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性贸易”是指参与贸易的各方主体在商品及服务的价值交换过程中,依托货权、应收帐款等财产权益,综合运用各种贸易手段、金融工具及担保工具,实现获得短期融资或增持信用目的,从而增加贸易主体的现金流量。
“融资性贸易”,实践中又被惯常称为“贸易型融资”、“供应链金融”,常见于大宗商品贸易领域。
“融资性贸易”从2014年以来显现极大的风险,多地政府国资委部门都非常重视融资性贸易带来的风险,广东省曾明确禁止国有企业从事以融资为目的、无真实货物交易的虚开发票等虚假贸易业务。
2015年,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委托北京市某律师事务所就融资性贸易的法律风险防控进行了专题调查研究,数家大型中央企业参与法律风险防控措施的研讨,再次表明的国资监管部门对该问题的重视。
扩展资料:
“融资性贸易”的骗局
融资性贸易本质上是以融资为目的的虚假贸易。在逻各斯和中民飞的案件中,整个贸易链条甚至只有资金流和票据流,而没有货物流,脱实向虚,造成金融空转,严重违反中央政策。
早在2014年出台的《关于推进广东省属商贸业务风险防控及企业转型创新的指导意见》就明确规定,以借出资金赚取息差为目的的融资性贸易业务要限期清退,以融资为目的、无真实货物交易的虚开发票等虚假贸易业务要坚决禁止。
融资性贸易也引起了国资委的高度关注。2015年下半年,国资委政策法规局与北京某律师事务所共同完成了融资性贸易法律风险防控及管理课题报告,对国内融资性贸易的发展现状、产生纠纷的原因和特点以及融资性贸易的参与主体及主要形式进行了分析。
国资委对国企参与融资性贸易明令禁止。2017年两会期间,国资委主任肖亚庆指出,将严格控制盲目投资,单纯为了扩大规模,特别是融资性贸易要严格禁止。
2017年7月19日,国资委召开会议再次重申:违规融资性贸易要坚持“零容忍”,坚决严肃整治。要进一步加强监管,及时发现、处理企业新发生的融资性贸易损失事件,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严肃追责问责。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融资性贸易
参考资料来源:新华网—“融资性贸易”骗局重重信用证“黑金”利益链调查
区别是:定义不同、信用风险不同、融资成本不同、适用条件不同。
1、定义不同:赊销是指卖方向买方提供货物,允许买方在一定期限内支付货款的贸易结算方式。而融资性贸易是指卖方向买方提供货物,并以货物为抵押获得贷款的贸易结算方式。
2、信用风险不同:赊销对卖方来说,信用风险更高,因为卖方需要在先提供货物后等待买方支付货款,如果买方不能按时付款,卖方将承担货款的违约风险。而融资性贸易对卖方来说,信用风险相对较低,因为卖方可以获得贷款的抵押物。
3、融资成本不同:赊销和融资性贸易的融资成本不同。赊销的融资成本通常低于融资性贸易,因为赊销不涉及金融机构的贷款和信用担保。而融资性贸易需要融资机构提供贷款或信用担保,因此融资成本相对较高。
4、适用条件不同:赊销和融资性贸易适用的条件不同。赊销通常适用于买方信用较好,具有一定信誉保证的客户,且交易金额较小的情况。而融资性贸易通常适用于交易金额较大,买方信用评级较低或不确定的情况,需要获得融资机构的信用担保或贷款支持。
有一家规模不算大的贸易公司,想做一笔大生意———为国内的发电厂采购油品。如果以自身的资金实力,这家企业是没有办法完成交易的。在深圳发展银行广州分行业务员的帮助和联系下,这家企业和下游的电厂进行了沟通,电厂为其开出商业承兑汇票。用这张汇票去银行抵押办理了信用证,同时又通过票据贴现,成功地实现了融资。
小企业如何做大买卖
上述企业所用的融资方式被称为“自偿性贸易融资”,用这种方法,一家注册资金只有两三百万元的民营进口企业,可以实现一年几亿的贸易额。这不是凭空想像,据深圳发展银行广州分行介绍,他们经手过的这样的案例实在是太多了。
请参考以下网址,全面介绍.
融资性贸易的特征如下:
一、在融资性贸易中,金融机构的授信理念比较特殊。
二、融资性贸易的融资方式非常灵活。
三、融资性贸易采取的融资工具多样化。
四、融资性贸易的参与主体愈发多元化,并呈现国际化趋势。
【拓展资料】
所谓“融资性贸易”,是指参与贸易的各方主体在商品及服务的价值交换过程中,依托货权、应收账款等财产权益,综合运用各种贸易手段、金融工具及担保工具,实现获得短期融资或增持信用目的,从而增加贸易主体的现金流量。
“融资性贸易”,实践中又被惯常称为“贸易型融资”、“供应链金融”,常见于大宗商品贸易领域。
“融资性贸易”从2014年以来显现极大的风险,多地政府国资委部门都非常重视融资性贸易带来的风险,广东省曾明确禁止国有企业从事以融资为目的、无真实货物交易的虚开发票等虚假贸易业务。
2015年,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委托北京市某律师事务所就融资性贸易的法律风险防控进行了专题调查研究,数家大型中央企业参与法律风险防控措施的研讨,再次表明的国资监管部门对该问题的重视。
融资性贸易的模式
一、托盘贸易模式。
通常会发生真实的货物流转,但是提供资金一方并不直接参与货物流转的过程。在托盘贸易中,如果企业作为实际出货方与托盘方订立合同,再由托盘方将货物转售给实际用货方,则企业虽未直接参与融资,但可能受到融资风险波及;如果企业作为托盘方直按联系实际出
货方和实际用货方,则有可能面对既不能根据与下游卖方的合同要求给付货款,又
不能根据与上游卖方合同要求交付货物的尴尬局面。
二、循环贸易模式。
主要表现为:回购返销购销双代理,连环贸易等形式。在这些交易形式中,通常不需要发生实际的货物流转。通过相同企业,或者关联企业之间签订内容相同的多份买卖合同,形成一个闭合的货物流转回路,帮助融资方取得资金在一定时间内的使用权,同时无需发生实际的货物流转。
三、委托监管模式。
四、仓储保管模式。
五、保兑仓模式。
六、保理模式。
七、信用证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