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种:一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投标;另一种是指在政府采购负责人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媒体发布资格预审公告,评审投标资格后随机选择投标人。
一、邀请招标的方式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政府采购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1是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适宜招标但不宜公开招标的;
2是项目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地域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3是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的;四是受自然地域环境限制的或者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招标的;五是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邀请招标的条件及程序
邀请招标的条件在《招标投标法》第十七条中明确规定了,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本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事项。
邀请招标程序如下:
(1)落实招标条件。
(2)编制招标文件。
(3)发布投标邀请书。
(4)递交投标文件投标单位领取招标文件,图纸和有关技术资料后,应仔细阅读"投标须知",投标须知是投标单位投标时应注意和遵守的事项。
(5)资格审查。
(6)开标。
(7)评标。
(8)中标。
(9)签订合同。
三、邀请招标的条件
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1)项目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只有少量几家潜在投标人可供选在的
(2)受自然地域环境限制的;
(3)涉及国家安全、国家机密或者抢险救灾,适宜招标但不宜公开招标;
(4)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招标的。
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邀请招标,应当经国家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批准;地方重点建设项目的邀请招标,应当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并需要审批的工程建设项目的邀请招标,应当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准,但项目审批部门只审批立项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审批。
法律依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
第十一条依法必须进行公开招标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
(一)项目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地域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
(二)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适宜招标但不宜公开招标;
(三)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
有前款第二项所列情形,属于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项目,由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在审批、核准项目时作出认定;其他项目由招标人申请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作出认定。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并需要审批的工程建设项目的邀请招标,应当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准,但项目审批部门只审批立项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审批。
【公开招标】
公开招标是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是指采购人按照法定程序,通过发布招标公告,邀请所有潜在的不特定的供应商参加投标,采购人通过某种事先确定的标准,从所有投标供应商中择优评选出中标供应商,并与之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一种采购方式。
【邀请招标】
邀请招标也称选择性招标,是由采购人根据供应商或承包商的资信和业绩,选择一定数目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不能少于3家),向其发出投标邀请书,邀请他们参加投标竞争,从中选定中标供应商的一种采购方式。
【协议招标】
协议招标,是一种非竞争的招标方式,是通过协商谈判来选择承包商的一种方式。
【综合性招标】
综合性招标,是结合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的一种招标方式,先通过公开招标选入一批合适的承包商,再通过邀请招标决定最终的供应商。
有以下几种情况能够采用邀请招标的方式采购:
第一种情况是货物或者服务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第二种情况是,_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
【拓展资料】
一、邀请招标也称选择性招标,是由采购人根据供应商或承包商的资信和业绩,选择一定数目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不能少于3家),向其发出投标邀请书,邀请他们参加投标竞争,从中选定中标供应商的一种采购方式。
二、邀请招标的优点、缺点:
1.优点:邀请招标能够按照项目需求特点和市场供应状态,有针对性地从已知了解的潜在投标人中,选择具有与招标项目需求匹配的资格能力、价值目标以及对项目重视程度均相近的投标人参与投标竞争。
因此,接受邀请的单位才是合格投标人,而且投标人数量有限。同时因为不使用公开的公告形式,所以具有招标费用少、周期短、招标评标工作量小、满足采购人及时性等优点,被邀请的投标单位中标概率比较高。
2.缺点:与公开招标相比,投标人数量相对较少,竞争性差;受招标人在选择邀请对象前已知投标人信息的局限性,有可能会损失应有的竞争效果,得不到最合适的投标人和获得最佳竞争效益。有些招标人甚至利用邀请招标之名行虚假招标之实。
三、适用范围:
1.是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适宜招标但不宜公开招标的。
2.是项目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地域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3.是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的。
一、公开招标(Open):
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参与投标,并向符合条件的投标人中择优选择中标人的一种招标方式,相对于公开招标,称之为邀请招标。国际上政府采购通常采用这种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4)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1)、(2)、(3)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邀请招标:
(1)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2)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4)法律或者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必须招标的项目。
三、竞争性谈判:
是指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直接邀请3家以上供应商就采购事宜进行谈判的方式。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的特点是:一是可以缩短准备期,能使采购项目更快地发挥作用。二是减少工作量,省去了大量的开标、投标工作,有利于提高工作效率,减少采购成本。三是供求双方能够进行更为灵活的谈判。四是有利于对民族工业进行保护。五是能够激励供应商自觉将高科技应用到采购产品中,同时又能转移采购风险。
四、比选(招标一般适用于200万以上的项目。比选是200万以下的项目)。
(1)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2)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4)法律或者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必须招标的项目。
五、BOT(build—operate—transfer)即建设—经营—转让:
是指政府通过契约授予私营企业(包括外国企业)以一定期限的特许专营权,许可其融资建设和经营特定的公用基础设施,并准许其通过向用户收取费用或出售产品以清偿贷款,回收投资并赚取利润;特许权期限届满时,该基础设施无偿移交给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