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送达方式包括:当事人签收送达、邮寄送达、公告送达和法律文书网络送达系统送达。当事人应当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提起诉讼或者申请行政复议。
行政处罚决定书是行政机关依法作出的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决定,需要按照规定进行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送达方式有以下几种:1.当事人签收送达:即由行政机关将决定书交予当事人签收,一般适用于当事人接受送达的情况。2.邮寄送达:即由行政机关通过邮寄的方式将决定书送达给当事人,需要注意保证信封加盖发件人公章,并在邮戳上注明日期。3.公告送达:适用于当事人无法联系或无法送达的情况,行政机关需在报纸上刊登公告,通知当事人查阅决定书。4.法律文书网络送达系统送达:指利用互联网进行文书传递,需要使用具备电子签名功能的数字证书进行签名。无论采用何种送达方式,当事人应当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提起诉讼或者申请行政复议。如果超过规定时间未提起诉讼或申请复议,则视为当事人已经接受了行政处罚决定书。
如果当事人不在地址,怎样才算是有效送达?如果使用邮寄送达方式,当事人不在地址的情况下,需要邮局进行妥投登记。即投递员至少上门投递两次,每次隔日投递,期间至少相隔48小时。如果仍无法投递成功,则由投递员将通知单留在当事人的联系地址,并且在送达记录上注明相关信息,然后交回邮局。在这种情况下,只要邮局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了妥投登记,就可以认定送达已经有效。而对于其他送达方式来说,只要能够证明行政机关已经采取了合理的送达措施,即可认定为有效送达。
行政处罚决定书是行政机关依法作出的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决定,需要按照规定进行送达。送达方式包括当事人签收送达、邮寄送达、公告送达和法律文书网络送达系统送达。当事人应当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提起诉讼或者申请行政复议。如果当事人不在地址,需要邮局进行妥投登记;如果其他送达方式采取了合理的措施,也可以认定为有效送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一条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利用电子技术监控设备收集、固定违法事实的,应当经过法制和技术审核,确保电子技术监控设备符合标准、设置合理、标志明显,设置地点应当向社会公布。电子技术监控设备记录违法事实应当真实、清晰、完整、准确。行政机关应当审核记录内容是否符合要求;未经审核或者经审核不符合要求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证据。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并采取信息化手段或者其他措施,为当事人查询、陈述和申辩提供便利。不得限制或者变相限制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
法律分析:行政复议决定书以邮寄方式送达的,应以挂号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一条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
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并加盖印章。
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行政复议法律文书送达回执行政复议决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所谓送达,行政复议中行政复议文书的送达与诉讼中诉讼文书的送达存在许多相通之处,按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行政复议文书的送达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至第八十四条有关送达的规定执行。是行政复议机关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方式,将依法制作的行政复议文书送交行政复议的申请人、被申请人和其他行政复议参加人的一种行政复议行为。
法律主观:
在我国,行政复议工作作为行政机关内部监督程序,以其“高效、快捷、便民”的优势,在化解行政争议过程中,发挥了不小的作用。希望对大家会有所帮助。
一、行政复议决定书如何送达
(1)直接送达
登记管理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在宣告后将决定书当场交付给被处罚社会组织的负责人,并由其负责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者盖章,即为送达;其负责人拒绝签名和盖章的,由案件承办人员在《送达回证》上注明。登记管理机关在适用直接送达时需注意:
①无特殊情况的,均应适用直接送达的方式
②由社会组织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负责收件的人签收
③受送达人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
④受送达人已向登记管理机关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签收
⑤送达法律文书必须有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
⑥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2)留置送达
在适用留置送达时,应当注意:
①留置送达的条件是受送达人拒绝签收法律文书
②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绝签收事由和日期
③送达人、见证人要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者盖章,把法律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即视为送达
④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及其他见证人不愿在送达回证上签字或盖章的,由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情况,把送达文书留在受送达人住所,即视为送达
⑤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3)邮寄送达
当登记管理机关直接送达法律文书有困难时,也可以采取邮寄送达的方式送达。采取邮寄送达时,应当注意:
①在直接送达有困难时,才能采用邮寄送达
②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③邮寄送达,应当附有送达回证。挂号信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与送达回证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不一致的,以挂号信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④送达回证没有寄回的,以挂号信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4)公告送达
公告送达是送达的最后一种方式,在适用公告送达时,应当注意以下事项:
①通过其他方式都无法送达时,适用公告送达
②公告送达,可以在受送达人原住所地张贴公告,也可以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互联网等媒体上刊登公告
③自发出公告之日起,公告期为60日
④公告期满后,即视为送达
⑤登记管理机关采用公告送达方式的,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二、行政复议申请期限有多久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又做出相应的补充,该条规定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的计算,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当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自具体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计算;
(二)载明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文书直接送达的,自受送达人签收之日起计算;
(三)载明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文书邮寄送达的,自受送达人在邮件签收单上签收之日起计算;没有邮件签收单的,自受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之日起计算;
(四)具体行政行为依法通过公告形式告知受送达人的,自公告规定的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五)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事后补充告知的,自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收到行政机关补充告知的通知之日起计算;
(六)被申请人能够证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具体行政行为的,自证据材料证明其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计算。
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应当向有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送达法律文书而未送达的,视为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
三、行政复议申请期限的延长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对于上述规定,有人将其理解为行政复议申请期限的中止,有人则认为这属于行政复议申请期限的延长。这两种看法是从不同角度得出的不同结论:申请期限中止侧重于期限的法定性,即60日的法定期限不能突破,最终导致的“延期”申请的合法性,需要从期限中止角度加以理解。而期限延长的说法,更强调实际结果,最终的结果也是延长了申请的期限。
从原则上讲,超过复议申请时效即丧失复议申请权,但在《行政复议法》规定的特殊情况下,可以考虑不丧失申请权。理由是:
1、《行政复议法》设定申请时效的目的在于促使行政相对人尽快行使复议申请权,而非剥夺行政相对人的复议申请权。
2、具体行政行为作出时的情况比较复杂,行政相对人超过复议申请时效的原因也多种多样,如果对此不加分析、不问原因,一概以丧失复议申请权对待,一方面,可能有失公平;另一方面,可能会放纵违法行政行为。例如,在某些情况下,行政相对人超过复议申请时效并非没有行使复议申请权,而是由于不知道如何申请复议,错误地向有关国家机关如信访机构、人民检察院等提出申诉,有关国家机关未告知正确的途径,只是简单地予以驳回,致使相对人超过复议申请时效。
此外,在具体计算期限时需要注意,继续计算不是重新计算。如果要重新计算,则涉及申请期限的中断。而从《行政复议法》的相关条文来看,行政复议申请期限只包括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而中止,而未涉及中断。
备注:行政复议期间,不影响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
以上就是本文的全部内容,从中,我们可以得知,行政复议决定书送达方式有4种,其中包括了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和公告送达。此外,依照《行政复议法》第31条第3款规定:“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复议决定发生法律效力具体表现具有确定力、具有执行力、具有拘束力。
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一条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并加盖印章。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