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发放贷款罪贷款如何追回,违法发放贷款罪的立案追诉标准

qq745048485 2024-11-29 阅读:1

法律主观:

违法发放贷款罪贷款如何追回,违法发放贷款罪的立案追诉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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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对于违法发放贷款罪,无论司法实践还是配套规定,不同程度的存在着观念上需澄清或规定需完善的诸问题,并且由于规定的不完善,导致了对此类犯罪打击不力,违法放贷行为猖獗。此文从对违法发放贷款罪追诉和定罪方面的几个要点作简要说明。一、目前,无论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还是违法向关系人以外的人发放贷款,罪名统一为“违法发放贷款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确定罪名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三)》,取消了《刑法》原有“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罪”罪名,统一适用“违法发放贷款罪”罪名。所以,无论向关系人发放贷款,还是向关系人以外的人发放贷款,只要违反国家规定并构成犯罪均以“违法发放贷款罪”来定罪。二、司法机关判断发放贷款行为是否违法,应以国家规定为准,不以金融机构内部规定为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86条、《刑法修正案(六)》第13条,“违法发放贷款罪”是指:“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违反国家规定,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的,从重处罚。上述“国家规定”,应是指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具体为《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和银行业监管机构关于信贷管理的规定等。三、根据违法发放数额判断发放贷款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应看06年6月29日以后违法发放贷款的数额《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86条、《刑法修正案(六)》第13条规定,对于违法发放贷款,“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根据上述规定,违法发放贷款罪的追究采用两个可选择的标准:即发放数额标准,或发放贷款的损失标准。关于违法发放贷款的数额标准。目前尚未见统一的明文规定,只能看各省司法机关目前掌握何种标准。以违法发放贷款数额作为标准定罪,是根据06年6月29日颁布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六)》。在此之前,只以损失标准定罪。根据刑法“从旧兼从轻”的原则,此前的违法放贷不能以数额标准定罪。所以,对行为人以违法放贷数额来定罪,只能看06年6月29日以后违法放贷数额。四、以造成损失的数额定罪,应确定统一的侦、检、审标准;并明确规定损失的确定时间为贷款逾期日依照2001年4月18日最高检、公安部颁布实施的《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个人违法发放贷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单位违法发放贷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同时,2001年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实施的《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会议纪要》规定:个人实施违法发放贷款行为,造成50--100万元以上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造成重大损失”;造成300—500万元以上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对于单位实施违法发放贷款和用账外客户资金非法拆借、发放贷款造成损失构成犯罪的数额标准,可按个人实施上述犯罪的数额标准二至四倍掌握。由于各地经济发展不平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参照上述数额标准或幅度,根据本地的具体情况,确定在本地区掌握的具体标准。上述检察机关、侦查机关的标准和审判机关的标准各自制定,导致了规定上的不统一性问题。上述损失的界定又是司法实践的难点。关于损失界定时间有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只要约定的贷款还款日期到期,借款人不能归还贷款,就应认定违法行为造成了贷款损失;第二种观点认为,违法发放贷款案判决前,贷款没归还的就应认定造成了损失;第三种观点认为,对逾期贷款穷尽了法律手段后仍未收回才算损失。同时,《中华人民银行文件》(银发〔1998〕151号)第二章第四条也对“损失贷款”进行了界定:“在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和一切必要的法律程序之后,本息仍然无法收回的,或只能收回极少部分”的,为损失贷款。鉴于对于损失的界定时间没有定论,所以给司法机关是否立案追诉带来判断的难点,司法机关也常以没有造成损失的证据为由不予立案。上述情况,导致目前对违法发放贷款行为打击不利,犯罪猖獗。侦、检、审机关除应统一追诉和审判标准外,还应对损失的界定时间作出明确规定。毕竟违法发放贷款性质和造成的损害严重,为增强打击力度,建议以贷款逾期为标准。对于逾期后追回的或行为人主动赔偿的,作为从轻情节考虑。五、宜把握好个人犯罪和单位犯罪界限违法发放贷款罪,往往是个人利用职权之便,违反单位意志或不按单位规定发放贷款或干预贷款的发放,如不经贷款审批委员会审核等而指令相关人员发放等。因发放贷款行为形式上是单位行为,容易理解为单位违法发放贷款。所以,在追诉和定罪时,应注意把握相应界限。除按规定履行了正常审批程序的可以以单位犯罪追诉外,其他情况应以个人犯罪追究为宜。因为个人犯罪一旦作为单位犯罪追诉,单位除承担个人犯罪造成的损失外,还会雪上加霜,承担罚金等其他法律责任。尤其对于地方集体制金融机构的农村信用联社、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正在试点的村镇银行,单位被追诉的结果,会导致极大损失或其他更严重的后果。

法律客观:

《刑法》第八十七条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违法发放贷款罪的立案标准为:

1、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2、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违法发放贷款罪,是指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玩忽职守或者滥用职权,向关系人以外的其他人发放贷款,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刑法》第186条规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向关系人以外的其他人发放贷款,造成重大损失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1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金;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构成本罪,必须达到“造成重大损失”的标准。由于这类犯罪与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罪相比,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和客观危害要相对小一些,因此,构成犯罪的数额要求相应高一些。本罪立案标准的第1项规定,“个人违法发放贷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应当立案追究。所谓违法发放贷款,是指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向关系人以外的其他人发放贷款的行为。本罪立案标准的第2项规定,“单位违法发放贷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当立案追究。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近年来,银行、金融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涉嫌违法发放贷款罪的案件不断增多,违法发放贷款罪已经成为金融信贷业务领域的高发罪名。违法放贷严重扰乱金融秩序,社会危害性极大,影响极为恶劣。

刑法规定及立案追诉标准

1.《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2. 2022年5月施行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三十七条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违法发放贷款,数额在二百万元以上的;

(二)违法发放贷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裁判要点

1.银行、金融机构工作人员明知他人是冒名贷款而予以经办、审批发放的行为,符合违法发放贷款罪要求的“违反国家规定”。

2.银行、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发放贷款前,未依法审核调查,明知借款人没有还款能力且以新贷还旧贷的方式贷款仍然予以办理,属于“违反国家规定”的行为。

3.银行、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在审查、办理贷款过程中,明知申请贷款人不符合贷款条件,仍然不对贷款人的经营情况、清偿能力、贷款用途等重要事项进行实际调查,给金融机构造成巨大经济损失,符合违法发放贷款罪的构成要件。

4.贷款审批人员负责贷款风险的审查,虽不是第一责任人直接办理发放,明知系冒名、借名贷款,仍放任该行为违规审批发放贷款,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

5.经单位党委会集体研究形成决议,体现单位意志,并由多个部门多个人具体落实违法发放贷款的行为属于单位犯罪,而并非个人行为。

6.借款人向银行申请贷款提供虚假材料,银行客户经理在贷前审核中已尽到严格审查义务,不存在《商业银行法》规定的违法行为,且主观上没有违法发放贷款的故意,不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

辩护思路

1.数额辩护。本罪的定罪量刑都与犯罪数额有关,争取降低犯罪数额,进而在量刑上从轻。例如,续贷、借新还旧,贷款数额不应累计计算。

2.单位犯罪辩护。单位犯罪只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相较于个人犯罪对银行、金融机构工作人员的处罚相对较轻。单位犯罪要求以单位名义、经单位集体决策、犯罪所得归单位所有。

3.注重案例。通过类案检索,查找同类案例,制作类案检索报告递交给法院,让裁判机关做到类案同判。

4.从犯、自首、立功。通过确定当事人的从犯地位,有的甚至是完全按照领导的指使、受胁迫的胁从犯;寻找构成自首、立功的条件,以争取在量刑时获得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5.认罪认罚。可以走认罪认罚程序,获得从宽处理。

6.免予刑事处罚。如果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争取定罪免罚,这样还可以保留住工作。

7.缓刑。对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可以争取缓刑。

8.罚金刑。本罪必须并处罚金,第一个档次是一万到十万的罚金,第二个档次是二万到二十万的罚金,在为当事人争取较轻的人身自由刑的同时,也要尽量争取较少的罚金。

肯定需要还啊,你签订合同的对方是银行,不是信贷员工,所以你是欠银行的钱,肯定是需要还的

拓展资料

银行贷款,是指银行根据国家政策以一定的利率将资金贷放给资金需要者,并约定期限归还的一种经济行为。一般要求提供担保、房屋抵押、或者收入证明、个人征信良好才可以申请。

而且,在不同的国家和一个国家的不同发展时期,按各种标准划分出的贷款类型也是有差异的。

如美国的工商贷款主要有普通贷款限额、营运资本贷款、备用贷款承诺、项目贷款等几种类型,而英国的工商业贷款多采用票据贴现、信贷账户和透支账户等形式。

如今,越来越多的80,90后贷款买房买车,一时之间,银行提供的贷款业务成了时代的“新宠”。但是想要在银行成功贷款还是有点难度的,在一些特定时段想要获得贷款更不容易。下面就给大家分享一下成功贷款的几个小技巧,希望可以帮助更多的人成功贷款。

1.借款理由:借款人在申请贷款的过程中,贷款理由应该坦诚并且清晰,详细的写出贷款的用途以及个人还贷方面的优势。例如:良好的个人信用记录。

2.借款金额:借款人在银行申请贷款的金额不宜太高,因为金额越大,失败的可能性也就越高,然而这并不是贷款人所希望的,他们肯定不希望自己的贷款资金在半个月内还看不到放款的动静。倘若贷款人所申请的贷款较大的话,建议你适当降低贷款数额,这样通过银行审核的希望也就大大增加了。

3.借款说明:详细的填写申请资料,借款的用途、个人信用记录、收入来源、还款能力以及家庭收入情况等等。以保证你的借款不管何时何地何情况,都能够准时的偿还贷款。

4.贷款偿还:借款人成功申请贷款之后,就必须要按照规定的时间还款,切勿出现侥幸心理,耽误还款时间,从而造成不良的个人信用记录。另外,对于拖欠的贷款,相关部门也会尽全力追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