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执照年检时间如下: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有限期是10年,到期更换,原来是每年3月31日前年检,现在按照新规定,企业应当对其提交的年检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所以每年6月30日前要年检;
2、个体营业执照有效期是4年,到期更换,年检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一样。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一般有效期为四年,但是每年的1月1日到3月30日需要验照贴花。
营业执照年检所需资料有哪些
1、年检报告书;
2、企业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人的证明;
3、营业执照副本;
4、经营范围中有属于企业登记前置行政许可经营项目的,加盖企业印章的相关许可证件、批准文件的复印件;
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条
【公司登记】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分别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不得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在公司登记前依法办理批准手续。
公众可以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查询公司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机关应当提供查询服务。
法律分析:现在已经没有年检这说法,统称网上年报(年审);另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是不需要每年进行年审的,只需要于每年1月1日-6月30日前办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年检(年报)。
1、根据《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第三条规定:个体工商户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者直接向负责其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
2、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当年设立登记的企业,自下一年起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
因此个体户工商户营业执照年检时间在2021年1月-6月。注:由于各地的情况不一样,所以具体规定以当地的规定为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条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
营业执照年检时间:每年1月1日至4月30日,登记机关对企业进行年度检验。同时在营业执照正、副本上加贴年检标记。营业执照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发给工商企业、个体经营者的准许从事某项生产经营活动的凭证。营业执照年检从每年1月1日开始到6月30日截止。
根据规定:个体工商户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者直接向负责其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当年开业登记的个体工商户,自下一年起报送。
同时规定:公司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营业执照年检报告书:
1、要写明登记事项的情况,主要包括以下内容:公司的名称,住所,法人代表的姓名,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公司的类型,营业年限等情况是否与登记的一致;经营范围,股东或者股东的出资额等事项是否发生变更。
2、备案事项情况,如公司的章程,董事会或者监事会的组成人员或者构成是否与备案情况一致,是否设立分公司,或者说分公司是否与备案一致,公司清算组成人员以及负责人的情况是否与备案一致。
3、写明对外投资情况,写明所投资企业的名称,认缴出资额以及持股的比例等。
4、写明企业的经营情况,包括主营行业,组织机构代码,营运状况,全年营业收入,全年利润总额,全年纳税总额以及全年的净利润和全年亏损额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
第三十三条登记主管机关应当对申请单位提交的文件、证件、登记申请书、登记注册书以及其他有关文件进行审查,经核准后分别核发下列证照:
(一)对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企业,核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二)对不具备企业法人条件,但具备经营条件的企业和经营单位,核发《营业执照》。登记主管机关应当分别编定注册号,在颁发的证照上加以注明,并记入登记档案。
工商营业执照年审的截止时间是每年6月30号,参照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相关规定,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企业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年检材料。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6月30日前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延期参加年检的申请,经企业登记机关批准可以延期30日。
年审营业执照要准备什么资料
1、年检报告书;
2、企业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委托书;
3、营业执照副本;
4、经营范围中有属于企业登记前置行政许可经营项目的,加盖企业印章的相关许可证件,批准文件的复印件;
5、企业法人应当提交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6、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的,还应当提交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并加盖企业法人印章;已进入清算的企业只提交第一款所列材料等。
法律依据:《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第三条
个体工商户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者直接向负责其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
当年开业登记的个体工商户,自下一年起报送。
第四条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其登记的个体工商户的年度报告相关工作。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委托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所开展其登记的个体工商户的年度报告相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