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主观:
判刑1个月缓刑 2个月的意思是判处犯罪分子拘役一个月,缓期执行 2个月在缓刑考验期间,如果犯罪分子没有再触犯法律,那么缓刑考验期限届满犯罪分子所判决的2个月拘役即不必执行但是拘役也属于刑事处罚会留下案底。根据你的描述,此种情形下的犯罪分子应当属于一般累犯,在服刑完毕的5年之内如果再次触犯刑律会被从重处罚的。
法律客观:《刑法》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刑法》第四十二条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
一、判处拘役和缓刑有没有案底
1、有,拘役和缓刑都证明了经刑事法庭的审判确认当事人确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当事人是有罪的,被依法定罪量刑的这些罪犯都会留下案底。虽然拘役和缓刑的处罚较轻,但是只要是犯罪的都会留下案底。
二、判处拘役五个月有案底吗
拘役是我国一种主刑,是由人民法院判决,公安机关就近执行的,短期剥夺犯罪分子人身自由、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拘役是一种刑罚方法,是刑事犯罪后给予的刑事制裁,是会留案底的。案底:一般指某人过去犯法或犯罪行为的记录。刑事案件案底是要伴随人们一生的,是不会消除的。只有在个别地方有一些相关规定和司法解释,认为可以对未成年犯罪的行为人积极悔改的可以在档案中封存犯罪记录。
国在对社会进行治理的过程中,会对相关犯罪当事人进行一系列的处罚,来管理社会治安。拘役缓刑都是我国相关人民法院对犯罪人的判罚,这类判决后,相关当事人肯定会留下案底,对这类人今后的生活和工作都会产生影响。被法院判定缓刑、拘役,已经被认定有罪,肯定是有案底的。案底一般指某人过去犯法或犯罪行为的记录。又称犯罪人员犯罪记录制度,在本国法律中一般指有过刑事犯罪前科的档案记录,而该犯罪档案一般存放至公安部门保存。同时,执法机关对未成年人的犯罪记录可以作为工作记录予以保存。在本国拘役和缓刑是对犯罪者的判罚较轻的一类刑期,规定拘役这类刑期一般是一到六个月。相关的拘役人员每个月可以回家一到两天,进行相应的劳动时,还应考虑这类人的合法权益,对其劳动进行相应的补偿和报酬,作为这类人的劳动所得。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印发《关于建立犯罪人员犯罪记录制度的意见》的通知》
二、犯罪人员犯罪记录制度的主要内容
(一)建立犯罪人员信息库
为加强对犯罪人员信息的有效管理,依托政法机关现有网络和资源,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司法行政机关分别建立有关记录信息库,并实现互联互通,待条件成熟后建立全国统一的犯罪信息库。
犯罪人员信息登记机关录入的信息应当包括以下内容:犯罪人员的基本情况、检察机关(自诉人)和审判机关的名称、判决书编号、判决确定日期、罪名、所判处刑罚以及刑罚执行情况等。
(二)建立犯罪人员信息通报机制
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将生效的刑事裁判文书以及其他有关信息通报犯罪人员信息登记机关。
监狱、看守所应当及时将《刑满释放人员通知书》寄送被释放人员户籍所在地犯罪人员信息登记机关。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将《社区服刑人员矫正期满通知书》寄送被解除矫正人员户籍所在地犯罪人员信息登记机关。
国家机关基于办案需要,向犯罪人员信息登记机关查询有关犯罪信息,有关机关应当予以配合。
(三)规范犯罪人员信息查询机制
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和司法行政机关分别负责受理、审核和处理有关犯罪记录的查询申请。
上述机关在向社会提供犯罪信息查询服务时,应当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关于升学、入伍、就业等资格、条件的规定进行。
辩护律师为依法履行辩护职责,要求查询本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犯罪记录的,应当允许,涉及未成年人的犯罪记录被执法机关依法封存的除外。
(四)建立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对违法犯罪未成年人的“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切实帮助失足青少年回归社会,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实际,建立未成年人轻罪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对于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未成年人的犯罪记录,应当予以封存。犯罪记录被封存后,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但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依法进行查询的单位,应当对被封存的犯罪记录的情况予以保密。
执法机关对未成年人的犯罪记录可以作为工作记录予以保存。
(五)明确违反规定处理犯罪人员信息的责任
负责提供犯罪人员信息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及时、准确地向犯罪人员信息登记机关提供有关信息。不按规定提供信息,或者故意提供虚假、伪造信息,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负责登记和管理犯罪人员信息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认真登记、妥善管理犯罪人员信息。不按规定登记犯罪人员信息、提供查询服务,或者违反规定泄露犯罪人员信息,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使用犯罪人员信息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查询目的使用有关信息并对犯罪人员信息予以保密。不按规定使用犯罪人员信息,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三、扎实推进犯罪人员犯罪记录制度的建立与完善
犯罪记录制度是我国一项崭新的法律制度,在建立和实施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遇到各种各样的问题和困难,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认真实施,并结合自身工作的性质和特点,研究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或实施细则,循序渐进,在实践中不断健全、完善,确保取得实效。
犯罪记录制度的建立是一个系统工程,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互相配合,处理好在工作起步以及推进中可能遇到的各种问题。要充分利用政法网以及各部门现有的网络基础设施,逐步实现犯罪人员信息的网上录入、查询和文件流转,实现犯罪人员信息的共享。要处理好犯罪人员信息与被劳动教养、治安管理处罚、不起诉人员信息以及其他信息库之间的关系。要及时总结,适时调整工作思路和方法,保障犯罪记录工作的顺利展开,推动我国犯罪记录制度的发展与完善。
拘役有案底。拘役是刑罚的一种,被判处过拘役刑罚且判决书生效的情况下,就会有违法或犯罪行为的记录,即有案底。
拘役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数罪并罚不得超过一年。被判拘役,刑期从人民法院的判决之日起生效,但在宣判前被先行羁押的,其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在个别地方对未成年犯罪的行为人积极悔改的可以在档案中封存犯罪记录。
具体如下:
1、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
2、犯罪记录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但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
3、依法进行查询的单位,应当对被封存的犯罪记录的情况予以保密;
4、拘役犯刑期由公安机关执行,不押送监狱收监强制执行劳动改造,主要是体现分管分教,使其恶习得到较好的校正而不受犯罪恶性较大的有期徒刑罪犯的感染。
拘役的适用范围:
1、拘役一般只适用于犯罪性质比较轻微的犯罪。适用比例最高的是渎职罪,其次分别是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犯罪性质最严重的,如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等,也可以适用拘役,但所占比例最低;
2、拘役多适用于社会危害性不大的犯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除过失致人死亡罪没有规定可以适用拘役外,绝大多数过失犯罪都可以适用拘役,约占全部过失犯罪的95%左右。在同一类犯罪中,能够适用拘役的也是一些社会危害性不大的犯罪;
3、在刑法分则中,设置拘役刑的条文绝大多数是把拘役作为最低法定刑规定的。
拘役和有期徒刑的区别如下:
1、期限不同。拘役的刑期较有期徒刑短,适用于罪行较轻的罪犯,而有期徒刑为6个月以上,15年以下,适用于罪行较重和罪行严重的犯罪分子;
2、法律后果不同。被判处拘役的罪犯,服刑期满后再犯罪的,不作累犯论处,而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刑满释放或赦免后5年内,再犯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则构成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3、执行场所不同。被判处拘役的罪犯,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而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监狱或其他劳改场所执行;
4、待遇不同。被判处拘役的罪犯每月可以回家1到2天,参加劳动的,可酌量发给报酬,而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每月不可以回家。
拘役的特点如下:
1、拘役是一种短期自由刑。拘役的刑期最短不少于1个月,最长不超过6个月。所以,拘役是中国对罪犯予以关押、实行强制劳动改造的三种自由刑中最轻的一种。
2、拘役适用于罪行较轻但需要短期关押改造的罪犯。
3、拘役是剥夺自由的刑罚方法。
由于拘役剥夺犯罪人的自由,所以与管制具有明显区别。由于拘役是刑罚方法,所以它与行政拘留、刑事拘留、司法拘留在法律属性、适用对象、适用机关、适用依据、适用程序、适用期限上都有明显区别。
4、拘役是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的刑罚方法。
拘役由公安机关在就近的拘役所、看守所或者其他监管场所执行;在执行期间,受刑人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两天;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报酬。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四十二条
【拘役的期限】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
第四十五条
【有期徒刑的期限】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
无论拘役时间长短都会留有案底的。具体有以下几点:
1、拘役是短期剥夺犯罪人自由,就近实行劳动的刑罚方法。拘役由公安机关在就近的拘役所、看守所或者其他监管场所执行,在执行期间,受刑人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两天,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报酬;
2、公民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后,被公安机关进行案件处理后,判刑或者判处拘役。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都是监禁刑罚,而罚款、剥夺整治权利等属于非监禁刑,是刑罚的两大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
【取保候审的条件与执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第二百七十三条
【对新罪、漏罪的追诉及减刑、假释的处理】罪犯在服刑期间又犯罪的,或者发现了判决的时候所没有发现的罪行,由执行机关移送人民检察院处理。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罪犯,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应当依法予以减刑、假释的时候,由执行机关提出建议书,报请人民法院审核裁定,并将建议书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