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法上,承担刑事责任通常情况下需要行为人主观上存在着过错。刑法意义上的主观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其中故意又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故意(intention)
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或者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危害结果的发生以及明知必然发生危害结果而放任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又可分为两种情况,即明知可能和明知必然。
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所谓放任,是指行为人对于危害结果的发生,虽然没有希望、积极地追求,但也没有阻止、反对,而是放任自流,听之任之,任凭、同意它的发生。
间接故意包括三种情况:(1)为了追求一个合法的目的而放任一个危害社会的结果发生;(2)为了追求一个非法的目的而放任另一个危害社会的结果的发生;(3)在突发性案件中不计后果,例如,少年群架中动辄捅刀子的情形。
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的区别在于
(1)认识因素有所不同,直接故意包括明知可能和明知必然两种情况,间接故意只有明知可能一种情形;
(2)对危害结果发生的意志因素明显不同。间接故意是放任结果发生,即听之任之、满不在乎,容认、同意危害结果的发生;直接故意的意志因素是希望结果发生或明知道必然发生的情况下放任结果发生。
(3)特定危害结果发生与否,对两种故意及其支配之下的行为定罪的意义也不同;
(4)直接故意的主观恶性大于间接故意。
过失(negligence)
刑法上的过失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所持的放任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法律分析:犯罪的间接故意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行为人为追求某一犯罪目的而放任另一危害结果的发生。
比如,行为人在其妻碗里投毒杀妻,明知孩子可能分食毒药,但由于杀妻心切而放任孩子中毒死亡。
(2)行为人为追求一个非犯罪目的而放任某种危害结果的发生。
比如,行为人为了打野猪而对可能打死路人这种危害结果采取放任的态度,结果把行人打死。
(3)在突发性犯罪中,行为人在瞬间情绪冲动下,不计后果地实施危害行为,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
比如,一些青少年临时起意,不计后果,捅人一刀而去并致人死亡。在这些案例中,行为人对于行为会给对方造成何种损害并无明确的认识和追求,但无论出现什么结果,都在行为人主观预见范围内,并持放任其发生的态度。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四条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1、为了防止果子被偷。果园主人已经认识到私拉电网可能会导致他人死亡,而在园子四周拉上电网果园主人为防止果园内水果被偷,最终导致前来偷水果的李某触电身亡。这种就属于间接故意,放任了这种危害的发生。
2、年仅17岁的周某因偷自行车而被失主颜克于等人抓获。为了给小偷吃一点苦头,颜克于等三人用扳手和石块殴打周某。被打破头的周某突然挣脱,逃上了停靠在码头的大货船。韩应龙等三人也跳上船对周某进行围追堵截。
周某看无处可逃,就跳入河中,并向河对岸游去,游到河中央的周某自觉体力不支,准备游回岸边,但刚回游一两米便渐渐开始下沉,最终沉入河中。韩应龙等人在看到周某下沉时,并没有实施抢救,而是一直等到周某全身沉入河中后,各自离去。
三被告人不予救助,这种不作为行为导致了周某死亡的后果,所以应当以故意(间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3、某日凌晨4时许,王某(系车主)与叶某(在逃)乘坐苗某(系王某雇佣的司机)驾驶的小客车,将村民刘某(男,77岁)撞倒。王某和叶某下车把刘抬至路旁,然后指使苗某驾车逃逸。苗某说:“不能走,走了罪更大。”
王某说:“如果被发觉,我就是倾家荡产也赔不起,一辈子也翻不了身。”苗某遂驾车逃逸。当天,王某又对叶某、苗某说:“此事对谁也不能讲。”事后,刘某因未能及时救治而死亡。苗某第二天在家人的劝说下投案。王某不久被逮捕,并被提起公诉。
4、1999年3月,浙江省浦江县农民李家波和同在工厂打工的女青年项兰临相识并相恋,不久项兰临就怀孕了。同年6月,李家波提出要跟项兰临分手,并要项兰临去医院做流产手术。项兰临坚决不同意,几次欲跳楼自杀。
1998年9月5日中午,李家波与项兰临发生争吵,争吵中,李家波还用打火机扔打项兰临。项兰临感到绝望,走到走廊里,喝下了事先准备好的一瓶敌敌畏,又走进了李家波房间。此时,李家波不但没有及时去救人,反而一走了之,临走时怕被人知道还将房门锁上。
李走后很长时间,项兰临才被人发现送往医院,但因救治无效死亡。案发后,李家波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扩展资料
刑法理论上把犯罪故意区分为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两种类型。
1、二者的相同之处有:
(1)在认识因素上,二者都明确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2)在意志因素上,二者都不反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此外,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的分类只是犯罪故意内部的一种理论分类,在立法上确定罪名和司法上使用罪名时,都不使用这两个概念,统称为故意。如故意杀人罪不能分别称之为直接故意杀人罪和间接故意杀人罪。
2、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
(1)在认识因素上,二者对行为导致危害结果发生的认识程度上有所不同。犯罪的直接故意既可以是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发生”危害结果,也可以是明知其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而犯罪的间接故意只能是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
(2)在意志因素上,二者对危害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不同:直接故意是希望即积极追求危害结果的发生。而间接故意对危害结果的发生则是持放任的心理态度。
(3)危害结果是否发生对二者支配下的行为的定罪具有不同的意义。第一,对直接故意来说,危害结果发生与否不影响犯罪的成立,只影响犯罪的既遂与否。第二,对间接故意来说,危害结果的实际发生是构成犯罪的必备条件
3、在司法实践中,间接故意犯罪有以下三种典型情况:
(1)行为人为追求一个犯罪目的而放任另一个危害结果的发生。如果另一结果发生了,行为人对这一结果的罪过形式是间接故意。
(2)行为人在追求一个非犯罪的目的的行为过程中放任某种危害结果的发生。如果这一危害结果发生了,行为人对这一结果的罪过形式是间接故意。
(3)在突发性的犯罪中,行为人不计后果,放任严重结果的发生。
参考资料:间接故意犯罪--百度百科
直接故意: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所谓希望危害结果发生,表现为行为人对这种结果的积极追求,把它作为自己行为的目的,并采取积极的行动为达到这个目的而努力。
间接故意: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危害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所谓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就是听其自然,纵容危害结果的发生,对危害结果的发生虽然不积极追求但也不设法避免。在现实生活中,故意犯罪大多数是直接故意犯罪。
两者的区别:
(1)认识因素有所不同,直接故意包括明知可能和明知必然两种情况,间接故意只有明知可能一种情形;
(2)对危害结果发生的意志因素明显不同。间接故意是放任结果发生,即听之任之、满不在乎,容忍、同意危害结果的发生;直接故意的意志因素是希望结果发生或明知道必然发生的情况下放任结果发生。
(3)特定危害结果发生与否,对两种故意及其支配之下的行为定罪的意义也不同;
(4)直接故意的主观恶性大于间接故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