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电动车的处罚如下:
主要是考虑是否构成盗窃罪。电动车的价格一般在二千以上,根据我国刑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已经达到了盗窃罪的量刑标准,因此,可能构成盗窃罪,可能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若有其他情节,可能会加重处罚。
具体法律依据如下: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偷电动车主要是考虑是否构成盗窃罪。电动车的价格一般在二千以上,根据我国《刑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已经达到了盗窃罪的量刑标准,因此,可能构成盗窃罪,可能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为规范南京电动自行车管理,增强电动自行车驾乘人员交通安全意识,从2020年5月1日起,南京交管部门对电动自行车驾乘人员实施管理措施,对未佩戴头盔的驾乘人员进行交通安全教育。
2020年7月1日即将实施的《江苏省电动自行车安全条例》对驾驶、乘坐电动自行车市民佩戴安全头盔做出强制性规定。同时,使用电动自行车从事快递、外卖等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为电动自行车驾驶人配备安全头盔。
法律依据:
《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电动自行车的生产、销售、维修、登记、通行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电动自行车管理应当遵循保障安全、方便群众、源头管理、协同共治的原则。
第五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及其充电器、蓄电池、电动机等零部件生产、销售和维修的监督管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登记和道路通行管理。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废旧蓄电池的污染防治监督管理。
工业和信息化、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商务、应急管理、银保监、邮政管理、消防救援、城市管理等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电动自行车管理相关工作。
根据不同时期不同地区的经济发展状况和治安形势的不同,构成盗窃罪立案起点也存在差异,不完全相同。依据法律法规,盗窃公私财物,犯罪数额达到“数额较大”起点为1000元至3000。构成盗窃罪不止和盗窃数额有关,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数额未达到规定数额,也可能涉嫌盗窃罪。
一、朋友被判刑的概率极低构成盗窃罪的才能谈到判刑,而盗窃罪是由盗窃的数额、对象、次数等决定的。之所以难构成盗窃罪,理由如下:(一)本案是普通盗窃。盗窃罪分为多种,如盗窃国家秘密、盗窃电力设备、入室盗窃、盗窃枪支弹药等。这些罪行一般处罚较重,因为它侵犯的往往不是一个客体,如入室盗窃,它不仅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还侵犯公民的住宅权。而本题中“朋友”侵犯的仅仅是他人财产权。(二)作案手段简单。受害人的电动车停放在路边,朋友把它“拉回来”了,而且是“破电瓶车”,行话叫“顺手牵羊”。说句不该说的的话,如果电动车没有上锁,也就没有了“开锁”的作案手段,进入刑事程序很难。假如“朋友”坚持自己“以为是别人丢弃不要的电动车才拉回来的”呢?盗窃的主观故意很难证明,最后很可能定性侵占,而侵占也只是个民事案件。(三)价值难达到追诉标准。“最普通的那种电瓶车”应该是两轮电动自行车,目前市场上价格超过2000元的不多。还是“破电瓶车”,而且“他拉回来换了轮胎,电瓶,花了400多”元,应该不是新车。认定盗窃数额是需要由物价部门鉴定的,并不是以购入价为准,折旧下来,估计鉴定超过1000元的可能性很小。多次盗窃不论数额多少也可构成犯罪,初次盗窃主要看数额,首次盗窃入刑的标准各地不同,我了解的最低的是1000元,江苏是经济发达地区印象是3000元,而“朋友第一次偷电瓶车”,“判刑”的可能性很小。二、治安处罚的轻重视各地情况一般而言,符合当地盗窃刑事案件的立案标准而够不上追究刑事责任的标准,应当由刑事案件转治安处罚,处罚应当顶格。盗窃的立案标准全国各地也不同,印象北京的立案标准是2000元,江苏的立案标准是600元,还有更少的。也就说电动车的实际价值如果超过600元而不足3000元,在江苏就可能顶格治安处罚。处罚轻重还要考虑当地的治安状况,如果碰上当地正在“开展打击电动车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可能处罚会重些。顶格处理的结果是什么呢?《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也就是说题主的“朋友”最多被拘留15日,同时罚款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