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
因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上述活动,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予处分。
第二十三条参加非法组织或者参加罢工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二十四条违反国家的民族宗教政策,造成不良后果的,
第二十五条在对外交往中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第二十六条非法出境,或者违反规定滞留境外不归的,
第二十七条未经批准获取境外永久居留资格,或者取得外国国籍的,
第二十八条有其他违反政治纪律行为的,第二十九条违反规定,擅自对应当受理的案件不予受理,或者对不应当受理的案件违法受理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三十条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
明知诉讼代理人、辩护人不符合担任代理人、辩护人的规定,仍准许其担任代理人、辩护人,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第三十一条违反规定会见案件当事人及其辩护人、代理人、请托人的,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第三十二条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推荐、介绍律师或者代理人,或者为律师或者其他人员介绍案件的,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第三十三条违反规定插手、干预、过问案件,或者为案件当事人通风报信、说情打招呼的,
第三十四条依照规定应当调查收集相关证据而故意不予收集,
第三十五条依照规定应当采取鉴定、勘验、证据保全等措施而故意不采取,
第三十六条依照规定应当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或者执行措施而故意不采取,或者依法应当委托有关机构审计、鉴定、评估、拍卖而故意不委托,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三十七条违反规定采取或者解除财产保全措施,
第三十八条故意违反规定选定审计、鉴定、评估、拍卖等中介机构,或者串通、指使相关中介机构在审计、鉴定、评估、拍卖等活动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
第三十九条故意违反规定采取强制措施的,
第四十条故意毁弃、篡改、隐匿、伪造、偷换证据或者其他诉讼材料的,给
指使、帮助他人作伪证或者阻止他人作证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四十一条故意向合议庭、审判委员会隐瞒主要证据、重要情节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第四十二条故意泄露合议庭、审判委员会评议、讨论案件的具体情况或者其他审判执行工作秘密的,
第四十三条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枉法裁判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四十四条因徇私而违反规定迫使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撤诉、接受调解、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损害其利益的,
第四十五条故意违反规定采取执行措施,造成案件当事人、案外人或者第三人财产损失的,
第四十六条故意违反规定对具备执行条件的案件暂缓执行、中止执行、终结执行或者不依法恢复执行,
第四十七条故意违反规定拖延办案的,
第四十八条故意拖延或者拒不执行合议庭决议、审判委员会决定以及上级人民法院判决、裁定、决定、命令的,
第四十九条私放被羁押人员的,
第五十条违反规定私自办理案件的,
内外勾结制造假案的,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第五十一条伪造诉讼、执行文书,或者故意违背合议庭决议、审判委员会决定制作诉讼、执行文书的,。
送达诉讼、执行文书故意不依照规定,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第五十二条违反规定将案卷或者其他诉讼材料借给他人的,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第五十三条对外地人民法院依法委托的事项拒不办理或者故意拖延办理,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阻挠、干扰外地人民法院依法在本地调查取证或者采取相关财产保全措施、执行措施、强制措施的,
第五十四条有其他违反办案纪律行为的,第五十五条利用职务便利,采取侵吞、窃取、骗取等手段非法占有诉讼费、执行款物、罚没款物、案件暂存款、赃款赃物及其孳息等涉案财物或者其他公共财物的,
第五十六条利用司法职权或者其他职务便利,索取他人财物及其他财产性利益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及其他财产性利益,为他人谋取利益的,
利用司法职权或者其他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以低价购买、高价出售、收受干股、合作投资、委托理财、赌博等形式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或者以特定关系人“挂名”领取薪酬或者收受财物等形式,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违反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规定处分。
第五十七条行贿或者介绍贿赂的,给
向审判、执行人员行贿或者介绍贿赂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处分。
第五十八条挪用诉讼费、执行款物、罚没款物、案件暂存款、赃款赃物及其孳息等涉案财物或者其他公共财物的,
第五十九条接受案件当事人、相关中介机构及其委托人的财物、宴请或者其他利益的,
违反规定向案件当事人、相关中介机构及其委托人借钱、借物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第六十条以单位名义集体截留、使用、私分诉讼费、执行款物、罚没款物、案件暂存款、赃款赃物及其孳息等涉案财物或者其他公共财物的,
第六十一条利用司法职权,以单位名义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索要赞助或者摊派、收取财物的,
第六十二条故意违反规定设置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的,
第六十三条违反规定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职的,
第六十四条利用司法职权或者其他职务便利,为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者放任其特定关系人、身边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第六十五条有其他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第六十六条违反议事规则,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事项,或者改变集体作出的重大决定,造成决策错误的
第六十七条故意拖延或者拒不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决议的,
第六十八条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重大事故、事件不按规定报告、处理的,
第六十九条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违纪违法问题隐瞒不报、压案不查、包庇袒护的,或者对上级交办的违纪违法案件故意拖延或者拒不办理的,
第七十条压制批评,打击报复,扣压、销毁举报信件,或者向被举报人透露举报情况的,给
第七十一条在人员录用、招聘、考核、晋升职务、晋升级别、职称评定以及岗位调整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开除处分。
第七十二条弄虚作假,骗取荣誉,或者谎报学历、学位、职称的,
第七十三条拒不执行机关的交流决定,或者在离任、辞职、被辞退时,拒不办理公务交接手续或者拒不接受审计的,
第七十四条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
第七十五条以不正当方式谋求本人或者特定关系人用公款出国,或者擅自延长在国外、境外期限,或者擅自变更路线,
第七十六条有其他违反组织人事纪律行为的,第七十七条违反规定进行物资采购或者工程项目招投标,
第七十八条违反规定擅自开设银行账户或者私设“小金库”的,
第七十九条伪造、变造、隐匿、毁弃财务账册、会计凭证、财务会计报告的,
第八十条违反规定挥霍浪费国家资财的,
第八十一条有其他违反财经纪律行为的,第八十二条因过失导致依法应当受理的案件未予受理,或者不应当受理的案件被违法受理,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第八十三条因过失导致错误裁判、错误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强制措施、执行措施,或者应当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强制措施、执行措施而未采取,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第八十四条因过失导致所办案件严重超出规定办理期限,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第八十五条因过失导致被羁押人员脱逃、自伤、自杀或者行凶伤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第八十六条因过失导致诉讼、执行文书内容错误,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第八十七条因过失导致国家秘密、审判执行工作秘密及其他工作秘密、履行职务掌握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被泄露,
第八十八条因过失导致案卷或者证据材料损毁、丢失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第八十九条因过失导致职责范围内发生刑事案件、重大治安案件、重大社会群体性事件或者重大人员伤亡事故的,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第九十条有其他失职行为第九十一条因工作作风懈怠、工作态度恶劣,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第九十二条故意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故意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第九十三条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
第九十四条因酗酒影响正常工作或者造成其他不良后果的,
第九十五条违反规定保管、使用枪支、弹药、警械等特殊物品,
第九十六条违反公务车管理使用规定,发生严重交通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不良后果的,
第九十七条妨碍执行公务或者违反规定干预执行公务的,
第九十八条以殴打、辱骂、体罚、非法拘禁或者诽谤、诬告等方式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的
体罚、虐待被羁押人员,或者殴打、辱骂诉讼参与人、涉诉上访人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处分。
第九十九条与他人通奸,造成不良影响的,
与所承办案件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亲属发生不正当两性关系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处分。
第一百条重婚或者包养情人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第一百零一条拒不承担赡养、抚养、扶养义务,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第一百零二条吸食、注射毒品或者参与嫖娼、卖淫、色情淫乱活动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第一百零三条参与赌博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为赌博活动提供场所或者其他便利条件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在工作时间赌博的,给予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屡教不改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挪用公款赌博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第一百零四条参与迷信活动,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组织迷信活动的,给予降级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一百零五条违反规定超计划生育的,给予降级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一百零六条有其他违反管理秩序和社会道德行为的,
使用的。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是还在使用的,主要约束工作人员的工作态度。法院(court)是世界各国普遍设立的国家机关。主要通过审判活动惩治犯罪分子,解决社会矛盾和纠纷,维护公平正义。
有效。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还有效。《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是为规范人民法院工作人员行为,促进人民法院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确保公正、高效、廉洁司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制定。由最高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31日印发实施。
法律分析:人民法院的工作人员属于公务员,依照公务员法对其进行处分。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二条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