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例说明劳动法上的劳动的特征
叶赫那拉闻多解答;
一、劳动法中关于“劳动”的概念;
劳动是指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规定,应当按照用人单位的指令完成劳动任务,在劳动过程中,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并依法享有取得劳动报酬并得到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二、劳动的特征;
1、劳动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付出脑力或体力劳动并获得劳动报酬;就是说劳动应当具备劳动合同;
2、劳动是指劳动者应当按照用人单位的指令完成劳动任务,就是说劳动者应当服从用人单位的劳动指示或指挥,不可以任意劳动;
3、劳动过程中,劳动者依法享受劳动保护和劳动待遇。休息权(法定假日、休息日、)、社会福利权(岗位补贴、社会保险、年休假、医疗期等)、劳动保护权(特殊岗位的补贴等)
4、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对于试用期不适用工作的,可以不录用;对于违反劳动劳动纪律或造成重大损失的,用人单位可以依法处罚(包括《劳动合同法》第22条、23条、39条等规定的情形);
5、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依法受到保护。劳动报酬指劳动者依劳动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付出劳动后应当得到的劳动收入。这里包括合同约定工资、加班费、也包括法律规定的最低工资保护。发生争议由劳动仲裁机构、人民法院或劳动监管部门对劳动者提供保护。
劳动法(labour law),是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它是资本主义发展到一定阶段而产生的法律部门;它是从民法中分离出来的法律部门;是一种独立的法律部门。这些法律条文规管工会、雇主及雇员的关系,并保障各方面的权利及义务。
劳动法的基本特征是
第一,全面涵盖性。劳动法基本原则既然是“基本原则”,就应该具有基础性地位,应该贯穿于劳动立法、守法、执法、司法等全部环节,得到普遍遵循。
第二,权威性。劳动法基本原则既然是“法律原则”,就要有一定的“高度和地位”,所以,劳动法基本原则是高于劳动法律规范的,具有高度的权威性。
第三,相当强的稳定性。劳动法基本原则应当具有稳定性,只要国家的政治经济制度以及劳动关系未发生根本性变化,其一经确定便不应随便发生变化,即使是社会经济体制改革时期也是如此。
从劳动法具有的社会法属性出发,可以归纳出劳动法的几个特征:
1、劳动法的基本价值取向是侧重保护劳动者。有人认为,既然法律追求的是平等,那么作为劳动关系双方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都应处在同等水平予以保护。前面已经分析过,劳动关系是一种不平等的关系,资本的巨大支配力很容易把劳动者变成它的附属。要保护劳动者,使其获得有尊严的劳动,就必须通过法律的强制来弥补劳动者的弱势地位,因此,侧重保护劳动者是劳动法与生俱来的使命。但这并不意味着不保护资本者或经营者的利益,一方面,劳动法的制度设计也是为了建立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为了保护用人单位的利益,劳动法也规定了劳动者的许多义务;另一方面,资本者或经营者的利益可以通过其他的法律得到保护,如物权法、合同法、公司法、知识产权法等等。
2、强制性规范与任意性规范相结合,以强制性规范为主。劳动法大多属于强制性规范,尤其是劳动基准法,它是国家对用人单位设定的义务,用人单位必须严格遵守,不能降低标准,只能在最低标准之上给予劳动者更好的劳动条件和工资福利待遇。即使是调整劳动合同关系的任意性规范,也与调整一般民事合同关系的任意性规范不同。例如,在劳动合同关系中,合同自由原则既要受法定劳动基准的限制,还要受集体合同的限制,凡是与法律相冲突或低于集体合同标准的条款都无效。从这一特征也可看出,劳动法不属于以意思自治为核心理念的私法,而是典型的社会法。
3、实体法和程序法相统一。一般而言,实体法和程序法是一种互为依存的关系,有一定的实体法,就有与之对应的程序法,例如民法与民事诉讼法、刑法与刑事诉讼法。劳动法则不然,其本身既有实体性法律规范,也有程序性法律规范,这是由劳动法的特殊性所决定的。由于劳动争议具有复杂性和特殊性,劳动争议的解决程序也有不同于普通民事纠纷和商事仲裁的特点,因此必须专门做出规定,这就使得劳动法既有实体法的内容又有程序法的内容。
《劳动合同法》的重要意义和基本特征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劳动合同法》对劳动合同制度在法律层面上做出了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劳动合同法》既坚持了《劳动法》所确立的劳动合同制度的基本原则和制度,又对其作了进一步的规范和完善。主要体现在:针对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问题,明确了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以及用人单位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针对滥用试用期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问题,明确了试用期限、试用期次数、试用期工资和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等规定;针对劳动合同短期化问题,规定终止劳动合同且不再续签的,也应依法支付经济补偿,并明确了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定情形。此外,还进一步规范了服务期、竞业限制、违约金等约定事项,劳务派遣与用工单位的义务分配和连带赔偿责任,非全日制用工方式和计酬标准,等等。这些规定都是针对实践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加以规范和明确的,不仅进一步完善了劳动合同制度,也从根本上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了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重点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通过对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解除或终止等一系列制度设计,明确了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依法、全面履行合同的权利义务,既规定了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依法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裁减人员以及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等义务,也规定了劳动者应当依法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完成用人单位的工作任务、遵守关于服务期和竞业限制的约定、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等义务。但是,相比劳动者应当履行的合同义务,《劳动合同法》更多规范了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的合同义务,从而更好地保护劳动合同中处于弱势一方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这是《劳动合同法》秉承《劳动法》的立法宗旨,也是《劳动合同法》最为鲜明的法律特征。
第三,《劳动合同法》为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武器。《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了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制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及其执行情况、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和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遵守劳务派遣有关规定的情况等事项开展劳动监察,规定了用人单位违法订立、履行、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劳动合同法》的颁布实施,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对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特别是查处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武器和执法依据。
希望能够采纳,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