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个国家地区制度不一样
每个犯罪类型的制度也不一样
思明区人民检察院预防犯罪工作制度
(思明区人民检察院 2001年6月4日)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达到"打防并举,标本兼治"的目的,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意见》及有关规定,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二条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十五大精神为指导,紧紧围绕党和国家经济建设大局,在院党组和上级业务部门的领导下,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坚持为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服务,为反腐败斗争深入开展服务。
第三条预防职务犯罪的基本任务是:结合办案,及时分析职务犯罪的规律、特点和产生原因,提出对策和措施,为各级党委、人大和政府当好参谋;结合办案,向发案单位提出有针对性的检察建议,堵漏建制,减少和消除产生犯罪的条件;结合办案,选择典型案例开展法律宣传。
第二章工作内容
第四条"打防并举",在自侦工作中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法制、政策教育,使犯罪嫌疑人认罪服法,实现特殊预防。
第五条促进发案单位管理机制的改革和完善,遏制职务犯罪的发生,实现个案预防。
第六条加强行业职务犯罪状况研究,实现行业预防。
第七条从根本上推进法制的完善,体制的改革,管理机制的健全,实现标本兼治。
第八条深入开展法律咨询与法律宣传,发动社会公众参与犯罪预防;开展群防群治,实现一般预防。
第三章工作机制
第九条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采取领导分管,专人负责制。由分管自侦工作的副检察长分管,由反贪局负责人、法纪科负责人及上述二科的内勤组成预防职务犯罪小组,专门负责预防职务犯罪的具体工作。
第四章工作方法
第十条结合查办贪污贿赂、渎职等职务犯罪工作,通过对个案、类案及犯罪的行业特点的综合调研,研究职务犯罪的原因、特点和发展变化的情况、规律,找准源头问题,搞好犯罪预测,及时向党委和有关部门提出深化改革,强化监督制约机制的建议,以铲除滋生腐败的土壤。
第十一条加强同纪检、监察部门的横向联系,配合纪检、监察部门的检查、监察,并讲究方法,形成预防合力,有效地防患于未然。
第十二条充分发挥检察建议的功能和作用,结合办案中发现的问题,针对一些部门、单位在制度上、管理上存在的问题,灵活采取书面、口头等形式向发案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提出建议;帮助其查原因、定制度、抓措施,督促其整改,堵塞漏洞。
第十三条通过办理经济、法纪案件,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向有关单位提出书面检察建议:
(一)漏洞突出;疏于防范,需要认真整改的;
(二)管理混乱,给犯罪分子造成可乘之隙,需要建立健全规章制度的;
(三)法制教育差,屡次发案而需汲取教训的;
(四)对违法犯罪分子庇护、知情不举,或以说情及其他形式干扰办案;影响法律正确实施,尚未达到须追究刑事责任的程度而需党纪、政纪处理的;
(五)企事业单位以不正常手段获取非法利益,给公民、集体或国家造成损失,需及时指出限期纠正的;对于其他一般性问题,可以口头提出检察建议。
第十四条认真做好"三机关一部门"和金融、房地产、基建系统等热点区域和行业的预防工作。要做到"同步预防、关口前移、全程监督。
第十五条大力开展反腐倡廉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
(一)反贪、法纪部门要协同控申举报、起诉等部门,利用法律咨询日、检察长接待日以及新闻媒介等多种载体;扩大宣传面。
(二)派员到辖区内各行政机关、街道、企事业单位举办职务犯罪大要案图片巡回展,使反腐倡廉观念深入人心。
(三)定期或不定期地到企事业单位、行政机关上法制课;举办法律讲座,送法律上门,寓预防于教育之中,提高人民群众和国家工作人员的法律意识。
(四)有重点地选择辖区内几家国有企业,建立联络制度,了解国企改革进程,并为国有企业改革与发展中遇到的法律问题进行法律咨询,提供服务。
http://www.smjcy.xm.fj.cn/zhidu/0604.htm
昨晚(29日),针对崔永元在微博上称最高人民法院案卷丢失一事,最高法机关纪委回应已启动调查程序。今天上午,刑诉法专家表示,如果是案件副卷被盗,责任人或将被按照与渎职有关的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丢卷门”涉及的案件,也应该在事情查实后被启动再审。
崔永元微博曝最高法卷宗丢失。
昨天下午,崔永元就最高法院卷宗丢失一事再发微博,并在微博中指出案卷在法官办公室被盗,承办法官发现后的一系列处理措施等。
最高法官方微信回应丢卷。
29日晚间,最高法就此事进行通报表示“2018年12月29日13时32分,微博账号”崔永元“发博文并附四张图片。经核实,其中两张图片所载内容与目前保存在最高人民法院档案处的(2011)民一终字第81号案件副卷的有关内容相同(其他两张为媒体报道截图)。我们已经启动调查程序,欢迎崔永元教授等知情人向我们提供情况。如发现我院工作人员违反审判纪律问题,将依纪依法严肃处理。”同时一并公布了最高院纪委联系电话。
案件卷宗一旦丢失,盗窃者以及有关的责任人需要承担什么样的责任?今天上午,记者从刑诉法专家洪道德处了解到,案件的卷宗分为主卷和副卷两类,主卷主要包括各个阶段的裁判文书,在案件一审二审后公开。如果在二审后,法院再审过程中丢失主卷,那么依据具体情况,责任人或将按照失职或者违纪被追究责任。
而案件的副卷一般记录的是案件审理过程中合议庭研讨、审委会批复等内容,属于法院内部交流材料文件,类似于机密文件,是不会向社会公开的文件,一旦丢失,责任人或将被按照渎职罪追究刑事责任。按照具体情况,涉及的具体罪名包括泄露机密罪、玩忽职守罪等。
洪道德表示,卷宗丢失情况被查实后,涉及的案件应该启动再审程序。“因为卷宗被盗将与二审的结果或者落实相关,卷宗丢失可以影响到案件终审判决后的一系列走向以及执行问题。从公正角度出发,案件应该依法启动再审。”
曾经有12年法官职业经历的律师常亮表示,在他从业过程中,案卷丢失事件虽然极少,但也曾有发生,为了防止卷宗丢失,下级法院的案件被上级法院审理或者跨级提审时,承办法官应该主动要求上级法院出具交接证明或者接收凭条,以防卷宗发生丢失。一旦出现此类事件,法官被认定需承担责任,就会对职业生涯造成严重影响。
案卷丢失的影响则更为巨大。常亮分析说,由于案件卷宗记录着案件从一审开始的全过程,一旦有丢失,可能无法回溯案件的整个裁判过程,当事人也很难主张去向哪一级法院进行维权。因此,引入互联网信息技术手段,提高诉讼的效率和透明度(包括案卷的同步电子化),应该会对减少此类事件的发生有帮助。
截至发稿,记者拨打最高法就此事公布的违法违纪举报电话,号码一直处于占线中。
(文章来源:新京报)
加大宣传力度预防渎职犯罪
本报讯近日,自贡市政协组织部分委员,对该市反渎职侵权检察工作进行了视察。
委员们通过视察,对该市检察院查办渎职侵权工作的成绩表示肯定,并针对渎职犯罪的社会认同度不高,信息不畅、案源阻塞,检力、硬件不足,队伍素质有待提高等问题,提出建议:
一是加大宣传,提高认识。各有关部门要采取法制课、图片展、发放资料等形式,向机关、企业、农村、街道等不同的对象进行反渎职侵权宣传。通过以案说法等形式,提高全社会对渎职侵权犯罪的认知度,从而增强与各种渎职侵权犯罪作斗争的自觉性。二是发挥职能,预防渎职侵权犯罪。进一步细化预防渎职侵权犯罪工作措施,运用典型案例开展经常性的警示教育,也可结合个案的查处积极有效地开展预防,着力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渎职犯罪的发生,切实做到“打防结合”。三是争取支持,改善环境。各级政府要加大必要的投入,不断改善检察机关办案的软硬件设施。同时,要加强与上级部门的联系,主动争取省上部门的支持,通过上下各方共同努力,积极营造良好的查办渎职侵权案件的内、外部环境。四是勤练内功,提高素质。每位执法人员、司法人员要知法、懂法、遵法、守法,做到依法行政,司法公正,切实增强查办渎职侵权犯罪案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增强干警反渎职侵权工作的能力、侦查突破案件的能力、综合运用法律的能力、侦查组织指挥能力等,进一步提高反渎职侵权检察干警的综合素质
预防渎职犯罪治本之策在于规范权力运行:
一个个触目惊心的渎职侵权犯罪案件背后,几乎都存在同一个原因,那就是权力运行失衡。唯有规范权力运行,才是预防渎职犯罪的治本之策。
应当肯定,多年来在规范权力运行方面,我们进行过许多探索和努力,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对于保证国家权力的规范运行,国家机关的正常运转和社会发展的顺利有序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由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正处于转型期,在权力运行方面还存在不少问题,权力运行失衡的情况仍然存在,在一些领域甚至还十分严重,对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管理活动造成了不同程度的影响。有鉴于此,党的十七大提出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这对于规范权力运行、从源头上防治腐败,对于深化我国的政治体制改革,意义十分重大。这体现了我们党对权力制约问题认识的深化,也意味着规范权力运行问题将成为我们下一步民主政治建设和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
规范权力运行,要在权力运行中几个关键的环节,着力进行制度建设,形成有效的、可操作的机制:一是权力来源要有据。权力来源必须有法律依据,符合“三定方案”设定的职权范围,不得擅自设定权力。二是权力配置要合理。一方面避免权力过分集中,另一方面要形成权力之间相互制约的格局,大者如行政权与司法权的分工和相互制约,小者如在一个权力行使主体内部实行决策、执行和监督三项权力相互制约和监督。三是权力行使要有度。这就要求公权力不得用于谋取小团体或个人私利。在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中必须裁量有据、有度,不能显失公正。四是权力运行要有序。权力行使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要通过程序的运行来追寻实体正义,达到公平正义这一社会理想。五是权力监督要有力。根据信息公开条例的要求,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并以此为基础自觉接受人民群众以及新闻舆论和社会的监督。
所有这些环节,都依靠一系列的制度建设,才能形成对权力进行规范、约束的体制机制,让规范权力运行成为一种制度要求和制度现实。唯其如此,规范权力运行才不会成为一句空话。
从这个意义上,与其说反渎职侵权问题是一个法律问题,还不如说它其实更是一个民主政治建设问题。
浅议如何预防渎职犯罪
近几年来,渎职犯罪的案例屡见不鲜,频频发生,导致党员干部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形象严重受损,从而直接影响到党的执政地位。因此,预防渎职犯罪工作迫在眉睫,党的十七大提出了“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扎实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在坚持惩治腐败的同时,更加注重治本,更加注重预防,更加注重制度建设,拓展从源头上防治腐败工作领域”的战略部署,要深入研究新情况,不断解决新问题,与时俱进,坚持创新,把预防渎职犯罪工作落到实处。
一、渎职罪的概念与特点
渎职罪是一种特殊主体的犯罪,根据新刑法的规定,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危害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新刑法对渎职罪的规定有以下几个特点:
1、侵犯的客体具有广泛性
新刑法的渎职罪罪名较79年刑法的罪名增加了4倍,仅从渎职罪专章的规定而言,33个罪从总体上都侵犯了国家机关的正常职责活动,这是它们的同类客体。这种规定,与犯罪主体限定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协调一致,有利于区别从外部侵犯国家机关正常活动的其他犯罪。
2、犯罪主体具有特定性。
渎职罪是一种职务犯罪,只能由具有一定职务的人构成。根据新刑法的规定,渎职罪的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其范围比贪污贿赂罪的主体范围要小,即只包括新刑法第93条第1款的范围,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不包括93条第2款的范围。所谓国家机关,是指各级权力机关,各级行政机关,各级司法机关和各级军事机关。与79年刑法相比,主体范围有所缩小,79年刑法对渎职罪的主体规定为“国家工作人员”,即包括在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主体范围的缩小说明对渎职罪的设定更加规范,有利于此类犯罪的定罪量刑。
3、主观方面既有故意,也有过失。
渎职罪一章是过失罪较多的一章,计有9种,特别是过失,表现为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这种重大损失发生的严重不负责任的心理态度。
4、客观上造成了重大损失。
我国现行刑法第397条第一款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立法规定表明,就渎职犯罪的基本状态而言,“重大损失”是其犯罪成立的必备要件。一般来说,构成重大损失有三个标准:(1)、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10人以上的;(2)、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的......
二、渎职犯罪产生的原因:
1、认识上存在误区。从主观上看:改革开放,泥沙俱下,西方各种腐朽没落思想、价值观念不断侵蚀,许多人错误地将“金钱至上”作为衡量人生理想的标尺,将“及时行乐”奉为实现人生价值的座右铭。由于认识上的错误,有的人基本理想信仰动摇了,基本价值观念模糊了,基本原则立场丧失了,基本道德也放松了,由此产生了“有权不用,过期作废”的功利心理,“最后捞一把”的失衡心理,贪图享受的攀比心理,居功自傲的补偿心理等不同犯罪心态。从客观方面讲:对渎职侵权犯罪严重性认识不足,忽视了对干部职工的政治思想教育和动态管理,导致一些官员对于人民的生命财产漠不关心,对于国家赋予的神圣职责,随意滥用,对于理应承担的职责他们不予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在明知可能会发生重大责任事故时,他们非但不亡羊补牢,反面听之任之。
2、教育上存在盲区。一是对主要领导教育不够。往往谈教育讲廉政,总是领导在台上讲,对职工如何如何加强教育、进行防范,对领导则没有约束,没有换位教育,没有建立一整套对主要领导进行教育的机制。二是教育手段单一,流于形式。主要表现为照搬照抄文件的多,监督落实的少;被动应付教育的多,主动帮助的少;开会学习的多,走访谈心的少。三是法制宣传教育不够。普法教育往往是交张考试卷子了事,宣传教育流于形式,没有从根本上使预防职务犯罪深入人心。
3、法规制度上存在漏洞。有些单位规章制度不健全,或虽有制度却不按制度执行,没有建立监督制度落实的机制,使规章制度形同虚设,给不法分子以可乘之机,同时为犯罪提供了条件。
4、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成分比较复杂,人员素质参差不齐。复杂的成分也隐含着渎职犯罪的因素。
5、监督机制不完善。缺乏对领导尤其是一把手的有效监督,而且外部监督疲软无力。从表现上看,监督机制比较完善,有人大监督、法律监督、行政监察监督、审计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等等,门类繁多,但从实际发挥的作用来看却并不是那么回事,人大监督往往是原则监督,对具体问题缺乏同一性和一惯性;纪委、审计、行政监察,监督同级力不从心;而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缺乏强制性;法律监督在实际操作中往往是事后监督,往往是哪里发案了便往哪里跑,具有滞后性和单一性,缺乏整体合力。
6、司法机关对渎职犯罪惩处不力,未能有效地震慑犯罪。原因在于,一是发案单位瞒案不报,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二是犯罪手段日趋隐蔽,侦破难度加大。三是职务犯罪缓刑适用率偏高,削弱打击效果。
三、如何预防渎职犯罪。
(一)重新认识“职能预防”,树立大预防观念
简单说,职能预防就是部门预防,是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内部专职预防部门的职能作用,把预防工作做到检察工作的各个环节,贯穿于检察机关依法查办职务犯罪的整个诉讼过程,它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超前性。但是,在我国法制尚不健全的情况下,在广大人民群众“法制观念”比较淡薄的情况下,按上述理解,职能预防就显得软弱无力。如何加强职能预防的力度,特别是渎职侵权这方面,第一,要重新认识职务犯罪预防不是一个两部门的事,他是全社会的事。在职务犯罪预防中,应采取综合预防的办法,即寄托社会大预防网,动员全社会的成员共同形成合力,推动渎职侵权预防工作。第二,要克服预防工作中的误区,将渎职侵权预防工作和重点,放在突出位置,以引起各级领导、广大群众的重视,提高职务预防的科技含量。要运用高科技手段,扩大预防范围。
(二)拓宽“宣传预防”,扩大预防效果
宣传教育是做好渎职侵权犯罪预防工作的基础。胡锦涛“七一”讲话中说:要让腐败分子在我们党内没有藏身之地。要做到这一点,只有让广大干部群众都了解“法”,都能做到知法、守法。为此宣传教育工作就要摆在十分重要的位置。如何做好侵权犯罪的法律教育工作?认为应采用“一结合”、“一网络”、“两开展”、“三发挥”的办法。
“一结合”,即结合本地区的普法教育,通过参与,有针对性地将渎职侵权犯罪所涉及的法律向群众进行宣传。
“一网络”,即预防网络。渎侦部门要充分利用计算机网络,按管辖范围,在重点机关单位、行政执法部门,按行业和地区建立预防网络,通过网络将预防渎职犯罪工作渗透、辐射到各行各业,动员全社会力量,采取多种形式参与渎职犯罪预防,提高预防工作的社会效果。
“两开展”,即开展法律知识咨询日活动,面对面向群众讲法,缩短渎侦部门与群众之间的距离;开展打击渎职侵权犯罪展览,对群众特别是领导干部进行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警示教育。
“三发挥”即发挥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介的宣传监督作用。通过上述办法,在社会中,有效地昭示党和司法机关打击渎职侵权犯罪的决心和信心,广泛营造知法、守法、依法行政的氛围,让人民群众更多地了解什么是渎职侵权犯罪,从而发挥群众对领导干部的监督作用,使已经犯罪的收敛其行为,甚至投案自首,使摇摆者不敢触碰法律的高压网。
(三)实施以人为本的职务犯罪预防方法
以人为本,是当前社会中一个使用率极高的词汇,作为职务犯罪预防而言,更有他的实际价值与特殊意义。因为,职务犯罪主体,是国家公职人员,是普通的自然人,实施职务犯罪预防,首先从人的预防工作做起,无疑具有有效性和实用性。一是加强公职人员聘用管理,把好识人关、选人关、用人关、进人关;二是在岗人员的教育、管理;三是对犯罪人员的教育、挽救、改造。其次推崇自强、自立、健康的职业心理素质。一要帮助公职人员在新时期进行人生价值取向的准确心理定位;二是帮助公职人员了解自身职责;三要帮助公职人员学会自我心理平衡。
(四)探索“个案预防”,实行打防结合
“个案预防”,实质上是以案释法,将打击渎职侵权犯罪与教育有机地结合起来,具有很强的说服力。具体做法概括为“四个一”:第一,每办结一起职务犯罪案件,针对发案单位存在的问题,发出一份检察建议。对发案单位存在的种种问题,及时而有针对性地提出整改意见,以检察建议书的形式发给发案单位,从而完善机关事业单位的监督制约机制,堵塞管理上的漏洞,有效地限制权力的滥用,进而铲除滋生腐败的土壤。第二,上好一堂法律教育课。以案件为反面教材,以案讲法,开展警示教育,在干部、群众的思想上筑起一道预防职务犯罪的防线,从而让人们了解渎侦部门,增强群众的举报意识。第三,适时对发案单位进行一次回访。通过回访,发挥检察机关的监督作用,督促发案单位落实整改措施。第四,写一篇剖析材料。从理论的角度,总结案发案规律和特点,进而提出有针对性的预防措施。
(五)做好“重点预防”,带动预防工作的全面开展抓重点带一般,推动全盘,是做好各项工作的一个重要方法。
预防部门在预防工作中,应把公安、法院、工商、税务等执法部门列为渎职侵权犯罪预防的重点,在预防工作中,首先制订计划,定期为重点单位上法制课。第二,抓好上述部门渎职侵权案件的查处,在此基础上,带动环保、林业、种子、卫生、建筑、计划生育等单位的职务犯罪预防。这些单位虽然预防对象少,但也不能忽视,因为这些都是执法单位,易发生渎职侵权犯罪,也是我们工作的死角,对这些部门应实行定向、定位预防,做到水不来先垒坝。
(六)强化“监督预防”
建立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是渎职侵权犯罪预防的直接手段。有些单位制度、规章都写在纸上,贴在墙上,说在嘴上,就是没有落实到行动上。针对上述现象,我们提出应加强监督预防。检察机关对那些指导帮助整章建制的部门,要定期检查制度落实情况,并倾听群众反映,尤其是倾听执法单位服务对象的反映。同时要大力推广“政务、村务、司法、厂务”公开,推行阳光工程,增加工作的透明度,使各级干部的行为真正置身于监督之下,把可能发生的问题有效地控制在第一道防线之内。导致社会公道沦丧,不利于人们遵守社会公德和遵纪守法意识的形成和巩固。
9月27日消息,一个月前,就在人们以为备受瞩目、历时3年的泰国大米收购案即将迎来“大结局”时,身为女主角的前总理英拉在终审当天突然不知去向。这一举动震惊泰国,猜测之余,法庭随即发出逮捕令,并宣布案件押后至9月27日宣判。
33天过去了,近日,泰国总理巴育对媒体表示,目前已知英拉身在何处,但必须等到27日法庭宣判后才能公开。一直否认所有指控的英拉到底身在何处?她又将迎来什么样的判决结果?
当地时间2017年8月1日,泰国前总理英拉抵达最高法院出席大米收购案结案辩护陈词。
人间蒸发?英拉去向扑朔迷离
泰国最高法院原定于8月25日对“大米渎职案”进行宣判,但英拉以身体不适为由没有出庭,法庭随即发出逮捕令。随后有报道指,英拉已经离开泰国。
一段时间以来,泰国坊间传出不少关于英拉出逃的消息。有人认为,英拉途经柬埔寨、新加坡,已乘飞机安全到达阿联酋迪拜,与其在外流亡的兄长会合。也有消息称,英拉后续可能前往英国寻求避难。
根据最新报道,9月26日,泰国总理巴育在内阁会议后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目前已经知道前总理英拉身在何处,但必须等到27日法庭宣判后才能公开。之所以知道英拉藏身处,是因为私人信息机构得到国际刑警组织的协助,消息已经得到证实。不过不清楚英拉所在的国家是否会将其送回泰国,因为一直以来该国从未将藏身在那的罪犯引渡回国。
就“大米渎职案”本身来说,泰国最高法院此前已对其他涉案人员作出判决,认定前商业部长汶颂、商业部副部长蓬等官员与未获外国政府授权的外国企业非法签订政府间交易合同,以低于市场价的价格向对方出售大米,同时将部分低价大米倒卖给本国商人盈利,分别被判监禁42年、36年。
当地时间2016年4月1日,泰国曼谷最高法院外,维护秩序警察。
幕后指使?警方称3名警察协助英拉出逃
自今年8月英拉突然“消失”开始,针对英拉如何“逃案”的猜测就持续成为泰国舆论的热点。此前,泰国国家警察总署曾表示,有3名警官涉嫌协助其逃离泰国,警方正对此展开进一步调查。
涉事警官供认是接到上级命令帮助英拉出走,并已供出下令者姓名和职务。由于英拉出走时还没有背负逮捕令,所以这3名警官的行为只是违纪,并不涉及刑事犯罪,目前只做调职处理。
此外,警方9月21日还在泰国佛统府查获了一辆曼谷牌照的银色小轿车,该车与英拉“失踪”当天监控录像拍到的可疑车辆相同。调查发现,该车的车牌系伪造,使用者和注册者身份不匹配,警方怀疑有人利用这辆信息不全的轿车帮助英拉出逃,正在收集相关当事人和嫌疑车辆的DNA和指纹信息进行比对。
泰国陆军总司令差林猜承认,安全部门在英拉出逃事件上存在疏忽,但否认当权者密谋放走英拉。
当地时间2016年11月11日,泰国曼谷,因米价下跌农民大受打击,泰国前总理英拉现身街头亲自帮助米农卖大米,声援米农。
仍不出庭?或导致刑罚增加
虽然案件被延后一个月,但若英拉仍不出现怎么办?一旦被判有罪,英拉将面临最高10年监禁及10亿美元的罚款。
泰国主管法律的副总理威沙努表示,若英拉仍未出庭,法院是否会在她缺席的情况下宣判,又或是会再推迟宣判的时间,政府无权干涉,但是,英拉缺席的行为肯定会导致其刑罚增加。
至于会否没收英拉被冻结的财产,则须等行政法庭对英拉上诉申请暂停冻结财产令的判决,如果法庭驳回英拉的上诉,泰政府将依法查封。
泰国副总理兼国防部长巴逸强调,若法庭判决英拉有罪,政府与司法部门也会启动引渡程序,但向国外政府请求引渡需要有相应的证据数据。同时,也要看是否与对方国签署罪犯引渡协议,以及对方国家是否认可泰国的司法判决。
当地时间2014年5月11日,泰国曼谷,泰国“红衫军”高举英拉和他信的头像举行大规模集会,声援政府并抗议宪法法院等独立机构的“不公”。
万全之策?权力争夺仍将继续
分析指出,大米收购案的判决有三种可能:一是判处英拉有罪并立即监禁,二是判处英拉有罪但予以缓刑,三是判英拉无罪。其中,第二种可能性较大。
英拉“出逃”或许令其支持者们感到失望,但考虑到泰国当前复杂敏感的政局,这其实是一个“平衡各方利益的”选择。
如果英拉入狱,则可能成为支持他信阵营的“红衫军”进行活动的导火索。“红衫军”领袖曾表示,如果英拉被判有罪,抵抗运动一定会有动作。相关游行示威若爆发,必将引发泰国政局的持续动荡和社会矛盾的进一步激化。
对于英拉来说,离开泰国既可以避免接受审判,也可以免受国内各种政治力量的约束,不失为一个“万全之策”。因此有分析认为,英拉的“消失”有助于国家政局稳定。
不论如何,现阶段来说,英拉的去向和大米收购案的宣判结果都成为泰国持续关注的焦点,泰国政局的权力争夺仍将继续。
政治斗争任何时候都是很残酷的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