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公租房申请条件:
1.在本地无住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
2.收入、财产低于规定标准;
3.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的,在本地稳定就业达到规定年限。具体条件由直辖市和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租房租满5年可买卖。承租人租住满5年经市政府同意准予出售的,能够申请采购。出售的公租房自购房人处理房地产挂号之日起5年内,不得上市买卖。5年后需求上市买卖的,由政府优先回购,回购报价思考原销售报价加同期银行存款活期利息等要素断定。政府放弃回购的,按到时经济适用住所上市买卖的有关规定履行。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竣工后,所有房源应当一并办理初始登记,不得分割登记或部分处置。区房地产权属登记部门在办理权属登记时,应在房地产登记簿和权属证书注明“公共租赁住房”。在规定的出租期限内,单位资产处置等情况确需整体转让公共租赁住房的,不得改变原用途,应按规定和约定继续出租。
公交、环卫等公共服务行业外来务工人员申请住房租赁补贴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在公安机关连续办理市区范围内居住登记1年以上;
(2)已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聘用)合同;
(3)月收入不超过3388元;
(4)在我市连续缴纳社会保险1年以上或在我市累计缴纳社会保险3年以上;
(5)在本市市区范围内无住房(申请人及其配偶、未婚子女5年内没有商品房交易记录)。注:在市区范围内正在享受公租房实物保障的,不得申请住房租赁补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七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土地管理部门依照国务院规定的职权划分,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管理全国房地产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土地管理部门的机构设置及其职权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五十四条房屋租赁,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租赁用途、租赁价格、修缮责任等条款,以及双方的其他权利和义务,并向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法律分析:申请条件:1、申请人具有市内四区常住户口,其中至少一人达到5年以上;2、申请人财产、人均收入和人均住房面积符合市政府批准并定期向社会公布的标准;3、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在申请廉租住房保障之日前5年内,因离婚、继承、出售、赠与以及履行债务等原因,申请人将住房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给他人的,应当计算原住房面积。申请流程:1、申请。申请人向户籍地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2、受理和初审。街道办事处30日内组织对申请人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查、对申请人的住房、收入及财产状况进行调查,经评议、公示后提出初审意见3、复审。区住房保障机构10日内对申请人住房进行审核,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的资料转区民政部门,区民政部门10日内对申请人收入进行审核4、公示。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区保障机构予以公示,公示期为15日5、备案。市住房保障机构10日内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通知区保障机构予以登记,由区住房保障机构发给申请人准予登记通知书;不符合由区住房保障机构书面通知申请人。
法律依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第七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在本地无住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二)收入、财产低于规定标准;(三)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的,在本地稳定就业达到规定年限。具体条件由直辖市和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申请人应当根据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的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请人应当书面同意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核实其申报信息。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对在开发区和园区集中建设面向用工单位或者园区就业人员配租的公共租赁住房,用人单位可以代表本单位职工申请。
法律主观:
关于青岛廉租房怎么申请有以下条件: 1.具有市区常住户口,其中至少一人达到5年以上; 2.人均月收入不超过760元; 3.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超过13平方米; 4.家庭财产不超过家庭年收入标准上限的4倍。备注:(1)家庭是以夫妻和单身子女组成的家庭核定,包括离异(或丧偶)带子女家庭;单身人员指未婚及离婚或丧偶不带子女的人员。: 1、具有市区常住户口,其中至少一人达到5年以上; 2、人均月收入不超过760元; 3、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超过13平方米; 4、家庭财产不超过家庭年收入标准上限的4倍
法律客观:《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第四条各地要进一步完善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受理渠道、审核准入程序,提高效率,方便群众。各地可以在综合考虑保障对象的住房困难程度、收入水平、申请顺序、保障需求以及房源等情况的基础上,合理确定轮候排序规则,统一轮候配租。已建成并分配入住的廉租住房统一纳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其租金水平仍按原有租金标准执行;已建成未入住的廉租住房以及在建的廉租住房项目建成后,要优先解决原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住房困难,剩余房源统一按公共租赁住房分配。
青岛市原居民申请保障房条件为市区常住户口,其中至少一人达到5年以上、人均月收入不超过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超过13平方米、家庭财产不超过家庭年收入标准上限的6倍;外来人员申请保障房条件为在公安机关连续办理市区范围内居住登记1年以上、在本市市区范围内无私有住房且未承租公房等。青岛居民。
.申请保障性住房的家庭或年满35周岁单身人员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市区常住户口,其中至少一人达到5年以上;
(2)人均月收入不超过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3)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超过13平方米;
(4)家庭财产不超过家庭年收入标准上限的6倍。
租房租满5年可买卖。承租人租住满5年经市政府同意准予出售的,能够申请采购。出售的公租房自购房人处理房地产挂号之日起5年内,不得上市买卖。5年后需求上市买卖的,由政府优先回购,回购报价思考原销售报价加同期银行存款活期利息等要素断定。政府放弃回购的,按到时经济适用住所上市买卖的有关规定履行。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竣工后,所有房源应当一并办理初始登记,不得分割登记或部分处置。区房地产权属登记部门在办理权属登记时,应在房地产登记簿和权属证书注明“公共租赁住房”。在规定的出租期限内,单位资产处置等情况确需整体转让公共租赁住房的,不得改变原用途,应按规定和约定继续出租。
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市区住房保障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应在公安机关连续办理市区范围内居住登记1年以上;
2.已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的劳动(聘用)合同;
3.在我市连续缴纳社会保险1年以上或在我市累计缴纳社会保险3年以上;
4.在本市市区范围内无私有住房且未承租公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七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土地管理部门依照国务院规定的职权划分,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管理全国房地产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土地管理部门的机构设置及其职权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五十四条房屋租赁,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租赁用途、租赁价格、修缮责任等条款,以及双方的其他权利和义务,并向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