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依照法律规定不以当事人的主观过错为构成侵权行为的必备要件的归责原则,即不论当事人在主观上有没有过错,都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三款规定:“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传统观点认为这是无过错责任原则存在的依据,对某些特殊侵权行为应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合同中或不可抗力中的无过错责任。通常情况下,不可抗力是免除责任的事由,这种结论是由大陆法系的过错责任决定的。在法律作出特别规定的场合,不可抗力是发生无过错责任的条件。就一般情况而言,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履行的,合同当事人一般可以通过举证不可抗力的发生而免除不履行的责任。
在违约中适用无过错原则,并非新合同法的首创。早在《涉外经济合同法》和《技术合同法》都已经确立了无过错责任。前者第18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即违反合同的,另一方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或者采取其他合理的补救措施。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后,尚不能完全弥补另一方受到的损失的,另一方仍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后者第17条有基本上相同的规定。看来,将违约责任定义为无过错责任在我国的合同法历史上是有先例的。
违约责任不一定是无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没有过错造成他人损害的依法律规定应由与造成损害原因有关的人承担民事责任的确认责任的准则。但是并不是说当事人对一切不履行合同的行为都要承担责任。有法定或约定的免责事由的,可免于承担全部或部分责任。因此,违约责任包括无过错责任和过错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严格责任不是无过错责任。严格责任指的就是基于行为人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应有因果关系的责任,它是介于无过错与过错推定之间的一种责任。在适用严格责任的情况下,除了不可抗力以外,债权人的过错也是可以作为债务人的抗辩事由的,债务人得因此从而免责。
【法律分析】
无过错责任的适用情况一般都是法律法规所明定的。严格责任本身是违反合同义务的当事人无论是在主观上是否有过错,都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严格责任并不是完全不考虑过错因素,然而过错责任又常常是以推定方法来确定其过错,并且对被告的抗辩事由进行了严格的限定。这样的话,过错责任与严格责任似乎看起来很难进行区分。尽管如此,二者的区别依然是比较明显的。首先就是举证责任的不同:过错责任要求非违约方就违约方的过错进行举证,而严格责任则并不要求非违约方对此举进行证,是否存在过错应当由违约方自己进行反证。其次免则事由的不同:适用于过错责任,那么发生意外是可以使债务人免责的,而适用严格责任的情况下,即使发生了意外事件,合同债务也不可以免除。严格责任与无过错责任的区别主要在于,严格责任尽管基本不需要考虑过错对责任成立的影响,但是仍然存在着相当的抗辩事由,比如不可抗力、自然因素、受害方的过错、受害人自愿去承担风险、第三人的过错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合同违约是无过错责任。
违约责任一般是指当事人不履行约定的义务而需要依法承担的民事责任,通常发生在合同中。违约责任的成立以有效的合同存在为前提的。违约责任也不同于侵权责任,其可以由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事先约定。
无过错责任原则包括:
1、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即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原则上不考虑其是否有过错,这有利于促使当事人认真履行合同义务,有利于促使守约方的利益;
2、并不是说当事人对一切不履行合同的行为都要承担责任,有法定或者约定的免责事由的,可免于承担全部或部分责任。
无过错责任规定:
1、赔偿实际损失;
2、全面履行。
综上所述,在日常生活当中,合同当中如果明确的约定了责任的承担的话,那么就应当按照合同当中的内容来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至于合同违约的归责原则,一般情况下是过错责任原则,当然也包括无过错责任原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八条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