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票章的位置通常在发票正面,一般在左下角或右下角。具体位置可能会因为发票的类型而有所不同,例如增值税普通发票和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章位置也会不一样。
以下是盖发票章时需要注意的事项:
1.确认盖章位置:不同类型的发票和不同的开票公司,其发票章的位置也可能有所不同,因此在盖章之前需要确认清楚具体的盖章位置和附加信息,以避免出现错误。
2.不要遮挡重要信息:在盖章时,发票章的位置应在发票核心信息区域之外以避免遮挡重要信息,例如付款金额、销售方信息、购买方信息等。
3.原则上不允许篡改:如果已经盖章且未来收到退回要求更改或撤销的通知前,一般不应随意更改或撤销发票章。同时,因为涉及发票抵扣等问题,未经核实授权的盖章及后期处理也可能会产生纠纷。
4.保护好发票安全:盖章后的发票应妥善保存,防止丢失、灰化或破损等问题。如果已经遇到安全问题,应及时联系开票方或相关部门进行处理或补开发票。
一定要注意仔细,确保发票符合法律和财务规定,并且能够在后期的抵扣以及其他流程中正常使用。
公章是指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使用的印章。因此公章按照使用部门分类及规格尺寸包括:
1、党政机关使用的公章,一律为圆形,中央嵌入镰刀、锤子,直径为4.2cm,圆边宽为0.1cm,镰刀、锤子外刊党组织名称,自左而右环行,印章使用简化的宋体字。
2、工会使用的公章,一律为圆形。直径为4.2cm,外边为双边,外边为粗边,边宽为0.1cm,内边为细边,边宽为0.01cm.上弧为单位名称,自左而右环行,印文使用简化的宋体字。
3、国有企业、国营股份制企业等使用的公章,(包括公司章、部门章)一律为圆形,直径为4.2cm,中央一律嵌入五角星,星尖直径为1.4cm,圆边宽为0.12cm,五角星外刊单位名称,自左而右环行,或者名称的前段自左而右环行、后段自左而右横行,即单位部门名称放在星下方作横排,印文使用简化的宋体字。
4、专用章一律为圆形,中心部位一律为空白,直径为4.0cm,圆边宽为0.1cm,上弧为单位名称,自左而右环行,专用章内容放在章的下边作横排,印文使用简化的宋体字。
5、其他企业所属部门及个体、私营企业的印章规格为圆形,直径为3.8cm,圆边宽为0.1cm,中央嵌入五角星,印章上刊刻营业执照上核准的企业名称,自左而右环行,印文字体一律使用简化的宋体。
6、工商企业合同专用章不论何种经济成分一律为圆形,直径为5.8cm,圆边宽为0.15cm,上刊企业名称,自左而右环行,中央不嵌入五角星,企业开户银行、银行帐号、电话号码及企业地址,自上而下横排,如刻多枚合同专用章,印章下端应加刻编号,印文使用简化的宋体字。
7、有限责任公司印章一律为圆形,直径为4.0cm,专用章和公司所属部门印章直径为3.8cm,圆边宽为0.1cm,中央嵌入五角星,五角星外刊企业名称,自左而右环行,或者名称前段自左而右环行,后段自左而右横行,印文使用简化的宋体字。
8、股份有限公司印章一律为圆形,直径为4.2cm,圆边宽为0.12cm,专用章和公司所属部门印章直径为4.0cm,圆边宽为0.1cm,中央嵌入五角星,五角星外嵌入企业名称,自左而右环行,或者名称前段自左而右环行,后段自左而右横排,印章使用简化的宋体字。
9、中外合资(合作)、外商独资经营企业的印章规格为椭圆形,横径为4.5cm,竖径为3.0cm,中央不嵌入五角星(要求刻企业标志可准予),企业名称自左而右环行,或自左而右横排,根椐用章单位的要求,可刻制钢印和中英文印章。
10、地方性社会团体的印章规格为圆形,直径为4.2cm,中央嵌入五角星,五角星外刊社会团体名称,左而右环行,印文使用简化的宋体字
11、学校及其所属职能机构的印章一律为圆形,高等学校印章,直径为4.2cm,中心部位嵌入五角星或校徽,所刊名称自左而右环行,其所属职能机构印章,直径为4.0cm,自左而右环行学校名称,职能机构名称垂直于学校名称自左而右横向排列,中心部位一律空白,中等(含中等)以下学校印章,直径为4.0cm,,中心部嵌入五角星或校徽,所嵌入名称自左而右环行,其所职能机构印章直径为4cm,自左而右环行学校名称,能机构名称垂直于学校名称自左而右横向排列。中心部位一律空白,各级各类学校钢印,直径一律为.3.6cm。
12、发票专用章
发票专用章的形状为椭圆形,长轴为40mm、短轴为30mm、边宽1mm,印色为红色。
定额发票只有一种就是公司的发票专用章。定额发票和增值税发票是一样的,都需要盖发票专用章。只是发票的种类不同罢了。不论是什么公司,只要是领用了定额发票,就盖发票公司的发票专用章。
法律主观:
发票专用章不属于公章。发票专用章是指用发票单位和个人按税务机关规定刻制的印章,印章印模里含有其公司单位名称、发票专用章字样、税务登记号,在领购或开具发票时加盖的印章。
法律客观:《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