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权 人权 生育权属于人身权吗

qq745048485 2024-11-04 阅读:4

宪法有规定公民拥有生育权。另外,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禁止破坏婚姻自由,禁止虐待老人、妇女和儿童。

生育权 人权 生育权属于人身权吗
(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法律分析】

生育与人类的繁衍息息相关,是人类存续和社会发展的基础。公民的生殖权利是一项基本的人权。作为人的基本权利,生殖权利与其他由宪法、法律赋予的选举权等政治权利不同,是任何时候都不能剥夺的。生殖权利包括生育自由和生殖健康,其对妇女权利的保护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父母享有自由负责决定子女人数及其出生时距之基本人权。生育自由是指公民具有自由而负责地决定生育子女的时间、数量和间隔的权利、自由地决定是否生育的权利。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公民有权利选择生育与不生育,不生育也不应当受到歧视。在生殖权利问题上夫妻之间享有平等的权利。即一方生殖权利的实现不得妨害另一方的生殖权利。从理论上说,繁衍后代是男女双方的共同行为,不可能依靠单方实现。因此,该权利的实现应当是以双方协商为基础的,两个人共同的意愿才能实现。在漫长的奴隶社会、封建社会中,由于科技发展水平的制约,人们无法弄清生育的生理机制,不懂避孕。生育的不可避免性,客观上使妇女成为生育工具。封建社会的妇女在政权、神权、夫权、族权统治下,社会地位很低,难以享受生育方面的自主权利。生育更多地被视为一种“传宗接代”的义务。即使在资本主义时期,当权者宣扬平等、自由等基本人权,但在很长时间内,妇女并未真正取得与男子一样的权利和社会地位,妇女的生殖权利在法律上也未得到确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九条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禁止破坏婚姻自由,禁止虐待老人、妇女和儿童。

生育权指公民享有生育子女及获得与此相关的信息和服务的权利,是公民的一项基本人权,也是与生俱来、先于国家和法律发生的权利,于1968年提出。生育权包括生育自由与生殖健康,主体从父母扩大到所有夫妇和个人,内容从自由负责决定子女人数和生育间隔,扩大到获得相关知识、教育、方法。

我国1992年颁布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一次在立法中规定生育权

其第47条规定:“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2002年实施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17条规定:“公民有生育的权利,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

《婚姻法》第16条规定:“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我国学者基于对生育权主体认识的不同,在生育权概念上也是各抒己见,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⑴生育权是已婚妇女按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和不生育子女的自由。⑵夫妻生育权是指基于合法婚姻关系的夫妻在一定历史条件下所享有决定是否生育、何时生育以及如何生育子女的权利。⑶生育权是已婚妇女和其他妇女决定是否生育子女和如何生育子女的人身权利。⑷生育权是任何公民,不论男子还是女子,不论是已婚还是未婚,不论是成年人还是未成年人,都平等享有的一项人格权。生育权是指具有合法婚姻关系的男女依照法律规定享有决定是否生育、何时生育和生育子女数量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释义》指出:“国家推行计划生育,对公民来说不是强制性义务,是倡导性义务,主要采取国家指导、群众自愿,因此必须从鼓励和提倡入手。”

权利内容

生育权是指公民享有生育子女及获得与此相关的信息和服务的权利。包括以下几部分内容:

生育自由

自由而负责地决定生育子女的时间、数量和间隔的权利。

自由地决定是否生育的权力。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公民有权利选择生育与不生育,不生育也不应当受到歧视。

男女双方在繁衍后代问题上享有平等的权利。即一方生育权力的实现不得妨害另一方的生育权利。

从理论上说,繁衍后代是男女双方的共同行为,不可能依靠单方实现。因此,该权利的实现应当是以双方协商为基础的,两个人共同的意愿才能实现。

生殖健康

生殖健康表示人们能够有满意而且安全的性生活,有生育能力,可以自由决定是否和何时生育及生育多少。公民有权获得科学知识和信息、有避孕措施的知情权和安全保障权利以及患不孕症公民有获得咨询和治疗的权利。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应当指导实行计划生育的公民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措施。

生育权属于人身权,具体如下:

1、公民有生育的权利,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

2、生育权是已婚妇女按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和不生育子女的自由,是基于合法婚姻关系的夫妻在一定历史条件下已婚妇女和其他妇女所享有的决定是否生育、何时生育以及如何生育子女的人身权利。

生育权是绝对权还是相对权

生育权不是相对权也不是绝对权,是人格权。公民的生育权是一项基本的人权,公民的生育权是与生俱来的,是先于国家和法律发生的权利,作为人的基本权利,生育权与其他由宪法、法律赋予的选举权、结社权等政治权利不同,是任何时候都不能剥夺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二条

自然人因婚姻家庭关系等产生的人身权利受法律保护。

第一百一十条

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

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

我国《宪法》第49条规定:"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就明确男性有生育权.(2)女性不生育权.《妇女权益保障法》确认了妇女有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为此女性可选择避孕,堕胎,绝育等方式来实现权利.如女性不能"支配"自己的身体,只有生育权而无拒绝生育的权利,这无异让女性成为人类生产的工具,其何来享有人权保障.(3)女性不生育权与男性生育权的冲突.在实际中,夫妻生育权冲突的案件增多,对此类纠纷处理目前也无明确

生育权也是人权的一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