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生部门生育证明(计生部门生育证明怎么开)

qq745048485 2024-11-07 阅读:4

计划生育证明可以在申请人现居住地街道计生工作机构办理。

计生部门生育证明(计生部门生育证明怎么开)
(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办理所需材料:

1、《计划生育服务证》或《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2、结婚证;

3、节育证明。49周岁以下己婚人员,未育的,需提供近三个月当地计生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女方查环查孕证明。属一孩的,提供近三个月当地计生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上环证明。属二孩或以上的,提供当地计生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绝育证明;

4、下列情况另需提供不同材料:

(1)只生育一个子女的,提供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2)属于政策外生育的,提供社会抚养费征收票据。

扩展资料

深圳取消计划生育等6项证明事项

深圳市取消计划生育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建筑质量合格证明等6项事项。这些事项有的直接取消,有些取消后调整为书面告知承诺、政府部门内部核查和部门间核查等办理方式。

取消的6项事项包括深圳市计划生育证明,资产来源及产权、资金数额等有效证明文件,场地、设施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材料,无犯罪记录证明、建筑质量合格证明和调出地综治情况证明。

其中,深圳市计划生育证明直接取消;资产来源及产权、资金数额等有效证明文件,场地、设施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材料,无犯罪记录证明、建筑质量合格证明取消后调整为书面告知承诺、政府部门内部核查和部门间核查的办理方式;调出地综治情况证明取消后调整为拟入户人才承诺制、诚信制度管理等方式,由公安等相关职能部门通过综治管理系统信息比对等方式核验。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计划生育证明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深圳取消计划生育等6项证明事项

法律分析:1.计生证明应该在户口所在地的计划生育服务站办理。

2.计划生育证明办理程序:

第一步:申请人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第二步:镇(街)社会事务与人口和计划生育办公室审查;

第三步:出具计划生育证明;

第四步、办理地点:户口所在地的计划生育服务站;

第五步、办理时限:即时办理;

第六步、收费依据:不收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三十三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针对育龄人群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基础知识宣传教育,对已婚育龄妇女开展孕情检查、随访服务工作,承担计划生育、生殖保健的咨询、指导和技术服务。

开处生育证明的流程:1、准备好相关的证明材料,如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等等;2、把准备好的证件带到户口所在地的村、居委会,填写计划生育的审核表;3、填写好计划生育审核表经村、居委会盖章之后,可以到户口所在地的派出所申请加盖公章;4、申请人就证件材料和计划生育审核表到当地的计生办服务室开取生育证明。

一、生育证明办理条件:

1、生育第一个和第二个子女的夫妻(怀孕后至生育后半年内主动申报),

2、再婚夫妻,再婚前双方均未生育子女,拟生育第一个和第二个子女的;

3、再婚前一方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拟生育第二个子女的;

4、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一个和第二个子女的。

二、生育证明办理所需材料:

1、居民身份证;

2、村民或者居委会或者所在单位出具的婚育证明;

3、两张近期一寸免冠照片;

4、已经生育的应当提交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避孕措施证明;计划外生育的应当提交处理执行证明。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九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1、双方均为独生子女,已生育一个子女的。2、双方均为农村居民,已生育一个女孩的,但一方为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职工或一方从事工商业一年以上以及双方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一年以上的除外。

计划生育证明是基层计划生育管理部门为规范管理和服务,记载公民婚姻,生育,节育等情况的凭证。

计划生育证明注意事项如下:

1、暂住人口向公安机关办理暂住登记时,须出示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主管机关开具的婚育证明,对未出示婚育证明的,公安机关应在办理暂住登记时注明情况,并及时通知暂住地的计划生育主管机关;

2、暂住人口来本市务工,经商,生活的,须凭婚育证明,向暂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主管机关登记,领取北京市暂住人口计划生育证后,劳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接收其从业或居住的单位,个人方可办理务工,经商或房屋租赁手续;

3、暂住人口在暂住地生育子女的,须持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主管机关开具的生育证明,到暂住地的计划生育主管机关办理登记;

4、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育龄妇女异地暂住的,须在外出前与计划生育主管机关签订计划生育责任书,由计划生育主管机关出具婚育证明,对未落实可靠节育措施或因超计划生育受到处罚尚未执行完的,计划生育主管机关不予出具婚育证明,有关部门不得出具相应的务工,经商等有关证明;

5、医疗单位应积极协助计划生育主管机关做好暂住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对未持生育证明的孕妇,应动员其终止妊娠,并立即通知暂住地计划生育主管机关;

6、外地暂住人口无生育证明怀孕的,限期终止妊娠,逾期不终止妊娠的,务工,经商的,由劳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暂扣务工证,营业执照,直至其终止妊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第二条我国是人口众多的国家,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国家采取综合措施,调控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推动实现适度生育水平,优化人口结构,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

国家依靠宣传教育、科学技术进步、综合服务、建立健全奖励和社会保障制度,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