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机关监督执法工作规定doc?监察机关监督执法工作规定内容解读

qq745048485 2024-11-06 阅读:5

《监察机关监督执法工作规定》规定严格监督执法程序,对监察机关开展日常监督、谈话函询、初步核实、立案调查的审批程序作出具体规定,明确各项调查措施的使用条件、报批程序和文书手续;落实监察机关与司法机关、执法部门互相配合、互相制约要求,明确互涉案件的管辖原则等。

监察机关监督执法工作规定doc?监察机关监督执法工作规定内容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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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执法工作规定释义: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有权指定下级纪检监察机关对其他下级纪检监察机关管辖的党组织和党员、干部以及监察对象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进行审查调查,必要时也可以直接进行审查调查。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可以将其直接管辖的事项指定下级纪检监察机关进行审查调查。

严格监督执法程序,对监察机关开展日常监督、谈话函询、初步核实、立案调查的审批程序作出具体规定,明确各项调查措施的使用条件、报批程序和文书手续;落实监察机关与司法机关、执法部门互相配合、互相制约要求,明确互涉案件的管辖原则,以及与检察机关在案件移送衔接、提前介入、退回补充调查等方面的协作机制;强化法治思维,在措施使用、证据标准上主动对接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

重点掌握纪检监察机关的职责职权、程序要求、审批权限、文书手续等基本功,正确行使监督执纪执法权,提高纪检监察干部的政治和纪法素质;要依托纪检、拓展监察、衔接司法,整合规范监督执纪问责和监督调查处置法规制度,完善审查调查转换衔接办法,完善监察调查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推动形成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执法部门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体制机制。

法律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

第九条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有权指定下级纪检监察机关对其他下级纪检监察机关管辖的党组织和党员、干部以及监察对象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进行审查调查,必要时也可以直接进行审查调查。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可以将其直接管辖的事项指定下级纪检监察机关进行审查调查。纪检监察机关之间对管辖事项有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级纪检监察机关确定;认为所管辖的事项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纪检监察机关管辖的,可以报请上级纪检监察机关管辖。

《监察机关监督执法工作规定》是经党中央批准,中共中央纪委国家监察委员会印发。党中央高度重视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在《规定》制定过程中对坚持党对纪检监察工作的领导、监察机关依规依法开展监督执法工作,特别是对规范行使调查措施权提出严格要求。

法律依据:

《监察机关监督执法工作规定》

第十一条监察工作委员会的主要职责:研究讨论并提出监察工作总体部署,指导和协调学校监察工作的开展,审议或决定监察处提出的违法违规行为和案件的处理建议。

第十二条监察处的监察对象为全校二级单位、学校任命和聘任的校管干部、职能部处管理岗位上的职员,对下列工作实施监察:

(一)监督检查监察对象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执行学校重大决策、决定及规章制度的情况,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保护监察对象正当行使职权;

(二)受理对监察对象违法违规行为的检举、控告,受理不服政纪处分的申诉;

(三)调查处理监察对象的违法违规行为和案件;

(四)参与学校发生的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

(五)对监察对象进行遵纪守法、廉政勤政教育;

(六)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制定本部门管理和监督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七)参与学校对监察对象的考核、评议工作;

(八)参与协调学校改善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效能的工作;

(九)协助国家司法机关、行政监察机关开展有关工作;

(十)完成校长、主管校领导和上级监察机关交办的其他监察事项。

法律主观:

监察法规定监察机关可对下列人员进行监察: 1、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以及以下机关的公务员: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业联合会机关; 2、授权或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3、国有企业管理人员; 4、在以下单位从事管理的人员: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 5、在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 6、其他人员。各级监察机关应按照管理权限管辖本辖区内上述人员所涉监察事项。另外,上级监察机关可以办理下一级管辖范围内的监察事项,如有必要,也可以办理所辖各级机关的监察事项。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五条监察机关对下列公职人员和有关人员进行监察:(一)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业联合会机关的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二)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三)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四)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五)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六)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