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本化的条件如下:
(1)完成该无形资产以使其能够使用或出售在技术上具有可行性。
企业在判断是否满足该条件时,应以目前阶段的成果为基础,说明在此基础上进一步进行开发所需的技术条件等已经具备,基本上不存在技术上的障碍或其他不确定性,企业在判断时,应提供相关的证据和材料。
(2)具有完成该无形资产并使用或出售的意图,
开发某项产品或专利技术产品等,是使用或出售通常是根据管理当局决定该项研发活动的目的或者意图所决定,即研发项日形成成果以后,是为出售,还是为自已使用并从使用中获得经济利益,应当以管理当局意图而定。
因此,企业的管理当局应能够说明其持有拟开发无形资产的目的,并具有完成该项无形资产开发并使其能够使用或出售的可能性。
(3)无形资产产生经济利益的方式,包括能够证明运用该无形资产生产的产品存在市场或无形资产自身存在市场,无形资产将在内部使用的,应当证明其有用性。
(4)有足够的技术、财务资源和其他资源支持,以完成该无形资产的开发,并有能力使用或出售该无形资产。
这一条件主要包括:
①为完成该项无形资产开发具有技术上的可靠性。开发的无形资产并使其形成成果在技术上的可靠性,是继续开发活动的关键。因此,必须有确凿证据证明企业继续开发该项无形资产有足够的技术支持和技术能力。
②财务资源和其他资源支持。财务和其他资源支持是能够完成该项无形资产开发的经济基础,因此,企业必须能够证明为完成该项无形资产的开发所需的财务和其他资源,是否能够足以支持完成该项无形资产的开发。
③能够证明企业在开发过程中所需的技术、财务和其他资源,以及企业获得这些资源的相关计划等。
如在企业自有资金不足以提供支持的情况下,是否存在外部其他方面的资金支持,如银行等金融机构愿意为该无形资产的开发提供所需资金的声明等来证实,并有能力使用或出售该无形资产。
(5)归属于该无形资产开发阶段的支出能够可靠计量。
企业对于开发活动发生的支出应单独核算,如发生的开发人员的工资、材料费等。
在企业同时从事多项开发活动的情况下,所发生的支出同时用于支持多项开发活动的,应按照一定的标准在各项开发活动之间进行分配,无法明确分配的,应予费用化计入当期损益,不计人开发活动的成本。
无形资产是如何形成的如下:
无形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特点是能够从企业中分离或者划分出来,并能够单独或者与相关合同、资产或负债一起。
用于出售、转移、授予许可、租赁或者交换。无形资产主要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特许权等。
旧准则规定的无形资产包括了可辩认无形资产和不可辩认无形资产。不可辩认内无形资产指商誉,但容不包括企业自创商誉,外购的商誉按照无形资产核算,要在一定年限内摊销。
新准则与国际准则趋同,明确规定无形资产不包括商誉。新准则第3条规定,无形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辩认非货币性资产。
商誉不符合无形资产定义中的可辩认标准,即“能够从企业中分离或者划分出来,并能够单独或者与相关合同、资产或负债一起,用于出售、转移、授予许可、租赁或者交换”。
递延资产,是指不能全部计入当年损益,应在以后年度内较长时期摊销的除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以外的其他费用支出。
总结:
无形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无形资产应当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
无形资产的使用寿命有限的,无法预见无形资产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期限的,应当视为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
无形资产的确认条件和资产的确认条件类似,一般无形资产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才能予以确认:
1、与该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2、该无形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无形资产具有三个主要特征:
1、不具有实物形态;
2、具有可辨认性,能够从企业中分离或者划分出来,并能单独或者与相关合同、资产或负债一起,用于出售、转移、授予许可、租赁或者交换。或源自合同性权力或其他法定权利。
3、属于非货币性长期资产。
一、无形资产的概念及特征
(一)无形资产概念
无形资产是指地勘单位拥有或者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的非货币性资产。无形资产通常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特许权、土地使用权等。现行地勘单位会计制度将地质成果资料也视作无形资产进行管理。
1.专利权
专利权是指国家专利主管机关依法授予发明创造专利申请人,对其发明创造在法定期限内所享有的专有权利,包括发明专利权、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20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10年,均自申请日计算。
2.非专利技术
非专利技术也称专有技术。它是指不为外界所知、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已采用了的、不享有法律保护的、可以带来经济效益的各种技术和诀窍。非专利技术一般包括工业专有技术、商业贸易专有技术、管理专有技术等。非专利技术并不是专利法的保护对象,非专利技术用自我保密的方式来维护其独占性,具有经济性、机密性和动态性等特点。
3.商标权
商标是用来辨认特定的商品或劳务的标记。商标权指专门在某类指定的商品或产品上使用特定的名称或图案的权利。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等;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10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满前6个月内申请续展注册;在此期间未能提出申请的,可以给予6个月的宽展期。宽展期满仍未提出申请的,注销其注册商标。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也为10年。
4.著作权
著作权也称版权,是指作者对其创作的文学、科学和艺术作品依法享有的某些特殊权利。著作权包括作品署名权、发表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还包括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以及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著作权人包括作者和其他依法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著作权属于作者,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达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
5.特许权
特许权又称经营特许权、专营权,指企业在某一地区经营或者销售特定商品的权利或是一家企业接受另一家企业使用其商标、商号、技术秘密等的权利。通常有两种形式,一种是由政府机构授权,准许企业使用或在一定地区享有某种业务的特权,如水、电、邮电通信等专营权、烟草专卖权等;另一种是企业间依照签订的合同,有限期或无限期使用另一家企业的某些权力,如连锁店分店使用总店的名称等。特许权业务涉及特许权受让人和让与人两个方面。通常在特许权转让合同中规定了特许权转让的期限、转让人和受让人的权利和义务。转让人一般要向受让人提供商标、商号等使用权,传授专有技术,并负责培训营业人员,提供经营所必需的设备和特殊原料。受让人则需要向转让人支付取得特许权的费用,开业后则按营业收入的一定比例或其他计算方法支付享用特许权费。此外,还要为转让人保守商业秘密。
6.土地使用权
土地使用权是指国家准许某一单位在一定期间内对国有土地享有开发、利用、经营的权利。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我国土地实行公有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单位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方式大致有行政划拨取得、外购取得(例如以缴纳土地出让金方式取得)及投资者投资取得几种。通常情况下,作为投资性房地产或者作为固定资产核算的土地,按照投资性房地产取得或者固定资产核算;以缴纳土地出让金等方式外购的土地使用权、投资者投入等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作为无形资产核算。
(二)无形资产特征
无形资产具有以下主要特征:
1.由地勘单位拥有或者控制并能为其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
预计能为地勘单位带来未来经济利益是作为一项资产的本质特征,无形资产也不例外。通常情况下,地勘单位拥有或者控制的无形资产应当拥有其所有权并且能够为地勘单位带来未来经济利益。但在某些情况下并不需要地勘单位拥有其所有权,如果地勘单位有权获得某项无形资产产生的经济利益,同时又能约束其他人获得这些经济利益,则说明地勘单位控制了该无形资产,或者说控制了该无形资产产生的经济利益,具体表现为地勘单位拥有该无形资产的法定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并受法律保护。
2.无形资产不具有实物形态
无形资产通常表现为某种权利、某项技术或是获取某种超额利润的综合能力。他们不具有实物形态,看不见、摸不着,比如,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为地勘单位带来经济利益的方式与固定资产不同,固定资产是通过实物价值的磨损和转移来为地勘单位带来经济利益,而无形资产很大程度上是通过自身所具有的技术等优势为地勘单位带来未来经济利益。不具有实物形态是无形资产区别于其他资产的特征之一。需要指出的是,某些无形资产的存在有赖于实物载体,比如,计算机软件需要存储在介质中,但这并不改变无形资产本身不具有实物形态的特性。
3.无形资产具有可辨认性
要作为无形资产进行核算,该资产必须是能够区别于其他资产可单独辨认的,如地勘单位持有的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土地使用权、特许权等。从可辨认性角度考虑,商誉是与企业整体价值联系在一起的,无形资产的定义要求无形资产是可辨认的,以便与商标清楚地区分开来。符合以下条件的,则认为其具有可辨认性:
(1)能够从企业中分离或者划分出来,并能够用于出售或转让等,而不需要同时处置在同一获利活动的其他资产,则说明无形资产可以辨认。某些情况下无形资产可能需要与有关的合同一起用于出售、转让等,这种情况下也视为可辨认无形资产。
(2)产生于合同性权利或其他法定权利,无论这些权利是否可以从企业或者其他权利和义务中转移或者分离。如乙方通过与另一方签订特许权合同而获得的特许使用权,通过法律程序申请取得的商标权、专利权等。
4.无形资产属于非货币性资产
非货币性资产,是指地勘单位持有的货币资金和将以固定或可确定的金额收取的资产以外的其他资产。无形资产由于没有发达的交易市场,一般不容易转化为现金,在持有过程中为地勘单位带来未来经济利益的情况不确切,不属于以固定或可确定的金额收取的资产,属于非货币性资产。货币性资产主要有现金、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和短期有价证券等,它们的共同特点是直接表现为固定的货币数额,或在将来收到一定货币数额的权利。
二、无形资产的确认条件
无形资产应当在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定义的前提下,同时满足以下两个确认条件时,才能予以确认。
(一)与该项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作为无形资产确认的项目,必须具备产生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通常情况下,无形资产产生的未来经济利益可能包括在销售产品、提供劳务收入中,或者企业使用该项无形资产减少或节约的成本中,或体现在获得的其他收益中。例如,生产加工企业在生产工序中使用了某种知识产权,使其降低了未来生产,而不是增加未来收入。
(二)该无形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是资产确认的一项基本条件。对于无形资产来说,这个条件相对更为重要。比如,企业内部产生的品牌、报刊名等,因其成本无法可靠计量,不作为无形资产确认。又比如,一些高新科技企业的科技人才,假定其与企业签订了服务合同,且合同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能为其他企业提供服务。在这种情况下,虽然这些科技人才的只是在规定的期限内逾期能为企业创造经济利益,但由于这些技术人才的知识难以辨认,且形成这些知识所发生的支出难以计量,因而也不能作为企业的无形资产加以确认。
三、无形资产的计量
(一)无形资产计量的原则
无形资产计量是指对无形资产入账价值的确认。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无形资产作为商品,有其本身的价值,同样是物化劳动和活劳动的凝结,其占有和交易也应遵循平等互利、有偿转让、合理计价、等价交换的原则。但由于无形资产不像有形资产那样,有明确的原始成本,因此,无形资产的计量应遵循以下原则:
(1)成本计量原则。这是确认无形资产入账价值的基本原则。具体来讲,购入或按法定程序申请取得的各种无形资产,应按实际支出计量入账;其他单位投入无形资产,按评估确认价值计量入账。
(2)效益计量原则。有些无形资产价值的确认不是以其实际成本,而是按照该项无形资产在有效期内所创造的未来收益来确定。如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入账价值及交易价值的确认一般按照这一办法。
(3)市价计量原则。有些无形资产的计量既不按原始成本计量,也不按获利能力计量,而是由交易双方根据同类无形资产的市场价格协商确定。如投资、联营中技术的引进,特别是捐赠的无形资产较多采用此方法。
(4)实用原则。是指地勘单位并非将所有无形资产都计量入账,只有那些能够为地勘单位带来经济效益并能够确定为取得无形资产而发生的支出时,才能够作为无形资产计量入账。
(二)各种途径取得无形资产的计量
无形资产通常是按实际成本计量,即以取得无形资产并使之达到预定用途而发生的全部支出,作为无形资产的成本。对于不同来源取得的无形资产,取得时实际成本也不尽相同:
1.外购的无形资产
外购的无形资产,其成本包括外购价款、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项资产达到预期用途所发生的其他支出。即外购无形资产按取得成本计量入账。
2.投资者投入的无形资产
投资者投入的无形资产的成本,应当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确定无形资产的取得成本。如果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应按无形资产的公允价值作为无形资产初始成本入账。
3.通过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取得的无形资产
地勘单位通过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取得的无形资产,包括投资、存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换入的无形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具有商业是指且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的,在发生补价的情况下,支付补价应当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加上支付的补价(即换入无形资产的公允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无形资产的成本;收到补价方,应当以换入无形资产的公允价值(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补价)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无形资产的成本。
4.通过债务重组取得的无形资产
通过债务重组取得无形资产,是指地勘单位作为债权人取得的债务人用于偿还债务的非现金资产,且地勘单位作为无形资产管理的资产。通过债务重组取得的无形资产成本,应当以公允价值入账。
5.通过政府补助取得无形资产
通过政府补助取得的无形资产成本,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公允价值不能可靠取得的,按照名义金额计量。
6.土地使用权的处理
地勘单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通常应当按照取得时所支付的价款及相关税费确认为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用于自行开发建造厂房等地上建筑物时,土地使用权的账面价值不与地上建筑物合并计算其成本,而仍作为无形资产进行核算,土地使用权与地上建筑物分别进行摊销和提取折旧。但下列情况除外:
(1)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用于建造对外销售的房屋建筑物,相关的土地使用权应当计入所建造的房屋建筑物成本。
(2)地勘单位外购的房屋建筑物,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包括土地及建筑物的价值,则应当对支付的价款按照合理的方法(例如,公允价值比例)在土地和地上建筑物之间进行分配;如果确实无法在地上建筑物与土地使用权之间进行合理分配的,应当全部作为固定资产,按照固定资产确认和计量的规定进行处理。
地勘单位改变土地使用权的用途,将其用于出租或者增值目的时,应将其转为投资性房地产。
(三)内部开发无形资产的计量
1.内部开发无形资产的计量
内部研发活动形成的无形资产成本,由可直接归属于该项资产的创造、生产并使用该资产能够以管理层预定的方式运作的所有必要支出组成。可直接归属成本包括开发该无形资产时耗费的材料、劳务成本、注册费,在开发该无形资产过程中使用的其他专利权和特许权的摊销,以及按照借款费用的处理原则可资本化的利息支出。在开发无形资产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可直接归属于无形资产开发活动的其他销售费用、管理费用等间接费用、无形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前发生的可辨认的无效和初始运作损失、为运行该无形资产发生的培训指出等不构成无形资产的开发成本。
需要说明的是,内部开发无形资产的成本仅包括在满足资本化条件的试点至无形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前发生的支出总和,对于同一项无形资产在开发过程中达到资本化条件之前已经费用化计入当损益的支出不再进行调整。
2.内部开发费用的会计处理
地勘单位内部研究和开发无形资产,其在研究阶段的支出全部费用化,计入当期损益(管理费用)。在开发阶段的支出符合条件的资本化,不符合条件的计入当期损益(管理费用)。如果确实无法区分研究阶段的支出和开发阶段的支出,应将其所发生的研发支出全部费用化,计入当期损益。
(1)地勘单位自行开发无形资产发生的研发支出,不满足资本化条件的,借记“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科目,满足资本化条件的,借记“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科目,贷记“材料”、“银行存款”、“应付职工薪酬”等科目。
(2)地勘单位以其他方式取得的正在进行中的研究开发项目,应按确定的金额,借记“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以后发生的研发支出,应当比照上一条原则进行处理。
(3)研究开发项目达到预定用途形成无形资产的,应按“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科目的余额,借记“无形资产”科目,贷记“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科目。
四、无形资产的摊销
(一)无形资产摊销的一般规定
无形资产的摊销期自其可供使用(即其达到预定用途)时起至终止确认时止,即无形资产摊销的起始和停止日期为:当月正价的无形资产,当月开始摊销;当月减少的无形资产,当月不再摊销。
无形资产摊销方法较多,包括加速推销法、直线法、产量法等。地勘单位在选择无形资产摊销方法时,应当能够反映与该项无形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的预期实现方式,并一致地运用于不同会计期间。例如,受技术陈旧因素影响较大的专利技术和专有技术等无形资产,可采用类似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的方法进行摊销;由特定产量限制的特许经营权,应采用产量法进行摊销。无法可靠确定其预期实现方式的,应当采用直线法进行摊销。
(二)无形资产摊销的会计处理
无形资产的摊销一般应计入当期损益,但如果某项无形资产是专门用于生产某种产品或者其他资产,其所包含的经济利益是通过转入到所生产的产品或者其他资产中实现的,则无形资产的摊销金额应当计入相关资产的成本。例如,某项专门用于生产过程中的专利技术,其摊销金额应构成所生产产品成本的一部分,计入制造该产品的制造费用。
五、无形资产的处置
(一)无形资产的出售
地勘单位出售无形资产,按实际取得的转让收入,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已计提的累计摊销,借记“累计摊销”科目,原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借记“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科目,按应支付的相关税费,贷记“应交税费”、“银行存款”等科目,按无形资产的账面余额,贷记“无形资产”科目,按其差额,贷记“营业外收入——处置非流动资产利得”科目或借记“营业外支出——处置非流动资产损失”科目。
【例7-1】某地勘单位拥有某项专利技术的成本为100万元,已摊销金额为50万元,已计提的减值准备为2万元。该单位将该项无形资产出售,实际取得出售收入60万元,应交纳的营业税等相关税费为3.6万元。
财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 600 000
累计摊销 500 000
无形资产减值准备 20 000
贷:无形资产 1 000 000
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 36 000
营业外收入——处置非流动资产利得 84 000
(二)无形资产的出租
地勘单位将所拥有的无形资产使用权让渡给他人,并收取租金,属于地勘单位日常活动相关的其他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在满足收入确认条件的情况下,应确认相关的收入及成本,并通过其他业务收支科目进行核算。让渡无形资产使用权而取得的租金收入,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其他业务收入”等科目;摊销出租无形资产的成本并发生与转让有关的各种费用支出时,借记“其他业务成本”科目,贷记“累计摊销”科目。
【例7-2】某地勘单位将一项专利技术租给 A企业使用,该专利技术账面余额50万元,摊销期限为10年,出租合同规定,承租方销售使用该专利生产的产品,必须支付出租方10万元的专利技术使用费。应交的营业税金为5 000元。假定承租方当年销售该产品10万件。
财务处理如下:
取得转让该项专利技术使用费时:
借:银行存款 100 000
贷:其他业务收入 100 000
按年对该项专利技术进行摊销并计算应交的营业税:
借:其他业务成本 50 000
经营税金及附加 5 000
贷:累计摊销 50 000
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 5 000
(三)无形资产的报废
如果无形资产预期不能给地勘单位带来未来经济利益,例如,该无形资产已被其他新技术所替代或超过法律保护期限,不能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则不再符合无形资产的定义,应将其报废并予以核销,其账面价值转作当期损益。转销时,应按已计提的累计摊销,借记“累计摊销”科目;按其账面余额,贷记“无形资产”科目;按其差额,借记“营业外支出”科目。已计提减值准备的,还应同时结转减值准备。
六、无形资产减值准备
地勘单位的无形资产应当按照账面价值与可收回金额孰低的原则进行计量,对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应当计提无形资产减值准备,计入当期资产减值损失。如果可收回金额高于账面价值,一般不作会计处理。但如果是前期已计提减值准备的无形资产的价值得以恢复,则应在已计提的减值准备的限度内调增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
当存在下列一项或若干项情况时,应当计提无形资产减值准备:
(1)某项无形资产已被其他新技术等所替代,使其为地勘单位创造经济利益的能力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2)某项无形资产的市价在当期大幅下跌,在剩余摊销年限内预期不会恢复;
(3)某项无形资产已超过法律保护期限,但仍然具有部分使用价值;
(4)其他足以证明某项无形资产实质上已经发生了减值的情形。
地勘单位确定无形资产发生了减值时,应当根据所确认的资产减值金额,借记“资产减值损失——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科目,贷记“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科目。
期末,地勘单位所持有的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高于其可收回金额的,应按其差额,借记“资产减值损失——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科目,贷记“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科目;如已计提减值准备的无形资产价值又得以恢复,应在已计提减值准备的范围内转回,借记“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科目,贷记”资产减值损失——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科目。
在资产负债表中,无形资产项目应当按照减去无形资产减值准备后的净额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