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不是。过渡性养老金要按照待遇水平合理衔接、新老政策平稳过渡的原则,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行确定。现在社保缴费产生的养老待遇主要包括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十条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养老保险的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1.退休且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可以领过渡性养老金。
2.过渡性养老金作为新老制度衔接过程中,为保障在过渡期退休人员的养老金水平,与老制度相比不会低于按照老制度来办理退休时的水平,总的原则是保低限高。过渡性养老金的概念第一次出现在国发(2005)38号文件中,即《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根据该文件精神规定,在“国发[1997]26号文件实施前参加工作,本决定实施后退休且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由于这部分人员处于新老制度交替的执行阶段,实际缴费年限比较短,个人账户余额比较低,如果只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养老金水平明显低于按照老制度进行退休的人员,所以过渡性养老金是作为在过渡阶段退休人员的一种补贴性的养老金。
3.领取过渡性养老金的人员,主要包括两大部分人员。一是1996年1月之前参加工作1996年1月以后办理退休的企业职工。包括在(1997)26号文件实施之前参加工作,该文件实施后办理退休的国有企业职工、集体企业职工、就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辞职离职后到企业工作的人员,这部分人员在1996年之前参加工作的工作年限视同为缴费年限,属于领取过渡性养老金的人员;二是2014年10月以前参加工作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是辞职离职后到企业工作的人员,在2014年10月以后办理退休的,均可以领取过渡性养老金。
拓展资料:
1998年6月30日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2006年7月1日以后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1998年7月1日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参保前具有按国家规定的视同缴费年限,2006年7月1日后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
不是每个人都可以领。
一、过渡性养老金,顾名思义就是用于“过渡时期”发放的养老金。我们知道,我国在建国之后的一段时期内是没有建立起完备的社保退休制度的。从1995年起,我国相继出台了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等,从真正从制度上完善了退休体系,符合一定条件退休后的老人也可以相应获得养老金。
我国的养老金执行的是统账结合制度,即养老金的核算分为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其中,个人账户养老金取决于我们个人缴纳养老金的多寡。
那么问题来了,在建立养老制度之前,我们有很多职工并没有缴纳养老金,如果不加以调整,其在退休时总体的养老金待遇势必会很低,这对于广大辛勤工作了一辈子的职工而言是不公平的,因此在这一大背景下,过渡性养老金应运而生,而在广大职工在养老金制度建立之前的工龄就被认为“视同缴费年限”。
二、具体有哪些人可以领取过渡性养老金呢?
具体来说,有两类人群可以领取:
一是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退休中人,这里的退休中人特指的是在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实施前参加工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实施后退休且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含视同缴费年限的人员)
二是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退休中人,而这里的退休中人特指的是在2014年10月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时,在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前参加工作,并在改革后退休的人员。
可以看到,企退中人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中人在认定时间有所不同,但两者均有视同缴费年限,因此都可以按照一定的计算标准获得过渡性养老金。
法律依据
《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
国发〔1997〕26号文件实施前参加工作,本决定实施后退休且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按照待遇水平合理衔接、新老政策平稳过渡的原则,在认真测算的基础上,制订具体的过渡办法,并报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备案。
相信不少人都听过过渡性养老金的说法,但大部分人并不清楚过渡性养老金究竟是什么及其是不是有着对每月拿到手的具体养老保险金总金额也会产生怎么样的危害,文中就过渡性养老金的基本要素及对退休职工影响的做简略剖析。
在中国养老退休金的构成中,主要分养老退休金、个人帐户养老保险金、过渡性养老金三个构成部分,但并不是所有的人都会有过渡性养老金。享受的过渡性养老金一定要不仅有视同缴费年限,还有实际缴费年限的人员。仅有实际缴费年限而没有视同缴费年限得人,只享有养老退休金和个人帐户养老保险金。
依照类型来划分,享有过渡性养老金得人,主要包含那么几种工作人员。
一是在1992年以前参加工作,在1992年以后办理退休的国有企业职工。这部分人在养老保险政策执行以前的连续工龄或者参加工作时间,要视作为缴费年限,在个人帐户创建以前的实际缴费年限,还会测算为视同缴费年限。
二是1992年以前归属于国有企业的同工同酬员工或是其他交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在个人帐户创建以后再次交纳公司养老保险,其个人帐户创建以前的缴费年限按照视同缴费年限来算,在计算养老金时应提升测算过渡性养老金。
三是2014年9月30日以前,从行政机关事业单位辞职到企业工作,或者以自由职业者的身份交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得人,因为以前在行政事业单位工作的期限要视作为缴费年限,在计算养老金时应提升过渡性养老金。
四是2014年9月30日以前参加工作,在2014年10月以后办理退休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为2014年9月30日以前的工作年限要视作为缴费年限,在养老保险政策执行以后办理退休,要测算过渡性养老金。
领到过渡性养老金得人,一般被称作退休中人,你跟这部分人跨越了两种不同的退休制度,最后是按照新制度来办理退休和测算养老退休金相关。为了弥补最开始缴存基数非常低,个人账户余额过少,或者个人帐户制度建立以前的缴费比例和记入个人帐户的比例不标准等,因此根据计发过渡性养老金的方式来进行填补个人帐户养老保险金偏低的不够。
过渡性养老金虽然与缓冲期有关,但不一定享有过渡性养老金的人都会有缓冲期。例如企业员工在办理退休,过渡性养老金做为养老退休金的构成部分,都是会依照计算的额度按月派发,不会有也有缓冲期问题;但某些的省份,在当时测算过渡性养老金时由于经验不足,也建立了一定的缓冲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五条
基本养老金由统筹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基本养老金根据个人累计缴费年限、缴费工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个人账户金额、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等因素确定。
第十六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