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31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黔南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公积金使用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11月1日起施行。
《通知》涉及加大公积金资金投放力度、放宽住房公积金贷款和提取条件、调整公积金政策进一步支持购房需求、促进二手房交易、加强人才引进和中低收入群体公积金购房支持等方面调整相关政策。
文件显示,黔南州将加大组合贷款投放规模。加大与银行金融机构合作力度,建立资金互补互助机制,对超出贷款额度需求的,由公积金管理部门协调银行资金进行补充,紧跟市场行情,加大组合贷款投放规模,全面满足购房人需求。
黔南州将取消贷款次数对购房提取的限制。对有过两次及两次以上公积金贷款记录且公积金贷款已结清的缴存职工家庭,再次购买住房时可提取公积金账户余额用于购房及偿还住房贷款。
同时,该州还将适度放宽购房或还贷可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家庭成员范围。子女与父母共同购买一套共有产权住房时,可以提取各自个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用于补付该套住房的购房款或偿还该套住房贷款。
黔南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解读称,通过直系亲属的助力来分担购房者的经济压力,从需求端提高缴存职工购买力,提振购房信心。进一步体现了政策调整的灵活性和形式的多样性,呼应支持缴存职工合理住房需求的政策导向。
放宽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延长缴存职工贷款年限。调整缴存职工贷款年限不超过其法定退休年龄的规定,延长至主借款人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男65岁;女60岁)。放宽第二次公积金贷款的时限要求,使用公积金购买第二套住房,在第一套贷款还清后不需要再间隔一个时间段即可使用第二次公积金贷款购房机会。
扩大公积金贷款购房群体。将村(社区)干部、“大学生村官”“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三支一扶计划”“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等四项目人员纳入公积金缴存范围,连续足额缴存6个月以上,即可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
降低首付比例。缴存职工家庭购买首套自住住房,首付款比例为20%。若缴存职工家庭已结清首套公积金购房贷款,购买第二套自住住房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按首付款比例20%执行。缴存职工家庭购买首套二手房自住住房,首付款比例为30%;购买第二套二手房自住住房,首付款比例为30%。
提高贷款额度。不再有首套房与二套房贷款额度区别,最高贷款额度均提高至40万元。为支持人才引进,经州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的黔南州引进人才,自缴存住房公积金当月起,即具备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每户贷款额度最高70万元。
放开公积金“又提又贷”限制。对缴存职工购买首套自住住房的,在其住房公积金账户保留6个月的缴存额前提下,缴存职工家庭支付购房总价20%的购房首付款后,可申请提取个人账户公积金余额追加购房款,同时还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此条政策试行半年,执行时间为2022年11月1日至2023年4月30日)。
调整提取时限,促进二手房交易。职工购买二手房在取得《不动产权证书》12个月以内即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购房,满足职工购买二手房“即买即住”的迫切愿望。
支持中低收入群体购房。缴存职工的月缴存住房公积金基数是当地最低缴存标准的,因缴存基数较低而不能满足贷款额度需求的,在计算贷款额度时,可贷金额上浮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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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南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的合法权益,发挥住房公积金解决职工基本住房需求的保障功能,促进职工改善居住条件,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州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黔南州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在职职工个人及其所在单位按照职工工资收入的一定比例逐月缴存的,具有工资性、义务性、互助性、保障性的职工个人长期住房储金。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第四条在职职工有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义务,单位有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义务。
职工有要求所在单位为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权利。按照规定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以下简称为“职工”),有查询、提取住房公积金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权利,有监督住房公积金管理的权利。
第五条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条住房公积金缴存范围: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为“单位”)及其在职职工。
本条所称在职职工,指在上述单位工作并由单位支付工资的各类人员(不含外籍及港澳台人员),包括与单位签订聘用(劳动)合同或虽未签订合同但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职工。
第七条本州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实行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管理和运作,银行专户存储,专项使用,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机构及其职责
第八条黔南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为“管委会”)是本州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和调整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管理措施,并监督实施;
(二)拟订住房公积金具体缴存比例,经州政府审核,报省政府批准后执行;
(三)按照有关规定,确定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的银行;
(四)确定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和年限;
(五)审批住房公积金年度预算、决算;
(六)审批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
(七)审批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计划(包括购买国债的比例或金额)及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八)审议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拟向社会公布的住房公积金年度公报;
(九)听取财政部门对住房公积金监督情况的通报、人民银行对受委托银行办理的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监管的通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根据审计报告进行整改的汇报,并作出相应的决议或处理意见;
(十)推荐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主任、副主任人选,对不称职的主任、副主任提出更换建议;
(十一)州人民政府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黔南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本州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和运作,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编制和执行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计划;
(二)负责办理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变更和注销登记;
(三)负责记载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等情况;
(四)负责编制住房公积金的预算、决算;
(五)审批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使用;
(六)审批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申请;
(七)负责住房公积金的安全管理和保值增值;
(八)监督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借贷和结算;
(九)编制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十)拟定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
(十一)承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按照精简、效能和方便服务缴存职工的原则,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在州内各县(市)设立管理部。管理部为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派出机构(以下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一起统称为“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按照授权负责其辖区范围内住房公积金的管理职责,执行统一制度、统一管理、统一决策、统一核算。
第十条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缴存、借贷、结算、归还等金融业务,由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委托经管委会确定的银行承办。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应当与受委托银行签订委托合同。
第十一条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和受委托银行,应当为单位和职工缴存、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提供便捷的服务。
第十二条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的管理费用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由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按照规定的标准编制年度预算,报财政部门批准后,从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上交州级财政,由州级财政拨付。
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的管理费用标准,由管委会会同财政部门按照略高于州级同类事业单位的费用标准制定。
第三章缴存
第十三条缴存单位应当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经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审核、登记后,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手续。
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应当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明细账,记载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使用等情况。每个缴存职工只能建立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十四条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持单位设立批准文件、营业执照和机构代码证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办理缴存登记,并持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为职工个人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破产的,原单位或清算组织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并持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转移或封存手续。
单位名称、法人代表或负责人、办公地址以及职工姓名、身份证号码等登记信息发生变更的,单位应当自变更发生之日起30日内持相关证明材料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五条单位新录用或者新调入职工的,应当自录用或调入职工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办理缴存登记,并持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缴存手续。新录用或新调入职工原已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单位应在办理缴存登记的同时为其办理账户转移手续;原未设立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的,单位应为其办理账户设立手续。
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应当在办妥相关手续后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变更登记,并为职工办理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第十六条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由职工缴存和单位缴存两部分组成。
(一)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二)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计算缴纳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工资总额按照国家统计部门公布的工资总额组成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不得低于黔南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公布的本州企业最低工资标准,不得超过黔南州统计局公布的上一年度本州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
第十八条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单位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第十九条单位与职工个人实行比例对等的方式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低于工资总额的5%,不高于工资总额的12%。
第二十条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单位按规定支出渠道同时缴存。
单位应当于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单位缴存部份和职工缴存部份的住房公积金一并汇缴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在受委托银行开立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内。
第二十一条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
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审核,报管委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的住房公积金。
第二十二条住房公积金自存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之日起,按照国家规定的利率计息。
第二十三条单位和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不计入个人所得税的纳税基数;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免缴个人所得税。
第二十四条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应当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设立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明细账,并发放住房公积金缴存证。
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证的信息变更、注销、挂失、补发等具体业务。
第二十五条宣告破产、撤销或者解散的企业,欠缴的住房公积金按国家有关规定列入清偿顺序。
第二十六条住房公积金计息年度、缴存基数的调整年度为上年的7月1日至当年的6月30日。职工住房公积金汇缴基数必须每年核定一次,从每年7月1日起,按重新核定后的当年汇缴基数计算缴存住房公积金。
单位必须在每年7月31日前将《住房公积金汇缴清册》或《住房公积金汇缴基数变更表》报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审核,并将审核批准后的相关数据作为下一个汇缴年度计缴住房公积金的依据。
第二十七条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按照下列规定列支:
(一)机关在预算中列支;
(二)事业单位由财政部门核定收支后,在预算或者费用中列支;
(三)企业在成本中列支。
第四章提取和使用
第二十八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其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二)偿还购、建自住住房贷款的本息;
(三)房租超过家庭工资收入10%;
(四)补交房改房土地收益金;
(五)退休;
(六)有下列情况之一,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1.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2.在职期间被判处刑罚;
3.非本州户籍职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终止工作关系的;
4.本州户籍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1年(含1年)以上且未建立新的劳动关系;
(七)职工工作调离本州,且新的工作单位一年(含一年)后未为职工建立公积金账户的;
(八)职工出国(境)定居;
(九)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
依照本条第(一)、(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的,须缴存住房公积金1年以上。如果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不足以使用时,可申请提取其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进行补充,但夫妻双方应同时办理提取手续,且双方提取金额应当合并计算并不得超过规定额度。
依照本条第(二)、(三)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每年只能提取一次。
依照本条第(五)、(六)、(七)、(八)、(九)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同时交回住房公积金缴存证(卡),由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注销其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二十九条职工按照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应当提供合法、有效的相关证明文件和材料。
第三十条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中存储余额的,职工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且为提取人出具提取证明。职工凭提取材料和单位签署意见的《黔南州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不准予提取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应说明不准予提取的理由和依据。
申请人所在单位应当认真审查申请人的提取申请和相关资料,不得为职工出具虚假的住房公积金提取证明和相关信息。
第三十一条制定住房公积金的使用计划时,应当首先保证有足额的资金用于保证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需要。
第三十二条履行正常缴存义务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购买位于本州行政区域内用于借款人家庭自住的住房;
(二)已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满1年以上;
(三)有稳定的经济收入,没有不良信用记录,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四)有合法有效的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合同或协议及相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五)有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费用30%以上的自有资金,并已用于支付所购买、建造、翻修、大修自住住房费用的首付款;
(六)有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和受委托银行认可的资产进行抵押或质押,或有足够代偿能力的单位作为保证人;
(七)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的职工,不能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予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不准予贷款的,应当告知其理由及依据。
第三十三条住房公积金贷款实行低存低贷、存贷结合、先存后贷、贷款担保的原则。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承担。
第三十四条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在保证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的前提下,经管委会批准,可以将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国债,进行住房公积金的保值、增值运营。
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不得向他人提供担保。
第三十五条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应当存入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在受委托银行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专户。增值收益用于建立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的管理费用和城市廉租住房补充资金。
第五章监督
第三十六条住房公积金的归集和使用应当接受州人民政府和财政、监察、审计、人民银行和银监等部门的监督。
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在编制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时,应当征求财政部门的意见。
管委会在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时,必须有财政部门参加。
第三十七条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编制的住房公积金年度预算、决算,应当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提交管委会审批。
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应于每年一季度末,将管委会审核同意的上一结算年度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情况通过媒体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八条职工和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有权督促单位按时履行下列义务:
(一)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登记或者变更、注销登记;
(二)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转移或者封存;
(三)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三十九条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应当督促受委托银行及时办理委托合同约定的业务。受委托银行应当按照委托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承担责任。
受委托银行应当对住房公积金专户内的资金按季结算,并向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送交结算清单。
第四十条职工有权查询本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应当提供便捷有效的查询服务。
单位应当于每年年度结息日后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索取对账单,并向职工公布。单位和职工对住房公积金账户缴存情况有异议的,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申请复核。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5日内给予答复。
职工有权检举、揭发、控告挪用住房公积金的行为。
第六章罚则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按照国务院颁布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理。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三条职工违反本办法规定,利用虚假资料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应当追回套取或骗取的住房公积金。
第四十四条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违反本办法规定审批住房公积金使用计划的,由州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
第四十五条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州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据管理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设立住房公积金专户的;
(二)未按照规定审批职工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的;
(三)未按照规定使用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的;
(四)在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指定的金融机构以外委托其他机构办理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的;
(五)未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明细账的;
(六)未及时向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缴存证的;
(七)未按照规定使用住房公积金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挪用住房公积金的,由州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管理职权,追回挪用的住房公积金,没收违法所得;对挪用或者批准挪用住房公积金的人民政府负责人、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第四十七条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向他人提供担保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四十八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九条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贷款等实施办法,报经管委会审议批准后,由管委会公布施行。
第五十条男性未满60周岁,女性未满55周岁,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和具有执业资格的自由职业者,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参照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五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30日后施行,黔南州人民政府2003年10月24日印发的《黔南州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一是取消在贵阳市行政区域内购买住房办理提取业务的户籍限制。
黔南州缴存职工在贵阳市行政区域内购买住房,向本州公积金中心申请购房提取以及偿还住房贷款提取,取消产权人户籍须为贵阳市行政区域内的规定。其他城市继续按照原规定执行。在本州外建造自住房提取公积金,与异地购房提取政策同标准执行,所需材料参照本州自建房材料提供。
二是调整购买二手房提取时限。职工购买二手房,须在取得《不动产权证书》12个月内提出购房提取申请,逾期不再受理。一经发现职工在提取业务办理完毕12个月内,将该套住房再次进行交易,州公积金中心有权进行处理。取消原“购买二手房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的需在取得《不动产权证书》6个月后18个月内提出申请”的规定。
三是调整老旧小区改造提取使用政策。
调整优化《黔南州住房公积金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提取暂行办法》,对改造内容进行细化完善,明确改造情形以老旧小区改造主管部门认定范围为准;职工提出申请时存在尚未结清的公积金贷款,经测算月缴存额及账户余额足以偿还月还款额的,可为其办理老旧小区改造提取业务。取消《黔南州住房公积金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提取暂行办法》第七条,“对缴存职工家庭存在尚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支持办理老旧小区改造提取业务”的规定。
四是取消公积金贷款次数对购房及偿还住房贷款提取的限制。
职工家庭有过两次及以上公积金贷款记录,且公积金贷款已结清的,再次购买住房时可申请提取公积金账户余额用于购房及偿还住房贷款提取。取消《黔南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我州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批复》(黔南住金管委复〔2015〕1号)中,“不得受理缴存职工第三次因购房为由提取本人及其配偶个人账户的住房公积金(含提取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规定。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不允许向第三套住房发放公积金贷款”的规定,黔南州公积金中心严格执行不发放第三套住房贷款的规定。但提取公积金用于购买住房、偿还住房贷款方面未明确规定,参照其他地区提取标准,适度取消公积金贷款次数对提取购房及偿还住房贷款的限制,切实保障缴存职工在工作变动或改善居住环境等情况下,更换住房的需要。
五是取消提取公积金用于补交土地收益金的政策。
为贯彻落实《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住房公积金专项审计整改工作的通知》要求,对黔南州涉及需研究和规范的“允许职工以房改房土地收益金名义支取住房公积金”问题进行修改完善,不再办理提取公积金用于补交土地收益金业务。
六是采取“承诺+授权”的方式办理提取、贷款业务。公积金业务采取“承诺+授权”方式,职工在办公积金提取、贷款业务时,须对其提供的申请材料真实性进行承诺,同时须授予州公积金中心对有关材料信息进行业务受理、事后审计查询(包括但不限于婚姻登记、不动产信息、身份证信息等)的权利。
七是优化部分提取方式。
开通按月提取公积金用于缴存职工支付公租房租金业务,针对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缴存职工,实现每月自动提取个人公积金账户余额,直接划入公共租赁住房收租单位账户,用于支付当月租金;开通按月提取公积金用于缴存职工偿还商业住房贷款业务,正常还款的贷款职工可自愿申请,与州公积金中心签署商贷对冲协议,且授权获取其商业住房贷款有关信息后,实现每月自动提取个人公积金账户余额,直接划入商业住房贷款还款银行账户,用于补偿缴存职工上月还款金额。
据悉,前段时间,各个地区城市都出台了公积金新的政策,以便更好的帮助众多市民的以后投资。所以,在这样的情况下,黔南州的市民们也想要知道其市区所执行的公积金贷款新政策。那么,社保网公积金我也整理一份详细的关于黔南州公积金贷款新政策的内容,给大家分享。
从黔南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了解到,为支持合理住房消费,鼓励缴存职工购买首套住房和改善性居住条件,在当前黔南州住房公积金贷款比率高、存量资金少的情况下,州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主动作为,调整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促进全州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据黔南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相关负责人介绍,本次调整:
一是继续执行住房公积金贷款“认贷不认房”的认定标准;
二是放宽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将职工贷款条件由连续足额缴存公积金12个月放宽至6个月;
三是继续执行原有首套住房公积金贷款最低首付比例20%的规定,即购买套型建筑面积90平米以下住房,首付只需20%;
四是将购买新上市发售普通商品住房的二套房贷款首付比例由原来的60%降至最低首付30%;
五是首次及第二次住房公积金贷款均执行基准利率;
六是放宽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条件,简化提取要件,支持无房职工租房自住;
七是继续支持异地购房提取和购买保障性住房提取;
八是公积金管委会授权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必要时开展贴息贷款等融资业务,利用银行资金放大住房公积金优势功能和制度作用,缓解资金压力,确保缴存职工合理住房消费需求;九是进一步简政放权,通过增加个性化服务、取消中间费用等手段提升服务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