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赞成票,反对票,另选其他任何选民,或弃权。
法律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四十一条选举人对于代表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另选其他任何选民,也可以弃权。
选举是权利,而不是义务,所以你可以弃权。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三十四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应当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并接受监督。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选民或者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
第三十九条选举人对于代表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另选其他任何选民,也可以弃权。
选举人投弃权票后还能否另选他人?
时下,一些地方在选举代表和地方国家机关领导人员时,对投弃权票以后能否另选他人的问题,一直存在着不同的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弃权是对选举权利的放弃,所以弃权后不能另选他人;另一种意见认为,弃权只是对候选人是否可以当选不表示意见,是行使选举权利的一种行为,不是对选举权利的放弃。所以,弃权后可以另选他人。那么,投弃权票以后究竟能否另选他人?对于这一问题,笔者谈点粗浅的看法。
首先,必须明确的是,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选举人对于确定的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另选其他任何代表或者选民,也可以弃权。由此可见,投票人对候选人投赞成票、反对票、弃权票,或者是另选他人,都是行使选举权利的一种行为,完全符合法律规定和要求。
其次,一些地方在选举办法中规定投弃权票后不能另选他人,或者人为设定对确定的候选人投不赞成票者可以另选他人,是对另选他人的一种行为限制,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道理上是说不通的,也是对选举人民主权利的不尊重。弃权只是对候选人是否可以当选不表示意见,是行使选举权利的一种行为,不是对选举权利的放弃。所以,弃权后可以另选他人。
再次,另选他人,是指投票人对确定的候选人,在不了解或不同意的情况下另行选举候选人以外的其他人员的行为,不能视为弃权。在选票中,根据应选人数的多少,设置了一至两格的另选他人的空格栏供投票人自由选择,是给投票人提供按自己的意志选择另行人选的有效方式,是选民的权利和自由,是实行有候选人选举的必要补充,是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体现。因此,选举人在选举时对候选人投弃权票而另选他人,也是选举人的一种权利,应当得到尊重。
当然,对同一张选票上的候选人,不能既投赞成票、又投反对票,但可以弃权,可以另选他人。如果选举人对选票上确定的人选都未画票,也未另选他人,那这张选票无疑就是弃权票;但如果选举人对选票上确定的候选人都未画票,却另选他人,那这张选票肯定就是有效票。在同一张选票上既画反对票又另选他人,票数相加计算选票和投票人数必然不符,因为同一张选票上既有反对票又有赞成票,等于选举人一次进行两次画票,票数都计算在内,超过限定的画票次数,这显然是违背选举法规定每次投票每人只能行使一次选举权利的规定和要求的。所以,在选举办法中规定提一名另选人,要在反对和弃权候选人人数总和的基础上,必须再反对1名候选人”的这种提法,是没有法律依据的,道理上是行不通的,也是没有意义的。
这里需要说明的是,投票人对候选人(包括另选他人)的选择是以个体为单位的,可以分别有不同的选择权。无论是投反对票或是弃权票,都不会影响赞成票的有效性,这也是法律所规定的。即:“每一选票所选人数等于或少于规定应选人数的为有效票。”同一张选票对某候选人未画符号表示弃权,是对某候选人是否赞成的放弃,是投票人行使选举权利的一种行为。即使对全部候选人弃权,也并不意味着对另选他人的弃权;再说弃权票和反对票都是属于对候选人没有表示赞成的类型,投票人在反对和弃权的票数达到差额数的前提下,增加了1个弃权票或反对票就等于减少了1名候选人的名额,减少了1名候选人的名额,就可以选择1名另选人。这与不参加选举、放弃选举权利,对投票弃权有本质的不同的。也是选民或代表的一种权利,不会受到法律的追究。因此,不能把对选票上的候选人弃权票看作是对某一选票(或几票)权利的放弃,投弃权票后不能另选他人。实际上,大会进行选举时,选举人弃权只意味着放弃了对确定的候选人赞成和不赞成的权利,并不是放弃了表决权利,只要选票上赞成票不超过应选名额减去弃权票数的差,即认为该选票有效。在这种情况下,不能再强行要求另选他人必须先对确定的候选人表示反对投不赞成票者才可以另选他人。这样做是有违法律本意和选举人意愿
不对,人大代表选举是秘密投票原则。
1.全国和地方各级人大代表的选举,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法。选举时应当设有秘密写票处。选民如果是文盲或者因残疾不能写选票的,可以委托他信任的人代写。这些规定,坚持了人大代表选举中的秘密投票原则,依法保障了选民自由选举。
2.秘密投票是相对于举手表决、公开投票而言的,意味着选民或者代表在完全自主的情况下进行选举,以保证选举的自由与公正。这有利于选举人不受外界的压力,避免不必要的干扰,按照自己的真实意愿进行投票,从而使选举结果更加真实。
一、拓展资料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选举法》规定:
第三十九条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法。选举时应当设有秘密写票处。
选民如果是文盲或者因残疾不能写选票的,可以委托他信任的人代写。
第四十条选举人对于代表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另选其他任何选民,也可以弃权。
第四十一条
选民如果在选举期间外出,经选举委员会同意,可以书面委托其他选民代为投票。每一选民接受的委托不得超过三人,并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意愿代为投票。
二、人大代表概念:
1.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简称“人大代表”、“人民代表”。中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全国人大代表,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主持下选举产生。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大代表,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的人大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
2.各级人大代表受原选举单位或选民的监督。原选举单位或原选区的选民可以依照法律程序罢免、撤换人大代表。全国人大代表有权提出议案、质询案。非经全国人大会议主席团和常委会的许可,在开会和闭会期间不受逮捕或刑事审判。地方各级人大代表应当宣传国家各项法律政策,协助本级人民政府开展工作,并向人民代表大会和它的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反映群众意见和要求。
参考资料:如何理解人大代表选举的差额选举和秘密投票原则?_中国人大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