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我想知道是你们定罪的时候,不作为的义务如何界定
在现行法律中除非有明文规定了不作为犯罪义务的来源,比如遗弃罪等,否则认定不作为犯罪义务来源的时候都是根据一般法理进行认定
根据一般法理,不作为犯罪义务来源有如下几种:法律明文规定的积极作为义务、职业或者业务要求的作为义务、法律行为引起的积极作为义务、先行行为引起的积极作为义务。以上几种是目前刑法学界的通说,也是能够在司法实践中得到通用的标准
上述提到的几种义务来源具体是如何区分,建议你可以百度百科一下【不作为犯罪】这个词条,在上次回答你提问的时候,我把相关的理论和学说总结在一起,可以作为参考
2.如果作为律师,这个案子的定罪要点在哪?辩护要点在哪
定罪要点在于是否有杀人的故意、是否有救助的义务这两点上
辩护要点也就是上述的两点,其中杀人的故意一般会认定为间接故意而没有多少可以争辩的空间,但是否具有救助义务这一点争议较大
之所以争议大是因为道德义务能否作为不作为犯罪的义务来源是有争议的。如果是控方则会强调因为恋爱关系的存在使得恋爱双方有着一种区别于一般朋友、但是有没达到夫妻的关系,而这样的关系要求双方履行一定的扶助义务,基于这样的义务下应该负有救助义务否则就是构成了不作为的犯罪。如果是辩方则肯定会毫不犹豫地指出这样的义务是被道德强加于身、违反罪刑法定原则的一种莫须有的义务,法无明文即自由,既然自由则何罪之有
值得说明的是即使现在通说认定为道德义务不能成为不作为犯罪义务来源,但是毕竟只是通说而已。通说作为学说的一种,其效力在大陆法系中的位阶是很低的,并且由于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情况下通说往往也会因为显失公平而不予适用,因此才会引发辩论。如果一切都以立法的形式明文规定,大概也没有必要再辩论了,是吧
总之如果要问对本案的看法,个人观点是认为不构成犯罪的,理由之一是没有救助义务理由之二就是法无明文即自由理由之三就是无罪推定。当然辩论也不是一家之言,对于没有定论的辩题只要言之成理即可得分,理由越充分则越高分
个人见解仅供参考,希望对你有帮助,祝顺利!
构成犯罪的不作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行为人负有某种积极行为的义务,这是构成犯罪的不作为的前提;
2、行为人有履行特定义务的实际可能性而未履行;如果行为人虽有某种特定义务,但由于某种原因而不具备履行该项义务的实际可能性,则不构成犯罪的不作为;
3、行为人未履行特定义务的不作为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而不是一般的社会危害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十三条
【犯罪概念】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一,刑法的因果关系是犯罪客观要件中的选择要件?
解析:犯罪客观方面的要素:危害行为、危害结果、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行为的时间、地点、方法等。其中,只有危害行为是客观方面的必备要素,而其它都是选择性的要素。
因果关系仅仅存在于实害犯,如:结果犯,不存在危险犯、行为犯、举动犯之中,因为这些犯罪都存在犯罪行为,但是不一定存在犯罪结果。比如:甲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但是,没有任何犯罪结果发生,甲构成犯罪只是危险行为本身,不存在所谓的危害结果,就不存在因果关系这个构成要件了。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只存在于实害犯(造成实际损害的犯罪),包括未遂的故意杀人罪,根本不存在结果,只存在故意杀人的行为,最终未遂又怎么可能有因果关系?
1,危害结果在刑法中的意义包括区分此罪与彼罪么?
解析:包括。有的刑法条文明确规定以危害结果的大小轻重或是否造成危害结果的严重危险作为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比如:聚众斗殴犯罪中,致人重伤或死亡结果的,构成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这样的罪名正是以犯罪行为的危害结果来区分此罪还是彼罪。
还有非法拘禁致人死亡的等转化型犯罪。
2,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有无因果关系要怎么区分认清?
解析:一般情况下,两者之间的因果关系很容易区分,但是,在存在介入因素的情况下,两者之间的因果关系就很难区分了。
A,一行为一结果之分析:
第一步:看是否构成刑法上的条件关系。刑法上的条件关系:如果存在“没有前者就没有后者”(无前即无后)的关系,就认为有因果关系,实则为必要条件说。比如:甲因琐事与乙发生争执,向乙的胸部猛推一把,导致乙的心脏病发作,救治无效而死亡。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注意:存在因果关系并不意味着必然承担刑事责任,千万不能以是否需要定罪来判断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的标准。因为甲推乙的行为虽然是故意,但是不代表这就是是刑法上的故意或过失,也有可能是意外)
第二步:如不存在刑法上的条件关系,看是否构成假定的因果关系,有该条件固然能产生结果(充分条件),但即使无该条件,由其他条件也能产生同样结果(非唯一的充分条件),肯定说,有因果关系(无前有后,有前有后)
B、两行为(或事件)一结果之分析:要判断前条件还是后条件与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这是判断因果关系的重点。注意:这里的两个行为包括行为和自然事件。
判断标准:先看两条件是同时发生还是先后发生,如同时发生,看是否二重的或重叠的因果关系;如先后发生,除了重叠的因果外,主要就是所谓的介入因素问题。
1、两行为同时发生:
先看是否符合条件说,符合条件说,有因果,公式仍然是“没有前者就没有后者”
如果不符合条件说,再看是否符合二重的因果关系:不符合条件说,但拟制为有因果,指二重的因果关系。
同时成就的两个以上的条件分别都能导致结果,但在无意思联络下,竞合在一起导致了结果的发生。整体考查说,如果任何一个行为单独均能发生结果,除去全部行为将不发生结果,则全体行为都有因果关系。(有一必有后,无二必无后)
2、两条件先后发生,
先看前条件是否足以单独地导致结果的发生(否则可能是重叠的因果关系):
如果前条件足以单独地导致结果的发生,则有两种可能,或者是前行为与结果有因果关系,或者是介入因素(后条件)与结果有因果关系(或曰因果关系被切断)。
注意:先后的两个条件,前条件在司法考试中一般是行为人的行为,后条件即所谓介入因素,可能包括非行为的自然事件。为便于分析,将前条件称为A,后条件称为B,结果称为C。
解析:介入因素包括四种形态:自然事件、他人行为、被害人自身行为、行为人的第二次行为。
解题步骤
1、在有介入因素的情况下,一定要先看介入是异常的还是正常的(或曰是独立于前行为还是附属于前行为的。)以一般人的生活逻辑为标准进行判断,一般人能想得到的就是正常的、附属的(例如杀人后抛尸就是合乎生活逻辑的)。
2·1、如果介入因素是正常的或附属的则不切断前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
2·2如果介入因素是异常的或独立的,还要看介入因素对结果发生作用的大小。
2·2·1如介入因素只是略微提前结果的发生,仅有介入因素尚不足以导致结果的发生,不切断前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
2·2·2如介入因素足以单独地导致结果的发生,切断前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
举例:如甲的行为已经导致乙重伤,濒临死亡,后来,丙对乙殴打,只是导致乙的死亡时间略微提前,仅有丙的行为尚不足以导致乙死亡;但是,如丙开枪射杀乙,丙的行为足以单独地导致乙死亡,应认定丙的行为切断了甲的行为和乙的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因果关系的断绝)。
介入因素是因果关系部分的重点,尤其是行为人的第二次行为和介入因素对结果发生作用的大小这两个要点。注意对介入因素切断因果关系后可能结合未遂、预备、罪数深入考查。
3例外:如前条件或同时条件之一不足以单独地导致结果的发生,看是否重叠的因果关系:单独的一个条件不能导致结果,两个条件并存才能导致结果,肯定说,认为这种情况下两个条件都与结果有因果关系。(无一必无后,合并方有后)实际上用条件说也可以得出此次结论。
注意:不作为犯罪的因果关系模式:不履行义务才是因,产生危害结果(广义,指侵害和威胁)。
3,不作为如何违反禁止性规范?
解析:义务的产生途径主要由于:(1)法律的明文规定。不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要构成犯罪,还必须以刑事法律规定的义务为依据。我国刑法中规定的偷税罪、遗弃罪、侵占罪等,都有刑法的明文规定。(2)行为人职务或业务上的要求。例如,值班医生有义务抢救病人,交通警察义务指挥交通,消防队员有义务扑灭火灾,等等。(3)因实施一定的法律行为而产生的义务。如某甲受雇为某一家庭护理卧病在床的老人,就承担起了维护老人健康、安全的义务。(4)因先行行为引起的义务。当行为人已经实施的行为给法律所保护的利益造成危险时,行为人具有排除这种危险的特定义务。
注意:不作为不代表没有行为,作为和行为不是同一个概念。所谓不作为犯罪就是有作为义务的行为人违反禁止性规范而不作为。
比如:法律命令消防队员必须救火,消防队员不救火的行为就是典型的不作为,并违反命令性规范。法律禁止医生见死不救,医生看见患者不进行救治就是典型的不作为,并违反禁止性规范。
4,行为人的身体动作是消极的还是积极的,是相对于刑法的命令规范和禁止规范而言的是什么意思?
解析: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包括积极的行为,如拿刀杀人行为,也包括消极的行为,如医生见死不救。
两种行为均可构成故意杀人罪,前者是直接故意即希望被害人死亡,后者是间接故意即放任被害人死亡。
刑法禁止规范如禁止杀人,行为人积极的杀人(希望)如普通的拿刀故意杀人,
刑法命令规范如命令医生必须救治病患,但是医生通过消极的行为放任病人死亡,就是违反命令规范构成故意杀人罪。又如负有救助义务的丈夫看见妻子意外落水,却不积极救助而是放任妻子淹死,虽然并不希望妻子死亡,但是也不反对和排斥妻子死亡,也构成故意杀人罪。
即:法命令行为人应当实施某种行为,而行为人不做该行为构成犯罪(该行为既可能是积极行为也可能是消极行为。如:遗弃罪中的遗弃行为既可能是消极行为也可能是积极行为)
法禁止行为人实施某种行为,而行为人却实施该行为构成犯罪。(如法律禁止公民任意剥夺他人生命权,而行为人积极故意杀人或消极放任故意杀人)
其实,禁止性规范与命令性规范均属于义务性规范和强行性规范。区别在于方向刚好相反,命令性规范“必须”做某事,而禁止性规范是“不得”做某事。
因果关系决定刑事责任的有无。因为犯罪行为和危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所以如果一个行为成立犯罪就必然在行为和危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那么,如果在行为和危害结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的时候,这个行为就不成立犯罪。
可见,因果关系是确定刑事责任的前提。例如,关于轰动一时、热议至今的“许霆案”,案件主人公许霆如果构成犯罪,那么,许霆的取款行为与银行的财产损失必需存在因果关系。
而在许霆的取款行为和银行财产损失之间有一个介入情况,就是自动取款机发生故障,那么,这三者之间如果成立因果关系,它们之间必需具备一种可传递的因果关系,但是我们发现,许霆的取款行为既不是自动取款机发生故障的充分条件,也不是自动取款机发生故障的必要条件,更不是充分必要条件,所以,许霆的取款行为与银行的财产损失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因此,许霆的取款行为不构成犯罪。
因果关系还决定刑事责任的范围。在犯罪行为事实清楚的情况下,犯罪人对那些危害结果承担刑事责任是刑法上因果关系需要解决的一个重大问题。
这时需要明确是物理运动中的因果关系还是社会运动中的因果关系。而犯罪是一种社会运动的形式,如果将其降格为物理运动,那么,就会出现难以理解和解释的状况,所以笔者主张因果关系是社会运动中的因果关系。
据此,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范围也就是因犯罪行为引起的危害结果范围。换言之,因果关系对于确定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范围具有重要作用。从原因的角度划分,危害结果的范围可划分为作为造成的危害结果和不作为造成的危害结果;以危害结果的表现形态为标准,危害结果的范围可以划分为物质性的危害结果和精神性的危害结果。
扩展资料
由于纯粹自然意义上的因果关系不能说明不作为犯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所以笔者主张刑法上因果关系中的原因行为是包括主客观两方面的社会行为,而不是剥离了行为主观方面的客观的身体动作。
只有这样理解刑法上因果关系中的原因行为,对于不作为才能够说明其与损害事实的因果关系。而且,只有全面考虑行为的主客观两个方面,才能准确认定行为的性质。例如,2003年8月7日凌晨,4名男子在北京香山附近盗窃了47斤科研用葡萄。它们是北京农林科学院林业果树研究所葡萄研究园投资40万元、历经10年培育研制的科研新品种。案发后,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对被偷的葡萄进行估价,被偷葡萄的直接经济损失为11220元。
这里的“过失”盗窃行为就是一个主客观相统一的行为,它是果树研究所损失的原因行为;也是该案盗窃罪不能成立的理由,因为盗窃罪是故意犯罪,过失盗窃不成立犯罪。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刑法因果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