邻里纠纷引起的故意伤害辩护词,邻里纠纷算故意毁坏财物吗

qq745048485 2024-11-04 阅读:3

兼顾利益兼顾各方的利益,互谅互让、互助团结相邻各方对土地、山林、草原等自然资源的使用权和所有权发生争议,或因环境污染发生争议以后,必须本着互谅互让、有利团结的精神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有关国家机关和人民法院解决。在争议解决以前,争议各方不得荒废土地、山林等自然资源,不得破坏有关设施,更不得聚众闹事,强占或毁坏财产。对故意闹事造成财产损害和人身伤害的,除追究当事人的民事责任外,还应追究其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相邻各方在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时,要互相协作,兼顾相邻人的利益。以邻为壑,损人利己,妨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是与相邻关系所应遵循的原则相悖的。人民法院处理相邻关系纠纷,也要兼顾各方的利益,使纠纷得以妥善解决。提供利益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处理因相邻关系发生的纠纷时,应从有利于有效合理地使用财产,有利于生产和生活出发。例如在处理地界纠纷时,如果原来未划定地界,就应当根据如何便于经营管理和有利于生产发展的原则,来确定新的地界线。公平合理公平合理是民法所追求的价值目标,也是处理相邻关系的基本原则,其中有四层含义:(1)坚持权利义务平等。相邻各方都是平等的民事主体,谁也不能只行使权利,不履行义务。相邻一方不履行义务的,应承担民事责任。(2)行使权利应保持在合理限度内。(3)尊重历史形成的客观状况和先后顺序。(4)避免或排除不妨妨害,合理赔偿损失。相邻关系的种类很多,法律很难对各种相邻关系都作出具体规定,这就需要人民法院在处理相邻关系纠纷时,应该从实际出发,进行深入的调查研究,兼顾各方面的利益,适当考虑历史情况和习惯,公平合理地处理纠纷。

邻里纠纷引起的故意伤害辩护词,邻里纠纷算故意毁坏财物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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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审判长、公诉人:刘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律师接受刘某近亲属的委托,担任刘某的辩护人。经刚才的法庭调查、结合全案证据材料,提出以下辩护意见,供法庭参考并予以采纳:辩护人对本案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没有异议,仅就量刑部分提出辩护意见。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刘某具有诸多法定、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恳请法庭对刘某最大限度的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一、辩护人同意公诉人关于刘某具有自首情节的意见二、刘某还具有其他从轻处罚的情节 1.本案的发生不同于社会上发生的故意伤害恶性案件,刘某伤害刘某付系邻里纠纷处理不当引发,刘某一方在双方争吵较凶时选择报警,刘某在对方先对自己动手后以及多人围着打自己的情况下才拿工具伤了人,这些情节表明,刘某的主观恶性相比恶性犯罪案件中的暴力之徒,要小的多。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对于民间纠纷、邻里纠纷引发的刑事案件,在处理时应区分恶性犯罪案件,以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为目的,处理案件,对主观恶性不大的犯罪人,可以考虑从轻处罚。 2.刘某案发后认罪态度好,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如实供述案情。此外,刘某多次委托律师让其家属代为向被害人赔礼道歉,希望获得其谅解。目前,刘某已向被害人刘某付赔偿人民币共计12万元,被害人刘某付也对刘某进行了谅解,并出具了书面的谅解书。根据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可以对刘某从轻处罚。 3.本案被害人一方存在一定的过错,被害人刘某付欠工程款在先,而且拖欠时间较长。在刘某同父母来到被害人家中找被害人协商解决此事时,被害人儿子刘某某邀约了朋友过来,明显具有纠集打架的意图。而且,是刘某某先动的手,刘某是在多人围打自己的情况下反击的。因此被害人对自身引发的被害后果具有一定的过错。 4.刘某本次犯罪系初犯,平时表现都是遵纪守法,良好公民,有稳定的工作和收入,没有任何不良嗜好,也从不做违法乱纪的事。这次行为事发突然,是他自己也没有料想到的。事后刘某也是非常后悔,觉得自己遇事不够冷静,欠缺思考,以后一定要以此为教训,不再犯同样的错误。综上,辩护人认为,刘某此次犯罪事出有因,系一时非理性的冲动之举。辩护人恳请法院充分考虑其自首、认罪悔罪的态度,结合其一贯表现,对其最大限度的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袁xx故意伤害案辩护词(重伤案件缓刑案例)

被告人袁XX通过网络聊天认识张XX,并发展到同居。二人相约各自与配偶离婚,然后结婚。袁XX与丈夫离婚后净身出户,但张XX借口妻子反对,爽约。袁XX自感上当,持刀将张XX妻子捅成重伤后自首。公诉机关以故意伤害罪起诉,法院采纳律师辩护意见,判处被告有期徒刑三年,缓期五年。本案在张家口晚报刊登,具有当地有较大影响。重伤案件鲜有缓刑判例,希学生仔细研读。

审判长、审判员:

受被告人袁XX亲属委托,河北海龙律师事务所指派我担任其辩护人参加本案的审理。我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犯故意伤害罪没有异议,我仅就本案的量刑发表辩护意见。

一、被告人有从轻量刑的法定情节

被告人在案发后当即报警,等待公安机关抓捕,归案后如实交代了自己的犯罪行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法发【2010】60号),应当认定为投案自首。依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二、被告人有从轻量刑的酌定情节

被害人的丈夫张XX与被告人从网恋发展到长时同居,被告人为此付出了自己家庭离散和20000多元损失的代价,被告人对张XX的恋情是真挚而热烈的。当发现自己被欺骗后,被告人难以自持,一时言辞和行为过激,以致本案悲剧发生,被告人何曾不是受害人呢。被告人因感情纠葛犯罪,此前没有犯罪前科、劣迹,是偶犯,也是初犯,且当庭认罪、悔罪,其犯罪的主观恶性不深。另,被告人犯罪手段和后果一般,犯罪情节并不十分恶劣。

三、法院应对被告人从轻量刑

依据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关于故意伤害罪的量刑规定,本案应当在三到四年之间确定被告人的'基准刑。该细则第三部分《常用量刑情节的适用》第14条第(1)项规定:“犯罪事实或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主动直接投案构成自首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另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法发〔2010〕9号)第17条:“对于自首的被告人,除了罪行极其严重、主观恶性极深、人身危险性极大,或者恶意地利用自首规避法律制裁者以外,一般均应当依法从宽处罚”、第22条:“对于因恋爱、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犯罪,因劳动纠纷、管理失当等原因引发、犯罪动机不属恶劣的犯罪,因被害方过错或者基于义愤引发的或者具有防卫因素的突发性犯罪,应酌情从宽处罚。”

综合被告人犯罪情节和上述相关法律规定与刑事政策,辩护人建议法院减轻对被告人的处罚,在有期徒刑三年以下确定被告人的宣告刑。

河北海龙律师事务所田希国律师

2014年1月20日

首先,要明确辩护的方向,是作有罪还是无罪辩护。如果是做无罪辩护,要了解指控的罪名是否正确,如是否故意还是过失、是否是轻伤以上、该行为是否被告所为,被告是否是完全或者限制责任能力(14-16的故意伤害要重伤以上才构成犯罪)以及是否有阻断犯罪的事由(正当防卫、意外事件);如果是做罪轻辩护,首先看有没有自首、立功情节,看是主犯还是从犯,看被告是否未成年人(如果年龄很近14岁,可以提年龄可能存在偏差的可能性)。然后是犯罪情节和社会危害性,一般来说受害人过错可以考虑从轻,例如被告是否是受到挑衅,谁先动手,是否受挑衅后激情犯罪(有预谋的相对恶劣)。如果是家庭邻里纠纷导致的故意伤害也可以酌情从轻。还有,造成的犯罪后果如何。最后是悔罪的态度和被告的个人情况,如坦白交待犯罪事实,主动赔偿受害人,被告是否初犯,家庭环境(被告受到父母离异、家庭暴力侵害,生活压力,没有文化,上有老母,下有孩子要养等等——感情牌,估计说了等于白说)