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
民事法律行为,一般称为法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为了设立、变更或者终止民事法律关系而实施的行为,正如我国民法通则第54条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由下可见,民事法律行为具有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者消灭的作用,是法律事实中行为的组成部分。
二、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征
民事法律行为作为民事法律事实中行为的一种,具有如下三项特征而区别于其他各类民事法律事实。
(一)民事法律行为是一种合法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必须具有合法性,因为它必须是合法行为。才能为国家法律所确认和保护,从而能够产生行为人预期的民事法律后果。在此,理解民事法律行为的合法性应着眼于其内容和形式均应符合法律规定,而且,合法性的范围是广义的,即要符合法规规定,又要符合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的要求。这是民事法律对社会经济生活进行调整的目的,也是民事法律行为的本质属性。
(二)民事法律行为是以行为人的意思表示作为构成要素
1.意思表示。意思表示是指行为人追求民事法律后果(民事法律关系的设立、变更或消灭)的内心意思用一定的方式表示于外部的活动。
2.意思表示与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是人们有目的、有意识的行为。所以,意思表示是民事法律行为的必要组成部分。每种民事法律行为都必须存在意思表示。缺少民法所确认的意思表示的行为就不是民事法律行为。
意思表示是民事法律行为的构成要素,但并不等于民事法律行为,因为,不同的民事法律行为,其意思表示构成是不一样的,既可以是一种意思表示所构成,也可以是包含两种或多种意思表示。
(三)民事法律行为能够实现行为人所预期的民事法律后果——设立、变更或消灭民事法律关系
民事法律行为是一种目的性行为,即以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法律关系为目的,那么,基于民事法律行为具有的合法性,法律确认和保护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故行为人所追求的预期后果必须可以实现。可见,民事法律行为的目的与实际产生的后果是相互一致的。这一特点使得民事法律行为区别于民事违法行为。因为,民事违法行为(如侵权行为)也含有依法产生法律后果(如侵权行为人承担的损害赔偿民事责任)。但是,这种法律后果并不是行为人实施民事违法行为时所追求的后果,而是根据法律规定直接产生,并非以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为根据。
1、概念
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法规范调整的、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它包括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2、特征
(1)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2)民事法律关系的方生、变更和消灭,大多取决于民事主体的意思,二不是由法律直接规定所发生。
(3)民事法律关系的保障措施具有补偿性。
3、不属民法调整的:
(1)恋爱关系:约会、婚约、定情约定等恋爱行为民法不调整,但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损害的除外。
(2)亲情关系:帮助看护小孩或老人等,但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损害的除外
(3)好意施惠关系、社交。又称情谊关系,泛指不能在当事人之间产生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的约定。下列“无偿”约定属于好意施惠关系:①搭便车;②乘客叫醒另一乘客到站下车;③顺路代为投递信件;④邀请参加宴会、舞会、郊游。⑤请吃饭、看电影、干妈与义父等关系,但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损害的除外。
(4)合同界域之外的约定。有些约定貌似合同,但是按其性质不适宜采用合同法调整或者以合同法调整将产生不公正的结果的,这些约定属于“合同界域之外”的约定,不属于法律事实,不产生合同法上的法律效果。
例如:甲男与乙女同居期间郑重约定,乙女应当按时服用避孕药。乙女想生一个小孩,籍此“抓住”甲男,因而偷偷停服药物。乙女生下小孩后,甲男与乙女分手,法院判决甲男支付小孩的抚养费,甲男则诉请乙女赔偿自己因支付抚养费所受的损失,因为乙女违反了双方的约定。根据民法理论,甲男与乙女之间的约定涉及到“最为隐秘的个人自由领域”,这个领域是不容通过合同予以约束的。即便当事人具有受约束的意思,也不成立有效的合同。因而,甲、乙之间的约定属于“合同界域之外的约定”,不构成合同,甲男不得诉请乙女承担违约责任。
再比如:A.B.C.D和E五人约定,每人每周各出10元钱,交给E购买彩票,并选择五人事先确定的号码。一次,E因为过失没有去购买彩票,无巧不成书的是,他们事先确定的号码这次却中了一等奖,奖金高达100万元。A.B.C.D起诉,要求E赔偿其各自应得的奖金。根据民法理论,五人的约定亦属于“合同界域之外的约定”, E无须对其余四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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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补充
概念:是基于民事法律事实,由民法规范调整而形成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特征:民事法律关系是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产生以后,民事法律规范便落实为约束当事人行为的具体权利和义务。民事权利的实现和民事义务的履行,是以国家强制力为保障的,违反民事义务会产生不利的法律后果,即承担民事责任。
民事法律规范是民事法律关系发生的根据,民事法律事实是民事法律关系发生的原因,民事法律关系是民事法律规范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结果。
民事法律关系是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所形成的社会关系。
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这就
决定了参加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地位平等,它们互相独立,互不隶属。同时,由于主体地位平等,决定了其权利义务也是对等的,一方在享受权利的同时,也要承担相应的义务。
民事法律关系是基于民事法律事实而形成的社会关系。
只有民法规范不会形成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还要有民事法律事实,才能形成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
答案补充
民事法律关系的意义
民事法律关系理论的意义
民事法律关系理论是民法学理论的基础,也是研究民事立法和各种民事法律关系的主线。把握这个基础和主线,对正确理解和适用民事法律有指导意义。
从法律观念总体上看,民事法律关系理论也占有重要地位。民事法律关系是具有民事权利、民事义务与民事责任的关系。对民法的整体内涵的理解应当以民事法律关系的原理为指导。
民事法律关系的应用意义
通过确认民事法律关系,可以对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中当事人的权利做一正确的认定。即通过确认民事法律关系,可以明确谁与谁之间通过什么法律事实产生了什么样的民事关系,以及在此民事法律中,谁享有什么权利及承担什么义务。
同时,确认民事法律关系是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前提和基础。
[解析]民事法律关系,是指根据民事法律规范确立的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是由民事法律规范调整而形成的社会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
(1)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一般是自愿设立的。由于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按民法规范确立的法律关系也就只能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同时,民事法律关系不仅符合国家的意志,更体现着当事人的意志,一般是由当事人依自己的意思自愿设立的。只要当事人依其意思实施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所设立的法律关系就受法律保护。
(2)以民事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法律关系。民法调整社会关系是通过赋予民事主体权利和设定其义务来进行的,因此,民事法律关系也就是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民事法律关系一经确立,当事人一方即享有民事权利,而另一方便负有相应的民事义务。
(3)保障措施具有补偿性和财产性。民法调整对象的平等性和财产性也表现在民事法律关系的保障手段上,即民事责任以财产补偿为主要内容,惩罚性和非财产性责任不是主要的民事责任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