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类书籍一向小众而沉寂。以下是我分享给大家的关于经典法律书籍推荐,希望大家喜欢!
经典法律书籍分享
1《刑法的私塾》
(张明楷与弟子的刑法小学堂,历经十年,首次公开)
推荐理由:张明楷老师在指导学生时,每个周末都会精选刑法当中的疑难案例与学生讨论,通过对案例的讨论,训练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本书即为近几年张明楷老师与学生“周末刑法讨论会”的内容实录合集。
本书采用对话体的形式,原汁原味地真实回放刑法讨论会的现场,阅读本书如同亲临张明楷老师与学生的讨论会,跟着张明楷老师一起学刑法,学习庖丁解牛般地剖析和处理疑难案例。
本书所选案例,多数是经常困扰刑事司法领域人士的疑难案例,对于司法实践的法律人士也有很大的参考价值。
2《你的权利从哪里来?》
(何帆法官郑重推荐!)
推荐理由:何帆法官郑重推荐——人生是个试错的过程,对权利来源和本质的探寻与认识亦然,这本书或许有助于大家少走些弯路,多几分启发。
作者德肖维茨从法哲学的角度探讨了权利的来源,用语简练,层层深入,丝丝入扣。为我们提供了全新的研究视角和思维方式。德肖维茨是美国当今最著名的律师与法学教授,其在中国已经出版的作品都广受欢迎。这本书主要从法理学的角度探讨个人的权利来自何处。在这本书中,德肖维茨提出了一种全新而令人信服的答案。传统的理论中有权利来自上帝,来自自然法--"天赋人权",来自法律的规定等等说法。德肖维茨既怀疑真的存在位于宪法与法律之外的自然法?我们如何知道自然法说了什么?而权利为什么会随时空不同而变化?另一方面,如果权利不过是人类法律的产物,为什么我们允许权利凌驾于人民意志之上?少数人的权利可以胜过多数人的意志,其论证的基础何在?由此,德肖维茨主张权利并非来自上帝、自然、逻辑,或是仅仅来自法律。
3《法的门前》
(北京大学贺卫方教授推荐美国法理学必读书目《法律之门》中文精编本,美国法最佳入门读物)
推荐理由:《法的门前》是美国经典法理学教材《法律之门》精华本,原书在美国畅销30多年,历经8版,被誉为英美法的微型百科全书。原著90余万字,原作者之一彼得?德恩里科与译者邓子滨在原作基础上,新增时下热点法律话题,吸取最新观点,精心筛选和编撰,最终凝缩成20余万字,适合读者携带阅读。
《法的门前》结构开放,写作方式新颖独特,素材与观点视角独特,辩论与哲思相得益彰。推开法律之门,步入法律迷宫,感受思辨与探索之乐
4《政法笔记(增订版)》
(中国政法大学刘星教授推荐!耶鲁法律博士冯象汉语法学随笔巅峰之作。)
推荐理由:《政法笔记(增订版)》文稿来自于冯象先生在《读书》开的专栏文字,以文学的笔意,言说政法领域的大小故事,从孔夫子名誉权、鲁迅肖像权、婚前财产公证、取名用生僻字、性贿赂、人体写真到版权、美国大选……涉及方方面面的话题,称得上汉语法学随笔的巅峰之作。增订版中增加了冯象先生从未单独发表过的译作《圣经﹒利未记》。
5《谁来守护公正: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访谈录》
推荐理由:美国总统位高权重,仍须定期更替,最高法院九位大法官却终身任职,深居简出,在被称为“大理石神殿”的宏伟建筑内审理案件,发布判决,守护着宪法与公正。一个拥有三亿多国民、上千枚核弹的超级大国,司法公正为何交由这九人守护?在这条司法“流水线”上,作为最终产品的“公正判决”是如何生产出来的?美国人民又凭什么信任他们的司法能力和职业操守?带着上述疑问,公共事务电视台(C-SPAN)采访了九位现任大法官和三位离任大法官。所有大法官出镜接受一家电视台采访,这在美国历史上尚是首次。这些珍贵的访谈记录,都收录在这本书内。
6《批评官员的尺度——诉警察局长沙利文案》
(清华大学刘瑜教授推荐,最高人民法院法官何帆亲译。荣获第八届文津图书奖、南方阅读盛典2012最受关注年度十大图书等19个各类图书奖项。)
推荐理由:1960年,因为一则批评性广告,警察局长沙利文以诽谤为由,将《纽约时报》告上法庭,并申请巨额赔偿。两审失利后,几乎被各地政府官员相继提起的索赔逼至绝境的《纽约时报》,奋起上诉至联邦最高法院。九位大法官在“《纽约时报》诉沙利文案”中力挽狂澜,宣布“对公共事务的讨论应当不受抑制、充满活力并广泛公开”,维护了媒体、公民批评官员的自由。《纽约时报》资深记者、两度普利策奖得主安东尼?刘易斯,以翔实史料、生动笔触,系统回顾了这起新闻自由史上的里程碑案件,并循此为线,串接起美国人民争取言论自由的司法抗争历史,完美展现了霍姆斯、布兰代斯、汉德、沃伦、布伦南、布莱克、韦克斯勒等伟大法官和律师的形象。
7《看得见的正义(第二版)》
(陈瑞华教授十年经典力作!)
推荐理由:《看得见的正义(第二版)》作者是北大法学院的教授陈瑞华,是经典著作的再版。本书第一版2000年出版,在法学界很有影响,对于普及程序正义的理念起了重要的推动作用。十年之后作者对全书进行了全面修订,全部围绕刑事诉讼法的经典格言展开。陈瑞华教授十年之后面向社会再度普及法学常识:正义不仅要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实现!全书用格言的形式讲述程序正义的理念,普及法学常识,穿插各种典故、寓言、经典案例,读来妙趣横生,不仅适合专业读者阅读,也非常适合普通读者阅读。
8《法学论文写作》
(北大、清华、人大、复旦、交大五大法学院院长推荐!)
推荐理由:《法学论文写作》对论文写作进行了庖丁解牛般得系统讲解,是目前市面上最为系统详实的论文写作指南。语言轻松活泼,被学生评价为最贴心的论文写作图书。
9《别在异乡哭泣(一个律师的成长手记)》
(献给在城市奋斗的异乡人。梦想,是注定孤独的旅行,路上少不了质疑和不公,但,那又怎样?)
推荐理由:本书有励志,讲述了一名在地方上无权无势无背景的实习律师如何一步步成长为京城知名律师的经过,作者本身十年的律师生涯,从故乡到异乡,从一无所有的北漂到“逆袭”突破,取得一定的社会地位,无论对普通的打工者还是刚从业的年轻律师,都有激励作用。本书有故事,讲述了是作者多年以来办过的具体案例,情节生动,贴近生活,其中不乏国内知名案例,普通读者更有兴趣。
10《刑法格言的展开(第三版)》
(2013年十大法治图书,张明楷心血之作,法学经典入门沉寂10年重新问世,让你在刑法思维方法上来一次彻底的“革命”!)
推荐理由:时隔十年之后,张明楷老师《刑法格言的展开》全新增订第三版面市。本书是公认的法学经典著作,曾经启蒙无数法学学子步入法学殿堂。本书还是学术与法律实践结合的典范,大量格言结合具体案件展开,鞭辟入里。十年间因无再版,求购者无数。本次再版,内容全面增订,值得期待!
10本简单却不随意的法律入门图书推荐
1《最好的辩护》
推荐指数:★★★
作者艾伦•德肖维茨是美国哈佛大学著名法学教授、作家,又是美国当代著名辩护律师,本书是他的辩护实录,作者将案件背景及诉讼过程进行深入浅出、生动形象的叙述和描写。书中不乏精彩的辩护场面,纯熟的辩护技巧,曲折迭宕的案情发展,令人吃惊的诉讼结局。
作者是个及其优秀的律师,过手的案子都称得上个个经典;有一小部分讲到自己的童年,非常有趣;一大部分讲的是接收接手的案子,精彩至极。写书如行云流水,一气呵成,犹如看侦探小说,又似窥社会一角;令人不禁拍案叫绝。——ABIGALE
通读下来解决了我一个多年来的问题,就是为什么律师要帮“明显的坏人”打官司。也让我对辩护律师多了一份理解和尊敬。——Johnny Niu
2《乡土中国》
推荐指数:★★★
费孝通的著名著作之一,作者尝试对中国乡土社会的结构进行深层剖析,深入浅出地讨论了结构之构成、功能、运行体系等等,展现了社会结构是如何支配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的。本书语言流畅,浅显易懂,但是所蕴含之道理发人深省,时至今日仍然是一部非常出色的社会学著作。
其中不少章节对于乡土社会的讨论,让人对于中国现代化以及法治化的路径有进一步的思索。——马土豆
不愧是大师,全书14篇文章,写得深入浅出,学术文章却写出小品文的味道,很吸引人。搞学术的一定要读,想真正了解中国社会也要读,甚至把它当散文看都不错。——root.gao
3《西窗法雨》
推荐指数:★★★★★
本书以亲切家常、平和幽默的手法漫谈西方法律文化,对似乎是信手拈来的法律现象材料进行点拨评说,说的是西方法律文化现象,却时时启蒙着中国人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不着痕迹地调动着读者的思维,去思考中国的问题。
大一的时候接触了宪法和法理学都是很原理的东西对于我来说有时候很难懂而这本书中将这些原理结合到了实际的生活中真的让我受益匪浅。——hostage_117
写的太简单,小学生都看得懂,相比那些深奥难懂的法学著作来说,但是内容不随意,是本好书。——ohlin
4《历史深处的忧虑》
推荐指数:★★★★★
作者以信件的形式讲述美国现实生活中的故事。生动地介绍了美国法律、政治制度的思想原则,建立与发展过程,操作方式,历史价值以及为实行这套制度已付了的和将要付出的代价。
林达先生的《近距离看美国》系列是我目前最喜欢的一套书,朴素的语句简洁明了地描述了美国的社会和发展,让人清晰地了解了“哦原来美国人是生活在这样一个社会里”。——粗制品
我是看了电子版本的近距离看美国全套,全书从大陆会议开始,对美国的联邦最高法院、议会、司法部、制宪、联邦制、黑奴历史与人权抗争、社会制度进行了详尽的解说,不光逻辑上堪称严密,文字上亦是精美,了解西方必读。——谢耳朵
5《政法笔记》
推荐指数:★★★★
文稿来自于冯象先生在《读书》开的专栏文字,以文学的笔意,言说政法领域的大小故事,从孔夫子名誉权、鲁迅肖像权、婚前财产公证、取名用生僻字、性贿赂、人体写真到版权、美国大选……涉及方方面面的话题,称得上汉语法学随笔的巅峰之作。
法科生必读啊~冯象先生不愧为学识渊博的学者,中古文学博士和法学博士都不是白拿的。——小信封
法律专业的真心推荐,比较有深度,给人一种不同于世俗的启发。——蒋琴
6《刑法的私塾》
推荐指数:★★★★
本书为近几年张明楷老师与学生“周末刑法讨论会”的内容实录合集。书中采用对话体的形式,原汁原味地真实回放刑法讨论会的现场。所选案例,多数是经常困扰刑事司法领域人士的疑难案例,对于司法实践的法律人士也有很大的参考价值。(好书推荐尽在:www.tuijianshu.net)
相比专著算是非常通俗易懂了,重要的是,书所采用的形式决定了内容有很多平时专著中看不到的东西,读来有走出象牙塔非常现实实用的感觉,可以说是不光有理论更富含实践经验。——串串
说实话,本书的任何一个案例都可以作为刑法论文写作的切入点。——xybwzxy
7《博登海默法理学》
推荐指数:★★★★
本书是美国法学家博登海默于1940年出版的《法理学》第一版。作者在第一版表达了更鲜明的立场、更犀利的观点和更自洽的思路,与后两版教科书式的叙述风格明显不同。
博登海默从鲁滨逊的故事为例谈起,娓娓道来,和那些东拼西凑形成一本大众理论书的教材有天壤之别。前人的心血,让人心生敬佩。——景泰蓝Ciccy
买的潘汉典版本的,译得很通俗易懂,条理分明。入门书中的战斗机。——香香王后
8《论法的精神》
推荐指数:★★★★
本书是法国著名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关于法律和政治思想的里程碑式的名著,在历史上产生了深远影响。
法学的奠基之作啊,不错,法学专业必读数目,老师也一直给我们推荐。内容涉及面很广,虽然是两百年前的作品,但依然很经典。——昊荡离愁
老师推荐的书,不学法律的也推荐读一读,观点很有趣。不过开始很难,要静下心来读。——Blair
9《洞穴奇案》
推荐指数:★★★★
五名洞穴探险人受困山洞,无法在短期内获救。为了维生以待救援,大家约定抽签吃掉其中一人,牺牲他以救活其余四人。借助这个假想公案,实际上反映了20世纪各个流派的法哲学思想,本书既是法哲学专业领域寓言式的经典文献,又是大学跨学科通识教育的理想读本。
我在阅读这本书的时候,只觉得所有的赞美之词都已无法涵盖我的感受。这是一座迷人的思维迷宫,牵引你去不断思索、不断追寻、不断提升。当我掩卷时,最纯粹的思考得到的快乐淹没了我,闭上双眼,仿佛看到了满天灿烂星光。——平林新月
激辩,闪烁着法律智慧。每一种观点、视角都让读者击节。这本书是一本法学经典。——cfname
10《波斯人信札》
推荐指数:★★★
作者以书信的形式,通过波斯人之口,用一种“陌生化”的眼光来重新审视欧洲文化;不但带领读者领略了18世纪巴黎生活的画卷,更在潜移默化中推行了启蒙思想的教化。
不错的一本书,老孟发达以前的书,很有深意。——求索者
书的内容也是相见恨晚。——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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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的门前》——北京大学贺卫方教授推荐
作者:彼得•德恩里科邓子滨
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
出版日期:2012-06-26
简介:《法的门前》是美国法律经典著作《法律之门》的精编本,是由《法律之门》的编著者之一彼得·德恩里科教授与《法律之门》的译者邓子滨教授针对中国读者重新编撰而成。《法律之门》(Before the Law)是美国法学院比较通用的一本法理学教科书,也可以看作一部英美法的微型百科全书,英文原版多次修订再版,广受推崇。
2、《走不出的风景》——清华大学冯象教授推荐
作者:苏力
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
出版日期:2011-04-20
简介:《走不出的风景——大学里的致辞,以及修辞》是作者苏力在北京大学法学院院长10年任期内各种致辞的汇集,主要是迎新和毕业致辞。因为苏力的致辞一洗官腔套话,贴近年轻学生的心灵与生活,这些致辞在当时就引起了校园轰动,并逐渐成为每年6月(毕业)和9月(迎新),学生以及毕业生们翘首期待的一道风景。并且从苏力开始,引发了一系列大学院校长们的清新致辞风气。在书中,苏力还专门写文章讨论了大学致辞与政治修辞,表示他表里如一的致辞理念,对于教育界的同仁也有很大参考价值。
3、《批评官员的尺度——《纽约时报》诉警察局长沙利文案》——清华大学刘瑜教授推荐
作者:安东尼•刘易斯著;何帆译
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
出版日期:2011-08-01
简介:1960年,因为一则批评性广告,警察局长沙利文以诽谤为由,将《纽约时报》告上法庭,并申请巨额赔偿。两审失利后,几乎被各地政府官员相继提起的索赔逼至绝境的《纽约时报》,奋起上诉至联邦最高法院。九位大法官在“《纽约时报》诉沙利文案”中力挽狂澜,宣布“对公共事务的讨论应当不受抑制、充满活力并广泛公开”,维护了媒体、公民批评官员的自由。《纽约时报》资深记者、两度普利策奖得主安东尼•刘易斯,以翔实史料、生动笔触,系统回顾了这起新闻自由史上的里程碑案件,并循此为线,串接起美国人民争取言论自由的司法抗争历史,完美展现了霍姆斯、布兰代斯、汉德、沃伦、布伦南、布莱克、韦克斯勒等伟大法官和律师的形象。
4、《政法笔记(增订版)》——中国政法大学刘星教授推荐
作者:冯象
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
出版日期:2012-01-30
简介:《政法笔记》是冯象先生在《读书》开的专栏文字,以英美中古文学博士的笔意,言说国内法治领域的大小故事,从孔夫子名誉权、鲁迅肖像权、婚前财产公证、取名用生僻字、性贿赂、人体写真到版权、美国大选……涉及到知识产权的方方面面,就文章而言,都称得上汉语法学随笔写作的巅峰之作。这些随笔也彻底改变了我们传统的"普法观念",通过学者言说本身去影响一种现实的语境,以期普法之目地。
5、《法学思维小学堂——法律人的6堂思维训练课》——中国政法大学舒国滢教授推荐
作者:英格博格•普珀(Ingeborg Puppe)著蔡圣伟译
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
出版日期:2011-08-25
简介:法律人的技艺就是论证。法学方法论的学习之于法律人的重要性,可用一句话说明:与其一直要鱼吃,不如自己学钓鱼。学会思维说理的方法,才能独立得出自己的法学论证;在面对从未思考过的法律问题时,才不至于完全没有头绪。本书作者在德国刑法学界享有盛名,这本小书,可说是她集自己数十年的教学写作经验,为法学初学者撰写的一本思维导引手册。本书内容不同于传统方法论教科书的叙述方式,而是重在各种方法的实际操演。相信您加入这个方法论密集班之后,可在短时间内了解各种不同方法的运用,并有心领神会的喜悦。
6、《寻找法律的印迹2:从独角神兽到六法全书》——华东政法大学何勤华教授推荐
作者:余定宇著
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
出版日期:2010-01-01
简介:本书是一本“游记版”的《中国法律思想史纲》。
继本书的姊妹篇《寻找法律的印迹——从古埃及到美利坚》的“环球法旅”之后,作者三年前又再次孤身上路,去展开了另一场波澜壮阔的“中国法律之旅”——从黄河两岸的黄土高原,到长城内外的万里戈壁,从“铁马秋风”的塞北,到“杏花春雨”的江南,作者一步一个脚印地寻找着5000年来中国法律的遥远故事,聆听着中华文明一路走来的依稀足音。翻开这一部文笔生动而思想深沉的法学游记,你可以看到中国法律思想史上一幕幕悠长的《月光》和《悲怆》,读出了中国文明进化史上一个个跌宕起伏的《命运》与《英雄》……而读完本书之后,对“中国法律文化的传统特色”,和“今日中国立法改革和司法改革的道路方向”等现实问题,读者或许可以产生出许多更明晰或更深刻的感悟。
7、《论犯罪与刑罚》——北京师范大学赵秉志教授推荐
作者:〔意〕切萨雷•贝卡里亚/著黄风/译
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
出版日期:2008-10-01
简介:该书原著初版于1764年,是人类历史上第一部对刑罪原则进行系统阐述的著作,被誉为刑法领域里的最重要的经典著作之一。本书自1993年第一次由黄风教授翻译成中文出版以来,已经成为中国刑法学研究和学习者的必读书目,当时翻译依据的是原著的法文版(也称42章版,由法国学者对原著重新编排章节而成)。本次再版依据的是贝卡里亚原著的47章版,力图完整再现贝卡里亚的著作原貌,同时增加了黄风教授撰写的导读:贝卡里亚及其刑法思想,方便读者更为清晰地了解贝卡里亚的刑法学思想。
8、《政法往事—你可能不知道的人与事》——上海政法学院田涛教授推荐
作者:陈夏红
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
出版日期:2011-01-07
简介:近世以来,西风东渐,冲突碰撞,法治徘徊,中国是个茶几,上面摆满杯具,每个法律人的精神家园都在政治博弈的角斗中飘摇。本书试图拂去遮蔽历史真相的尘埃,以史学之眼光、文学之笔法、法学之思维,研究、访谈、阅读等多般器械轮番上阵,在政法舞台上钩沉往事,呈现一部可思可叹的政法史。
9、《盲人奥里翁—龚祥瑞自传》——陈有西律师推荐
作者:龚祥瑞
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
出版日期:2011-06-07
简介:本书是一代宪法学名师龚祥瑞先生生前亲笔所写的自传,因各种原因尘封达15年之久。龚祥瑞先生出生于辛亥革命之年,早年考入清华大学,又公派至英国学习宪法、行政法,师从著名政治学家拉斯基和宪法学大师詹宁斯等人,归国后受聘于西南联合大学。解放后长期在北京大学任教,文革中被发往江西鲤鱼洲劳改农场教育改造。上世纪80年代重新担任教职,任教外国宪法和比较宪法,并招授研究生。其后数十年,其弟子如姜明安、王绍光等都成为政界、学界享誉国内外的杰出人物。本书完整记载了龚祥瑞先生波澜壮阔的一生和20世纪法、政学界的风云变幻。
10、《黑暗之旅:西方法律前史》——清华大学江山教授推荐
作者:王立杰/著
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
出版日期:2010-01-01
简介:这既不是一本严格意义的法学著作,也非关人们通常所理解的史学。这是一场探索之旅,探索在人类光明、理性的法律丰碑树立之前,世界又循着怎样的秩序。在那片人迹罕至的黑暗之中,有眼如同盲目,我们只有凭藉神话、史诗和典籍的微弱光亮,再乘上诗人灵性的翅膀缓缓飞翔。这旅程尽管有些迷茫,也不提供结果和答案,但绝不缺少阅读的愉悦、智识的灵光和游历的诸般感受。
阿波罗真的是“太阳”神吗?
正义女神为何要蒙上双眼?
没有身体的亡灵为何却要在地狱中遍受肉刑的惩罚?
合同法案例分析;一、某针织厂向某百货公司推销羊毛衫,每件价格38;针织厂和百货公司的行为是订立合同的什么过程?双方;答:1、在本案例中,某针织厂向某百货公司推销羊毛;2、百货公司表示,如价格降至每件350元,可以要;3、针织厂同意减少供货数量至3000件,井还价每;二、1996年7月,贷款人张某为购买价值47万余;
请问:法院应如何处理?;答:该项按揭贷款合同
合同法案例分析:
一、某针织厂向某百货公司推销羊毛衫,每件价格380元,共5000件,同年3月底前全部交货。百货公司表示,如价格降至每件350元,可以要3000件。针织厂同意减少供货数量至3000件,并还价每件360元,3月底前全部交货。该百货公司回函表示同意。针织厂和百货公司双方遂签订一份羊毛衫购销合同。
针织厂和百货公司的行为是订立合同的什么过程?双方各处在什么地位?
答:
1、在本案例中,某针织厂向某百货公司推销羊毛衫,每件价格380元,共5000件,同年3月底前全部交货。是要约。要约人是针织厂,受要约人是百货公司。
2、百货公司表示,如价格降至每件350元,可以要3000件。是新要约。要约人是百货公司,受要约人是针织厂。
3、针织厂同意减少供货数量至3000件,井还价每件360元,3月底前全都交货.是再要约,要约人是针织厂,受要约人是百货公司。
二、 1996年7月,贷款人张某为购买价值47万余美元的外销公寓,与建行某支行签订了为期5年的按揭贷款合同,贷款额为2337万美元,按季度分20期还清。同时,开发商对此笔贷款承担担保责任,但张某因“资金周转困难“,直至今年6月只支付贷款利息1万美元,此前开发商以保这个女人的身份代为偿还了利息9000美元。银行在多次催要未果的情况下将张某及开发商诉至法院。
请问:法院应如何处理?
答:该项按揭贷款合同合法有效,因而张某与开发商作为产生纠纷的主要责任人,共同承担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的责任,逾期给付按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延期付款的规定处理。目前银行采取的措施是谨慎调查,转嫁风险。一是贷款人提供足够的收入证明证实自己的还款能力。二是要求贷款人投保个人信用保险,并交纳不菲的保险费用。如贷款人逾期三个月不还款,银行可以对抵押的房产进行拍卖;对于期房或者数额较大的现房,银行与开发商一般签有回购协议,由开发商负责全额偿还,即开发商全程全额担保的办法。
三、王春于1996年1月10日借款给王六甲人民币1.2万元,期限1年,双方约定年利率30%,期满本息一并还清,王某为防止意外,要求王六甲提供担保,王六甲提出由亲友张玉山做保证人。时间到1996年12月,王六甲要求再宽限几个月,利息不变。王春同意延期到1997年7月10日。由于借款人王六甲一拖再拖,到1999年6月,王春分文未收回,又听说借款时效已过,保证人也不再承担责任,于是找到法院进行咨询。你能回答下列问题吗?
请问:王春与王六甲之间的借款合同是否违法?
借款合同的诉讼时效是否已届满?是怎样计算的?
担保人是否承担保证责任?
利率是否合理?
可否请求违约金?
答:该合同无效。借款合同违法,借款利率高于同期银行存款利率。无效合同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共利益,因而不能发生法律效率的合同。诉讼时效应从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时起计算。1997年7月10日未收到还款,即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诉讼时效自1997年7月11日起算,致1999年7月10日止届满。《民法通则》规定,一般时效期间为两年。1999年6月时效未届满。因该借款合同无效,担保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不可以。合同中双方未约定违约金。
四、陈立文是振华贸易公司的义务科长,1998年8月因其个人债务需要用钱,找到吕国华,说是因公司业务需要借款5万元人民币,吕国华同意借款,但要求陈立文提供担保,陈立文找到他的中学同学王向东,说是因振华贸易公司的一笔业务很紧急,由于资金不足需要向吕国华临时借款5万元,9月份就可以偿还,请求王向东为借款做担保。王向东由于与陈立文是从前的同学关系,而振华贸易公司又实力雄厚,遂同意作担保。王向东是当地有名的个体户,资金重组,吕国华见王向东是担保人,遂同意借款。吕国华与陈立文签了5万元借款合同,在借款人一栏,陈立文填上了振华贸易公司,并签了自己的名字,没有盖公司公章。在担保人一栏,王向东也签上了自己的名字。陈立文拿到款后。即用其偿还其个人债务。现借款期限满,陈立文无力偿还借款,吕国华要求担保人王向东还钱,王向东认为自己是被欺诈而担保的,拒绝代为偿还。
请问:涉及哪几种民事法律关系
本案中的借款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本案中的保证合同是否有效?
本案应当如何处理?
答:侵权法律关系、借款关系、保证关系、担保关系。
借款合同可撤销,保证合同可撤销。一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害方有权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该合同。合同被撤销后,自始无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当返还基于该合同而取得的财产。陈某个人承担民事法律责任。
五、托运人宋某与南平铁路分局1992年8月31日签订了运输合同一份。约定:苹果1500箱,纸箱包装,承运人运输期限6天,到达站为沙坪车站,收货人为宋某本人。当天,南平铁路局配给宋某棚车一辆,宋某自行装车,装苹果2700箱,货物表明“鲜活易腐:。9月1日18时,挂有该棚车的111次列车到达汉平车站,该车站调度令111次列车在站停留。当时气温为摄氏37度,押运人多次情势车站挂运无效,货车停留至9月9日挂出。火车9月190日到达沙平车站,卸车时发现很多苹果纸箱外面有湿迹,经开箱检查,苹果有不同程度腐烂变色。经当地质检部门对苹果腐坏原因进行鉴定,结论为:腐坏系运输时间过长,气温较高,包装不合理,堆码紧密,影响通风所致。宋某将尚可食用的苹果进行处理得款9500元后,要求承运方赔偿损失70500元(损失得计算方法为:南平当地购苹果和付运费供给用款65000元,加上到沙平销售苹果可得到利润15000元,减去处理苹果所得9500元,等于70500元)承运方不同意,纠纷未得到解决。
请问:(1)托运人应向哪个车站请求赔偿?
(2)托运人宋某请求赔偿的赔偿额应按什么计算
(3)托运人宋某堆损害的发生应不应该负责?为什么
(4)托运人如请求支付延期到站的违约金,湿按该批货款的总额进行计算,还是按该批货物运费的总额进行计算?
(5)承运人应否对损害的发生负责?
答:(1)应向终点阶段的承运方要求赔偿。
(2)应按货物的实际损失计算。
(3)擅自多装,包装不合格,应付责任。
(4)应按该批货物的运费总额按比例计算。
(5)应该,因其知道“鲜活易腐”而使其停留6天,并对押运人的反映不予理睬。托运人如请求承运人支付延期到站的违约金,时效期限为60天。
六、甲厂在报上刊登广告称:“本厂有X型冲压设备一套,因闲置现转让,欲购者从速联系。”乙厂厂长因公出国,副厂长看到广告后即去甲厂考察,认为该设备说明书表明该设备性能
先进,且价格合理,经与甲厂厂长协商后,用随身携带已加盖公章的空白合同填写了合同。合同内容为:甲厂供给乙厂X型冲压设备一套,价款为50万元人民币;质量标准为符合设备说明书的性能;运输方式为送货;送货期限为合同生效后10天内;付款期限为货款付款70%,验收合格后余款付清;违约责任依法办理;需方在加盖公章后5日内付定金3万元,合同在收到定金之后起生效。乙厂副厂长将填写完毕的合同交给甲厂厂长,甲厂厂长加盖了公章,各持一份。
请问:(1)哪一行为是要约行为?(2)哪一行为实施后合同生效?(3)设乙厂给付定金后,厂长出国回来,看到此合同后,认为价格太高,即给甲厂厂长打电话,要求降价3万元,甲厂厂长当即表示同意。此时,原合同仍有效码?(4)设乙厂给付定金后,厂长出国回来,认为此合同所购设备与本厂原有设备不配套,即给甲厂发去电报,电文为:设备不配套,恕不能接受,望同意解除合同。“甲厂厂长接到电报后,15日内未愈答复,这是默认码吗?(5)设甲厂厂长送货有困难,委托某汽车运输公司代送,送货途中由于车辆发生事故,货物延期到达乙厂一个月。乙厂提出甲厂迟延交货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是否于法有据?(6)设乙厂收到设备进行安装使用10个月后,发现设备内在质量有缺陷,乙厂是否有权向甲厂提出质量异议?(7)设乙厂在验收中,发现没有该设备的合格证,质量保证书。必要的技术资料,乙厂在脱手承付期内是否有权拒付这部分设备货款?(8)甲厂在履行合同中严重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但由于在合同中只约定”违约金依法办理“,未约定具体幅度,甲厂应否承担违约金?
答:乙厂填写合同书后交给甲厂厂长的行为;
收到定金后;
有效。只是合同的部分内容发生了变更;
是;
应由运输公司承担责任;
无权;
有权拒付;
依法规规定承担。
七、某机床厂与某工业公司签订一份合同。主要内容未:由机床厂向工业公司提供一台铣床,价值2.2万元,运费及其他零星费用共1500元,交货日期为同年12月底,货到后10内付款。机床厂延期1个月交货,工业公司收到货物后,以机床厂延期交货为由,一直未付货款。经机床厂多次催要,才支付1。5万元,机床厂要求对方偿付欠款并承担延期付款的违约金。
请问:该纠纷应如何处理?
答:该合同当事人双方都有过错。合同法规定,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本合同纠纷是由于双方履行合同不适当而引起的,机床厂延期交货,工业公司延期付款,是双方违约。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企业法案例分析
一、1996年10月初某市新华书店由于经营管理上的需要,与市华联贸易公司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合同规定,华联公司10月底以前,供给该新华书店“联想586”电脑10台,价款总额11万元,新华书店提货时付款5万元,余款两月内付清。任何一方违反合同均按合同违约部分标的总价款额的15%承担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华联贸易公司如约向新华书店提供“联想5856”电脑10台,但新华书店仅在提货时付款5万元,余款迟迟未付,华联贸易公司多次交涉,新华书店都由于上级主管部门的干预而未能履行付款义务,其上级主管部门
市文化局认为,该新华书店未报请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购置电脑,是违反财经纪律。所以,新华书店与华联公司的合同无效。为此,华联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市新华书店履行合同,并承担违约责任。
请问此案应如何处理?
答:在本案中,新华书店与华联公司所签订的购销合同,合同主体合格,内容合法,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确、具体,应视为有效经济合同。既为有效经济合同,在新的协议没有达成之前,合同双方必须按照合同的有关条款履行合同,任何一方违约,都必须承担法律责任与合同规定的有关违约责任。
新华书店的上级主管部门市文化局对于新华书店未报请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购置电脑,是属于违反财经纪律,新华书店与华联公司的合同无效的认识与行为,是缺乏法律意识,侵犯企业经营行为,是完全错误的。
我国有关法律规定:企业经营权是指企业对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即企业财产所享有的占有、使用和依法处分的权利。新华书店作为独立法人的企业,由于经营管理上的需要,与华联贸易公司签订电脑购销合同,是属于正常行使自己的权利,物质采购权是企业经营权的一部分,而其上级主管部门市文化局的干预行为无疑是侵犯企业经营权,是完全错误的。
在本案中,新华书店仅在提货时付款5万元,余款迟迟未付,属于违约,必须承担法律责任与合同规定的有关违约责任。法院应支持市华联贸易公司有关要求市新华书店履行合同,并承担违约责任的请求,判决市新华书店履行合同,清偿所欠余款并按照合同规定,按合同违约部分标的总价款额的15%承担违约金。
破产法案例分析
一、北方某市第四棉纺织厂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亏损,以资不抵债。于是该厂直接向所在地C区人民法院申请破产。该法院受理了此案。请问:该法院是否应该受理该案?为什么?
答:法院不应该受理此案。
《破产法》第三条规定:“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依照本法规定宣告破产”。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债权人、债务人均可以申请宣告债务人破产。但是,如果是债务人申请宣告破产的应当经其上级主管部门同意。法院在受理此类案件时,如果是债务人申请宣告破产的,应当检查“破产企业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政府授权部门同意其申请破产的意见”及有关资料才能受理。在本案中,第四棉纺厂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亏损,已资不抵债。直接向所在地C区人民法院申请破产。不符合我国有关法律规定,C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是不对的。
证券法案例分析
一、张某为某证券公司公关部负责人,由于工作关系,经常掌握一些股票价格涨落的情况。按照公司业务规定,工作人员掌握的信息不得向外泄露或为自己谋利益。一次偶然的机会,李某获悉了公司董事们对股市的分析预测。李某将预测结果告诉了其丈夫宋某。宋某因此购买了4000股飞乐股份公司的股票。数月后,飞乐股份公司股价大幅上扬,宋某卖出股票,获利6000余元。请问:宋某的收入是合法收入吗?为什么?
答:不是。参看教材有关内幕交易部分。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得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的价格
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的行为称作内幕交易。
二、某股份公司在沪市交易所临近收盘时通过4个A字头的个人帐户进行连续交易,以不转让证券所有权的方式虚假买卖,以抬高本公司股票的价格,致使该公司股票当日收盘价比前日上涨102%。此后1个月中,该公司证券部先后动用资金近2000万元,买入本公司股票12万股。后来,该公司证券部将上述股票及此前所存股票全书抛出,共获利587.97万元。
请问:该公司的行为有法律依据吗?为什么?
答:该公司的行为属操纵市场行为,构成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罪。以获取利益或减少损失为目的,利用其资金、信息等优势操纵市场,影响证券市场价格,制造证券市场假象,诱导或致使投资者在不了解事实真相的情况下作出证券投资决定,扰乱证券市场秩序的行为称作操纵市场价格。
3.飞龙股份有限公司1994年由几家原国有企业依法设立,注册资本9000万元人民币,发行股票90万股,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允许其股票上市交易。该公司1994年至1996年连续3年微利;可供分配的股息、红利总共只有100万元,难以支付股东股利;1997年经营更不景气,前6个月处于亏损状态,资金周转困难。为解决资金短缺,维护公司股票的信誉,董事会于1997年7月作出增资发行新股的决定,交股东大会讨论通过。股东大会决定发行10万股新股,每股面值100元,股票以面值出售,筹集1000万元人民币。股东大会做出发行新股决定后,于1997年10月在报纸上刊登发行新股的公告,开始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
请问:这样做合法吗?为什么?
答: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为扩大经营规模、增加资本,可以申请公开发行新股,但必须符合法定的发行新股的条件和遵循法定的程序。《公司法》规定了公司发行新股的必备条件:
(1)前一次发行的股份已募足,并间隔一年以上;
(2)公司在最近3年内连续盈利,并可向股东支付股利;
(3)公司在最近三年内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
(4)公司预期利润率可达同期银行存款利率。但公司以当年利润分派新股,则不受上述第2项的限制。《公司法》还规定了公司发行新股的程序,即股东大会作出决议、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公告有关文件、签订承销协议、办理变更登记并公告。
而你们公司自设立后连续三年微利,难以支付股东股利,且2002年度亏损严重,这些都不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新股发行条件。为了规避法律,你们公司还决定在没有报请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这就违反了《公司法》关于新股发行程序的规定。
《公司法》还规定,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决定暂停其股票上市:
(1)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具备上市条件;
(2)公司不按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
(3)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
(4)公司最近3年连续亏损。
因此,你们公司决定在不具备发行新股条件的情况下未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擅自向社会公开发行新股,属重大违法行为,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将对你们的违法行为作出暂停股票上市交易等处罚。
参看公司发行新股的法定条件及其处理规定。新股发行除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外,应向有关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