只是一些试行阶段,那么具体的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全文。
有关房产税其实就是需要交纳的一些房屋税费问题,可能很多人对于这方面的税种认识的不是很多。而且并不是说每一个城市都是需要去交纳房产税的,房产税只是一些试行阶段,那么具体的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全文,房产税是怎么征收的?还是应该要多了解相关的政策,才能够知道税费该怎么样去进行缴纳。
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全文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建设部于1999年联合发布了《关于个人出售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8号)文件,文件规定了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个人出售自有住房所取得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2003年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个人出售住房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有关问题的通知》中也规定了该个人所得税。但那时候采取的是自愿申报,而非强制征收。2006年,国家税务总局正式发布《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第108号),要求自2006年8月1日起开始国内居民在进行个人二手房转让时,开始缴纳个人所得税。该税率为20%,根据《通知》,此税正式由自愿申报变为强制收缴。
同时,在本《通知》中还进一步细化纳税计算方式,明确表示个人所得税缴纳按照差额征收,即“从其转让收入中减除房屋原值.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
房产税是怎么征收的
就以上海为例,上海的房产税的征收方式是以房屋的评估价值为标准,在房屋的征收对象、征收税率以及征收条件等方面都作了比较详细的规定。具体房产税的征收公式,我在这里给大家简要说一说,都是应纳税房屋面积乘新购房单价乘70%乘税率,具体征收法律依据,建议您关注一下上海市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的暂行办法。
对于买房有关房产税的相关问题还是应该要多多的去进行了解,这样才能够正确的交纳税费。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全文,房产税是怎么征收的?上面已经给您做出了一些介绍,对于房产税的征收,如果您还有什么疑惑或者是想要知道更多的知识都是可以到相关部门去进行咨询的,毕竟每个城市的政策是不同的。
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有:
①房产税在城市,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就是说在农村是暂时不会征收房产税的,而且现在的房产税只有几个城市在试点征收,也不是所有的城市都开始征收房产税。
②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针对于一些产权不确定或者是因为房屋成点原因导致纠纷没有解决的话,由房屋的使用人来缴纳。
③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不过省市人民政府也可以就缴纳的额度进行相应的调整。
④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一般是按照12%的税率进行收取。
⑤国家机关,军队或者是人民团体的自用住房是免征房产税的啊,还有就是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也不在征收房产税的范围之内,还有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
自古以来,中国普遍有一种传统心理,有了自己的房子就是有了家,有一间属于自己的小窝,哪怕再小也能踏实,就有了家里那种温馨的感觉,工作和生活才能更踏实。随着我们生活质量的提高,我们对住的要求也越来越高。当我们有了自己的家,那么随之而来的问题也花样百出,就像:什么是房产税,房产税的对象,房产税的范围是什么?最新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是什么?房产税征收标准和征收对象?哪些情况下住房要缴纳房产税,房产税怎么计算?这些问题同时困扰这我们的广大人民群众。今天,小编就带你了解一下最新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房产税在下列地区征收:
一、城市按市行政区域(含郊区)的区域范围;
二、县城按县城镇行政区域(含镇郊)的区域范围;
三、建制镇按镇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区范围,不包括所辖的行政村;
四、工矿区指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非农业人口达二千人以上,工商业比较发达的工矿区。开征房产税的工矿区须经省税务局批准。
第三条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
前款列举的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统称为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第四条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百分之三十后的余值计算缴纳。
房产原值是指纳税人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在帐簿记载的房产原值。对纳税人未按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记载,房产原值不实和没有原值的房产,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考同时期的同类房产核定。
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第五条房产税的税率,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税率为百分之一点二;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税率为百分之十二。
第六条下列房产免征房产税: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
四、社会举办的学校、图书馆(室)、文化馆(室)、体育馆、医院、幼儿园、托儿所、敬老院等公共、公益事业单位自用的房产;
五、个人自有自用的非营业用的房产;
六、经有关部门核定属危房、不准使用的房产;
七、经财政部门和省税务局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
第七条对少数民族地区、山区和其他地区部分新建立的建制镇,由于经济不发达,房屋简陋,县人民政府要求缓征的,可由县税务局上报,经省税务局批准,可暂缓征收房产税。
第八条除本细则第六条规定者外,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可向房产所在地纳税人税务机关申请,经县(市)税务局批准,酌情给予定期减税或免税的照顾。
第九条房产税按年征收,分期缴纳。具体的缴纳期限,由市、县税务局规定。
第十条纳税人应于本细则施行之日起二个月内,将现有房产的座落、结构、幢数或间数、面积、原值或租金等情况据实向房主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登记。申报登记后,纳税人变更地址,新建或购买的房产,产权转移,房屋添建,改建增减原值,免税房产出租或营业,应于变更、建成、购进、转移、添建、改建竣工和出租、营业之日起二十天内,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
第十一条房产税的征收管理,除本细则第十条规定者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和《广东省税收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房产税由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
第十三条本细则由广东省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细则自1987年1月1日起施行。
房屋可以给我们带来幸福感,是我们财富的象征,让我们有着某些尊严,地域归属感,也是我们的固定资产。小编说了这么多,希望你能了解到房产税收的对象和税收的金额。及时缴纳房屋税,避免房屋税对生活带来的不方便。了解最新政策和房产税收条例,能让你在买房时心里有底,在买房时对手续和程序了如指掌。
土巴兔在线免费为大家提供“各家装修报价、1-4家本地装修公司、3套装修设计方案”,还有装修避坑攻略!点击此链接:【https://www.to8to.com/yezhu/zxbj-cszy.php?to8to_from=seo_zhidao_m_jiare&wb】,就能免费领取哦~
请问单位的厂房土地部分出租,那么出租方需要缴纳哪些税?出租方租金收入12%交完后,承租方还需要对租赁的厂房和土地缴纳房土两税吗?合同约定租赁期间的房产税,土地税,租赁税都归承租方缴纳?出租方应该怎么做?
铂略答:
一、我们先说承租方,承租方并不是房产税、土地使用税法定纳税义务人。如果合同约定,他可以出这个钱;但这只是出钱,相当于涨租金,不是法定纳税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二条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
《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1988)国税地字第15号)第四条: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缴纳。(注:此处是指法定土地使用权,并非因租赁而获得实际使用的权力。)
二、出租方是二税法定纳税义务人。
(一)对于土地使用税来讲,并不区分自用还是出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三条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无论出租还是自用,都属于“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税额计算征收。
(二)对于房产税,既然部分出租,则应分开计税。
1、出租部分,从租计税。
2、自用部分,从价计税。但是要注意加入相应地价。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三条、第四条:(非出租)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后的余值计算缴纳,税率为1.2%;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税率为12%。
“财税〔2010〕121号”第三条关于将地价计入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问题:对按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房产原值均应包含地价,包括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等。宗地容积率低于0.5的,按房产建筑面积的2倍计算土地面积并据此确定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
一次性收取的房屋租金,这个出租房屋房产税,是一次性缴纳还是按月计算缴纳?依据什么?有的是一次性缴纳,有的是分月缴纳,按照租赁期间?这个到底是一次还是分月缴纳?
铂略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七条房产税按年征收、分期缴纳。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这个问题可能缺乏明确、直接依据。一般来讲,有的地方执行,如果一次开具全额发票,则会一次要求缴纳房产税。
另外,对于一次收取多期租金房产税问题,福建省税务局曾经于2020年8月14日作过答复:贵公司应按照合同信息据实采集城镇土地使用税与房产税税源信息,按照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纳税期限分摊申报缴纳。
房地产企业自已开发留自用办公楼,但未办理产权,房产税怎么交?
铂略答:
房产税纳税义务的产生,从来没有以“办理产权证”作为前提。
比如房地产企业,所建设的办公楼肯定有原值(造价、成本),这就是房产税计算基础。
比如花了1000万(包含相应地价),那每年就要以此1000万元,扣减本省规定减除比例部分,然后以1.2%(自用)计算房产税。
以前年度取得的房产证,如现在入账,是不是需要补齐以前年度的房产税啊?
铂略答:
应从新购进房屋交付的次月起计算缴纳房产税。交付的时间一般早于办证时间,所以,贵司应当少缴了房产税,应按规定补缴,补缴时,还需要缴纳滞纳金。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第二条第一款规定,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我司自有的房产,推倒重置一面防火墙体,发生的成本是否增加房产税的计税基础?
铂略答:
房产原值取决于会计处理。问题提到的情形,个人认为,应当费用化处理,不改变房产原值。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
第四条固定资产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一)与该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二)该固定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第六条与固定资产有关的后续支出,符合本准则第四条规定的确认条件的,应当计入固定资产成本;不符合本准则第四条规定的确认条件的,应当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我是一个个体户,一个人名下的房产,经营企业,个体户公司用交房产税吗?
铂略答:
作为一宗房产,缴纳房产税需要符合以下条件:
一、位于应税区域
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
也可以按照“减项”考虑。农村且非工矿区(这个很重要,因为很多虽然位于农村,但划为工矿区)不需要缴纳;另外,注意城市范围(可能也会包括郊区在内全部行政区域),则皆属于征税范围。
二、既然用于“经营”,而非用于“居住”,则需要依法缴纳。
免租期内房产税怎么交?
铂略答:
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8号)一、关于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房产税问题: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应税单位和个人,依照房产余值代缴纳房产税。
二、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二、关于出租房产免收租金期间房产税问题:对出租房产,租赁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约定有免收租金期限的,免收租金期间由产权所有人按照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
三、关于“疫情期间关于免租金适用的房产税政策”这个问题,税务总局财产和行为税司副司长刘宜给出答复。
问:我是商铺业主,和租户签订的租赁合同期限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考虑到疫情原因,今年2月为租户免了当月租金。请问2月份我的房产税如何缴纳?是否适用财税〔2010〕121号文件“免收租金期间由产权所有人按照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规定?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规定,对于出租房产,租赁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约定有免收租金期限的,免收租金期间由产权所有人按照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纳税人由于新冠肺炎疫情给予租户房租临时性减免,以共同承担疫情的影响,不属于事先租赁双方签订租赁合同约定的免收租金情形,不适用财税〔2010〕121号文件规定,即不用按照房产原值计算缴纳房产税,而是根据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来处理,房产出租的,按租金收入的12%缴纳房产税。上述商铺业主纳税人2月份的房产税应按照实际租金收入乘以12%来计算申报缴纳,如果租金减为零,则房产税也为零。
无产权地下车位出租,交不交房产税?依据是什么?
铂略答:
一、如果租金给产权人(业主),则属于业主出租,开发商只是代收。业主缴纳房产税。
二、如果开发商没有产权,而出租并将租金归于自己,则属于无租占用别人房产,由自己代缴纳房产税。
参考依据: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的通知》(财税〔2005〕181号)文件规定,出租的地下建筑,按照出租地上房屋建筑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房产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8号)一、关于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房产税问题: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应税单位和个人,依照房产余值代缴纳房产税。
用自有住宅,开一家个人独资企业。老师房产税如何缴纳?
铂略答:
房产税计算,与企业性质无关;既然用于经营,自须依法纳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三条、第四条相关规定,(非出租)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没有房产原值作为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产核定)一次减除10%至30%(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后的余值计算缴纳,税率为1.2%。
酒店经营企业注销了房产土地税是否停止缴纳?
铂略答: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2号)三、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截止时间的问题:纳税人因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而依法终止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的,其应纳税款的计算应截止到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的当月末。
如果企业已经注销,即此“企业”已经不再存在,则房产、土地之主人当然会发生变化(注:股东、企业不是一个主体),而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纳税人当然也会随之变化。打个比方:甲公司投资成立a公司。a公司注销,房子当然不会扔了(也没地方扔啊);比如由其股东甲公司收回,则相应纳税义务自然也转至甲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