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共同出资买房房子归谁,离婚后共同出资买的房归谁

qq745048485 2024-12-01 阅读:2

法律分析:一、算一方个人财产

1、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房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的名字啊,按照相关规定,视为出资人只对子女一方的赠予,该房产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2、夫妻某一方想自己出钱独立买房,可以借用父母的名义买房,再由父母赠予自己。按照法律规定,当一方的父母不说明财产是赠予夫妻双方的话,被认定房产只对一方的赠予;

3、双方婚前订立财产协议,并且进行公证,这样婚后房产归属就参照协议来执行。

4、配偶一方主动声明放弃房产所有权,这样做很伤感情,但却是最简单直接也有效的办法。

二、算夫妻共同财产

1、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出资购买的房子,如果没有明确约定,即使房产证上只写一个人的名字,也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2、由双方父母出资买房,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该房产可认定为双方按各自父母出资份额共有,当事人双方另行约定的除外;

3、夫妻一方婚前签订购房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办理贷款,婚后夫妻二人共同还贷,房产登记在支付首付款方名下,离婚时该房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属于共同财产的房子,在离婚时,如果一方想拥有房屋所有权,先进行评估,再对另一方进行分配;若双方都想拥有所有权,双方进行竞价;

若双方都不想要该房产的,由人民法院进行拍卖,再进行分配。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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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关于您的问题,离婚后双方没有复婚,婚姻关系已经解除。如果男方购买房屋,登记在女方名下,是对女方的赠与,且完成了登记手续,女方不同意的情况下,是无法要回的。也就是说,只有婚内取得的财产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是一方婚前取得的或者没有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都属于个人财产。如果双方进行之后又选择复婚,复婚后女方同意过户或者以协议的方式另行约定房屋所有权的,可以再重新约定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此,专业的婚姻律师北京安嘉律师提示,为了买房办理离婚手续有风险,一旦一方反悔不复婚,那么即使起诉,因为离婚是双方自愿的意思表示,离婚协议中约定的财产及子女抚养等问题一般也是无法进行变更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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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买的房归谁所有,如今的社会离婚已经是非常常见的事情了,很多人在觉得对方不合适就会选择离婚,然而在离婚之后都会涉及到财产的分割问题,nm离婚后买的房归谁所有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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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一方婚前购买的房产,属于其个人财产,在离婚时配偶是无权请求分割的;

一方婚前购买的房产婚后如果在房产证上加上配偶名字的,属于共同共有财产,离婚时要分割,可以一人一半,也可以按购房时的出资份额分配;

一方婚后用个人财产购买的房产也属于其一人,但如果房产证加了配偶姓名的,也属于共同共有;

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子属于共同共有,可以一人一般或者按出资份额分割。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夫妻一方的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第三十九条【夫妻共同财产的离婚处理】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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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婚后关于首付房子离婚后归谁

谁首付,离婚后房子归谁。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由夫妻共同财产还贷部分,应考虑离婚时不动产的市场价格及共同还贷款项所占全部款项的比例等因素,由不动产权利人对另一方进行合理补偿。

变化:弥补法律空白,明确婚前以一方个人名义购买,婚后共同使用的房子是个人财产,不是共同财产。

现在房市整体仍然呈现上升趋势,所以在离婚时会涉及补偿的问题,但如果将来房屋贬值,离婚时,配偶一方是否也应该承担贬值部分的损失呢?

有关这个问题,有律师议修改为:“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购买房屋并在银行按揭贷款,无论房屋何时交付及房屋产权证何时取得,离婚时可以将该房屋视为一方的个人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由夫妻共同财产还贷部分,离婚时房屋总价按照市值计算,夫妻共同还贷部分按照房屋价值比例均等分割。”

二、一方父母给买的房子,另一方无权分割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视为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应认定改不动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可以认定改不动产为按照双方父母的出资份额安份共有,但有证据证明赠与一方的除外。

变化:一方父母给买的房从夫妻共同财产变为了个人财产。

三、一方把登记在自己名下的共同房屋给卖了,另一方很难要求追回来

登记于一方名下的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将该房屋出售,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该房屋属于家庭共同生活居住需要的除外。

变化:假如一方偷偷把房子卖了,以前另一方可以要求追回来,现在不可以了。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一般不得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但另一方有严重损害婚姻共同财产利益之行为等重大理由的除外。

四、以父母名义买房,离婚房产如何分割?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二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

变化:双方用共同财产以父母名义买房,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的,房子的产权属于父母,离婚时不属于夫妻财产,不能分割,只能按照出资情况,算作债权要求偿还出资额。

五、一方赠与另一方房产,离婚房产如何分割?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六条,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我国的《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在近几年来都会跟随着实际的社会情况进行一定程度的变化,对于离婚的双方,要留意我国最新颁布的《民法典》,根据其最新规定进行离婚后的财产分割等一系列问题,不能恶意占领不属于自己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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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房款归谁所有

1,婚前一方所有房产证,婚后未变更为夫妻共有的,离婚时仍为一方财产。

2,婚前或者婚后一方父母购买,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为对自己子女赠与,离婚时不能分割。双方父母购买,登记在双方名下的,离婚时按父母的出资比例分割房产。

3,婚前一方购买,婚后共同偿还贷款的',离婚时,对方可以偿还贷款及升值部分要求对方补偿。

4,婚后购买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协商分割,或者通过法院进行分割。

5,相关规定:

(1)《婚姻法解释二》规定:

第二十条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第二十二条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2)《婚姻法解释三》规定:

第七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首先,无论您两位离婚是真实离婚还是为了买房的所谓“假离婚”,离婚后,您双方之间不存在夫妻共同财产的说法,是两个自然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并不当然表示房屋归一方个人所有,还需考察双方之间的实际情况。涉及到的法律关系常见的包括“借名买房”、赠与、借贷、或者因离婚后仍同居而产生的共有关系等问题。

第一种,借名买房关系,如果您双方签订有真实、合法、有效的借名买房协议,或者对方能够确实存在借名买房的事实,而该法律关系也被法院所认定,那么该房产归对方所有。

何谓签订真实有效的“借名买房”协议?“借名买房”协议是合同的一种,签订合同是民事法律行为,合同本身是否有效受法律规定约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关于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法律规定:行为人具有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背法律、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有效。

第二种,是否存在赠与关系,如您主张双方存在赠与关系,房屋是前夫赠与给您的,则需提交相应证据,而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之规定,对于赠与事实的证明,需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因此举证的要求是比较高的,尤其是在你们双方已经离婚的情况下,法院会考虑赠与是否存在合理性。

第三种,是否是借贷关系,这种情形,排除了借名买房、赠与等情形,重点考察的出资性质问题,法院会审查你们双方之间是否存在借贷的合意,如法院结合相关证据,认定双方系借贷关系,则房屋是您个人财产,但购房款应当作为债务进行偿还。

第四种,因同居而产生的共有关系,虽然双方离婚,但是仍共同居住共同生活,虽然是前夫出资,但是该出资系来源于双方同居期间的共同收入,这种情况下,虽然登记在一方名下,仍然是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