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6日上午,河北省沧州市中院在河北省第六监狱内对一名在死缓考验期内脱逃的罪犯进行了公开宣判,罪犯赵志良在死缓考验期内脱逃,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应当执行死刑。河北省高院刑庭的法官宣读了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的裁定和执行死刑的命令,随后,赵志良被押赴刑场,执行枪决。
赵志良1989年因盗窃、脱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1999年11月因抢劫罪被唐山市中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0年4月26日送沧州监狱服刑。2001年元旦,赵志良得知其妻改嫁带走儿子后,产生脱逃找回儿子的念头,他利用在狱所养伤期间,偷偷准备了用于搓绳子的被罩,并特意将头发留长,伺机脱逃。2001年11月6日凌晨,赵志良趁夜班收工之机,跳墙到十二监区的仓库内,准备越狱逃走,后被值班人员发现,当场抓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五十条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死刑;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第五十一条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之日起计算。
世界之大无奇不有,许多事不仅仅只在荧屏上才会有,现实生活中也会发生。以色列6名高危囚犯通过用勺子挖下水道,竟然挖出了一条“活路”,成功从监狱逃脱。这件事一经曝光,立马引起网友热议。
有网友开玩笑说,“是时候拍一部电影了”,也有网友说,“简直就是另一个肖申克的救赎”,总之说什么的都有。据悉这6名囚犯被关在同一间牢房,平日里会把作案工具勺子藏在海报后面,挖了一个多月才挖通通道。对此编者很“钦佩”他们的毅力,同时也比较疑惑他们挖的土哪里去了。
在国外有着如此“奇迹”的越狱案件,那么在我们的国家是否也曾发生过越狱案件呢?答案是肯定的,我们国家也曾发生过越狱案件。接下来,且听编者娓娓道来。
这个事件的主人公名叫甘良军,因为盗窃罪被判刑。甘良军被判刑的时候也才21岁,年轻气盛的他并不甘心待在看守所,于是想方设法计划着如何离开监狱。
一天,甘良军闲来无事躺在床上,他无意间手敲打墙体却发现墙上的墙皮一块块掉落下来,这让他意识到这堵墙是中空的。同时这面墙背靠监狱边缘地带,只要打通这堵墙就能够逃出看守所,这也让他喜出望外。
后来,甘良军从床板上拔下一枚铁钉开始凿墙,最终经过一番努力,在墙上凿出了一个墙洞,顺利逃跑出监狱。越狱之后,他遭到了全国通缉,开始四处流浪的生活。在这之后,甘良军遇到了自己喜爱的姑娘,结了婚,并且有了属于自己的一份事业。
就这样过去了很多年,甘良军已经成为了一名千万富翁,但是孩子却一直因为他的缘故没有上户口。甘良军的孩子已经到了参加中考的时间,可是不上户口就不能参加中考,最终甘良军选择了自首。
“天网恢恢疎而不漏”,虽然甘良军奇迹般从监狱逃脱,但是最终还是在越狱十几年后选择自首。他这么做一方面是为了孩子,另一方面也是因为这十几年来他整天过得提心吊胆,没有睡过一天安稳觉。
那么甘良军将会怎么判刑呢?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越狱将根据恶劣程度可能会被以判处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甚至是死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六条:依法被关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脱逃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劫夺押解途中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所以说,无论何时我们都要遵纪守法,做一名合格的公民。只要你犯了法,就一定会受到法律的惩处,千万不要抱有侥幸的心理。
政法干警刑法学案例1:刑法对外国人的效力范围
卞某,23岁,外国人,系某国在医科大学的留学生。某年5月13日,卞某某遭到医科大学另一外国留学生安某拳打后,蓄意报复。6月10日晚7时许,卞某得知安某在留学生l楼104会客室会客,便手持木棒,到会客室敲门。安某将门打开后,卞某用木捧击打安某。安挣脱后,会同在该校的本国留学生翁某、风某、莫某等7人,手持木棒、手杖等器械,聚集在留学生宿舍2楼走廊西端。卞某也和某国留学生朱某、穆某、白某等5人手持木棒和尖型菜刀等,聚集在留学生宿舍2楼走廊中部208房间门前,双方形成对峙状态。后双方发生殴斗。在厮打中,卞某手持的木棒被打掉,随手用尖型菜刀乱刺,刺中对方留学生翁某的上腹部,创伤透入胸腔,将肝脏切成局部破损,经抢救无效,于次日下午死亡。
[问题]卞某某的行为构成何种犯罪?可否适用我国刑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卞某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且应当适用我国刑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卞某某为报复他人,聚众斗殴,并在斗殴的过程中,使用菜刀乱刺,将被害人刺死。依照刑法第293条的规定,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应根据情况分别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卞某在用菜刀刺人时,主观故意不明确,对他人的死、伤均持放任态度,因此,对被害人死亡他应负(间接)故意杀人罪的刑事责任。根据我国刑法第6条和第11条的规定,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外,均应适用我国刑法。卞某是一普通外国留学生,不属于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自应适用我国刑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政法干警刑法学案例2:诉时效中断
刘某某,男,32岁,工人。刘某某于1997年3月12日,以欺骗手段强*了一名患有精神病的女青年。于1999年7月4日被捕后,刘又交待了其于1993年3月3日盗伐集体林木200株。
[问题]对刘某某盗伐林木的行为是否还要追究?为什么?
对刘某某盗伐林木的行为应当追究。根据我国刑法关于追诉时效的规定,犯罪所应适用的法定刑不超过5年有期徒刑的,追诉时效为5年。刘某某于1993年3月3日犯盗伐林木罪,依照1979年刑法的规定,盗伐林木罪的法定刑为3年有期徒刑。刘某某犯该罪的追诉时效本应为5年,即到1998年3月3日届满。但是在其所犯的盗伐林木罪的追诉时效尚未届满前,刘某于1997年3月12日又实施了强*犯罪。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在追诉期限内又犯罪的,前罪的追诉期限从后罪之日起重新计算,即前罪的时效中断,已经经过的时间归于无效。这样,刘某某盗伐林木罪的5年追诉时效应从1997年3月12日开始重新计算,1997年7月4日仍在追诉期限内,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政法干警刑法学案例3:刑法的效力范围
李学沛,男,26岁,工人。王义勇,男,24岁,工人。李、王二被告均系我国公民。某年10月,该二人受雇在美国轮船上工作。同月24日,轮船停泊于巴西某港口后,二人在轮船上饮酒闹事,不仅不听从船长及其他工作人员的劝阻,反而公然杀死制止他们的中国公民张世良。杀人后又抢劫了一些其他船员的财物,然后逃到巴西某市藏身,并策划逃到第三国。由于在隐藏期间二人的财物被盗,王义勇被迫回到船上,并报告了李学沛隐身之处。其后,巴西警察将李、王二犯逮捕。
[问题]李、王的犯罪行为可否适用我国刑法?为什么?
我国刑法对李学沛、王义勇应当适用。李学沛、王义勇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的情况。根据我国刑法第7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构成我国刑法所规定的犯罪的,均适用我国刑法。李学沛、王义勇受雇于美国轮船,在轮船停泊巴西时杀人,应当依照刑法第7条的规定适用我国刑法。
政法干警刑法学案例4:刑法的效力范围
温源和,泰国籍。戴文,广东省广州市人。余锡宽,广东省台山县人。上述三人在泰国曾策划进行跨国贩毒活动。约定戴文负责接运毒品,经我国昆明、广州至深圳市出境。某年4月18日,戴文与余锡宽进入昆明市与从泰国到达的温源和会面后,共同约见了潜入昆明市的国外贩毒分子,商定在昆明市交接毒品的时间和地点。8月16日下午6时许,戴文和余锡宽在昆明市火车站外水果摊接收毒品时,被当场抓获,缴获海洛因22768克。温源和于当晚亦被抓获归案。
[问题]对本案行为人能否适用我国刑法?为什么?
对本案三名行为人应当适用我国刑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理由是:三行为人的贩毒行为有一部分是在我国领域内实施的。根据我国刑法第6条的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犯罪行为,除法律有特殊规定的以外,均适用我国刑法;犯罪行为或者犯罪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均属于在我国领域内犯罪。本案三名行为人预谋贩毒虽在国外,但实施贩毒的行为在我国领域内,属于在我国领域内犯罪,应当适用我国刑法。温源和虽是外国人,但不属于刑法第11条规定的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人,亦应适用我国刑法。
政法干警刑法学案例5:负有特殊义务人不作为杀人案
石某,男,35岁,工人。石某经常虐待妻子。一日,石某的妻子因不堪石某的毒打,在石某走后服毒自杀。邻居发现石某的妻子在床上挣扎,便把石某找回来,要他赶快将妻子送医院抢救。石某既不抢救,也不让邻居抢救,还恶狠狠地说:“我就要看着她死。”最后,邻居们强行将石某的妻子送往医院,但由于时间拖廷太久,经抢救无效死亡。
[问题]石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为什么?
石某的行为构成犯罪,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理由是:犯罪行为分为作为与不作为两种基本形态。不作为犯罪,是指行为人有能力履行某种义务以阻止某种危害结果的发生,而竟不予以履行的行为。本案石某与其妻之间具有法定的扶养义务,在其妻生命垂危时,石某有义务积极予以救助。而石某非但不予救助。而且还不让邻居救助,最终导致其妻死亡,其行为属于不作为的犯罪。
政法干警刑法学案例6:在服刑期间又犯新罪
张某某,男,23岁。张某某因犯盗窃罪于1997年5月5日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在服刑期间,张因病于同年7月11日保外就医。从保外就医的当月起,张某某又继续盗窃作案。在一年之内共盗窃23次,价值人民币45000元。
[问题]法院应对张某某如何处罚?
张某某的行为属于在刑罚执行期间又犯新罪的情况。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对此情况,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进行并罚,并决定应当执行的刑罚。即先减后并的方式进行并罚。
政法干警刑法学案例7:刺伤便衣警察案
赖某,男,25岁,工人。某在与他人打斗的过程之中,对便衣警察的行为误认为是对方帮凶的侵害行为,将其作为不法侵害人的侵害行为对待而实行了
某日晚,赖某在自己家附近遇见两个男青年正在侮辱他的女朋友,即上前制止,因被其中一男青年殴打而被迫还手。在对打时,便衣警察黄某路过,见状抓住赖的左肩,但未表明其公安人员的身份。赖误以为黄是对方的帮凶,便拔刀刺黄左臂一刀后逃走。
[问题]对赖某的行为应如何认定和处理?并请说明理由。
赖某的行为构成犯罪,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论处。理由是:(1)赖某打击便衣警察的行为属于假想防卫,应当负刑事责任。赖伤害行为。事实上,便衣警察的行为并非不法侵害,赖某对假想的不法侵害进行防卫,应当依法负刑事责任。(2)赖某对便衣警察的伤害行为是故意的。在本案中,赖某对便衣警察是否为侵害人的同伙的认识上有过失,但对便衣警察的伤害行为却是故意的,而不是过失。(3)赖某没有认识到便衣警察的身份,主观上没有妨害警察执行公务的故意,不能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
政法干警刑法学案例8:刑事责任年龄
魏春峰,男,15岁。魏春峰因伙同他人抢劫于某年3月被公安局收容审查。同年4月,魏从看守所挖洞逃跑,同年11月被抓获并被逮捕。
[问题]对魏春峰的行为应如何定罪处罚?
对魏春峰的行为应以抢劫罪一罪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且不得适用死刑。理由是:我国刑法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或强*、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同时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本案中,魏春峰实施了抢劫和脱逃两个行为,根据法律规定,他对脱逃行为不负刑事责任,法院应以抢劫罪一罪定罪。在量刑时,不能对其适用死刑,并应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政法干警刑法学案例9:恋爱期间与幼女发生性行为
马某某,男,17岁。马某某在山上干活,见本乡林水村女孩段某某(13岁,身高1.62米)在挖野菜,便问段是哪个村的、姓名、年龄等。段谎称自己17岁。段问马的年龄及姓名,马说19岁,并谎称在县糕点厂工作。两人在闲谈时,马某某说要在本村给段介绍个对象,段同意,并且要给马某某介绍个对象,说:“像我这个样的行不行?”马说:“行。”几天后两人赶集相遇,彼此情趣相投,遂建立了恋爱关系。晚上两个人回马家住宿,并发生了两性关系。数日后,段得知父母寻找她,要马某某带她到外地躲藏。马某某即带段到其姨母家同居两夜,并多次发生性行为,后马又带段到其舅父家中同居。
[问题]马某某的行为是否构成**幼女罪,请说明理由。
马某某的行为不能构成**幼女罪。理由是:**幼女罪是指明知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而与之发生性行为的行为。段某某虽然不满14周岁,但身高1.62米,又对马某某谎称自己17岁,根据双方当时的情况,马某某不能够知道段某的真实年龄,而缺乏**幼女罪主观方面必须具备的“明知”,因而不能构成**幼女罪。
政法干警刑法学案例10:运输毒品罪
田某某从楚雄到德宏做羊皮生意时与袁某某(另案处理)相识,袁某某要求田某某带一样东西到保山,田表示同意。袁某某把自己买的750克鸦片用塑料膜包成条状,使其减少鸦片气味,然后装入用毛巾缝的袋子里,指使田某某系在腰上。田某某问袁是什么东西,袁说:“别罗嗦!带到保山就行了。”田某某携带时隐隐约约闻到一点气味,但不知是什么。当他从德宏市乘汽车到保山经过红旗桥时被查获。
[问题]田某某的行为是否构成运输毒品罪,为什么?
田某某的行为不能构成运输毒品罪。因为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运输毒品罪是一种故意犯罪,即行为人明知是毒品而又予以运输的行为。本案中,田某某受委托帮别人携带毒品,而他自己根本不知是毒品,主观上缺乏运输毒品犯罪的故意。因而不能构成犯罪。这种受蒙蔽而成为他人犯罪工具的情况,被利用者不能构成犯罪,而应当直接追究利用者的刑事责任。这在刑法理论上称为间接实行犯。
政法干警刑法学案例11:索要欠款打架误击其父亲案
吴某某酒后到其叔家索要欠款,与其叔发生口角,于是到自己父亲家拿了一根木棒(长140厘米、直径50厘米)。回来后见其叔正与父亲在路上说话(二人相距约1米),便手持木棒向其叔打去,其叔避开,木棒击在其父头上,致其父死亡。
[问题]吴某某的行为应如何处理?请说明理由
对吴某某应以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定罪处罚。因为:吴某某与其叔父发生纠纷,意图报复,手持木棒去打其叔父,主观上有伤害他人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打击他人的行为,造成了他人死亡的危害结果,完全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条件。至于他本意是打击其叔父而错误地击中其父亲,属于打击错误。这种打击错误,不能改变行为人的行为性质。
政法干警刑法学案例12:手持气枪误伤他人案
马某某手持气枪在自家门口带孩子玩。见好友赵某骑自行车路过,就与其打招呼,同时随便向赵某的车轮放了一枪。谁知子弹偏向上方,正中赵某的左眼,造成赵某左眼球被摘除。
[问题]马某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为什么?
马某某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因为:马某某与被害打招呼并向其所骑的自行车轮子射击,说明马某某只是想和赵某开个玩笑,主观上没有伤害赵某的故意。马某某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会造成伤害他人的后果,但是,自侍技术过关,认为可以避免结果的发生,但实际上并未能避免。这种心理态度,属于过于自信的过失。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过失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马某某的行为构成我国刑法规定的过失致人重伤罪,应当依法负刑事责任。
政法干警刑法学案例13:强*案
某县城关镇连续发生数起拦路强*案,均未能破获。为此,县公安局派公安人员杨某男扮女装,诱捕犯罪分子。某日晚,叶某正准备去农机厂盗窃废铁,途中遇到杨某,即起强*之念。叶从后面扑上去,掐住杨的脖子,手解裤带。欲行强*。杨转身抓叶,叶将杨的假发抓掉,发现是个男的,便脱身逃跑,被巡逻的公安人员抓获。
[问题]对叶某的行为应如何认定,并说明理由。
叶某的行为构成强*罪(未遂)。叶某在去盗窃的路途中,遇到男扮女装的杨某,产生了**的意图,并从后面扑上去,掐住杨的脖子,手解裤带,已属强*犯罪的着手实施。但是,在继续犯罪的过程之中,叶某发现杨某是男性,出乎他的意料,自然没有办法继续实施犯罪,属于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被迫停止犯罪的犯罪未遂。这种情况,在刑法理论上称为对象不能犯。
政法干警刑法学案例14:故意杀人罪
某日晚8时许,李剑、李军华、黄贱德等10人到某工厂寻衅滋事、调戏女工。当该厂厂长和工人前来制止时,李剑从同伙手中接过杀猪刀朝人群乱砍,致一工人面部受轻伤。李剑在逃跑途中,听到后面有人跑来,误以为是工厂的人追他,即转身朝来人的腹部刺了一刀,结果将紧随其后的同伙黄贱德刺死。
[问题]李剑的行为构成何种犯罪?
李剑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李剑在寻衅滋事的过程之中,被人追赶,便意图将追赶的人刺伤或者刺死。在实施行为的时候,他对追赶者是死是伤处于一种放任的心理态度,应当按实际发生的结果定罪。本案中,李剑的行为导致了他人死亡的结果,应当属于间接故意杀人。至于李剑本想杀死追赶者却杀死了自己的同伙,属于犯罪对象错误,而杀人罪的对象不属于构成要件的范围,对象错误不影响行为人犯罪的性质。
政法干警刑法学案例15:公安干警开枪案件
朱某,男,31岁,某县公安局干部。某日晚11时40分左右,朱某已睡下,忽然听到自家门外有响动,便起身持手枪出门察看,发现对门李家院内大树下有个人影晃动。朱上前问道:“谁?干什么的?”那人转身就跑。朱认为是有人偷东西,便追赶。一面追,一面喊“站住”。当追到邻居丁家房屋后门附近,看人影像是往右拐,随即在相距一百多米处朝人影开了一枪,王某(男,19岁)当即中弹倒地,在送医院途中死亡。
[问题]朱某对王某的死亡是何种心理态度?应否负刑事责任?
朱某对王某死亡的心理态度是间接故意,应当依法负刑事责任。朱某身为公安干警,在没有查明事实真相的情况下,开枪向人射击,意图伤害他人。尽管在当时的条件下,朱某对是否击中王某并无确切的把握,但击中与击不中都在其意志范围之内,即对击中王某,朱某主观上是一种放任的态度,对击中后王某是死是伤也持放任的心理态度,属于间接故意。朱某在开枪时,一无不法侵害的存在,不具备正当防卫的条件,二是仅凭别人形迹可疑就开枪射击,没有依法执行职务的依据。因此,朱某对自己的行为应当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政法干警刑法学案例16:毒蛇伤人案
杨某某与本村的庄某某、杨某某、张某某等5人,给吕某某家砍木料。归途中,发现路边草丛中有一条毒蛇。杨某某在明知是毒蛇的情况下,将其捉到手中。5人成纵队向前行走,杨某某走在最后,距他前边的庄某某仅l米。当庄某某弯腰拿起放在路边的衣服时,杨某某手中的毒蛇将其右腿咬伤,当即中毒肿大,不能行走,被人抬回家。庄某某经手术右腿截肢。
[问题]杨某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其主观上是何种心理态度?
杨某某的行为构成犯罪,其主观上属于疏忽大意的过失。对于毒蛇会咬人致人伤亡的事实,杨某某具有认识能力。在玩蛇时,他应当预见到自己玩蛇,若有不慎可能会发生蛇咬伤、咬死人的结果,但由于专心于玩耍,没有注意到这种危险性并未采取一定的预防措施,以致于在庄某某弯腰时,毒蛇将其咬伤,导致右腿截肢的严重后果,杨某某主观上是疏忽大意的过失。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杨某某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应当依法负刑事责任。
政法干警刑法学案例17:
李某,男.岁,某机电修配厂工人。某日晚8时许,李某乘邻居陈×云(女,29岁)一人在家之机,闯进陈家,锁上房门,提出和陈发生性关系。陈不同意,李即把陈从里间门口推到里间床上,按住陈的双手,骑在陈的身上。陈在反抗中抓破李的脖子,李卡住陈的脖子,使陈无法反抗,然后把陈的裤子扯到臀部以下,欲行强*。陈急中生智,说:“俺小姑子一会儿要来。”并看了一下手表。李闻听,恐陈告发,就罢手起身,向陈赔礼后走掉。
[问题]请分析李某的行为属于何种犯罪停止形态?
李某的行为属于强*犯罪的中止形态。考查行为人的行为是犯罪预备、犯罪未遂还是犯罪中止,首先要把握住行为人之所以没有完成犯罪的原因。如果犯罪行为停止下来是由于犯罪人自己意志以内的原因,在能够继续实施犯罪的情况下而基于各种动机主动放弃犯罪的,均属犯罪中止;如果犯罪行为停止下来是由于发生了犯罪人意志以外的、足以阻止其犯罪继续实施的情况而使犯罪人不得不放弃犯罪的,则根据行为处于预备阶段还是实行阶段而分别构成犯罪预备或者犯罪未遂。在本案中,李某在实施强*犯罪的过程中,之所以停止犯罪的继续实施,并非出现了意志以外的原因而不得不放弃犯罪,而是因为怕告发而起身作罢,主动停止了犯罪,属于犯罪的中止形态。至于被害人谎称有人要来,并不能成为足以阻止行为人继续犯罪的原因,因而对本案不能以犯罪未遂处理。
政法干警刑法学案例18:犯罪中止、未遂
刘某,男,24岁,汉族,无业。刘某欲去某仓库行窃,为了更有把握,一连几天,刘某去仓库周围“踩道”,以决定入库行窃及得手后选择出库的路线。某夜,刘某按照预先观察好的路线进入仓库行窃,在搬东西时,碰翻了堆放在仓库中的水桶,水桶发出巨大响声。刘某心中大恐,急急忙忙地从预先观察好的路线中逃走。
[问题]请分析刘某的行为属于犯罪中止还是犯罪未遂?
刘某的行为属于盗窃犯罪的中止形态。刘某在行窃的过程之中,将仓库中水捅碰翻,发生巨大声音,这的确是他意志以外的现象。但是,行为人在犯罪过程之中出现意志以外的现象而使犯罪人停止继续犯罪,是构成犯罪中止还是犯罪未遂,还要考察这种现象对犯罪人的影响,如果意志以外的现象发生,但并不足以阻止犯罪的继续实施,而犯罪人基于这种不利条件而主动放弃犯罪的,应为犯罪的中止;如果意志以外的现象发生且足以阻止犯罪人继续实施犯罪的,应当为犯罪未遂。在本案中,刘某在盗窃的过程之中,碰翻水桶,发出巨大的声音,只是为他继续实施盗窃行为制造了不利条件,并不足以阻止盗窃行为的继续实施。在这种情况下刘某停止实施犯罪行为,应以犯罪中止论处
政法干警刑法学案例19:投毒杀人案
曹某(男)与罗某(女)勾搭成*,并预谋杀死罗的丈夫刘某之后,两人结婚。某日,曹买来毒药交给罗,罗将毒药投入刘的酒中,并为刘炒了菜,让刘喝酒。刘将酒喝光,但并未发生死亡结果。曹某、罗某后来得知毒药因存放时间太长,已经失效。
[问题]对曹某、罗某的行为应如何认定,并说明理由。
曹某、罗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曹某、罗某主观上具有毒死刘某的故意,客观上也实施了毒杀刘某的行为,但是由于二人对犯罪工具——毒药的效力有错误的认识,最终未能发生他们所希望的结果。而这种结果没有发生,是他们意志以外的原因所致,是违背他们的意志的。根据我国的刑法理论,这种情况属于工具不能犯,对行为人均应按犯罪未遂处理。
政法干警刑法学案例20:投毒杀妻后积极救助案
男,39岁,某村村民。某甲因有了第三者,即觉得其妻某乙已成累赘,便想毒死某乙。一日,在吨饭过程中,某甲乘某乙去厨房之时,将事先准备好的砒霜倒入某乙吃饭的碗中,某乙吃过含有砒霜的饭食后,腹痛难忍,全身抽搐,痛苦万分。某甲见状后心中不忍,赶忙将妻子送进医院抢救。经医院抢救,其妻转危为安。
[问题]如何认定某甲的犯罪停止形态?
某甲的行为属于实行终了的犯罪中止。在我国刑法中,犯罪中止分为两种:一种是自动放弃犯罪行为实施的中止,另一种是犯罪行为已实施完毕,但在犯罪结果出现之前,行为人积极主动地采取措施,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中止。在本案中,行为人某甲的投毒杀人行为已经实施完毕,但是,在其妻死亡的结果发生之前,观其妻服毒后痛苦万分,心中不忍,积极主动地将妻子送往医院抢救,使其妻转危为安,有效地防止了其妻死亡结果的发生,符合我国刑法中行为实行终了的犯罪中止的特征。
脱逃的成功经历给予了他们短暂
“自由”
的甜头,
于是他们更加感到监禁的痛苦,
往往会总结被抓的原因,吸取教训,乘机再次脱逃。这些罪犯有脱逃的经验,往
往较高地估计自己的力量,
较低地估计监狱安全警戒和公安机关的追捕力量,
具
有顽固的脱逃意志,一意孤行地进行脱逃准备,哪怕孤注一掷,哪怕屡跑屡抓,
也要屡抓屡跑。
通过对本狱多起脱逃案例的分析,
笔者总结了以上
6
种典型罪犯脱逃的主观心理
危机,这些心理危机越多,脱逃的危险性就越大。我们知道,心理问题本身就极
其复杂。除此以外,还有其他多种个案诱因。如不服判决为了申诉而逃跑,企图
逃出去报复他人而逃跑、为摆脱牢头狱霸而逃跑、因警察管教方法不当而逃跑、
因家庭发生变故而逃跑、有病患一时医治不好想跑出去治病而逃跑的情况等等,
在此不一一赘述了。
2
、罪犯个体行为危机
(
1
)有脱逃能力:罪犯具备了脱逃动机之后,还必须具备行为上的可行性,也
就是他们有脱逃的各种能力。
他们中的罪犯一般表现出身体素质好,
行动比较灵
活,思维敏捷,有善于登高、翻越、奔跑的身体特征。我狱一名曾有过四次脱逃
史的罪犯周某,具有特殊的技能,曾经当过特种兵,在社会上练过功、习过武,
徒手攀爬、电工操作和逃跑能力比较强,屡次被抓,却屡次逃跑,并扬言能找出
我狱多处围墙电网漏洞,即使打断了腿想跑还是能跑。
(
2
)
有反常特征:
脱逃心理危机必然会形成一系列行为危机的非正常表象特征。
如有脱逃思想的罪犯可能出现四处观察、打听电网知识,心神不定,反应敏感。
我狱
2005
年“
10.8
”重大预谋脱逃案中,罪犯陈某就出现了以下反常行为,如:
与有过多次脱逃史的罪犯接近的行为,
打听围墙电网方面的知识,
如何将电路短
路,哪里比较好出去等情况;又如秘密准备、隐藏脱逃工具的行为,利用在车间
出工的机会,准备了用毛线编织的带子、带胶柄的跳绳、黑皮帽、白色床单、塑
料管、电线、铁条等,平时睡觉也经常不脱衣服等。有的甚至出现“反向”,表
现得异常主动、积极,经常与外界联系等。如我狱
1998
年“
3.17
”脱逃案的周
某,
突然提出要到养殖队养猪创收,
并提出家里可以提供种猪,
劳动期间非常积
极主动,骗取了干警信任,放松了对其管控,甚至为其签担保书,随后,他顺利
通过与家属联系带入了脱逃工具,
在深夜翻围墙脱逃。
有些结伙脱逃的罪犯,
行
为上会经常出现游监串号、纠集在一起的情况。如罪犯赵某、刘某、周某都是从
老龙溪监狱调入的,
互称“老乡”、“哥儿们”,自
1998
年
5
月—
10
月,预
谋结伙脱逃,
多次共同窥测、
分析监狱干警管理和警戒设施等方面的漏洞,
策划
脱逃方案、脱逃路线,准备脱逃工具等。
(
3
)有转化性危害结果:主要是指脱逃过程中及脱逃后的行为危机可能造成的
危害结果。
如有的罪犯为了达到脱逃目的,
可能出现转移性行为,
自杀或对他人
采取暴力行为,不惜采取凶杀、胁持人质等手段。我狱
1998
年“
12.17
”特大杀
人越狱案中,
陆某、
梁某用偷藏的铁棒、
匕首将值班犯人残酷杀害,
猛击其头部,
对其胸部连刺三刀,导致其当场死亡。另外,近几年袭警、杀害警察脱逃的情况
呈上升趋势,这一转化性危害,将对干警和值班人员的人身安全造成极大威胁,
给监狱稳定造成极大的危害。
如罪犯脱逃以后往往恶习不改,
在社会上疯狂作案,
严重危害社会的稳定和公民生命与财产的安全,成为影响社会安定的一大隐患。
据统计,我狱脱逃出去的
17
名罪犯,有
82.4%
实施了重新犯罪行为。
3
、客观监管环境危机
罪犯如果具有某种脱逃心理危机,
伴随出现了一系列危险行为,
同时监管环境也
存在一定危机,
那么就很有可能顺利实施脱逃,
所以随时可能为罪犯脱逃提供契
机的监管环境危机也不容忽视。
(
1
)监管制度没有落实。目前监狱的监管工作制度已经形成了一个比较完善的
系统,
关健是工作如何落实的问题。
如果清查监制度、
违禁物品管理制度没有落
实,
将可能导致罪犯秘密准备绳索、
绝缘手套、
钳子、
剪刀、
假发、便服、
铁棒、
匕首、现金、手机等脱逃工具;如果干警值班制度、罪犯互监组制度、重点罪犯
夹控制度没有落实,将可能为罪犯出逃提供有利时机;如果外聘员工管理制度,
一二道门门卫值班制度、
检查制度没有落实,
将导致罪犯混出监狱的情况;
如果
接见制度没有落实,将为罪犯脱逃提供里应外合的机会。
2003
年罪犯周某脱逃,
就是利用外聘员工为其提供手机打电话,
多次与其亲戚朋友进行里应外合预谋脱
逃的。
在脱逃当天,
带班干部又没有严格落实包夹控制度与点名制度,
致使该犯
在不是自己出工的时间混出监舍进入生产区,
脱离监管控制,
撬窗翻越围墙逃跑。
(
2
)干警思想麻痹大意。目前调犯频繁,押犯结构日趋复杂化,严峻的狱情,
复杂犯情,
未能引起部分干警的足够认识,
所以他们在改造工作中会出现狱情不
明、耳目不灵、管理失控、教育缺乏针对性等情况,
为罪犯出逃提供了有利条
件。
1990
年罪犯马某脱逃,改造表现比较好,多次出外均没有脱逃,干警对其
信任,在有一天外出收卖冰棍的钱时,干警思想一时麻痹,没有紧跟其后,该犯
趁机逃跑。
(
3
)监管设施存在隐患。由于监狱建设年代久远,建设标准低,监管设施老化,
不能起到有效的安全防范作用,
主要是基础设施硬件脆弱,
科技化程度低,
监管
控制能力差,缺乏必要的视频监控设备、门禁系统、报警系统等等。如
1996
年
罪犯龙某脱逃,
在经过多次勘察监狱地形后,
发现监狱当时的接见室系一层楼建
筑,
且靠近围墙有树木遮挡,
通过爬树可以到达接见室屋顶,
翻越到接见室外一
窗户处,从该处爬入接见室内,躲藏在某处,等干警开门后乘机溜出去,通过该
建筑设施隐患混出接见室脱逃。据现场勘查,
1998
年、
2003
年罪犯周某两次脱
逃均是从同一围墙处脱逃,该处电网老化、监控设施不齐全。
(
4
)追逃措施不得力。即罪犯脱逃后,一系列的应急处置机制、群众社区联防
机制跟不上,
如我狱脱逃罪犯虽然只有
4
名未抓回,
但很少在脱逃当天立即抓回。
三、罪犯脱逃的危机干预对策
1
、加强罪犯教育改造,建立重点罪犯心理危机干预机制,构筑防逃的第一道防
线。
(
1
)树立全新的防逃理念。罪犯逃跑是必然的,不跑是相对的,关健是如何防
范、
有效制止,
而罪犯具有脱逃思想是其脱逃的决定性因素,
脱逃思想一旦潜伏
在内心深处,就可能随时外化为实际行动而实施脱逃。兵法有云:攻心为上。所
以防止罪犯产生脱逃心理是防逃工作的首要任务。
我们可以用铜墙铁壁来禁锢罪
犯的身体,
但我们不能让罪犯的心灵干涸,
不对罪犯思想心理进行积极矫正的改
造,
哪怕监狱里罪犯插翅难飞,
也难以实现监狱教育改造罪犯,
使其重获新生的
根本宗旨。因此,我们防逃的理念不能重在“看守”,更应注重“矫正”,彻底
改变其脱逃心理与不良行为。
(
2
)开展常规防逃教育。首先,防范罪犯脱逃、教育罪犯之本在感化,管教干
警要用自己高尚的人格影响罪犯,
用先进的思想文化去影响罪犯,
对罪犯严格管
理的同时
,
必须关心帮助他
,
要尊重罪犯权利
,
珍惜犯人生命
,
关心罪犯健康
,
构筑
稳心工程
,
帮助罪犯解决实际困难,
真诚为罪犯着想
,
使其受到感化。
其次,
要经
常开展政策法律教育,
对那些有脱逃危险的罪犯加强政策攻心,
感化教育、
形势
教育、道德教育、前途教育,切实打消其侥幸心理、冒险心理,使其明白“三个
逃不了”(即人逃不了,刑期逃不了,罪恶逃不了)、“四个要增加”(即增加
刑期,增加罪恶,增加亲属怨恨,增加自己的痛苦),促其交代脱逃动机,彻底
放弃脱逃念头。
三要有重点有针对性进行个别教育,
对有脱逃危险的罪犯,
要列
为重点帮教对象,监狱领导和管教职能部门要包教到人,定目标、定责任、定奖
罚,做好过细的思想转化工作。对入监时间短、刑期长、思想包袱重的罪犯,要
采取教育、关心、夹控相结合的办法,教育、挽救、转化他们。四是开展丰富多
彩的监区文化和社会帮教活动。
(
3
)打造新型防逃教育改造系统工程。
一是推进脱逃罪犯心理矫治工作的发展,
建立独立的罪犯心理危机干预体制。
心
理矫治主要针对非常态心理,如:犯罪心理,改造心理,人格障碍,神经症,变
态心理等,不同于传统的罪犯思想、文化、技术等,应从现在的教育改造部门中
新增罪犯心理危机干预中心,
全面建立罪犯心理危机干预机制,
加大对罪犯心理
矫正力度,促进改造工作更具科学化,进一步提高罪犯改造质量。
二是建立罪犯脱逃心理危机的三级预防。
一级预防的主要任务是产生脱逃心理危
机前的一般预防,
如指导罪犯服刑生活;
培养良好的习惯和性格;
训练社会行为;
培养挫折忍受能力及处理技巧;
培养服刑生活危机的适应能力及加强服刑生活危
机期的情绪支持;
培养良好的情绪,
学会适度地表达、
控制情绪,
处理不良情绪;
培养人际交流能力和技巧;
培养正确的自我观念;
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世界观等。
一级预防的任务主要由分监区或监区承担。
二级预防的主要任务是针对已具备脱
逃心理危机的罪犯实施心理测试与脱逃倾向性评估,
二级预防的任务主要由监区
和监狱专门机构承担。
三级预防的对象是罪犯心理测试群体中具有严重脱逃的心
理异常者矫正,三级预防的任务主要由监狱的专门机构与社会精神卫生机构协
调,共同承担。
三是采取罪犯脱逃心理测试、心理咨询和心理矫治的危机干预对策。
2002
年山
东省监狱系统重点研究项目《服刑人员脱逃倾向量表》通过鉴定,已用于试测,
为监狱干警科学预测服刑人员脱逃,
提供了比较有效的测量工具。
一般认为,
脱
逃罪犯首先在思想上要具有明显的脱逃动机,
如不认罪,
不愿意接受管理,
自我
社会意识强烈,急于报复,畸形需要强烈等。其次,在行为上具有狡猾性,胆大
妄为,
敢于冒险等特点。
具有了动机和行为上的可行性,
并不等于这名罪犯一定
会脱逃,脱逃往往在一定的外界诱因下才会发生。如家庭变故、干警管理不善,
罪犯之间的争斗,
余罪被发现等。
这些特征在给罪犯做心理测试的过程中,
经过
量表分析,
应该会有所反映。
脱逃罪犯的思想特征反映了罪犯在认知方面与一般
人存在着较大偏差,
用
EPQ
测试,
神经质应当异常:
行为特征在个性方面表观为
敢为性得分异常;
外界诱因特征表明罪犯在受到挫折时,
内心情绪波动极大,
紧
张困扰,
其情绪性表观应为异常。
对界定具有脱逃思想的罪犯进行心理矫正,
可
以采用“释放情绪,缓解冲突,改变认知,消除障碍,破除旧我,重塑新我”的
危机干预模式,
具体措施是提供心理支持和强化疗法,
如咨询、
劝导、
行为预测、
心理分析、
强制性教育与隔离等,
最终使脱逃罪犯消除心理障碍,
稳定改造情绪,
恢复心理平衡,向放弃脱逃思想的方向转化。
2
、加强警察管理,落实监管制度,建立监管工作漏洞危机干预机制,构筑防逃
的第二道防线。
(
1
)素质强警,从严治警。一是致力于培养和造就一支改造过硬、业务精通、
作风优良的监狱人民警察队伍,
牢固树立政治意识、
忧患意识、
责任意识和安全
稳定首位意识,
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
为确保监管安全提供强有力的保障;
二是
要建立和完善警察管教业务培训的长效机制,
对从事监管工作的人员要定期进行
业务培训,尤其是要建立专业的心理矫正、狱侦、管教警察队伍。三是增强责任
心,
克服由于思想麻痹、
敌我意识不强而产生的工作责任不到位的情况。
警察的
工作责任心是做好安全工作的前提,要始终坚持“安全为天,执法为魂,教育为
本”的监管工作指导思想,树立全员防范意识,力求思想到位、责任到位、工作
到位。
四是要规范对警察的考核监督激励机制,
加大对违规人员的处罚力度,
杜
绝因执法执纪意识不强,
贪污腐败而造成脱逃罪犯有可乘之机。
另外,
对管教干
警可实行防逃风险抵押承包合同,及时兑现奖罚。
(
2
)落实制度,强化管理。一是监狱各级领导、各个部门要密切配合,经常对
制度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及时发现安全隐患,堵塞漏洞,解决问题。二是要
真正把各项制度落到实处,要严格按照分押分管的要求,落实罪犯的分类管理。
对有脱逃危险的顽危犯、
重点对象的监督、
包夹一定要落到实处,
形成连带责任。
对监管薄弱环节、隐患部位、重大节日、敏感期以及干警交接班、夜间作业、外
役劳动等,
应列为防范重点,
实行严密控制,
不留空隙。
落实狱内耳目管理制度,
运用激励机制,
使其主动、
如实反映有脱逃思想罪犯的动态。
对揭发检举他犯有
脱逃行为和发现制止他犯脱逃有立功表现的罪犯,
应及时给予奖励。
三是落实重
点罪犯管理制度,
定期开展排查,
对有脱逃危险的顽危分子的生理特征、
社会关
系、犯罪经历、人际交往、个人特长进行了解,严格管理,研究分析其心理和行
为,落实具体个案防逃策略。
(
3
)完善“三共”建设,实现共保安全。即加强“三共”建设,与武警看押部
队要互相支持、
密切配合、
共同完成好看押任务。
监狱要支持武警看押部队的工
作,
发现敌情和狱内新的动向,
要及时通报武警看押部队;
武警看押部队要把警
戒任务、
监狱的安全与稳定作为头等大事来抓,
教育各执勤中队官兵严格履行职
责。
警管双方要定期分析狱内押犯动态,
定期召开防逃联席会议,
共同研究防逃
策略,研究制定防逃方案,制订防止突发事件的应急方案,适时进行演练,做到
召之即来,来之能战,战之能胜,以应对各类突发事件。
3
、做好物防技防,建立监管设施落后危机干预机制,构筑防逃的第三道防线。
切实加强监管工作的硬件建设,
运用高科技技术,
可以准确、
有效地阻止和发现
罪犯脱逃,提高控制罪犯脱逃的能力,罪犯就是想动也不敢动,想逃也逃不掉。
我们要逐步建立一套现代化的防卫监控系统,
向科技要警力,
以科技保安全,
使
安全防范手段更加强硬。
一是注意加强落实狱政设施管理、
维护和维修制度,
保
持各种设施的完好率的有效性;
二是加强硬件设施建设,
特别是重管监区,
必须
使围墙、
电网达到规定标准。
实现对监舍、
围墙四周及罪犯活动场所的电视监控,
配备基本视频监控系统、门禁一卡通系统、对讲呼叫系统、报警系统、接见监听
系统等;三是引进高科技监管设备,如
ACT(Australian Capital Territory)
的
首座监狱将采用
RFID
技术,对犯人和监管人员进行实时追踪,犯人会带上一个
有唯一识别号码的腕带或脚镯,同样监管人员所配带的录呼机也会发射无线信
号,犯人和监管人员的位置可通过几个阅读器对接收到的无线信号进行三角定
位。高科技产品的费用比较高,使用时可以考虑少量用于脱逃高危罪犯。
4
、脱逃预警,社区联防,建立罪犯追逃机制滞后的危机干预机制,构筑防逃的
第四道防线。一方面建立健全罪犯脱逃应急处置预案,在防范工作出现漏洞时,
快速反应,
科学决策、
及时制止就显得尤为重要,
这就要求我们制订切实可行的
应急处置预案,构建“集中领导、统一指挥、反应灵敏、运转高效”的突发事件
应急体系,
全面提高监狱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同时要定期进行预案演练。
二是
要要进一步健全监狱与地方的联防组织,
共同构筑坚固的防线。
即大力加强与监
狱周边地方政府、
公安机关和乡镇联防组织的联系,
发挥监狱、
地方共同防范作
用。
要在人民群众中大力宣传防逃的重要性,
使他们认清罪犯脱逃给社会和人民
造成的危害,认识有窝藏转移、资助脱逃罪犯是违法行为。密切依靠地方政府,
教育农民自觉维护监管场所的秩序稳定,一旦发生罪犯脱逃,应广泛动员群众,
根据监狱提供的情况,为监狱提供追逃线索,在公安机关和人民群众的协助下,
及时将脱逃罪犯抓获。
对协助追捕脱逃罪犯有功的单位和群众,
监狱要给予奖励。
俗话说,魔高一尺,道高一丈。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特别是科技的不
断进步,
罪犯脱逃与监狱防逃工作将呈现许多新变化和新特点,
面对诸多新的挑
战,
我们怎样通过不断创新工作理念和工作方法,
确保监狱安全稳定,
仍然是一
个值得不断探索的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