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重庆买房限购吗?
1、目前重庆没有限购政策,但是无重庆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三无人员买房的话要交税。根据重庆市政府出台的相关稳健,在重庆市三无人员购买普通住房需要缴纳0.5%的税。
不过三无人员在重庆购房贷款的话会比较困难,因为多数银行对三无人员的房贷申请是不会受理的,并且目前重庆本地户口的贷款利率也提高了。
2、重庆限购政策主要内容
重庆的限购政策对本地人和外地人是一样的:如果没有房贷,可以购买两套房;
1)如果名下有一套房贷,可以购买一套房,并且夫妻名下最多只能有两套房贷;
2)在名下有两套房贷的情况下只能全款买房。
实施限购政策的意义
1、主要意义
中国的房地产调控政策,应该遵循的原则是对市场干预最少、符合行业发展规律从而有利于长期稳定发展的政策体系。为此,在加强住房保障之外,在中心城市应长期实施商品住宅限购,彻底遏制投机和过度投资,同时取消一些现有非市场化的调控措施,可以确保行业长期平稳健康发展。
2、产生影响
(1)多地初现退房潮
由于政策的出炉时间与消费者下定金的时间存在“时间差”,深圳、北京、广州等城市的部分楼盘已经在十一之后,大量在9月认购的客户,银行贷款的审批将变得异常严格。(2)住建部提示:违反限购令办不了房产证
限购令出台后,由于个别购房人超出当地规定的家庭限购套数,新购住房无法办理合同备案或房地产登记,引起了一些经济和法律纠纷,给购房人带来了重大风险。
法律依据: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加强主城区新购住房再交易管理的通知》为认真落实“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进一步遏制炒房,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加强主城区新购住房再交易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在主城区范围内(渝中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大渡口区、南岸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两江新区)新购买的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须取得《不动产权证》满两年后才能上市交易。
二、新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认定时间以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时间为准,新购买二手住房的认定时间以取得《不动产权证》受理通知书时间为准。
根据重庆楼市政策规定:
1、重庆市及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包括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在本市城六区范围内只能新购一套住房(含新建住房和二手住房),至此仅剩重庆未开始限购。
2、首先外地户口在重庆买房是不限购的,但是无重庆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三无人员买房的话要交税。根据初重庆市政府出台的相关稳健,在重庆市三无人员购买普通住房需要缴纳0.5%的税。
3、外地人来重庆买房与重庆本地人买房没有区别,不需要社保及纳税证明;首套房利率优惠根据个人征信情况可申请不同折扣,部分项首套房首付需3成,利率可申请9折优惠,二套房首付4成,利率上调10%。商业贷款基准利率:4.9%,公积金贷款基准利率:3.25%。
4、在主城九区范围内(渝中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大渡口区、南岸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两江新区)新购买的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须取得《不动产权证》满两年后才能上市交易。
5、新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认定时间以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时间为准,新购买二手住房的认定时间以取得产权登记受理通知书时间为准。出台该政策是为认真落实“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进一步遏制炒房,促进重庆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重庆买房的注意事项有哪些
1、因产权归属不清楚或产权纠纷未了结的房屋,购置时务必谨慎对待,最好不要涉足。看价格的比较时,首先要弄清每个项目报的价格到底是什么价,不弄明白会影响你的判断力。地段、环境房屋所处环境好坏,直接影响到生活的便利程度和房屋的利润。
2、一定要买较好。无论是未来价格上涨还是转手都容易。如果手头真的没资金,不好的买了也是负债资产。
3、合同在合同中应明确界定履行期限和违约责任、违约赔偿等,以免开发商因资金或其他原因造成商品房交付延期并以免付款时发生争执。
外地人来重庆买房与重庆本地人买房没有区别,不需要社保及纳税证明。
需要注意的是在重庆买房虽然不限购却限售。相关政策中明确,在主城九区范围内新购买的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须取得《不动产权证》满两年后才能上市交易。新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认定时间以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时间为准,新购买二手住房的认定时间以取得产权登记受理通知书时间为准。
需要注意的是在重庆市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新购首套及以上的普通住房,需缴纳房产税,税率为0.5%。房产税试点区域为主城九区。
扩展资料:
注意事项:
不要选择步行街附近:各大步行街人流密集,公共资源严重短缺,常常看见人满为患的情形。而且附近居民的构成也相当复杂,治安隐患比较严重。由于步行街往往处于城市中心组团也是重要的交通枢纽,对交通资源的透支也是超常的。
不要选择火车站,长途车站附近:来往的人员比起步行街有过之而无不及,即使是封闭式小区也容易出问题。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重庆等多地密集出台楼市调控新政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行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改革试点的暂行办法
为调节收入分配,引导个人合理住房消费,根据国务院第136次常务会议有关精神,重庆市人民政府决定在部分区域进行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改革试点。现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试点区域试点区域为渝中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大渡口区、南岸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以下简称主城九区)。
二、征收对象(一)试点采取分步实施的方式。首批纳入征收对象的住房为:
1.个人拥有的独栋商品住宅。
2.个人新购的高档住房。高档住房是指建筑面积交易单价达到上两年主城九区新建商品住房成交建筑面积均价2倍(含2倍)以上的住房。
3.在重庆市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新购的第二套(含第二套)以上的普通住房。
新购住房是指《暂行办法》施行之日起购买的住房(包括新建商品住房和存量住房)。新建商品住房购买时间以签订购房合同并提交房屋所在地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中心的时间为准,存量住房购买时间以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时间为准。
(二)未列入征税范围的个人高档住房、多套普通住房,将适时纳入征税范围。
三、纳税人纳税人为应税住房产权所有人。产权人为未成年人的,由其法定监护人纳税。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纳税。产权所有人、监护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代管人或使用人纳税。
应税住房产权共有的,共有人应主动约定纳税人,未约定的,由税务机关指定纳税人。
四、计税依据应税住房的计税价值为房产交易价。条件成熟时,以房产评估值作为计税依据。
独栋商品住宅和高档住房一经纳入应税范围,如无新的规定,无论是否出现产权变动均属纳税对象,其计税交易价和适用的税率均不再变动。
属于本办法规定的应税住房用于出租的,按本办法的规定征收房产税,不再按租金收入征收房产税。
五、税率(一)独栋商品住宅和高档住房建筑面积交易单价在上两年主城九区新建商品住房成交建筑面积均价3倍以下的住房,税率为0.5%;3倍(含3倍)至4倍的,税率为1%;4倍(含4倍)以上的税率为1.2%。
(二)在重庆市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新购第二套(含第二套)以上的普通住房,税率为0.5%。
六、应纳税额的计算(一)个人住房房产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应税建筑面积×建筑面积交易单价×税率应税建筑面积是指纳税人应税住房的建筑面积扣除免税面积后的面积。
(二)免税面积的计算。
扣除免税面积以家庭为单位,一个家庭只能对一套应税住房扣除免税面积。
纳税人在本办法施行前拥有的独栋商品住宅,免税面积为180平方米;新购的独栋商品住宅、高档住房,免税面积为100平方米。纳税人家庭拥有多套新购应税住房的,按时间顺序对先购的应税住房计算扣除免税面积。
在重庆市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的应税住房均不扣除免税面积。
七、税收减免与缓缴税款(一)对农民在宅基地上建造的自有住房,暂免征收房产税。
(二)在重庆市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拥有的普通应税住房,如纳税人在重庆市具备有户籍、有企业、有工作任一条件的,从当年起免征税,如已缴纳税款的,退还当年已缴税款。
(三)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向地方税务机关申请减免税和缓缴税款。
八、征收管理(一)个人住房房产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住房的次月。税款按年计征,不足一年的按月计算应纳税额。
(二)个人住房房产税由应税住房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三)纳税人应按规定如实申报纳税并提供相关信息。
(四)个人住房房产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执行。
九、收入使用个人住房房产税收入全部用于公共租赁房的建设和维护。
十、配套措施(一)上两年主城九区新建商品住房成交建筑面积均价按照政府职能部门发布的年度均价计算确定。
(二)有关部门要配合征收机关应用房地产评估技术建立存量住房交易价格比对系统,对各类存量个人住房进行评估,并作为计税参考值。对存量住房交易价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按计税参考值计税。
(三)财政、税务、国土房管、户籍、工商、民政、人力社保等主管部门要共同搭建房地产信息平台,抓紧建设个人住房信息系统。
(四)各相关管理部门要积极配合税务部门建立个人住房房产税征收控管机制。对个人转让应税住房不能提供完税凭证的,不予办理产权过户等相关手续。
(五)纳税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由地方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地方税务机关可以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滞纳金及罚款。
(六)欠税公告后仍不缴纳的,纳税人欠缴个人住房房产税情况纳入个人征信系统管理。
十一、本办法由重庆市人民政府解释。
十二、本办法从2011年1月28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